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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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指导意见-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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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指导意见(2005年6月13日审判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著作权、商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确定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为限,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对商标、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和通过证据的采信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
对专利侵权案件只能在确已查明侵权行为人构成侵权并造成权利人损害,而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定赔偿。
第三条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就有关待证事实积极举证,否则不应因此当然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条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或侵权人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五条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信誉及价值,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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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究司法聚焦《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摘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深圳两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糾纷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详细指引。
本文介绍了该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基本原则,对条文重点内容作出细致解读,以期有助于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落地实施,为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本质要求的诉讼制度体系提供先行示范的改革经验…□蒋筱熙兰诗文张苏柳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故意;情节严重;基数.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知识 ’I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 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圳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指引。
本文结合《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基本原则,对条文重点内容作出细致解读以便更好指导深圳知识产 权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理解和适用该《意见》,一、《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及 基本原则(_)起草背景、经过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强调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78JUDICIAL FOCUS偿制度"。
但是.实践中由于程序保障不到位.实体条件不明确.赔偿数额难计算等问题,惩罚性赔偿适用 甚少且适用不规范.深圳中院为实现该制度的预设功能.保障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得到规范适 用.有效适用.结合深圳多年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经 验.在2020年初即开始调研和起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 适用的规范化文件。
在起草之初.仅有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部分.《种子法》等规 定了惩罚性赔偿.《著作权法》及《专利法》的修改 草案虽增设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但当时这两部法律仍未修订通过。
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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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等对于图片作品、图片作品权属、作品使用、侵权责任、赔偿数额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下面来看看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
第六条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法定赔偿。
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作为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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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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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苏高法〔2019〕224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19〕22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已于2019年8月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019年8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我国实现创新发展的内生需求,是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必须举措,是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有力支撑,是有效应对知识产权审判面临挑战的必然要求。
为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新要求,切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牢固树立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准确把握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总体要求。
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是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无形性、价值弹性等特点,以及侵权行为隐蔽、多发、成本低,权利人维权举证难等状况,通过诉讼制度设计和审判机制构建,进一步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维权成本,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及时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大力维护和激发创新活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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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全省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对定额赔偿办法的适用,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条件第一条原告以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要求损害赔偿,但其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条原告起诉时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应当准许。
