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作用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标 签】城镇退役士兵,营改增,税收优惠【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石河子税务局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河北保定河北保定市高阳县201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应用
河北保定河北保定市高阳县201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应用(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安置办出具的落户信、退伍证,办理落户手续。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伍证、安置部门下发的领款凭证和《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到县安置办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5)补助费来源:由县政府拨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通过其它合法渠道筹措安置保障金。
(6)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县安置办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和发放工作。
财政局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经费列入年初预算,审批并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安置办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办不再为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五、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办法和享受的优惠政策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原在服役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人劳部门要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纳入再就业扶持对象。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1)各部门、各单位在面向社会招工和招录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入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2)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照国税发[2001]1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下列人员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和优惠政策:(1)按照现行政策法规,县安置办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其它不具备申请自谋职业条件的人员。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24施行日期2003.05.01文号哈政发法字[2003]11号主题类别军事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国家现有安置政策规定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负责具体工作。
财政、公安、工商行政、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一)士兵服役期满按1万元一次性领取。
(二)士官除按本条(一)项士兵的标准发放以外,从第三年军龄起,按每一年军龄发给2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三)二、三等伤残军人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3]09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18施行日期2003.09.18文号赤政发[2003]097号主题类别军官转业安置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3]09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工作的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第三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资金。
有关部门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凡领取补助金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不再为其安置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连政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连政发〔2009〕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坚持重点对象优先安置与自谋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以自谋职业和技能培训为主,安置就业为辅;实行退役安置市、区分级负责,安置经费分级负担,完善安置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措施,适时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逐步实现退役安置由安置就业到促进就业、扶持就业的转变,为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二、对城乡退役士兵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精神,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分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三种形式,以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
退役士兵培训期满合格后,由承训学校按“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农业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沪民安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通知(沪民安发〔2012〕9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加大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改进完善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1〕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1〕94号)规定,现就对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是符合《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安排就业条件的当年度退役士兵。
二、发放标准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5万元发放;退役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以5万元为基数,从其担任士官当年起,服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递增10%。
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三、发放程序1、退役士兵在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区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见附件)。
2、区县安置部门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
3、区县安置部门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填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劳动手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0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07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六日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第一条为了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积极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四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坚持个人自愿、政府鼓励和引导的原则。
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来源:(一)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专项资金;(二)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退役工兵转移安置金;(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一)凡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及符合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复员手续的士官(凭复员证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可补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其效力从发证之日起计算。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印制,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核发。
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一)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安置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决定。
2.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3.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可增发一定数额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增发标准由安置地自行决定。
(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1.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
2.计划安置单位似经济补偿形式交纳的有偿转移金。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一)全省各类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教育培训。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三政文[2009]186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文〔2009〕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6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建国6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新体制,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部队建设服务,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基本原则1.自谋职业与政府安置相结合原则。
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积极开展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政府安置要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等符合重点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予以优先安排工作。
其他城镇退役士兵主要采取自主选择单位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119号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0.21施行日期2005.10.21文号徐政发[2005]119号主题类别军官转业安置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贯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区(不含贾汪区,下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指令性安置为辅,并逐步过渡到全部实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筹集,实行社会统筹与财政支付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全部由财政负担。
二、对下列退役士兵予以指令性安置:1.省移交的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配偶户口系婚后非毕业生安排工作、非正常工作调动迁入我市市区的除外);2.服役10年以下人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3.进藏兵;4.烈士子女。
以上人员自愿自谋职业的,予以鼓励。
三、指令性安置实行“量化积分、公开选岗”办法。
四、除第二条所列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余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只办理落户手续,不纳入城镇安置范围:1.根据徐政发〔2003〕75号文件登记为“家庭户”的;2.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3.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属非正常工作调动和非投靠直系亲属迁入我市市区的。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施行日期】200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八月三十日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2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包括:(一)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二)城镇复员士官;(三)转业士官;(四)政策规定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扶持和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市人民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具体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指导和介绍城镇退役士兵进行自谋职业,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帮助城镇退役士兵提高就业技能,指导、介绍就业。
第五条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与重点安置相结合制度,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励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并对重点对象实行安置就业。
第六条下列城镇退役士兵为重点安置对象:(一)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二)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三)转业士官。
上述重点安置对象,在考虑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也可实行重点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七条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制度。
一次性经济补助采取属地管辖原则,由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有关单位发给经济补助金,市财政负责50%补助金,其余50%由各镇(区)、入伍前所在单位负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0•【字号】厦府[2005]266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厦府[2005]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5]345号)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依法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各项改革不断深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个别退役士兵得不到切实安置。
为此,各区、各部门要继续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部署,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同时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区)评选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扎实地解决好历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遗留问题。
(二)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应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坚决纠正片面的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已经2000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2000年3月17日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前条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应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转业士官增发安家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易地落户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包括转业士官安家补助费),由入伍地人民政府发给。
同一县或同一城区范围内,自谋职业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障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来源及用途。
安置保障金来源:(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安家补助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2.25•【字号】京劳社就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25日京劳社就发[2003]33号)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2〕34号)提出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2年冬季及以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免费存档工作由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承担。
二、享受个人免费存档服务的退役士兵需符合以下条件:1、2002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官和义务兵;2、退役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3、在首次安置中,申请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已经用人单位招用、纳入失业人员管理或档案从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转出后,再申请自谋职业不再享受个人免费存档服务。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个人免费存档需持以下材料:1、各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2、复员士官的《转业证》或《复员证》、退伍义务兵的《退伍证》;3、户口簿(或影印件);4、个人档案。
四、2002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期间均应免收存档费,直至其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将档案转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3167920、63167922(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2]34号2002年12月1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为做好本市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二)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三)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四)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五)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1•【字号】黔府办发[2002]81号•【施行日期】200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和从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复员士官。
第三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负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而以经济补偿的形式来履行安置义务。
第四条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
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对要求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后1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安置机构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安置机构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通知书》。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冀政办[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13号2004年4月3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并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在本省境内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都有申请自谋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以下简称安置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负责安置的本级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经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安置保障资金。
第七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同一城区、同一县(市)范围内,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二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优惠。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主要来源由各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和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组成。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或者其父母、配偶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代管;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交纳。
各级民政行政部门主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 城镇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士兵自谋职业,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及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并告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8日起施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发布时间:2010-07-21
退伍军人开店有何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开店有何优惠政策?省民政厅: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3年内免交5类行政事业性费用。
同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来源:作者:日期:10-01-09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
具体手续如下: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
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
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
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
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3日百色市一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正东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和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指在本市市直(含中、区直驻百色)单位安置的申请自谋职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应予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含复员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
第三条对荣立二等功以上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其余人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
第四条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并且在市人民政府未下达安置通知书之前向市民政部门安置工作机构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由市民政部门安置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核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向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和不需政府安排工作的意见。
(二)填写《百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退役士兵档案存一份,本级安置部门存一份,报上级安置部门备案一份)。
(三)签订《百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附件二)一式三份(退役士兵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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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兵自谋职业有何优惠?
我是一名复员军人,现想自谋职业做点小买卖。
请问一下,按规定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三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四是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附录: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
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 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 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