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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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余姚市赫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余姚市。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货币人民币1万元 2017年5月30日前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决定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决定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六条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3月31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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