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2019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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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市场监管局-有限公司最新章程模板(工商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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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xx、xx、xx、xx等x方共同出资,设立 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xxxxxx 。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如下: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Xxx xx省xx市xx区xxxx地址 xxxxxXxx xx省xx市xx区xxxx地址 xxxxx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xxx认缴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比,于xx年xx月xx日之前缴足。

xxx认缴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比,于xx年xx月xx日之前缴足。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2019最新公司法细则全文是什么【公司经营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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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施细则是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7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胡锦涛签署)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2018最新公司法细则全文是什么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一、关于名称登记问题(一)实行名称登记当场核准制1. 名称登记程序(1)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

(2)分局受理名称申请后应即时将名称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复核并即时下传复核结果。

(3)予以核准的,登记机关在两个小时内向申请人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核发《名称驳回通知书》。

(4)投资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当载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在金网程序对名称核准通知书版面内容调整前,名称登记机关应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投资人情况制作《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并作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附件核发给申请人。

《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应记载名称核准通知文号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不作为对出资人出资资格的确认文件,出资人不具备法定出资资格的应当更换符合条件的出资人。

(5)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在本市范围内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改变登记管辖机关。

(6)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记录名称核准通知书的核发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名称核准通知书文号、核发日期、核发人、领取通知书的代表或代理人本人签字和领取日期。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1999年12月28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不得使用“总”字。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五)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核准规范及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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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 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 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2019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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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他效力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
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 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 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 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 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 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 应不予登记。
三、放宽名称登记条件。适应市场主体名称个性 化需求,允许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名称中行政区划 和字号、行业的前后顺序;允许已核准未登记的企业 名称变更住所、登记机关、调整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 例、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
例:河北嘉恒科技 嘉恒河北科技 嘉恒科技河北
2019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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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 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
2019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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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华北”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区划在企业名称中使 用?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政府曾经先后将全国划分为华北、东 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个大行政区,并分别设置相应的地 方政权机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领导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但是,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的决 定》,先后于同年八月至十一月撤销了华北、东北、华东、西北、 中南、西南等6个大区行政委员会。所以,尽管在日常生活中保持 了华北、东北等区划的使用习惯,但是严格意义上,其并不是现行 有效的行政区划,不能在名称中作为行政区划使用。现行企业名称 中的“华北”多数作为字号使用,同时也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地理指 向性。

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指南

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指南

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指南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7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9〕14号)部署要求,努力打造“四最”管商环境,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建成我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企业准入登记服务,规范印章刻制服务,简化涉税事项办理,完善社保登记服务,自2019年12月31日起,在全省推行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一网通办”。

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为方便广大办事群众,我省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申请人在“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n)录入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并提交后,系统将自动审核,方便申请人立即获得企业名称。

申请人须在获得企业名称后一个月内提交设立登记申请,逾期企业名称将失效。

网络服务平台自动审核通过的企业名称,若不符合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省、市、县(区)登记机关有权驳回,申请人须无条件配合,另行申请。

二、登记服务窗口核准名称申请人也可到省、市、县(区)企业登记服务窗口现场咨询、办理企业名称核准业务。

除国家、地方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申请冠省名、冠市名、冠县名、冠市区连用名的企业名称均可在本地当场核准。

三、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信息填报通过自主申报或窗口办理的方式取得企业名称后,在网络服务平台首页点击“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再以个人用户登录,即可进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信息填报。

申请人依次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的信息填报,并根据所选印章类型,在线支付印章刻制费用。

选择“快递到付”方式邮寄营业执照和印章的,在线支付快递费用(选择自行领取的无需支付快递费用)。

填报完成后,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社部门将同步审核,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9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19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公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公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公告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简化登记程序,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根据《黑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暂行办法》(黑市监规〔2019〕8号)要求,自2019年7月5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改革内容在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各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及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不再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及《黑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暂行办法》,自主拟定名称,通过黑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使用的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报流程1. 申请人可登录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众服务平台(/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后,根据申报系统的提示进行企业名称申报。

2. 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申报系统比对筛查通过后,可通过申报系统下载并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申报系统比对筛查不予通过的,申报系统提示不允许申报并告知理由。

三、申报要求1. 为保证企业申报的名称能够符合相关规定,申报系统会根据申请人申报名称的具体情况,提示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黑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暂行办法》,有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人不得申报;有限制性规定的,申请人要依据相关条件申报。

2.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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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于国家的相关规定大家有了解过吗?以下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大家可以认真阅读,学习国家的法律知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1】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
国务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X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公告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公告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公布日期】2019.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我市3月30日起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此次全面推行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实现了两大创新突破。

一是范围延伸,覆盖所有的市场主体类型,企业(含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以下统一简称"企业名称" )。

二是流程完善,原先名称在线申报还需等待后台核准,现在一次性申报成功便能使用。

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点击"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在网上市场监管业务服务大厅"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一栏,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申报办理。

为保证企业申报名称能够符合规定,申报系统根据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具体情况,提示申请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有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人不得申报;有限制性规定的,申请人要依条件申报。

申请人只需要在线通过名称查重和禁限用比对,就能直接用自主选定的名称办理企业登记,这样取消了名称核准流程,实现了名称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的环节合并。

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名称争议时,主动配合登记机关对名称争议进行处理。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在名称网上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我市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大幅缩短了企业登记时限简化了登记流程,提高了登记效率,是改善我市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019年三证合一新版)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019年三证合一新版)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019年三证合一新版)【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新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需填写“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栏;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无需填写“投资人或设立人(隶属企业)”栏。

设立人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需填写该栏。

6、“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名称中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7、申请新设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设立人。

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申请人为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8、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总额等,变更投资人(设立人)项目的除外。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实施日期】2019.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罗卫红、李书福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您们所提建议内容丰富,研究深入,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对于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混淆行为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已有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我局坚决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积极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全力建设信息化平台,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

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30日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还包括技术规范、各类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

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二、清理原则此次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凡是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企业名称登记申报告知承诺书

企业名称登记申报告知承诺书

企业名称登记申报告知承诺书
登记机关告知事项:
一、申请人在申请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前应当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知晓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的相关内容。

二、企业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违反诚信原则、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三、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相关权利人认为企业的名称与其名称近似,或存在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经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你企业应当停止使用名称的,你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并将你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行联合惩戒。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登记机关将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平台公示本告知承诺书,供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申请人已知悉登记机关告知事项并知晓相关法律风险,知晓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的相关内容。

现承诺如下: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有权利人提出异议,本企业将服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积极主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本告知承诺书在企业设立和名称变更时填写。

2.本告知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9修订最新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9修订最新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9修订最新版是什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公司法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公司在经营的时候,与法规当中存在的冲突和矛盾,结合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在2017年特又做出了一些新的修正。

新的公司法经过修正和调整以后,可以说更好的融入和适应了现代企业的需求。

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7修订最新版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7修订最新版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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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
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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