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十二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展【发文字号】环发[2012]123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发布时间】2012-10-08【生效时间】2012-10-08【关键词】危险废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十二五十二五”环发〔2012〕123号前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随意倾倒或利用处置不当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改善水、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维护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是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编制,阐明了未来五年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形势(一)取得的积极进展“十一五”期间,国家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大力推动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努力提升管理和技术支撑能力,着力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相关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
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十一五”期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落实,制定、修订并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一系列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部分省(区、市)出台了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止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止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7•【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2号2001年12月27日公布)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现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废止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名称│发布情况│废止理由││号││││├─┼────────────┼──────────┼────────┤│1│《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1992年2月20日,国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环境保护局令第六号│关于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2│《关于安装汽车污染控制产│1998年7月3日,国家环│根据贯彻《机动车│││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排放污染防治技术││││环办〔1998〕164号)│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联合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汽车电│││││子点火器和汽车磁│││││化节油净化器等节│││││能减污产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再│││││进行认定,由市场│││││、用户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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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为推进“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环境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措施。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在认识、政策、体制和能力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分别下降12.45%、14.29%,超额完成减排任务。
污染治理设施快速发展,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52%提高到72%,火电脱硫装机比重由12%提高到82.6%。
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全面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不断深化,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于Ⅲ类的比重提高到51.9%,全国城市空气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下降26.3%。
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生态保护切实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可控,全社会环境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程度进一步提高,“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全面完成。
当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矛盾凸显,压力继续加大。
一些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严重,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灰霾现象突出,许多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
农村环境污染加剧,重金属、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显现。
部分地区生态损害严重,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比较脆弱。
核与辐射安全风险增加。
人民群众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居高不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国统字[2003]44号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国统字[200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厅,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经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必要性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国发[1994]42号),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正式确立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
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等5项。
其中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的年份实施;基本单位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逢1、6的年份实施。
近十年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开展了工业、农业、人口和基本单位等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并且都取得了成功。
一是摸清了“家底”,深化了对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认识。
二是掌握了丰富的基础资料,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科学决策特别是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是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大量基础数据,为提高核算质量和推进统计调查体系改革奠定了基础,使我国统计工作在与国际一般规则接轨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6.18•【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5•【文号】环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部2013年1月25日附件: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目录一、面临的形势(一)“十一五”以来工作进展(二)主要问题(三)挑战与机遇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规划目标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三)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四)强化国家及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四、重点工程五、保障措施(一)完善法规制度(二)推动部门协调联动(三)完善生态保护政策(四)加大生态保护投入(五)加强科技支撑(六)促进公共参与附表“十二五”生态保护重点工程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加强我国生态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一)“十一五”以来工作进展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
“十一五”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综合治理措施,持续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恶化态势趋缓,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呈现改善的势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1.05•【文号】国办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5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各地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地区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地区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
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评价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考核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保护【发文字号】环发[2011]43号【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1.04.15【实施日期】2011.04.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十二五”时期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意义“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中央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重要着力点,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规划环评从宏观层面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重要战略机遇。
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间的矛盾凸显,人民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要求不断提高,治污减排、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等环境保护的压力继续加大,对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了新的挑战。
目前,规划环评仍存在机制不完善、进展不均衡、力量不匹配以及支撑不到位等问题,与“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任务和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必须更加重视“十二五”规划环评工作,不断提高从宏观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土空间优化开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不断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2012年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发[2012]31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2.03.20【实施日期】2012.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2012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将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现将《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附件: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2012 年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函[2012]1390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2.11.29【实施日期】2012.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2]1390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7号,以下简称《部门分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各司(局)主要职责,对应《部门分工》的85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内职责分解,我们编制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出成效。
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年11月29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一、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1.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企业,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
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
(污防司、总量司、环评司、环监局、监察局。
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2.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非化石能源发展。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01•【文号】环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为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环境保护部“十二五”规划总体安排中关于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等相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附件:“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目录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基本情况(一)环境保护法规建设1、主要进展2、存在问题(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1、主要进展2、存在问题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规划原则(三)主要目标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一)环境保护法规建设1、做好《环境保护法》修订2、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3、推动环保行政法规进程4、加快环保部门规章步伐5、积极参与其他领域立法6、大力支持地方环保立法7、推进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8、开展环境立法后评估9、探索环境司法保障机制10、创新环境立法模式(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1、推动现有税制“绿色化”2、完善环保收费制度3、改革环境价格政策4、深化环境金融服务5、健全绿色贸易政策6、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7、构建生态补偿机制8、完善公共财政支持环保政策9、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10、推进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二)加大经费保障(三)建设人才队伍(四)强化培训宣传(五)扩大公众参与为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环境保护部“十二五”规划总体安排中关于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
1993年12月,为适应全球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潮流,我国正式启动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起步工程——“三金工程”,即金桥工程、金关工程和金卡工程。“三金工程”的启动,标志着我国“金”字工程全面铺开。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以“金”字头为代表的多项工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02 年8月5日,中办发17号文件转发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要加快十二个重要业务系统建设:继续完善已取得初步成效的办公业务资源系统、金关、金税和金融监督(含金卡)四个工程,促进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启动和加快建设宏观经济管理、金财、金盾、金审、社会保障、金农、金质和金水等八个业务系统工程建设。相应构建标准化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业务系统建设要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阶段推进。业界把这十二个重要业务系统建设统称为“十二金”工程。
(五)金卡工程
