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53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53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继续教育包括学术会议、培训班、学习讲座、学术交流等形式。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当将继续教育作为自身发展的重要手段,主动参加相关活动,提升自身能力。
第四条医院将根据继续教育的不同形式和内容,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管理政策和措施。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类型和管理机构第五条继续教育可分为内部教育和外部教育两种形式。
内部教育包括医院内组织的培训班、学习讲座等。
外部教育包括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进修班等。
第六条医院继续教育的管理由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继续教育专家组成。
第三章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第七条每年初,医院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医务人员需求和学术前沿,制定当年的继续教育计划。
第八条继续教育计划应明确培训的目标、内容、方式、时间等,并提前公布给医务人员。
第九条医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继续教育计划的安排,选择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提前向所在科室或病区报备,并获得批准。
第四章继续教育的实施第十一条医院应制定详细的继续教育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具体安排和时间,确保继续教育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内部教育活动应由医院内部的专业人员进行授课,外部专家可作为特邀讲座嘉宾参与。
第十三条外部教育活动应根据医务人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学术会议、进修班等参加,并提前进行报名和付费手续。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活动结束后,医务人员应填写学习笔记或总结报告,提交给所在科室或病区,作为考核和记录。
第五章继续教育的考核和奖惩第十五条医院将对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岗位评审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对于未按时参加或未完成继续教育要求的人员,医院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警告、处罚或其他纪律处分。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目的的一种终生性教育。
为贯彻落实卫健委和北京卫健局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教育管理,特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人员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具有主管药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具有护士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护理工作者;具有主管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机关行政处室的副科及其以上职位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包括图书馆、信息中心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
二、学分要求继续教育管理实行学分制,各类人员每年应按照下列表格完成学分:注:对于已退休或65岁以上但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出门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上表做学分要求,但各科应根据本学科的新进展,每年安排二次针对这类人员的讲座。
三、继续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I 类和II类学分。
I、II类学分不可替代。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一级学科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举办的并经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继续教育项目;3.国家级、省(北京市)、部级各类科技、教学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省部级奖等等;4.从已获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挑选的适合在全院讲授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此类授课每年由所在科室申报,经教育处审批后,统一安排时间讲授。
(二)II 类学分1.参加全国高校、国家部委的培训班、研讨班等;2.参加院级项目、多学科联合活动:指由教育处统一组织的或由医院各职能部门或科室统一组织并在教育处申请备案的大型院级继续医学教育,包括政策法规宣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示范、多学科联合活动(病例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联合查房等)、大查房等等;3.科室内活动:科室内举办的学术活动、质控活动、查房、月报会等等;4.科研立项;5.医疗、教学、科研成果奖励;6.发表论文、著作、译文;7.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进修或科研合作;8.讲授八年制本科生课程,讲授或参加研究生课程或非重复性的研究生课程的实验课,为国家认可的成人学历教育授课。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2024新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2024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学继续教育是指医师、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依法取得执照或注册后,为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以及适应医学科技发展需要,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具有相关职称资格的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技师等。
第四条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的宗旨是:培训医务人员,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医学科技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医院的整体竞争力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的原则包括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内负责医学继续教育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科室主任和专家组成。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权益,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继续教育计划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医务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要求,制定年度的医学继续教育计划。
第九条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应当由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医院领导班子审批。
第十条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培训项目: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明确培训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三)培训对象:确定参加培训的医务人员范围和数量。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十一条医学继续教育活动的选拔、安排应当根据医务人员的实际需求和继续教育计划的要求进行,参加培训应当经过医务人员自愿报名,并经过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岗位要求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级别,医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职业发展规划自主选择参加。
第十三条医学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医学科技发展趋势和临床实践需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可以通过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学术研究、在线学习、培训班、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连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不绝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推动医院的连续发展,订立本连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全体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连续教育目标医院的连续教育目标是:1.不绝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2.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培养;3.促进医务人员的创新本领和科研本领;4.推动医务人员与最新的医学知识、技术和临床发展保持同步。
第二章连续教育管理机构和布置第四条组织机构医院设立连续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的连续教育管理工作,包含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等。
第五条连续教育计划医院每年订立连续教育计划,明确各类连续教育活动的时间、地方、内容和参加人员等。
第六条连续教育资源医院通过建立合作关系、聘请专家、开展学术沟通等方式,乐观取得各类连续教育资源,包含学术资源、教材资料、在线学习平台等。
第七条连续教育布置医院将连续教育布置纳入医务人员的工作计划,合理布置工作时间以便参加连续教育活动,并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章连续教育内容和方式第八条连续教育内容医院的连续教育内容应包含以下方面:1.临床知识和技术的学习:包含新的治疗方法、手术技术、医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等;2.医疗安全和质量掌控:包含患者安全、病例分析、医疗事件管理等;3.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包含医德医风教育、医德考核等;4.创新本领和科研本领的培养:包含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论文发表等。
第九条连续教育方式医院的连续教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学术讲座和学术会议: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讲座,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2.线下培训和学习班:组织专题培训班、研讨会等,供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3.在线学习平台:建立医院内部的在线学习平台,供应各类学习资源和学习任务;4.学习沟通和讨论: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学习沟通和学术讨论,促进相互学习和切磋。
