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模板】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19年6月修订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1)(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 (1)【优惠内容】 (1)【享受条件】 (1)【政策依据】 (2)2.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享受主体】 (2)【优惠内容】 (2)【享受条件】 (2)【政策依据】 (3)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3)【享受主体】 (3)【优惠内容】 (4)【享受条件】 (4)【政策依据】 (4)(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5)4.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5)【享受主体】 (5)【优惠内容】 (5)【享受条件】 (6)【政策依据】 (6)5.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7)【享受主体】 (7)【优惠内容】 (7)【享受条件】 (8)【政策依据】 (8)6.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9)【享受主体】 (9)【优惠内容】 (9)【享受条件】 (10)【政策依据】 (10)7.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0)【享受主体】 (10)【优惠内容】 (11)【享受条件】 (12)【政策依据】 (12)8.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2)【享受主体】 (12)【优惠内容】 (13)【享受条件】 (13)【政策依据】 (13)9.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享受主体】 (13)【优惠内容】 (13)【享受条件】 (14)【政策依据】 (14)10.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享受主体】 (14)【优惠内容】 (14)【享受条件】 (14)【政策依据】 (15)11.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享受主体】 (15)【优惠内容】 (15)【享受条件】 (15)【政策依据】 (15)12.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享受主体】 (16)【优惠内容】 (16)【享受条件】 (16)【政策依据】 (16)13.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6)【享受主体】 (16)【优惠内容】 (17)【享受条件】 (17)【政策依据】 (17)14.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7)【享受主体】 (17)【优惠内容】 (17)【享受条件】 (18)【政策依据】 (18)15.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8)【享受主体】 (18)【优惠内容】 (18)【享受条件】 (19)【政策依据】 (20)16.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1)【享受主体】 (21)【优惠内容】 (21)【享受条件】 (22)【政策依据】 (22)17.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3)【享受主体】 (23)【优惠内容】 (23)【享受条件】 (23)【政策依据】 (24)1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4)【享受主体】 (24)【优惠内容】 (24)【享受条件】 (24)【政策依据】 (25)19.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5)【享受主体】 (25)【优惠内容】 (25)【享受条件】 (26)【政策依据】 (26)20.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6)【享受主体】 (26)【优惠内容】 (26)【享受条件】 (26)【政策依据】 (27)21.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7)【享受主体】 (27)【优惠内容】 (28)【享受条件】 (28)【政策依据】 (28)(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8)22.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9【享受主体】 (29)【优惠内容】 (29)【享受条件】 (29)【政策依据】 (30)23.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30)【享受主体】 (30)【优惠内容】 (30)【享受条件】 (31)【政策依据】 (31)24.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2)【享受主体】 (32)【享受条件】 (32)【政策依据】 (33)25.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3)【享受主体】 (33)【优惠内容】 (33)【享受条件】 (34)【政策依据】 (35)26.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5)【享受主体】 (35)【优惠内容】 (35)【享受条件】 (35)【政策依据】 (36)27.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6)【享受主体】 (37)【优惠内容】 (37)【享受条件】 (37)【政策依据】 (38)28.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8)【享受主体】 (38)【优惠内容】 (38)【享受条件】 (39)【政策依据】 (39)29.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39)【享受主体】 (40)【优惠内容】 (40)【享受条件】 (40)【政策依据】 (41)30.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1)【享受主体】 (41)【优惠内容】 (41)【享受条件】 (41)【政策依据】 (42)(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42)31.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2)【享受主体】 (42)【优惠内容】 (43)【享受条件】 (43)【政策依据】 (44)3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4)【享受主体】 (44)【优惠内容】 (45)【政策依据】 (46)33.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7)【享受主体】 (47)【优惠内容】 (47)【享受条件】 (47)【政策依据】 (49)3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9)【享受主体】 (49)【优惠内容】 (49)【享受条件】 (50)【政策依据】 (51)35.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1)【优惠内容】 (51)【享受条件】 (52)【政策依据】 (53)36. 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3)【享受主体】 (53)【优惠内容】 (53)【享受条件】 (54)【政策依据】 (55)37.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55)【享受主体】 (55)【优惠内容】 (56)【享受条件】 (56)【政策依据】 (57)38.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7)【享受主体】 (57)【优惠内容】 (57)【享受条件】 (58)【政策依据】 (58)39.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59)【享受主体】 (59)【优惠内容】 (59)【享受条件】 (59)【政策依据】 (60)40.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0)【享受主体】 (60)【优惠内容】 (60)【享受条件】 (61)【政策依据】 (61)41.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61)【享受主体】 (62)【优惠内容】 (62)【享受条件】 (62)【政策依据】 (63)42.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3)【享受主体】 (63)【优惠内容】 (63)【享受条件】 (64)【政策依据】 (65)43. 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6)【享受主体】 (66)【优惠内容】 (66)【享受条件】 (66)【政策依据】 (68)44.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8)【享受主体】 (68)【优惠内容】 (68)【享受条件】 (68)【政策依据】 (69)45. 账簿印花税减免 (69)【享受主体】 (69)【优惠内容】 (69)【享受条件】 (69)【政策依据】 (70)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70)(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0)4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0)【享受主体】 (70)【优惠内容】 (71)【享受条件】 (71)【政策依据】 (72)47.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3)【享受主体】 (73)【优惠内容】 (73)【享受条件】 (73)【政策依据】 (74)(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74)4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74)【享受主体】 (74)【优惠内容】 (75)【享受条件】 (76)【政策依据】 (76)49.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76)【享受主体】 (76)【优惠内容】 (77)【享受条件】 (77)【政策依据】 (78)50.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78)【享受主体】 (78)【优惠内容】 (79)【享受条件】 (79)【政策依据】 (80)(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80)51.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80)【享受主体】 (81)【优惠内容】 (81)【享受条件】 (81)【政策依据】 (81)52.