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分析与监管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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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科技(FinTech)背景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通过深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应用,全面推进消费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极大地激活了消费金融需求与潜力,促进了宏观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又导致了消费金融行业的风险高升,以及诉讼案例的激增。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为风险传染性高、社会危害性大、传播速度快。通过线上线下调研发现,我国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违约风险、运营安全风险、法律政策风险、金融科技风险,而对这些风险监管的难点在于难以平衡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金融发展与监管尺度、风险控制与监管能力等问题,对此,本文通过重点分析域外美国、日本“次贷危机”与“信用卡风暴”的监管镜鉴,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之现状予以检视并提出监管建构路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消费金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

一、引言虽然消费金融起源与发展于国外,但该种金融业态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反而在中国获得快速发展,并逐步引领世界。在我国当前经济从高速增长向中低速增长,从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从外贸拉动向消费拉动的转型换挡期,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其创新性、消费性、成长性,日益成为我国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之重要路径,也成为发展国民经济之主要助推器。在金融科技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风险传染性高、风险社会面广、风险传播速度快,导致风险问题日益突出。陈彩虹、索婧(2019)从互联网消费金融研究对象出发,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包括平台(电商平台、大学生分期购物平台贷、P2P平台)贷风险、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风险以及成长链金融风险[1],但是这种划分并不能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进行“闭环”的逻辑划分。林慰曾等(2018)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信用高配予以特别关注,以为其很容易诱发信用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2]宗楠从产业链视角解构互联网消费金融,基于不同的市场交易主体将风险划分为互联网消费

金融服务商的风险、监管机构的风险以及消费者的风险。[3]李玉秀(2016)从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传统消费金融的冲击与竞合角度分析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可能带来信用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信息安全风险等。[4]关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的主要问题与监管动因,张荣(2017)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困境在于:银行优势难以撼动,资金来源匮乏,征信体系不健全,P2P风险传导难以控制。[5]尹振涛等(2019)认为,互联网背景下的(场景)消费金融既带来创新发展又蕴藏着巨大风险,其风险成因在于:忽视风险控制,监管体系不健全,征信体系不完善,行业发展不平衡,消费者维权意识差。[6]程雪军(2019)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既存在着宏观方面(宏观风险、市场乱象、数据孤岛、法规缺失问题)又存在着微观方面问题(微观结构失衡、产品同质、行业风险问题)。[7]曹淼孙(2018)认为,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同时具备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特征,故而现行的金融监管方式难以适应其发展要求。[8]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既可能带来正面的积极作用,也可能带来反面的消极作用,衍生出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且目前国内有关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分析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政策尚处于立法研究阶段,因此本文基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境况与特性,基于线上、线下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调研问卷,重点剖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监管难点,并结合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镜鉴,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监管路径建议。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境况与特性辨析互联网消费金融是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通过互联网方式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它运用诸多现代科技手段(比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通过货币资金融通的方式,为广大“长尾”用户提供信用贷款,从而满足其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与金融需求。(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境况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自产生以来,由于金融压抑、信用约束等原因,便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9]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

银保监会的数据,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在2013年仅为60亿元,2014年突破183亿元(增速超过200%),在2015年政策扩大试点至全国后,2016年整体市场交易规模超4000亿元,2017年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已接近1万亿元,市场空间巨大。截至2018年末,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达到1.942万亿元的水平。[10]然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极大地激活了消费金融需求与潜力,促进了宏观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又导致了消费金融行业的风险高升,以及诉讼案例的激增。首先,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以及行业调研数据,2012年我国以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为代表的消费金融行业不良率仅有0.56%,2013年与2014年平稳上升至1.40%与1.56%,2015年不良率突破2%达到2.85%,2016年更是突破监管红线4%达到4.11%,2017年与2018年市场不良率高达6.62%与8%左右(其中以2018年23家全部消费金融公司为例,资产规模与净利润最高的为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但根据其2018年财务报告,捷信中国的不良率高达9.7%)[11]。其次,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分析可知,从2012年到2018年,我国有关消费金融诉讼案件分别为1件、26件、284件、1037件、2672件、8556件以及19034件,近年来消费金融诉讼纠纷呈现出指数级增长趋势。(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特性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技术基础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本质依然是消费信贷,并未脱离传统金融之本质,它是传统消费金融的数字化、场景化、智能化的体现,大大降低消费金融行业成本,并有效提升消费金融行业效率。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既具有传统金融的金融属性,又具有金融互联网的互联网属性,还具有消费场景的消费属性,具有三重叠加的属性。互联网的涉众性、消费场景的复杂性以及金融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比传统金融更具风险扩大性,风险传播面更广,风险传染性更强,风险隐蔽性更深。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角度看,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活动实施监管不仅必要,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⒈太多而不能倒:互联网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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