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6〕149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6〕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河池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3日河池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实施方案根据《广西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市级工业园区及相关部门抓招商促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河池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分为二类。
第一类责任单位是指市人民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第二类责任单位是指市人民政府未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但有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能部门或有策划、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产业部门。
二、考评时间实行年终考评制,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组织实施,并计算各责任单位的年度招商引资绩效、工作考评得分。
三、考评内容(一)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等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当年新引进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情况。
考评的内资(市外境内)到位资金,是指来自河池市境外的非财政性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等,其中区外境内到位资金,是指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外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非财政性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等;全口径外资到位资金,是指来自除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地区、国家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11803
【发文字号】桂办发[2017]3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2
【实施日期】201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17]31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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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河池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河政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河政发〔201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要求和目标(一)基本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意见》要求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起来,把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结合起来,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坚持“三个有机统一”: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与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通过依法规范政府行为,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与以人为本的有机统一,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关心和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机统一,使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相协调、相适应。
(二)基本目标。
经过“十二五”期间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市、县政府层面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升。
--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完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显著提升。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基本落实,文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行政执法规范基本到位,执法的效率和社会效果显著提升。
--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基本健全,公开的力度和层次显著提升。
市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告
市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告一、法律顾问设立情况。
1、市政府本级情况:市法制办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五个科室,分别为复议科、监督科、立法科、综合科,合法性审查科,人员编制11名,编外聘用人员额度4名,实有15人。
市政府在聘法律顾问18名,其中本市8名,均为执业律师。
2、市政府各部门情况:市政府共32个工作部门,除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外,其他30个工作部门均设置了法制工作内设机构或将法制工作职能明确到相关科室,并明确专人负责。
30个政府工作部门中,除商务、审计、统计、安监等4个部门未聘请法律顾问外,其他26个部门均已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共20人。
其中,公安、环保、教育、城管执法等4个部门聘请了多名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1、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XX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的要求,市政府于XX年7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和《XX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及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遴选和聘任程序、履行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2、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根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和铜政秘〔XX〕54号等文件精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于XX年11月联合发布了《XX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与计酬办法》,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和计酬作出了详细规定。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市法制办于XX年向我市有关高等院校、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送了《关于推荐、遴选XX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的函》,共24家单位、80人报名。
经推荐、初审、公示程序,市法制办于12月18日印发《关于公布XX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名单的通知》,将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名单予以公布。
三、法律顾问活动开展情况。
1、市政府本级情况:一是通过“借脑引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XX年度,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共承担合同协议、涉法事务等合法性审查工作100余人/次,代理诉讼案件10余件,参加案审会、专题讨论会等会议20余次,出具法律意见50余次。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制度(方案)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所聘单位的工作事务,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业务科室要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所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外聘法律顾问时,要切实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选择熟悉本单位工作性质、业务情况等方面的专家或律师。
也可以就重大决策、招商谈判、合同签订等具体事项临时聘请法律顾问。
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及备案管理。
聘请单位聘用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聘用关系条件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聘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当将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全县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
四、聘请单位对所聘政-.府法律顾问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解除聘用关系:(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三)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五、建立工作台账制度。
聘请单位对所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台账,进行日常管理。
对办理各类各项事务(如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参与政-.府立法、审查合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事务谈判、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管理咨询等)的工作记录,应当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效果,做到一事一记和一次一记,有关材料的记录应当详实,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保存、管理工作。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河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河池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河池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1日河池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提前介入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部门提前参与决策,就决策事项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同决策承办单位提前对接沟通,并进行指导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
主要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六)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七)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见证或签署的招商引资合同或其他协议;(八)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保证法律顾问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今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市政府各部门要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
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作用。
建立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完善从专家库中选聘法律顾问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可建立本级政府法制专家库,也可利用省政府和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实现法律资源共享。
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优先安排公职律师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一)基本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政府法律顾问专职人员要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要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且近3年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政发〔2017〕43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政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河池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4日河池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及《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池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的调整公布、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权力事项,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
本细则所称责任事项,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按照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所对应编制的部门责任事项。
本细则所称追责情形,是指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对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
