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温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0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及具备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场所的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实体平台和电子平台。
实体平台是指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子平台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开发运行,开放对接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等电子系统,提供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监督渠道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政府采购、国企采购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交易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目的1.1为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并进一步明确公司业务办理流程,各部门工作职责,顺利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2.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人应业主要求,或设计人自行完善原设计,纠正原设计文件疏漏、错误而发出的变更、补充、纠正已签发设计文件的书面通知文件。
分为业主要求的设计变更和设计人提出的设计变更。
3、设计变更办理原则3.1单一信息和设计文件传输渠道,杜绝设计指令多路径传输,设计文件满天飞现象。
设计变更是工程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文件,对工程管理、工期、工程造价都影响很大,必须始终坚持严格管理的原则,所有设计图纸,补充图纸,修改图纸,设计变更,技术参数,技术说明由规划设计部统一发放,设计院提出的变更事项,需事先征求我公司意见,合作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需经我公司规划设计部门统一向设计院传达。
3.2分级管理,不涉及工程造价调整和工程造价增减额在5000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规划设计部经理在综合本部门专业工程师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可以直接办理。
工程造价调整金额在5000(含)元及以上,50000元以内的设计变更须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工程造价调整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设计变更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重大设计修改,专业方案及设计标准调整须设计院、专业顾问公司给出专题意见,由公司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3.3规划设计部作为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在每一份设计变更发出之前,应全面考虑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尤其是营销工作,项目合作,合同违约,工程成本控制,还要密切联系现场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3.4科学性,专业化管理,设计变更中所最终形成的内容,一定是为解决问题或达到预期效果所有可选方法中最科学,最经济的方法。
同时设计变更要始终体现高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3.5原因明确,表述准确。
在每份设计变更中,要说明发生的原因,变更部位,范围,变更前后的设计内容要表达准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温政办〔2015〕36 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通信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36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国资企业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视同财政性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或升级、改造、运维。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指挥中心、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数字化、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分为一般项目、较大项目。
(一)一般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50万(含)至300万元的项目。
(二)较大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高于300万(含)元的项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7•【字号】温政办〔2018〕12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8〕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7日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项目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诚信平台,统一发布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各方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
良好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温政办〔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30日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的决定》(温委发〔2020〕21号),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破除我市工业企业正常跨区域迁移(以下简称企业迁移)的行政障碍,建立常态化企业有序流动全域协同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迁移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除个体工商户外各类纳税的企业,包括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
第四条坚持企业自主自愿与政府规范引导相结合原则,依法依规解决企业迁移问题。
坚持全市“一盘棋”思想,遵循协助共赢、包容开放理念,优化服务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以产业链现代化、产业基础高级化为导向,系统谋划区域产业布局,动态掌握企业迁移需求,主动提供资源对接,及时办理相关注册、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建立温州市工业企业跨行政区域迁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分管工业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副召集人,成员由市府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等组成。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变更设计程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变更设计活动。
二、变更设计的分类(一)按照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工程变更设计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1、重大变更:指涉及工程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结构形式等重大设计原则的变更,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2、较大变更:指对工程局部方案、工程数量、工程材料等进行较大调整,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变更。
3、一般变更:指对工程局部细节、施工工艺等进行的较小调整,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影响较小的变更。
(二)按照变更的提出主体,工程变更设计分为业主提出的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
三、变更设计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使用功能和效益。
(三)有利于节约工程投资,控制工程造价。
(四)尽量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五)变更设计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四、变更设计的提出(一)业主提出的变更业主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提出变更设计要求,并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和预期效果。
(二)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发现原设计存在缺陷或需要优化,应及时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并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附变更设计文件。
(三)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或为了提高施工效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并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说明变更的理由、依据和实施方案。
(四)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或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并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和要求。
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调概

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规范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行为,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功能区和县(市、区)审批的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设计变更是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指投资概算调整是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工期变化、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二、设计变更划分和文件编制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排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排涝标准、挡潮标准的变化。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温建技[2009]21号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温建技[2009]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5b0d747fd5360cbb1adb05.png)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初步设计批复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需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1、改变建设规模;2、改变建筑总平面图;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4、突破建筑物控制高度;5、改变建筑结构体系;6、改变主要工艺流程和重大设备;7、改变建筑内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设备用房及大型设备位置;8、改变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9、改变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
第四条对于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变更报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审):(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三)变更内容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规划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四)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可行性说明或报批图;(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阶段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原审批单位的变更批准意见同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其中,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涉及内部使用功能,以及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变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温政办[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央和省作出的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5号)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本办法及附后的审批流程图适用于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合并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一)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
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3个程序合并为1个程序,仅审批项目建议书,并采用表格式审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本数),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先批项目建议书,后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并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文件。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初步设计批复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需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1、改变建设规模;2、改变建筑总平面图;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4、突破建筑物控制高度;5、改变建筑结构体系;6、改变主要工艺流程和重大设备;7、改变建筑内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设备用房及大型设备位置;8、改变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9、改变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
第四条对于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变更报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审):(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三)变更内容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规划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四)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可行性说明或报批图;(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阶段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原审批单位的变更批准意见同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其中,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涉及内部使用功能,以及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有效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计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等。
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
第二条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使用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变更建设工程设想文件;的确需要变更工程设想文件的,应当由设想单位出具变更文件。