第四章连续教育考核和评估第十条连续教育考核医院对参加连续教育的医务人员进行考核,重要包含以下内容:1.参加连续教育的活动情况:包含参加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培训班等;2.学习成绩和学术成绩:包含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论文发神色况等;3.连续教育效果的评估:通过各类评估考核方式,评估医务人员的连续教育效果。
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依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以北京地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医(药、技)师为主。
初级职务医(药、技)师的继续教育依照《北京市临床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实施。
中医住院医师依照《北京市中医住院医师培训制度试行办法》实施。
医(药、技)士可以根据本人工作实际需要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培养。
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分别依照《北京市护士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或《北京市中医护士培训制度试行办法》实施。
第三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在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检查。
第四条卫生专业继续教育活动分为认可项目和单位自管项目两类。
认可项目是由市或区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对其内容、教学形式、授予学分等方面进行评审,定期公布批准实施的继续教育;单位自管项目是面向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领导机构审批公布。
第五条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的重要职责和任务,要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和奖励办法,鼓励、组织和监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的领导,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责任,予以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建立相应的继续教育领导机构,作为领导和质量监控的权威住组织,负责落实本辖区继续教育计划和要求,织各项活动。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北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北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第二条学分审验依据是《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学分管理等有关条款。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低于25学分。
获取的学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作为职务晋升和聘任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四条学分审验机构护理人员的学分审验按照护士注册的管理系统实施。
三级医院负责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护师和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北京地区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学分审验方法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进行学分审验。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获取的学分录入ICME系统并上传至市、区县卫生局ICME系统的政府版中,市、区县卫生局主管部门定期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
第六条学分审验时间获取学分的时限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各区县卫生局和三级医院须于每年的11月5日之前将全年的学分审验结果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1月15日至25日进行年度学分审验。
第七条奖励和惩罚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北京卫生信息网上公布。
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达标率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虚假现象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授予虚假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北京大学医学部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模板】
北京大学医学部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为促进北京大学医学部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办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按照《北京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校发[2017]38号),对原《北京大学医学部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北医[2015]部继教字13号)加以修订。
一、主管机构和办学主体第一条医学部继续教育处是在医学部主管主任领导下,负责主管医学部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医学部对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二条各院(部)及相关实体教学单位具有开办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以下统称办学单位)。
各办学单位开展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统一由医学部继续教育处审批、监管。
第三条非实体性质的单位、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具有独立开办非学历继续教育的资格。
校办企业、学校参股公司,以及校地、校校合作设立的科研机构不得以北京大学医学部(含北京大学)名义开办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四条办学单位须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直接管理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工作人员应为医学部全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未经医学部批准,不得设立任何从事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机构,包括控股、参股及与外单位合办的机构。
第六条办学单位办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按审批计划办班、按审批内容宣传、按协议要求操作、按有关规定收费、按结业人数发证”的总体要求,禁止超出医学部批准的计划、方案内容范围和政策规定进行宣传、招生、收费和发证等活动。
二、办学形式第七条办学单位开办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可选择面向社会招生或接受委托的方式,禁止与任何社会机构合作办班,禁止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权、教学权、办学权和管理权。
第八条面向社会招生的项目,生源应与招生简章一致,办学单位应严格审核,并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处备案。
第九条接受委托举办的项目,学员工作单位必须与委托单位一致或有实质隶属关系,禁止举办社会中介机构委托的项目。
办学单位应严格依照格式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
因特殊情况未能完全履行原协议,经办学单位和委托单位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首都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北京市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照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以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依法治教。
市区县两级继续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委员会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法规,拟订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3、评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4、负责对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推荐工作;5、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声像教材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6、面向基层农村和边远地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推动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深入地开展;7、对北京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引言:医学继续教育是医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推动医疗服务质量提升、满足患者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优化医院的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2.目的:本制度旨在确保医院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临床科研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推动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
3.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务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工作,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各类医务人员。
4.组织领导:(1)设立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成员组成包括医务处负责人、继续教育专家、学科科室负责人等。
(2)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学继续教育目标、计划和管理制度。
(3)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成员由院方任命,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5.工作内容:(1)制定年度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并评估计划的执行情况。
(2)组织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包括学术讲座、研讨会、病例讨论等,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3)培训与教育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包括组织内、外培训、购买相关教育资源、建立培训基地等。
(4)监督和评估医学继续教育的效果,对医务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估。
(5)制定医学继续教育奖励办法,鼓励医务人员参与学习和活动,并对优秀人员给予奖励。
