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比例不平衡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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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比例不平衡的危害
性别比的异常,最直接的后果是男多女少,男性过剩。从而引发婚配失当、性行为错乱、买卖婚姻、重婚交换、拐卖人口等严重社会问题,影响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同时,由于男性劳动力的不断过剩,使男性劳动就业变得更为困难。
禁止选择胎儿性别
女孩与男孩一样,应该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参与和受保护权。我国《母婴保健法》明确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医学需要的选择终止妊娠。”
生男生女都一样
顺其自然好
生男生女,顺其自然,乃人类得以正常繁衍、生存、以用可持续发展天经地义之事。如果为了谋求个人的私利和性别偏爱,违反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律、道德,用非科学、非理性和非法的手段,人为地选择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男女性别比要平衡
经济发展须稳定
什么是出生人口性别比?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一定地域一定时期内出生人口中男婴人数和女婴人数之比。通常也是用每100个出生女婴相应有多少出生男婴表示,出生人口性别比是决定全体人口性别比的正常范围为103—107之间,也就是说,每出生100个女婴,相应出生103至107个男婴一般为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范围。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有哪些危害性?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构建稳固的家庭。性别比失调,会导致男女婚配人群结构的不平衡和多余男性成年后的无法婚配,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建设。男多女少,将严重冲击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不利于少年儿童特别是女孩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巩固低生育水平,不利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依法保护女性
坚持男女平等
用法律武器保护女孩,营造一个尊重妇女地位,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环境,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在我国《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都做了明确规定,全社会都要执行这些规定,保护女孩的合法权益。女孩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
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条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实行经济倾斜
实施有利于女孩成长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脱贫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地方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协调科技、卫生、教育、农业银行、信用社、供销社等部门,落实有关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和女儿户的规定,并给予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惠、优先、优待政策。
多种渠道解决女儿户养老问题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为计划生育的社会福利事业是老有所养的福音,养老院、托老所、社区老年之家等我种形式和多种所有制的养老单位,使孤寡老人有了颐养天年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