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一、背景及意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建设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保障,推动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对于提升政府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行政效率,加强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和协调,防范和解决政府在公共服务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方案,以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与实际有效衔接。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框架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框架分为三个层面:立法层面、组织实施层面和管理服务层面。
1、立法层面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应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规范。
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立法法规,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和规定,从而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约束。
所制定的法规应当涉及下列内容:(1)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限。
(2)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命和解聘程序及标准。
(3)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4)政府法律顾问的任期和待遇。
(5)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2、组织实施层面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实施层面,主要包括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任期、履职方式、离职以及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具体措施如下:(1)政府应当建立透明和公正的政府法律顾问聘任程序,并坚持公开竞聘原则。
聘任程序应当分为申请、资格审查、面试和任命等几个阶段,最终聘任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以建立可信度。
(2)政府法律顾问的任期应当与任职机关的上下限相一致。
政府法律顾问在任期内应当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工作内容,应当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管。
任期届满后,政府法律顾问有权申请续聘或申请离职。
(3)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服务政府机关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增强服务质量。
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督促和指导,树立责任意识,按照某些标准规范制定工作目标和验收标准。
(4)政府法律顾问的培训方案应当根据其工作特点和服务需求,分为初期培训、日常培训和专业开发,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
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规章制度
政府⾸席法律顾问规章制度2019-08-19第⼀条为规范市⼈民政府⾸席法律顾问⼯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政,根据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市⼈民政府建⽴政府⾸席法律顾问制度,设政府⾸席法律顾问。
政府⾸席法律顾问参与⾏政管理,受政府及其⾏政⾸长委托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第三条市⼈民政府⾸席法律顾问⼯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民政府⾸席法律顾问在市政府⾏政⾸长的领导下开展⼯作,其主要职责是:(⼀)为市政府的重⼤⾏政决策、⾏政⾏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作;对由政府负责⼈签署的市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件进⾏附署;(⼆)受市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书或者政府民事、经济、⾏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三)受市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市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件;(四)受市政府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的有⼀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调查或者协调处理;(五)受市政府指派处理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重⼤涉法事务;(六)协调市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政执法争议;(七)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和政府公职律师⼯作;(⼋)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市⼈民政府⾸席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三)根据⼯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员了解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长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市⼈民政府⾸席法律顾问应当履⾏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作纪律;(⼆)依法履⾏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
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一、背景及意义政府法律顾问是现代政府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作用不仅是为政府出谋划策,但也能够指导政府行使职权、提高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政府声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政务改革不断深化,政府机构的日常工作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挑战,因此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法制化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建设内容及建设目标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定义、职责、资格要求、选拔程序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规定;2. 政府机构各级法律顾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明确政府机构对法律顾问的使用范围;3. 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机制,建立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管理和监督;4. 推进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专业能力和素质提升,鼓励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相关培训和专业考试,提高其业务水平;5. 改进政府机构与法律顾问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加强政府内部与政府与社会的交流合作;6. 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作用发挥,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政府、服务社会。
三、建设措施及保障1.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完善政策法规支持。
2. 健全选拔程序,将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引入机构体系。
3. 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岗位,完善职业生涯和薪酬待遇等保障机制。
4.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 开展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工作成果验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6. 推进政府机构与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体制机制,推进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
以上就是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的建议内容,通过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从而实现政府治理水平和能力提升,构建法治政府。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7.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广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要求,现将我市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2016年,我市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市委、市人民政府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成立了河池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应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一是主要领导安排部署全年重点工作。
2016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要点、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对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优秀单位通报表扬的决定等事关河池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文件都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两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是配齐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和办公场所。
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法制办的人员配备和办公场所建设,为其增加行政编1名、事业编2名,并向社会购买服务1名法律顾问助理编,2016年安排办公场所300多平方米,解决了市法制办自成立以来办公场所人均面积不足问题。
三是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2016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安排了两次学法讲座,其中上半年安排《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学法讲座,下半年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学法讲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黔府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法律顾问室的设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设立法律顾问室,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法律顾问室。
省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法律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下一级地方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法律顾问室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重大改革、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活动提供法律意见;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举措进行法律论证;参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审查,准备谈判所需要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受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委托代办有关民事法律事务;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等。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配备法律顾问室应当配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一定期限的专职或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受聘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从事法制工作5年以上,熟悉地方政府组织法和政府工作规则,热爱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池市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池市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河政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池市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深化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政府权责事项,是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内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的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原公布的河池市本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两单融合”,修订形成新的市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修订后,河池市本级47个政府部门保留的权力事项3679项,与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26616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两单融合”后的市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编制清单的部门网站设置固定板块予以公布。