6.资金保障:医学继续教育经费纳入医院预算,确保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划拨经费,并定期向委员会汇报使用情况。
7.绩效考核:医务处负责在医学继续教育工作中对医务人员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学习参与度、学习成果、学术交流等方面。
8.管理流程:(1)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医院的需求和未来发展方向确定继续教育的目标和重点。
(2)制定年度的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并教务处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3)医务处收集医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教育培训需求。
(4)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需求和预算安排,确定培训和学术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百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医院医务人员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根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与原则1. 目的:通过继续教育,使医务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不断更新知识、提升技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2. 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分类指导、终身学习。
三、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
四、组织与管理1. 成立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医院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医院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培训、考核、学分管理等。
3. 各科室设立继续教育小组,负责本科室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培训内容与形式1. 培训内容: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包括临床实践、学术交流、专业研讨、技能培训等。
2. 培训形式:线上培训、线下培训、短期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远程教育等。
六、学分管理1. 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
2. 学分认定:医院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工作。
3. 学分考核: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七、激励机制1. 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成绩优秀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将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作为评优评先、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八、监督检查1. 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定期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医务人员有义务接受医院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加强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更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医学部各类继续教育,加强对其管理,结合医学部继续教育的实践,特制定医学部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一、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的种类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校级继续教育项目4、其他形式(1)国内访问学者(学科骨干)(2)科研协作(3)零散进修二、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程序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符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的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研讨班、学术会议等均可申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项目的单位需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于每年9月5日前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由医学部统一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审定,委员会批准后,于年底前将认可的次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统一公布。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年有效,在有效期内举办,只需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在每年8月底前由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将表交至医学部继续教育处。
若在8月底以后举办的项目,第二年仍需举办,则在11月底前交《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若在有效期内没有举办,则按新申请项目办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基地工作总结和基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教材、学员名单、课程表以及下一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交至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由继续教育处统一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年底前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除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的各类学习班、研讨班(会)、讲习班、进修班等均需申报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填写“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9月5日前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处。
继续教育处将统一上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统一公布.接受上级部、委任务需临时举办学习班的单位,也要填写《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由继续教育处上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医院继教管理制度
医院继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医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树立一支更加专业的医护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参加、分类管理、综合评价、有序推进”的原则,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应当以医院建设发展需求为导向,制定符合医院实际的培训计划和政策措施。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和学习平台,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六条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应当纳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配备必要的经费和设施,保障继续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并设立专门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活动的策划、组织和评估。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继续教育的管理流程和标准,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九条医院应当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的继续教育资源,提供多样化的学习途径和培训课程,满足不同医务人员的学习需求。
第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发医护人员的学习热情。
第三章继续教育规划第十一条医院应当按照医院的人才需求和发展方向,制定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继续教育资源,合理分配培训时间和经费。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和职称的要求,制定继续教育的目标和内容,结合医务人员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培训方案。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的评估和监督,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跟踪培训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注重培养医务人员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鼓励医护人员参加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整体水平和协作能力。
第四章继续教育实施第十五条医院应当通过网络平台、线下学习、现场授课等多种形式,开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和培训机会。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继续教育机构1.医院继续教育委员会是本制度的管理机构,由院长担任主任,继续教育部、各临床科室的主任担任副主任,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评估工作。
2.医院设立继续教育部,由专门负责继续教育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编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计划和课程,并进行学分认定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三、继续教育计划和课程1.医院每年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基础课程、专业技术课程和管理课程等,由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布,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2.基础课程由医院继续教育部组织开展,包括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培训等,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基本素养和技能。
3.专业技术课程由各临床科室和医学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包括临床前沿知识、新技术新疗法等,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4.管理课程由医院管理部门和相关学术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包括医院管理知识、沟通技巧、团队建设等,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管理能力。