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82)【享受主体】 (82)【优惠内容】 (83)【享受条件】 (84)【政策依据】 (85)53.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86)【享受主体】 (86)【优惠内容】 (86)【享受条件】 (86)【政策依据】 (87)(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88)54.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88)【享受主体】 (88)【优惠内容】 (88)【享受条件】 (88)【政策依据】 (89)55.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89)【享受主体】 (89)【优惠内容】 (89)【享受条件】 (90)【政策依据】 (91)56.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91)【享受主体】 (92)【优惠内容】 (92)【享受条件】 (92)【政策依据】 (92)57.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93)【享受主体】 (93)【优惠内容】 (93)【享受条件】 (93)【政策依据】 (94)58.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94)【享受主体】 (94)【优惠内容】 (94)【享受条件】 (95)【政策依据】 (95)59.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95)【享受主体】 (95)【优惠内容】 (96)【享受条件】 (96)【政策依据】 (97)60.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97)【享受主体】 (97)【优惠内容】 (98)【享受条件】 (98)【政策依据】 (98)61.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98)【享受主体】 (98)【优惠内容】 (98)【享受条件】 (99)【政策依据】 (99)62.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9)【享受主体】 (99)【优惠内容】 (100)【享受条件】 (100)【政策依据】 (100)63.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100)【享受主体】 (100)【优惠内容】 (100)【享受条件】 (101)【政策依据】 (102)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102)64.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3)【享受主体】 (103)【优惠内容】 (103)【享受条件】 (103)【政策依据】 (104)65.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5)【享受主体】 (105)【优惠内容】 (105)【享受条件】 (105)【政策依据】 (105)66.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106)【享受主体】 (106)【优惠内容】 (106)【享受条件】 (106)【政策依据】 (106)67.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7)【享受主体】 (107)【优惠内容】 (107)【享受条件】 (107)【政策依据】 (108)(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08)68.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08)【享受主体】 (108)【优惠内容】 (109)【享受条件】 (109)【政策依据】 (109)69. 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0)【享受主体】 (110)【优惠内容】 (110)【享受条件】 (110)【政策依据】 (111)70.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2)【享受主体】 (112)【优惠内容】 (112)【享受条件】 (112)【政策依据】 (114)71.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115)【享受主体】 (115)【优惠内容】 (115)【享受条件】 (115)【政策依据】 (116)72.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17)【享受主体】 (117)【优惠内容】 (117)【享受条件】 (117)【政策依据】 (117)(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118)73.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18)【享受主体】 (118)【优惠内容】 (118)【享受条件】 (118)【政策依据】 (118)74. 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8)【享受主体】 (119)【优惠内容】 (119)【享受条件】 (119)【政策依据】 (120)75.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0)【享受主体】 (121)【优惠内容】 (121)【享受条件】 (121)【政策依据】 (122)76.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2)【享受主体】 (123)【优惠内容】 (123)【享受条件】 (123)【政策依据】 (124)77.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4)【享受主体】 (125)【优惠内容】 (125)【享受条件】 (125)【政策依据】 (126)78.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6)【享受主体】 (127)【优惠内容】 (127)【享受条件】 (127)【政策依据】 (128)79.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8)【享受主体】 (129)【优惠内容】 (129)【享受条件】 (129)【政策依据】 (130)80. 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31)【优惠内容】 (131)【享受条件】 (131)【政策依据】 (133)81. 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33)【享受主体】 (133)【优惠内容】 (133)【享受条件】 (134)【政策依据】 (135)82.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5)【享受主体】 (135)【优惠内容】 (136)【享受条件】 (136)【政策依据】 (137)83.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138)【享受主体】 (138)【优惠内容】 (138)【享受条件】 (138)【政策依据】 (139)84.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0)【享受主体】 (140)【优惠内容】 (140)【享受条件】 (140)【政策依据】 (141)85.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1)【享受主体】 (141)【优惠内容】 (142)【享受条件】 (142)【政策依据】 (143)86. 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143)【享受主体】 (143)【优惠内容】 (143)【享受条件】 (144)【政策依据】 (144)(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44)87. 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44)【享受主体】 (144)【优惠内容】 (144)【享受条件】 (145)【政策依据】 (145)88. 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145)【优惠内容】 (146)【享受条件】 (146)【政策依据】 (146)89. 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6)【享受主体】 (147)【优惠内容】 (147)【享受条件】 (147)【政策依据】 (147)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力度,消除对市场主体不合理的束缚和羁绊。
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试行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注册。
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
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简化工作流程。
允许创业者依法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建设“创业咨询一点通”服务平台。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省工商局牵头,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审改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
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
(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三)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化有关办理手续。
【人社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人社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重点围绕创业创新重点改革领域开展试点示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推动双创的各项政策措施。
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通过试点示范完善双创政策环境,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调动双创主体积极性,发挥双创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总结双创成功经验并向全国推广,进一步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形成双创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结构优化,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
