安全科安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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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安检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科安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科井下安检员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4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5条执行矿井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全面筛选、处理各种信息卡,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6条认真填写各类报表资料和信息台帐。
第7条落实事故汇报工作程序,迅速、准确汇报事故情况。
第8条按规定及时向上传递重要安全信息,做好安全信息上传下达工作。
第9条严格安全信息考核,对填卡不及时、不认真或不填卡者,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10条做好安全信息总结和归档工作,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可靠资料。
第11条严格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对无“作业规程”施工或违反“作业规程”施工的工程或工作地点,立即停止作业。
第12条对于“三违”行为,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并对违章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或扣罚,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13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以矿井安全生产为己任,敢抓敢管,敢于碰硬。
第14条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学习,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按规定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执行交接班制度,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筛选、处理各类信息卡工作中出现失误,贻误安全隐患整改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按照要求填写各类报表资料和信息台帐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落实事故汇报程序,迅速、准确汇报事故情况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按规定向上传递安全信息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填卡不及时、不认真或不填卡者,未按规定处理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3条未做好安全信息总结和归档工作,不能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可靠资料,安检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井下安检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井下安检员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6条安全科安检员对本班的安全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7条不按本科、矿上文件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