四、学分认定和证书发放1.医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继续教育学分认定标准,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分由继续教育部进行认定和统计。
2.医院颁发继续教育证书,根据学分情况进行发放,证书由继续教育部负责制作和发放,有效期为三年。
五、考核评估和激励机制1.医院按照学分认定标准,对医务人员的参与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晋升职称、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2.医院建立激励机制,对参与继续教育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旨在鼓励医务人员广泛参与继续教育。
六、财务保障和资源保障1.医院按照继续教育计划的需要,合理安排经费,确保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2.医院提供教育资源,包括图书资料、技术装备、学术交流等,为医务人员的学习和研究提供支持。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医院关于贯彻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实施细则一、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规定》 )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 21 世纪医学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医院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我院贯彻卫生部和市有关继续医学教育文件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我院完成毕业后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 ( 含中级 )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 医、护、技 ) 。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力和履行的义务。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应遵循按需学习,讲求实效的原则,选择与本人专业和岗位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医院服务。
五、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科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领导,教育处、护理部、医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并安排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 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 ,教育处每年对继续教育对象进行一次学分审验。
六、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主办单位在《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或《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 IC 卡》上进行登记,并输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单位和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七、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
因我院属三级医院,因此要达到Ⅰ类学分 10 分,Ⅱ类学分 15 分的标准。
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八、医护技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医护技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本办法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结合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状况,将原有文件修改补充,以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
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1.1 Ⅰ类学分1.1.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2 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3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4 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5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6 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1.2 Ⅱ类学分1.2.1 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2.2 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1.2.3 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1.2.4 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2.学分授予办法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分值要求如下:医院级别Ⅰ类学分Ⅱ类学分学分合计国家级、市级项目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他活动二级医院5 20 25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2.1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2.1.1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
2.1.2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学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2.1.3 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国家级奖一等奖25—21学分三等奖15—11学分二等奖20—16学分四等奖10—6学分省部级(北京市级)奖一等奖20—16学分三等奖10—6学分二等奖15—11学分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医院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院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培训是医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院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全院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七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医学基础知识与临床技能培训;(二)医学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培训;(三)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四)医院管理、医学伦理、人文关怀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培训内容应结合我院实际需求,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四章培训方式第九条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包括:(一)集中培训: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学术讲座、研讨会等;(二)远程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学习、视频讲座等;(三)自学:鼓励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五章学分管理第十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应按规定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具体要求如下:(一)必修学分:包括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二)选修学分:包括医学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医院管理、医学伦理、人文关怀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学分计算方法:(一)集中培训:每学时计1学分;(二)远程培训:每学时计0.5学分;(三)自学:每学时计0.5学分。
第六章奖惩与考核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应认真履行学习义务,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优异成绩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学分不足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补齐学分。
医院_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推动医院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技师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继续教育目标第四条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医学人才。
第五条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医务人员应对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升医院整体实力。
第三章继续教育内容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医务人员政治理论学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二)专业知识教育: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理论水平和临床技能。
(三)法律法规教育: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依法行医意识。
(四)继续医学教育: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培训班、研讨班等,拓宽视野,提升业务水平。
(五)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急救、护理、康复等技能。
第四章继续教育形式第八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集中培训:举办各类学术讲座、培训班、研讨班等。
(二)网络培训: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在线学习、远程教育等。
(三)自学:鼓励医务人员自学,提高自身素质。
(四)进修学习:选派医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五章继续教育管理第九条成立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条各科室设立继续教育管理员,负责本科室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制定继续教育计划,明确年度培训目标、内容、形式和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加强继续教育经费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四条定期对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五条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成绩优秀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医务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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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友好医院继续教育管理条例