设想单位对修改的设想文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六条变更设计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
第七条变更设想施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想,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设想变更提高设想尺度、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提高工程造价。
第八条发包人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发包人:项目组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变更,负责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设计自身提出的变更单)增减投资额的估算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最新)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最新)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
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
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
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 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
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
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
工程建设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设计变更的管理,提高设计变更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
三、工程设计变更的定义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在设计阶段由于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对设计内容、图纸或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的行为。
四、设计变更的分类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设计变更可分为主观设计变更和客观设计变更。
主观设计变更是指设计方案变更或设计要求变更等。
客观设计变更是指由于客观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如工程要素的变化、规划调整等。
五、设计变更的流程1. 设计变更的发起设计变更的发起可以由业主方、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
发起设计变更需提供详细的变更内容及理由,并在相关文件中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2. 设计变更的审核设计变更的审核由设计单位负责,审核内容包括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影响范围等。
设计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 设计变更的确认设计变更经审核合格后,由业主方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变更确认书,明确变更内容、变更费用、工期变更等事项。
4. 设计变更的实施设计变更实施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确保实施过程中不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并保证设计变更的质量和安全性。
5. 设计变更的验收设计变更完成后,由设计单位进行验收,确认设计变更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6. 设计变更的归档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相关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供后期查询和备案使用。
六、设计变更的管理要求1. 严格按照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办理,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设计变更需经过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内容。
3. 设计变更过程需及时记录和备案,确保设计变更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4. 设计变更费用应合理确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5. 设计变更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确保设计变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七、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温政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市本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除市本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温州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

附件1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
温设变[]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A4纸张,正反面打印温州市建设局制
日期:
附件2
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重大变更文件目录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设计人员:
本专业审查人员:
设计单位(盖章)
工程号: 专业:
审查单位(盖章)
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一般变更文件目录清单
日期:
工程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设计人员:
本专业审查人员:
工程号: 专业:
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一般变更文件目录清单设计单位(盖章)审查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3
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审查合格书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279号令)第十
一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第三条的规定,经对 ____________________
合格。
法人代表签发: 审查机构(公章):
年 月曰
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所有变更均符合规定要求,审查
200
注:1 •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编号为原编号后加用“B”
2•未完成审查内容(A~F代码含意详见审查备案书):
3 •备案记录见背面。
审查备案书
编号:温建备〔200〕号
附注:1、审查意见中,若工程在专项(专业)中无某部分内容,应在此部分内容上加删除线。
2、本备案书一式四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有效控制和解决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工期问题,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项目及市级国有企业承担政府职能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利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或者综合指标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按设计要求计算和确定的工程全部投资。
项目概算具体包括下列费用:(一)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等工程费用;(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基本预备费;(四)建设期贷款利息;(五)铺底流动资金。
本办法中所称的工期指合同工期,即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初步审查、委托评估、组织会审、审批和概算调整的审查、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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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初步设计批复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需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1、改变建设规模;
2、改变建筑总平面图;
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
4、突破建筑物控制高度;
5、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6、改变主要工艺流程和重大设备;
7、改变建筑内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设备用房及大型设备位置;
8、改变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9、改变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
第四条对于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变更报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审):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
(三)变更内容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规划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四)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可行性说明或报批图;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阶段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原审批单位的变更批准意见同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其中,重
大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涉及内部使用功能,以及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变更。
下列情形的变更应视为重大变更。
(一)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内容的变更:
1、建筑专业
(1)改变耐火等级、消防分区、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
(2)改变人防防护等级、防爆单元设置等;
(3)改变无障碍设计;
(4)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设防等级;
(2)改变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抗震墙的位置;
(3)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
(4)改变基础型式或地基处理形式、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
(5)其他涉及结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内容。
3、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空调系统。
5、电气专业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6、节能专项
(1)改变建筑热工设计(如: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节能构造措施);
(2)改变电气、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3)其他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改变。
(三)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条文的变更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
第七条商品房项目开发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不得损害购房户利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阶段的设计变更,应
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判定所作变更属“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并在设计变更文件中明确注明。
第九条施工图重大变更文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建设单位在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一套;
(二)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计算书;
(三)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须进行的工程补充勘察;
(四)因某专业变更引起其他专业修改的,应同时修改到位,一并报审;
(五)对于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各项变更内容,建设单位应先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并提供批准意见。
其他涉及消防、环保、人防、防雷、市政公用、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供审查意见。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变更的审查,重点审查变更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同时,应对下列程序性内容进行审查:
(一)变更的设计是否由原设计单位进行;
(二)变更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现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对于“一般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仅需确认设计单位对该项变更的定性是否正确,对变更的具体内容不再审查,确认后加盖“审查专用章”;对于“重大变更”,需审查变更的具体内容,合格后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设计变更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建设单位同时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变更按“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分别整理目录清单(见附件2),以及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无遗漏的申明,施工图审查机构整理的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备案书(见附件3),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自觉遵守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自身行为,对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
温设变[ ] 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A4纸张,正反面打印温州市建设局制
附件2
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重大变更文件目录清单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号:
子项目名称:专业:
设计人员:本专业审查人员:
设计单位(盖章)审查单位(盖章)
日期:
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一般变更文件目录清单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号:
子项目名称:专业:
设计单位(盖章)审查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3
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审查合格书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第十
一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第三条的规定,经对
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所有变更均符合规定要求,审查
合格。
法人代表签发:
审查机构(公章):
200 年月日
注:1.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编号为原编号后加用“B”。
2.未完成审查内容(A~F代码含意详见审查备案书):
3.备案记录见背面。
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审查备案书
附注:1、审查意见中,若工程在专项(专业)中无某部分内容,应在此部分内容上加删除线。
2、本备案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