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债务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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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债务风险及防范
一、引言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主动购买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或通过股权与证券交换方式获取其他公司股权的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收购有不同的分类,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下,股权收购的方式被各企业广泛应用。股权收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是有现金流入目标公司股东账户的方式;第二种是没有现金流入目标公司股东账户的方式,具体是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收购方的股份。换取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
股份。通过以上的分析和界定,本文主要阐述的债务风险及其防范主要针对的范围就是以上所阐述的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和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的收购。
收购方在进行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即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
东,虽然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为收购后的经营、控制、获取收益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债务风险的概念及其类型
债务可以分为确定的债务和不确定的债务。确定的债务在公司收购的尽职调查中可以以非常明确的形式表现出来,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可以就这部分债务的承担约定明确清晰的责任界限,所以对于收购方,不会出现不确定性的损失。不确定的债务中的“不确定”是针对收购方而言的,也正是因为债务本身的不确定形成了对于收购方的损失的不确定
性,即债务风险。对于引发上述债务风险的债务,具体可以分为或有债务,目标公司故意隐瞒债务和收购方的交易对手假造债务这几种类型。
(一)或有债务或有债务指在过去的经营或交易中形成的潜在的、不确定的义务,或有债务的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最终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在目前尚不可知,须要视某种情况或条件是否发生或成立而定的债务。它是由于过去的约定,承诺或情况而引起的,可能是要公司或企业负责偿还的真实的债务,也可能不构成企业的债务。或有债务在我国目前的公司、企业中已普遍存在,因或有债务造成的损失的最终出现而使企业陷于困境导致被兼并,清算或破产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在公司收购中,或有债务作为一种潜在的债务因素直接影响着公司或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具体来说,或有债务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 由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形成的或有债应收票据贴现是指公司、企业以贴现的方式将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或其它单位,从而负有可能支付的债务。
这意味着,公司或企业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就形成了一项或
有债务。因为如果接受转让的银行或其他单位不能再票据到期之日获得现金,则转让该票据的公司或企业应该承担债务责任。另外,如果公司或企业有将应收账款向银行出售以取得现金的情况也应当视为或有债务。
2. 由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债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特定人的一般财产或一般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担保以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在这里具体是指公司、企业以自有财产作为抵押、质押或是以公司、企业自身的信誉为他方提供保证的方式而为其它
公司或企业提供担保的业务事项。如果到期日其他公司或企业偿还了
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司、企业即解脱了担保责任,但若被担保公司或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则提供担保的公司、企业则负有偿还担保债务的责任。在公司、企业提供担保之日,就形成了担保方的一项或有债务。
3. 由产品质量保证或缺陷而形成的或有债务产品质量保证责任是指公司、企业可能要支付或承担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费用的责任。公司或企业在售出负有包退、包换责任的商品或是产品在保修期的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公司或企业就会发生与质量问题相关费用,另外,如果因为出售的商品有质量问题并造成对消费者的侵权,公司或企业作为生产者或销售者应该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公司或企业负有的赔偿责任就会产生公司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存在与产品质量相关
的
或有债务
4. 由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债务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是指公司或企业涉及尚未判决的诉讼案件、原告提出有赔偿要求的待决事项。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会形成或有债务是因为,如果公司或企业胜诉,将不负有任何责任;但如果是公司或企业败诉,则负有支付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的责任。即一旦有待决诉讼或仲裁的对方提出的索赔事宜时,公司或企业即应将其请求予以赔偿的数额视为一项或有债务。
5. 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的或有债务这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责任和刑法中的责任。公司或企业有可能违反了相关的行政
法律、法规从而引发了行政机关对该公司或企业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产罚的方式);另外如果公司或企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单位犯罪,那么这个公司或企业还应该缴纳相应的罚金。在实践中,应该综合分析关于债务的具体情况,根据债务的形成原因,相关的法律政策等因素来评估债务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目标公司债务中的履行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的减少的可能性的大小,收购方应该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有所考虑,并且将或有债务的发生可能性和具体数额作为决定是否进行收购和确定收购目标公司价款的重要指标。
(二)目标公司故意假造并隐瞒债务
目标公司中的股东或管理层人员可能会利用与自己有关联
关系的第三方或自己本身制造出可以向目标公司请求的债权,以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使收购后的公司或企业中的股东承受本不存在的债务风险。
目标公司为了获得更高的收购价款,在收购的过程中,故意
向收购方隐瞒公司的债务,对公司的债务问题不予真实的信息披露,致使收购方在收购尽职调查中无法得知目标公司的真实债务情况,错误的给出收购报价,蒙受损失。在目标公司所隐瞒的债务中,包括“公债”和“私债”。公债是指目标公司与与其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机关及其他法人、团体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目标公司的欠税行为。而对于私债来说,是目标公司与与其具有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