第一条继续教育目的
继续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和新技术为主的终生教育,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按照卫生部、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教育对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中日友好医院在职职工均为继续教育对象。
分为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学分审核人员与医院学分审核人员。
第一年未转正新员工及当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可不参加当年的学分审核。
第三条学分要求
(一)参加北京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人员及要求:
1、医疗、科研、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护理专业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者,每年应修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其中Ⅰ类≥10分,Ⅱ类≥15分。
Ⅰ、Ⅱ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2、具有护士技术职称者,每年应修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只要求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不可替代。
3、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按《北京市临床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管理。
其他医疗、科研、药学、技术员职称系列,具有初级职称者,每年应修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二)参加医院继续教育学分审核人员
1、行政、后勤管理及其他非医疗专业技术职称系列,每年应修
满继续教育学分15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2、后勤工人、院属企业人员,每年应修满继续教育学分10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三)参加继续教育人员自学学分统计,每年不超过5分。
第四条学分分类
Ⅰ类学分:国家级、省部级、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Ⅱ类学分: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院级继续教育项目;科研立项,区县级科技成果奖;在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大内科、大外科、中医、医技等大科教研室组织的学术讲座、病例讨论、教学查房(以下简称大科学术活动);科室组织的小讲课;自学心得。
第五条学分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见附表1)。
(二)Ⅱ类学分(见附表2)。
(三)凡国家或行业有文件规定需进行注册或考取上岗证的,非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注册或取得上岗证者,当年授予10学分,工人系列5学分。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及职责
(一)继续教育工作现阶段仍采用归口管理,逐步过渡到教育处统一管理。
护理部负责护士继续教育工作。
教育处负责医院除护理人员以外各医疗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人事处负责后勤、行政干部、工人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管理部门职责
教育处负责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的制定;负责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负责监督检查继续教育落实情况;负责全院职工学分确认;IC卡系统的管理、协调;相关信息汇总、上报等。
第七条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一)国家级(市级)继续教育项目
1、申报程序
(1)申报项目的科室填写“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当年通知要求时间报教育处。
(2)教育处报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上报。
(3)年底前,将经全国(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下一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统一网上公布。
2、管理办法
(1)教育处协助各申报科室举办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教育处负责对国家级(市级)项目的培训对象、课程安排、举办过程、学分授予等进行监督,并按要求向全国(北京市)继教委上报备案。
(3)项目结束后,教育处负责按照学员参加学习情况在IC卡上登记学分,外地学员、解放军、武警学员可颁发全国(北京市)继教委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或“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北京市学员原则上不再颁发学分证书。
(4)各部门举办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及医院相关法规制度执行。
(5)国家级(市级)项目评审及备案费由医院统一支付。
(二)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各科室、处室每年12月5日前将填写的“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经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教育处。
教育处报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
2、教育处于每年1月10日前公布当年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负责上传到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3、各大科教学秘书于每年12月5日前将下一年度“大科学术活动安排表”交教育处备案。
4、临时举办院级继续教育项目,科室至少提前一周到教育处申报备案,教育处负责向市继教委网上申请并按学时授予学分。
(三)各处(科)室组织的业务学习、小讲课
每年12月20日前,由科室兼职教学秘书将下一年度科室小讲课、学习计划(课程安排)交到教育处备案。
教育处、院继续教育委员会将按科室学习计划时间进行抽查。
第八条学分管理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从2010年开始使用IC卡管理系统。
记分方法为刷卡记分和计算机手工录入记分两种。
(一)刷卡记分
国家级(市级)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为解放军、武警单位的除外)、院级继续教育项目、大科学术活动,由项目主办单位在活动现场采用POS机刷卡,根据学分授予标准获取相应的学分。
参加学习未带IC卡的,原则上不予补录;严禁代刷IC卡。
(二)计算机手工录入记分
1、科研成果、已获批准的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医学著作、译文及出版继教项目视听教材,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或出版物原件,到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学分录入,经教育处确认后生效。
2、经医院批准的出国考察、培训,学习结束后由本人携带学习证明(出国考察报告)到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学分补录,经教育处确认后生效。
3、凡参加京外国家级认可项目学习班,或由解放军(武警)单位主办的北京市级继教项目,由个人携带学分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录入后生效。
4、处(科)室业务学习由各处(科)室兼职教学秘书负责组织
签到。
教育处和院继教委员会将按学习计划组织不定期抽查,检查合格的科室,年终由教育处为参加总次数≥80%的人员计入Ⅱ类学分3~5学分。
5、经医院批准的脱产进修,经考核合格,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
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当年的25学分。
6、参加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毕业后教育,全脱产学习期间,可授予本年度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
以上1~6项需在项目结束一个月内到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登记输机,教育处确认、上传后学分生效。
(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参加远程学习,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并自动记入IC卡。
全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10分。
(四)医院派出参加援助西部(支边)、对口支援、挂职等医疗活动半年以上,由本人于回院工作一个月内到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并授予当年度25学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人员,当年不参加继续教育学分审核(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4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
有上述情况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归口管理部门,并由教育处和人事部门核实后生效。
第十条审核与奖惩
(一)由人事部门在职工技术档案中建立继续教育专项档案。
每年院继续教育委员会、教育处审核,汇总后交人事处归档。
(二)处(科)室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处(科)室主任任期责任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三)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纳入处(科)室年度绩效目标考核。
对申报批准并按计划完成国家级(市级)继续教育项目的科室,予以加分奖励。
(四)申报并出色完成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任聘上一级技术职称时,同等情况下优先。
(五)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况将与聘任、晋升、年度绩效工资挂钩,对未能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者,取消当年晋升资格,延缓聘任上一级技术职务,扣除当年度年终绩效奖励。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动废止。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表1: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附表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中日友好医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附表1: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附表1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附表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附表2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注:刊物发表论文统计至第三作者,其他作者不做学分统计。
科研课题统计至第五负责人,其他参加人不做学分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