“金卡工程”是我国信息化建设最早启动的“金”字工程之一。1993年4月,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了全民使用信用卡的倡议。同年6月,国务院启动了以发展我国电子货币为目的、以电子货币应用为重点的“金卡工程”。“金卡工程”广义是金融电子化工程,狭义上是电子货币工程。“金卡工程”以计算机、通信等现代科技为基础,以银行卡等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转账形式实现货币流通。“金卡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起一个现代化的、实用的、比较完整的电子货币系统,形成和完善即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会融卡业务管理体制。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了我国一些商业银行的电子化进程,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金卡工程本身就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试点,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六)金审工程
“金审工程”是审计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简称,是《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确定的12个重点业务系统之一。 审计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对账簿的检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以查账为主要手段的审计职业遇到了来自计算机技术的挑战。金融、财政、海关、税务、民航、铁道、电力、石化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行业开始广泛运用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趋向普及。会计信息电子化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会计领域计算机做假和犯罪,具有“舞弊功能”的财会软件时有出现。 审计对象的信息化,客观上要求审计机关的作业方式必须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要运用计算机技术,全面检查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发挥审计监督的应有作用。1998年,审计署提出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并开始筹备“金审工程”。 金审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建成对财政、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和重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密切跟踪,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实施有效审计监督的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审计监督的三个“转变”,即从单一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相结合,从单一的静态审计转变为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从单一的现场审计转变为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相结合。增强审计机关在计算机环境下查错纠弊、规范管理、揭露腐败、打击犯罪的能力,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洁高效政府的建设,更好地履行审计法定监督职责。 审计信息化是审计领域的一场革命。审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必将促使审计手段发生重大变革,必将推动广大审计人员思维方式的转变,必将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风险。
国家环保局、监察部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
国家环保局、监察部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11.29
【实施日期】199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
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十分重视。
1996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
国务院在《决定》中提出了实现“九五”环保目标的一系列重要措施,并责成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监察部决定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决定》中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1、地方人民政府执行《决定》中关于1995年9月30日以前取缔、关闭十五类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的情况,以及防止其“死灰复燃”的具体措施。
2、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的情况,以及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的情况。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实施《“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具体目标以及。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0•【文号】环固体〔2021〕114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城管委、城管局、绿化市容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邮政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我们制定了《“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国管局银保监会邮政局全国供销总社2021年12月10日。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
2005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1号),《通知》指出:“积极鼓励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动力性汽车的生产和投资。
”“积极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
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其安全、节能、环保等性能。
”2005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的通知》(商改发〔2005〕655号),旨在推动住宿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2006年1月1日,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开始施行。
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这次发布的《规定》,大力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新技术和产品、施工工艺、管理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详细列出了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8个方面: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这就为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指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
《规定》还对建设单位、工程施工、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等都提出了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具体要求。
同时,对不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如何给予处罚,确定了具体实施标准。
2006年2月14日,为加强政府机构(包括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各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防等部门)节约资源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等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等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5.10.27•【文号】发改环资[2005]2199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9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1、22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抓紧组织试点单位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一、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统计局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一: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1、22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并未根本转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重。
未来15年,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更加严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与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8•【文号】环办[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2号,以下简称《规划》)要求:“要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落实《规划》要求,环境保护部和发展改革委将联合组织开展《规划》终期评估和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度重视《规划》终期评估考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并参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终期自评估报告编制大纲》(附件),全面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规划》情况。
二、终期评估应采用最新数据,并对2015年年底完成《规划》各项指标和重点任务的情况进行展望。
三、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终期评估工作,并将《规划》终期评估报告分别报环境保护部和发展改革委(各一式五份,并附光盘)。
四、请确定一名终期评估与考核工作联络人员,并将联络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电话、手机、传真、EMAIL)于8月15日前,分别报送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为使终期评估与考核工作更具客观性和公正性,环境保护部将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终期第三方评估工作。
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估,选择具备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的研究机构,提出基于旁观者视角、独立客观、真实可靠的评估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6•【文号】发改气候[2014]1828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组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认监委、标准委:建立健全二氧化碳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并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是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碳强度降低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68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对各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落实各项目标责任进行评估,现予印发。
请认真落实。
考虑到今年首次开展考核评估工作,为使各地方充分做好考核评估各项准备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9月15日前向我委上报自评估报告和数据核查表。
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魏怡华,电话:************)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8月6日附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为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扎实推进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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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13]14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监察部
【发布日期】2013.01.24
【实施日期】2013.0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
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环发[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2.“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2013年1月24日
附件 1: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
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
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
理情况,报告期为1至12月,年报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地)、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环境统计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地市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发表调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划分标准确定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发表调查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是指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
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 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的调查范围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城镇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人口数、燃料消耗量等社会经济数据测算;农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测算;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
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数据和排污系数测算;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统计。
第七条重点调查单位中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进行调查统计,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
省级、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监测数据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流量与排放浓度之积。
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工业锅炉、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
火电厂(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煤炭(油)消耗量×煤炭(油)平均硫分×转换系数×(1-综合脱硫效率)
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铁矿石使用量×铁矿石平均硫分+固体燃料使用量×固体燃料平均硫分)×转换系数×(1-综合脱硫效率)
综合脱硫效率以自动监测数据及投运率确定。
产排污系数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工业锅炉、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放量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火电厂(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煤炭(油、气)消耗量×产污系数×(1-综合脱硝效率)
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熟料产量×产污系数×(1-综合脱硝效率)
综合脱硝效率以自动监测数据及投运率确定。
造纸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排污系数
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印染布(印染布针织、蚕丝及交织机织物、毛机
织物呢绒)产量×排污系数
第八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放总量变化的趋势(与上年相比排放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测算,排放量为产生量减去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形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量,去除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确定。
公式如下:
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新增城镇人口数×化学需氧量(氨氮)综合产生系数×天数
城镇生活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测算。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测算。
第十条农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采用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法测算,为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