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写明解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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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写明解除理由

中工网――《劳动午报》作者:李一然浏览:0次【大中小】

北京建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员工贾先生被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最终,法院依据贾先生提供的盖有公章的考勤表、咨询公司未写明解除理由的《解除劳动

合同通知书》,确认了贾先生入职时间及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终审判决咨询公司支付贾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800元.

解除劳动关系引发争议

50多岁的贾先生原在咨询公司任行政主管兼司机,双方曾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次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月31日.2010年4

月至当年9月20日贾先生因生病休假,后回单位上班.

2010年12月21日,咨询公司向贾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内容为“我单位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

间为2010年12月15日.”贾先生离开公司后,申请劳动仲裁.

2011年,海淀仲裁机关裁决咨询公司支付贾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600元后,咨询公司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

庭审中,咨询公司起诉称,贾先生2005年12月12日入职,任职期间,贾先生经常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在自己编造的考勤表、加班表等上加盖单位公章,而且入职时提交虚假身份证明隐瞒实际年龄.

2010年4月,贾先生还因突发心肌梗接到医院病危通知书.由于

贾先生的工作是司机,考虑到他的身体状况,2010年10月公司开会

商讨给贾先生调整岗位,但因贾先生不配合,导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鉴于贾先生身体状况,2010年12月21日公司慎重研究后向贾先生送达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的行为属于用工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合理合法,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赔偿金.

贾先生在答辩中对公司的说法均不认可.

入职时间、解除是否合法为争议焦点

法庭辩论中,贾先生的入职时间及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

除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首先,咨询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有贾先生签字的《监理工程师(人员)登记》,填表日期为2005年12月12日,证明贾先生入职时间.

贾先生对此不予认可,并拿出盖有单位公章的考勤表,证明自己入职

时间为2005年7月1日.咨询公司认可考勤表上的公章,称考勤表为

贾先生编造,但未就此提交证据.

第二,咨询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公司会议纪要,称会议上公司要为贾先生调整岗位,但被拒绝.会上当场宣布贾先生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被开除,并向其告知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和理由.但会议纪要

中并无贾先生签字,贾先生也明确表示不予认可.

被辞司机终获19800元赔偿金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咨询公司作为劳动关系的管理方应对贾先生

的入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咨询公司以《监理工程师(人员)登记》上的填表日期,指证贾先生入职时间为2005年12月12日,对

此贾先生不予认可,且该表落款处时间显示为“填表日期”,不能证

实为入职时间.而贾先生提交的盖有公章的考勤表显示其入职时间为2005年7月1日,咨询公司主张公章系贾先生私盖,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据此法院认定贾先生的入职时间应为贾先生主张的2005年7月

1日.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一节,法院认为,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未写明解除理由;二、会议纪要中无贾先生签字,而且纪

要中也未显示其向贾先生告知了解除理由及调整岗位等内容.由于咨

询公司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应认定违法解除.

2011年5月20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咨询公司支付贾先生违法

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800元.判决后,咨询公司、贾先生均不服提

出上诉.

2011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午报记者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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