通过试点示范加强各类政策统筹,实现地方与部门政策联动,确保已出台扶持政策具体化、可操作、能落地,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更加注重政策前瞻性、引领性,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双创的政策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搞活双创主体。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科技、教育和国有企业等改革,放开市场、放活主体,通过环境营造、制度设计、平台搭建等方式,聚焦新兴产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扩大社会就业,培育全社会双创的内生动力。
——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先行先试。
系统梳理不同领域推动双创的特点和难点,从解决制约双创发展的核心问题入手,明确试点方向,充分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尝试,突破制度障碍,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信息、政策、技术、服务等瓶颈问题。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4.03•【文号】国科发区〔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教育部2019年4月3日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高等学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最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方案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方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方案【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XX〕28号)和《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XX〕72号)要求,全面推进商贸领域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创业创新加快推进商贸领域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促进商贸流通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部署,以创业带动创新,创新促进就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商贸领域进入门槛低、就业空间广、投资少、成长空间大的优势,大力支持大学生、科研人员、农民等创业创新群体进入商贸领域,激发商贸领域创业创新热潮,推动商贸流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
争取到2020年,商贸流通规模和企业数量明显增长,就业人数显著增多,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商贸流通的体制机制、流通模式和流通方式实现创新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鼓励创业群体进入商贸领域。
鼓励高校毕业生在网络平台创业及创办电子商务服务业、物流快递业等机构,开展生活、生产服务领域的网络销售,创造新需求、改变供给、提升匹配效率。
支持大学生进入服务外包行业,拓展服务外包行业领域,研发工业设计、生物医药、呼叫业务、金融保险、交通物流、健康护理、休闲娱乐等领域服务外包。
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各类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网上销售,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营销渠道,带动农民增产增收。
鼓励农民以合作、入股、特许加盟等方式投资创业,依托批发、零售、物流、餐饮等服务产业开展创业投资,或兴办、参与农村社区生产、生活、购物、连锁配送等服务业。
提升冷链物流、快递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二)支持商贸领域创新发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涪陵府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涪陵府发〔2015〕70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适应经济新常态、打造发展新引擎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释放民智民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保障,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对于建设“三区一城、幸福涪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部署,结合涪陵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围绕“三区一城、幸福涪陵”目标,按照“市场导向、自主创新、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思路,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区战略,以提高知识竞争力为核心,以提高产业应用转化能力为导向,突出政策集成、开放共享,全面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健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努力抢占科技制高点、培育经济增长点、服务民生关注点,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充分激发涪陵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把涪陵建设成为西部知名、全市领先、充满活力的创新型城市,成为适宜各类人才创业创新的乐园和高地。
——创业创新主体竞相涌现。
到2020年全区市场主体年均新设立6000户以上,总量突破10万户,带动新增就业10万人;新发展中小微型企业1万户,总量达到2.5万户,其中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达到2000户;深入实施“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企业家培训计划”等,引进10名以上国内相关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50名以上海归人才,科技创业者达到1万人,大学生自主创业年均新增1000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1.6万家。
“五创”工作实施方案范本(三篇)
“五创”工作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变革,人们对于创新能力和创新思维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为了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热情,我国提出了“五创”工作,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企业创新、小微企业创新和科技创新。
为了全面落实“五创”工作,进一步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1. 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创业家;2. 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3. 加强大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创新能力;4. 加强科技创新,提升国家科技实力。
三、重点任务1. 大众创业(1)加强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技能及创新创业意识;(2)建立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者所需的各种支持服务;(3)优化政策支持,推出一系列帮助创业者的政策和措施;(4)打造创业氛围,组织各类创业活动,激发创业热情。
2. 万众创新(1)加强创新教育,提高公众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2)鼓励大众参与创新项目,提供创新资源和支持;(3)加强创新创业合作,促进企业与大众的创新合作;(4)建立创新孵化器,支持创新项目的孵化和成长。
3. 大企业创新(1)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提高大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2)鼓励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等进行合作,加强创新合作;(3)优化创新环境,提供一流的创新资源和创新服务;(4)建立创新基金,支持大企业的创新项目。
4. 小微企业创新(1)加强创新培训,提高小微企业主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2)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等进行合作,开展技术创新;(3)优化金融服务,提供小微企业创新所需的融资支持;(4)建立创新示范基地,提供创新资源和创新服务。
5. 科技创新(1)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国家科技实力;(2)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加强科技研发,培养创新人才;(3)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供一流的创新资源和创新服务;(4)建立科技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国科发区〔2019〕116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好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重要作用,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技部教育部2019年3月29日附件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好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我国大学科技园从1991年起步探索,经过20多年建设发展,规模日渐扩大、模式不断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已经成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的试验基地、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核心载体、校企资源融合共享的枢纽平台,是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