原告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被告以其他赔偿方法抗辩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被告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但其提供的有一定依据的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或结果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第三条原告同时请求按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定额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应当首先审查原告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原告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条原告请求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并申请保全被告的财务账册等证据,当事人对证据保全取得的财务账册等证据无异议,且通过审计确定了被告所获得的利益额,如原告再要求按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的,一般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未保全到被告的财务账册等证据,或者保全到的证据未被采信的,可以按照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但有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原告要求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供被告在广告宣传、行业协会报告等相关资料中记载的销售、获利情况,或者有其他初步证据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其获利的相关证据但拒绝提供,或者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被采信的,不应当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可以直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利侵权赔偿有哪些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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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n calmness, lose calmness, go with the flow, and fight for the inevitabilit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专利侵权赔偿有哪些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热点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专利转让商业秘密商标转让注册商标获得了专利权之后可以更好的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利益,有的人可能会眼红,继而就会做出一些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这样是构成了专利侵权的,需要对专利权人做出赔偿。
但是这个专利侵权赔偿有哪些计算方法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规定在《专利法》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年修订,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21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1号)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1号)第27、28条。
法律条文在具体实务中如何实施,只能通过司法案例进行观察和分析。
本文将对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展开讨论。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赔偿一共有五种计算方法:1、权利人损失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用公式表示如下:权利人损失=专利产品减少销量(或侵权产品销量)*专利产品合理利润而我国法释[2015]4号第20条规定,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可以视为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https://img.taocdn.com/s3/m/d012ddc308a1284ac85043cc.png)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问:请介绍一下专利司法解释起草的情况和背景。
答:自1985年以来,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在明确审判标准、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研究专利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3月启动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调研工作,形成了70条的专利司法解释草稿,并征求了有关法院、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
后因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2003年司法解释稿的起草工作暂时停止。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制度,成为人民法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任务之一。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司法解释稿的部分内容在这次专利法修改中被吸收。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和准确实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妥善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于2009年1月恢复了专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司法解释第一档立项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组织成立了由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课题组,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3月完成初稿,后十易其稿,于2009年6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高级法院的意见。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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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和计算⽅法是什么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经注册的专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不得⾮法侵犯他⼈的注册专利,如果侵犯注册专利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法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和计算⽅法是什么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为⼈因侵害⼈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为的具体⽅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效裁判⽂书等⽅式执⾏,产⽣的费⽤由⾏为⼈负担。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因侵权⾏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以下⽅法计算:(⼀)以专利权⼈因侵权⾏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法是:因侵权⼈的侵权产品(包括使⽤他⼈专利⽅法⽣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的实际经济损失。
(⼆)以侵权⼈因侵权⾏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法是:侵权⼈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他⼈专利⽅法⽣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法,⼈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
当事⼈双⽅商定⽤其他计算⽅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民法院可予准许。
专利侵权赔偿计算⽅式⾼院规定第⼆⼗条第三款:“侵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般按照侵权⼈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https://img.taocdn.com/s3/m/d505df26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7b.png)
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探讨程序法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应有之作用之前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一个事实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
如果是事实问题就需要当事人来举证证明,如果是法律问题就需要法官运用自由心证来裁断。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周强院长指出:“知识产权法院将适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强化保全措施适用,探索建立技术事实调查制度,努力解决审判实践中因诉讼程序交叉影响案件及时审结等问题”。
设立专门的法院是适应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需要针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特殊性设立特殊的程序。
当然,其他相关方面仍然要同步加强才能对知识产权给予综合保护,如加强专利申请中信息的披露与提高专利的审查标准、完善专利代理人制度与加强对专利代理人的培养从而加强专利侵权诉讼制度与专利代理人制度的契合、着力选用和培养具有法律与技术双重背景的法官等。
一、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以及研究领域近几年,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相关的实体法律已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改革。
如《专利法》在1984年制定之后,又经历了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改革。