二、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部门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规范行使法定的权力,并全面履行与权力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和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精神,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市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市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调整,由市直相关部门提出,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市政务服务办要整合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加快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建设,推进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内的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在平台上运行,大力推进网上办事,优化办事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河政办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6〕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0日河池市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0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1号)要求,推进覆盖农村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一村(社区)一律法顾问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实现法律服务全覆盖,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合理配置法律服务资源,法律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基本法律服务,困难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2.法律意识显著增强,用法能力明显提升。
逐步培养基层干部和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自觉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3.基层自治管理明显改善,社会和谐稳定。
打造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协同。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河池市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7日河池市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发〔2016〕43号)要求,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扭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牛鼻子”,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发展壮大新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形成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1.继续做好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削减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清理取消工作。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河池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河池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河政办发〔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河池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河政办发〔2015〕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会议有关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 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河政办发〔2015〕5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设立河池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河池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河池市法制办公室承担。
河池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韦永山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农文广、市法制办主任瓦其石格兼任。
二、河池市人民政府首批法律顾问名单。
(一)确定韦永山、农文广、瓦其石格、覃文(女)、肖远忠、卢安然、牟林、卢献斌、唐成等9位同志为河池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因退休或不再从事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的,不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二)聘请余凌云、包万超、雷明光、田旷、赖文俊、黄志文、姚建军、李建(女)、蓝琼相、XXX等10位同志为河池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聘期为2年,从2015年1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
政府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决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决策、管理、执法等活动中,依法征求、采纳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国、服务大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范围、程序和保障措施,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和范围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一)为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管理、执法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咨询;(二)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的立法调研、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三)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来访、来信和投诉;(四)代表政府及其部门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五)办理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一)政策法规制定和审查;(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三)合同审查和风险评估;(四)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争议处理;(五)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意见的事项。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管理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法学教授、法学研究或者其他法律专业资格;(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程序如下:(一)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和专业律师、法学专家发出邀请;(二)被邀请者应当在收到邀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受邀请;(三)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收到被邀请者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法律顾问名单,并予以公布。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贵政办发〔2015〕27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贵政办发〔2015〕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6号)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目标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全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12月底,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2015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2015年9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15年l2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经济社会跨越性发展,为实现我市与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河政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河池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河池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池市委员会、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河发[2009]27号),设立河池市司法局,为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河池市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处办)设在河池市司法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指导全市法学理论研究的职责。
(四)增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监督全市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的职责。
(七)增加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的工作职责。
(八)增加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的工作职责。
(九)增加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十)加强指导监督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职责。
(十一)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十二)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河池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配合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做好河池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前期论证和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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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河政办发[2015]58号
【发布部门】河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河政办发〔201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安排,到2015年12月底,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2015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2015年9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15年12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经济社会跨越性发展,为实现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职责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中确定直接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的有关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部分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确定、选聘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部门法律顾问制度,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指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主体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重视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要按照“三定规定”落实好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
制,并使法制机构人员回归主业,主要做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工作。
要调整、充实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使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
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繁重任务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处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政府法律顾问日常性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中聘请,主要为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重要立法项目、重大行政执法活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等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参与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商务谈判、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拟定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各领域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