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发挥高校源头创新作用,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新一轮有序发展,对于促进高校资源集成与开放、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对于提升创业科技内涵,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扩大优质增量供给,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具有引领意义;对于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推进教育和科技深度融通,具有示范意义;对于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整合技术、人才、资本和信息等创新要素,集成各类科技服务资源协同发展,营造开放式创新创业生态,具有标杆意义。
某区众创空间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某区众创空间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摘要:对创建国家级众创空间、市级众创空间、区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没有奖励,本地媒体对众创空间的宣传较少,群众对众创空间了解不多,对众创空间这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型载体认识不到位,对策建议针对众创空间发展存在的问题,从培育创新创业实际工作出发,提出如下建议:(一)专项资金支持某区众创空间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XX区众创空间建设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金渠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核心,按照找准创客需求、把握建设标准、注重科技元素、实现内生增长的四点要求,在全区发展众创空间。
目前,XX已创建众创空间14家,其中:依托高校、院所建设以技术、成果转化为主的众创空间9家,依托园区、企业建设以融资、导师、培训、产业链等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5家。
多邦众创空间、新车间众创空间成功在科技部备案,成为国家级众创空间。
一、主要问题(一)运营成本较高。
众创空间作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按照市科委对众创空间“四有一入驻”的建设要求,要建设线下物理空间、线上网络空间,并有创业导师、投融资基金及企业、团队入驻,需要组建专业的运营团队,在管理、维护、推广等方面,具有较高的运营成本。
众创空间建设要满足便利化、全要素原则,建设场地主要靠租赁,而且位置不能太偏(高校和院所除外),众创空间往往位于城市核心商业圈,场地的运营费用较高。
例如:XX“西城咖啡”多客众创空间筹建于2015年,位于海怡天广场,面积1000余㎡。
目前入驻的创客有71家,为52家科技型企业提供了服务,投资项目35个,帮助754人实现再就业,获得社会各界好评。
空间以众筹方式累计投入1870万元资金,用于场地租赁、装修、运营等。
经营以来,运营成本一直困扰空间的发展,每月运营费用约19万元,其中:房租费3.5万元(35元/㎡)、水电1.1万元、人工工资11万元、公共服务开支2.1万元、线上线下广告宣传1.3万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努力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将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解化与投资相结合,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构建∙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打造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
(J主要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批众创空间集聚区,发挥其引领和示范作用,整体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打造杭州创新创业品牌:鼓励区、县(市)结合本区域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加强当地众创空间建设。
到2017年,全市创建市级众创空间60家以上,基本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创新活动丰富、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积极培育创新创业主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众创空间(含纳入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与支持体系的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放宽市场准入,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五证合•”登记制度,实现“•表申请、•窗受理、•次告知、•份证照”。
在国家统•实行社会信用代码制后,全面推行“•照•码”登记模式,实施“•照多址”“址多照”等举措。
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有哪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有哪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党中央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大众创业万众创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有什么内容?一起来看看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仅参考)一、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小微企业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99号)4.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二)创业投资企业1.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三)安置残疾人就业1.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发展环境升级,培育高质量创新创业生态(一)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积极推广“区域评估”,由政府组织力量对一定区域内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企业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现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建立完善决策、审批、监管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继续做好行政审批改革后相关证照的承接办理办结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放管结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修订生物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审查参考标准,激发高技术领域创新活力。
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完善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监管机制,严守安全质量和社会稳定底线。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藏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21〕5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强化科技对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起点谋划目标定位(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要求贯穿始终,从讲政治高度做好科技创新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双创”提质增效和纵深发展,为实现更充分就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确定位,突出重点。
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和科技创新作为发展战略支撑的基本定位,以实现创新创业产业平台、研究平台、投融资平台全要素互动为工作重点,引导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向平台集聚、平台向产业园区集聚。
把握趋势,实事求是。
把握好科技作为畅通国内大循环以及我区融入内地发展大格局两个层次中的关键作用,统筹兼顾区域均衡,鼓励基层创新,突出社会效益,不断提升全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用好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强化现有创新创业平台的要素聚集、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加强现有创新创业政策的落地、落实和督导,既做好顶层设计,又打通“最后一公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京兴政发〔2019〕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兴政发〔2019〕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8〕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请予协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及报告有关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等文件的通知》(京政法制函〔2018〕462号)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18〕85号)等文件要求,区政府对2018年7月1日前,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9年1月23日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布如下:一、对内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5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9年2月2日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大兴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发〔2002〕50