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方面,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改变了2000年修改时规定的“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这两种计算方式的或然关系,明确了“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的先后顺序,即“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才能按照“侵权所得”。
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按照权利人所失利润、侵权人非法获利、许可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数额四种方式计算。
确定这四种方式是依次选择而非随意适用。
但研究域外法律后发现,外国的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如美国法律规定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包括专利权人所失利润、合理许可费和侵权人恣意侵权时的3倍赔偿制度三种方式。
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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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可是个相当重要的事儿啊!这可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呢。
那到底怎么确定知识产权赔偿数额呢?首先得全面收集证据,比如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等。
然后,要对这些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和评估。
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不能被一些虚假的东西给糊弄了呀!还要考虑各种因素对赔偿数额的影响,比如侵权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等等。
同时,也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不能随心所欲地确定哦。
在确定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的过程中,安全性和稳定性那也是至关重要的呀!不能今天这么定,明天又变了,那岂不是乱套了嘛!要确保整个过程公平、公正、公开,让各方都能信服。
而且,确定的赔偿数额要合理,既不能过高让侵权人负担过重,也不能过低让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这就像走钢丝一样,得小心翼翼地保持平衡呢!那它都有哪些应用场景和优势呢?哎呀,那可多了去啦!比如在侵权纠纷中,能够快速、准确地确定赔偿数额,让纠纷得到及时解决,节省大家的时间和精力呀。
而且还能对侵权行为起到威慑作用,让那些想侵权的人不敢轻易下手,这不就保护了知识产权嘛!这就好比给知识产权上了一把牢固的锁,把那些小偷小摸的都给挡在外面啦!咱们来看看实际案例吧。
之前有个著名的品牌被侵权了,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和评估,最终确定了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
这不仅让权利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也让侵权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这效果,那可真是立竿见影啊!让大家都看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总之,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的推动。
我们一定要重视起来,运用好这些方法,让知识产权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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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0日法[199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顺利进行,1997年11月14-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吴县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首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
15个高级人民法院、10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个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或副庭长、审判人员,以及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共60余位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出席座谈会并作了讲话。
北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志介绍了近年来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与会同志围绕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5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问题与会同志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稳步地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各级法院逐步树立正确的审判指导思想,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受理并审结了一大批案件,其中有相当数量是社会影响较大、国内外关注的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人民法院严肃、公正执法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陆续发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和文件,对指导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法院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全国已有20余个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许多未设立知识产权庭的法院也已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统归一个审判庭审理,或专设合议庭审理;各级法院狠抓了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方式培训专业审判人员,已有相当数量的审判人员能够胜任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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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赔偿金额倍数的法律规定(3篇)
![赔偿金额倍数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f2cf579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6e.png)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赔偿金额倍数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赔偿金额倍数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赔偿金额应按一定倍数进行计算。
这种规定旨在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围绕赔偿金额倍数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赔偿金额倍数的相关法律规定1.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赔偿金额倍数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赔偿金额倍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按倍数计算。
(2)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按倍数计算。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金额倍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欺诈行为:经营者利用欺诈手段,使消费者多付或者少付费用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费用,并按照所付费用的一定倍数支付赔偿金。
(2)虚假宣传: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金额可以根据虚假宣传的情节、后果等因素,按倍数计算。
3.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金额倍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损害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环境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可以根据环境污染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按倍数计算。
(2)生态损害赔偿:因生态破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可以根据生态破坏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按倍数计算。
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9a4cfe450722192e4536f6bb.png)
2018年第 1期
安徽 电17卷(总第 94期)JOURNAL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ELECTRONICS&INFORMATION TECHNOLOGY General No.94 Vo1.17
【文章 编 号】1671—802X(2018)01—0078—04
摘 要 :知识 产权 法定 赔偿 制度 是在 权 利人 的 实 际损 失 或侵 权人 的违 法所 得难 以确 定 的情 况 下。由人 民
法院确 定 具体 赔偿 额 的一种 制度 。目前 该制 度在 实践 中存在 赔偿 金额 计 算 困难 、法律 法规 缺 乏 可操 作 性和 惩
罚性 赔偿 制 度缺 失 等 问题 。需要 从扩 大 专业人 士在 案件 处理 过程 中的作 用 、细化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全 面
一 、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定 赔 偿 制 度 的 立 法 现 状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知识产权的法律 保 护也逐 渐 成为 社会 关 注 的热点 话题 。知 识 产权 出 现过很多别称 ,例如无体财产权 ,智力成果权与准物 权等。也正因为其无形性 ,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遭受 侵犯时 ,其权利遭受侵犯 的程度与赔偿标准一直是 法学 界探 讨 的热 点 。2015年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 理 总局 颁布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 、限制竞争行为的规 定 》被很 多 学者 认 为是对 知识 产 权 的保 护进 行再 一 次的细化 ,但同样没有明确当权利人 的权利遭受侵 犯 时具 体 的赔偿 标 准 。其 他相 关 的法 律法 规包 括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商标 法 》《著 作权 法 》等均 概莫 能 外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64df9837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be.png)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宋晓明吴蓉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1月29日发布,自2015年2 月1日起施行。
为使各级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决定》,现将《决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决定》的起草背景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后的相关文件修改工作。
根据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修改作出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以下简称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纳入修改范围,并列入2014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专利法自1985年生效实施以来,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订。
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2000年修法所涉条文的适用和新旧法的过渡衔接作出规定,同时综合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专利纠纷案件审理的多个“通知”“解答”等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并且确认了审判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司法原则。
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在配合2000年专利法的施行、明确审判标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2008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该司法解释中部分条文援引的专利法相关条文在新旧专利法中的序号有所调整、表述发生变化,同时2008年专利法(以下简称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以保证其内容与现行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保持一致。
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计量标准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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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
锐 , , 春人 , 女 长 助理 研 究 员 , 学博 士 , 法 主要 从 事 中 国 民法 学研 究 。
2 0
哈 尔 滨 学 院 学 报
额 。第 1 ” 7条规 定 : 在 同一诉 讼 中 , 告 生产 、 “ 被
销 售 的多 种 类 型产 品 侵犯 他 人 ~项 专 利权 的 , 可 以 以每 一类 产 品分别确 定赔 偿数 额 。 ” 20 0 9年 3月 2日颁布 实施 的《 东 省 高级 广 人 民法 院关于 审理侵 犯音 像著 作权 纠纷案 件若
侵权 损 害赔 偿 数 额 若 干 问题 的指 导 意 见 》 下 ( 称《 重庆 市 指导 意 见 》 第 2 ) 9条 规 定 : 同一 侵 “ 权行 为 构成对 同一 权利 人不 同知 识产权 权 利侵
害 的 , 据权利 人 的诉讼 选择 , 民法 院可 以并 根 人
用 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1 第 6条 第 2款 、 最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专利 纠纷 案件适 用 法律 问
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计量标准的确立
朱 启 莉 , 麻 锐2
706 ; 10 3 10 3 ) 3 0 3 (. 1 西北政 法大 学 民商 法学 院 , 西 西安 陕 2 吉林 省社 会科 学 院 法学所 , . 吉林 长春
[ 摘
要 】 国现 行 法 律 规 范没 有 对 知 识 产 权 法定 赔偿 的 计 量 标 准 予 以 明 确 规 定 , 我 以致 在 审 判 实务
定额 赔偿 办法 一般应 当以每项 具体 权利 作为 计 算单 位 。 第 1 ” 6条 规 定 : 在 权 利 发 生 竞 合 时 , “ 原告 以其 多项 权 利 受 到侵 害 提起 诉 讼 , 审判 经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侵权纠纷和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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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侵权纠纷和赔偿问题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是指人类在文化和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总称,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案件的处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侵权纠纷解决和赔偿问题。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1. 起诉阶段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从起诉阶段开始。
侵权方诉讼请求包括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消除影响等。
起诉阶段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侵权行为的停止。
2. 证据收集和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至关重要。
原告应通过合法手段收集证据,如购买侵权商品、拍摄侵权现场等。
此外,原告还可以申请保全措施,冻结被告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确保赔偿的有效执行。
3. 诉讼和审判经过起诉和证据收集阶段,案件进入正式诉讼和审判阶段。
法院将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
法官将综合考虑各方的陈述和证据,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侵权案件。
二、侵权纠纷解决1. 和解协议在侵权纠纷中,各方可以通过和解协议来解决纠纷。
和解协议是双方根据各自利益进行妥协达成的一种解决方案。
它可以避免诉讼的长期和不确定性,减少资源和时间成本。
2. 仲裁程序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可以在仲裁机构下进行协商和调解。
仲裁程序相对法院诉讼更加迅速高效,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可以是双向选择,即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3. 法院判决如果各方无法通过和解或仲裁达成一致,侵权纠纷将进入法院判决阶段。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最终作出裁决。
法院判决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按裁决结果履行义务。
三、赔偿问题1. 赔偿标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赔偿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赔偿金额可以包括实际损失、侵权利润和合理支出等。
此外,法院还可以根据情况酌情加倍或加重赔偿金额,以起到惩罚性赔偿的作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4b13e1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11.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京高法发[2002]365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高法发[2002]365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12月23日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本解答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一、程序类1.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措施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者程序机构)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在起诉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的,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2. 因指控侵权不实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如何处理?被控侵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控人或者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原侵权之诉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后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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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
(2010年7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二、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5、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一般综合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1)被侵犯知识产权的权利价值;
(2)侵权情节;
(3)侵权损害后果;
(4)侵权人过错程度;
(5)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
6、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应根据以下因素衡量著作权权利价值:
(1)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投入、创作难度、创作周期、知名度、市场价值、获奖情况;
(2)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合理转让价格、合理许可费用、行业内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或者国家规定的有关使用费标准;
(3)行业稿酬标准;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使用费;
(5)其他可以衡量著作权利价值的因素。
7、商标侵权诉讼中,可根据以下因素衡量商标权权利价值:
(1)商标知名度、商标显著性;
(2)商标的商业声誉;
(3)商标估值、设计成本、广告投入、价值培育投入、市场开拓成本;
(4)商标实际使用状况与收益;
(5)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合理转让价格、合理许可费用;
(6)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
(7)其他可以衡量商标权权利价值的因素。
8、专利侵权诉讼中,可根据以下因素衡量专利权权利价值:
(1)专利技术创造性、专利设计显著性;
(2)专利技术研发成本、实施情况;
(3)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合理转让价格、合理许可费用;
(4)专利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
(5)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平均利润;
(6)其他可以衡量专利权权利价值的因素
9、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可根据以下因素衡量侵权情节:
(1)侵权行为方式,可区别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生产过程中的侵权与销售过程中的侵权;
(2)侵权产品生产与销售规模、侵权作品传播范围;
(3)侵权行为持续时间;
(4)侵权行为次数,初次侵权或重复侵权;
(5)侵权行为的组织化程度;
(6)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后侵权人的行为表现;
(7)其他可以衡量侵权情节的因素
10、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应根据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商业利润、商业声誉、社会评价的影响等衡量侵权损害后果。
1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因判决停止侵权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不判决停止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高于判决停止侵权的同类案件。
三、合理开支的确定
12、适用法定赔偿时,应分别计算损失赔偿数额与权利人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数额,法院应当审查维权开支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理性。
13、合理开支包括:
(1)公证费、认证费;
(2)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费;
(3)调查、取证费;
(4)翻译费;
(5)其他为制止侵权、消除影响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14、权利人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提交相关的合同和已经实际支付的凭证。
该合理费用在其他相关联的案件中已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计算。
15、权利人主张律师费用的,可以参考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请求赔偿额、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酌定。
四、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16、侵犯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著作权的,可以在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的2至5倍范围内确定法定赔偿额,文字作品不足千字的以千字计算。
著作权人能证明其作品能获得更高稿酬,应予考虑。
17、以网络方式传播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参照作品许可费、作品知名度、侵权网站经营规模、传播范围、侵权作品点击次数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18、以网络传播的方式传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应考虑主张权利的原告取得版权的对价,作品知名程度,上映档期,网站传播时间与影视作品公映的时间之间的间隔,侵权网站的经营规模、传播范围,涉案作品的网上点击次数等因素。
19、在互联网上传播侵权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应高于在局域网上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
20、侵犯商业应用范围较广或者商业价值较高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应当高于侵犯一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1、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判停止侵权的,可以参考正版软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赔偿数额,根据侵权用户实际侵权使用时间,计算侵权赔偿数额。
五、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22、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不以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23、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仅判决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不支持权利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六、侵犯专利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24、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可以区分被侵犯专利系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而确定赔偿数额。
25、同一产品即构成侵犯专利权,又构成侵权其他权利的,不应重复计赔,在确定侵犯专利权获得利益时应扣除因侵犯其他权利获得的利益。
26、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可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7、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可根据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28、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29、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公开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权利人或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的估价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
30、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不特定多数同业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引发的诉讼,应当考虑存在其他受害人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八、其他
31、本意见如与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冲突,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33、本意见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