号)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3〕57号)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15号)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20号)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公告》(京兴政发〔2007〕12号)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7〕27号)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21号)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22号)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1号)1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5号)1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6号)1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7号)1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09〕39号)1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1〕15号)1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1〕16号)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3号)1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0号)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3号)1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5号)2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6号)2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27号)2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32号)2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4号)2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4号)2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21号)2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1号)2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2号)2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3号)2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重大合同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4〕1号)3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5〕28号)3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进一步加强机场周边地区综合管控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6〕2号)3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兴区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6〕17号)3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7〕38号)3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3号)3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10号)3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19号)3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大兴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20号)3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地震办公室关于大兴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40号)3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79号)4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4〕72号)4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区财政局关于大兴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0〕34号)4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21号)4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51号)4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建委关于回迁安置小区相关费用补贴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68号)4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4号)4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42号)4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49号)4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大兴区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4〕13号)4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35号)5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40号)5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8〕16号)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3〕95号)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25号)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发〔2006〕26号)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7〕33号)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有关部门配合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京兴政发〔2010〕18号)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京兴政发〔2011〕27号)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7号)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4〕8号)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3号)1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7号)1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强化依法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工业调整疏解的支持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16号)1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依法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工业调整疏解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21号)1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大兴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50号)1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落实空气清洁计划强化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7〕12号)1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7〕21号)——结束——。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创业全面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创业全面发展一、引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也是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引擎。
在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仅是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动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关键路径。
本文将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分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意义,并探讨促进其全面发展所需采取的措施。
二、宏观层面:推动经济转型升级1. 增强市场活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可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人才和资本投入到各个领域,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同时,通过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革新,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2. 推动产业升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可以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通过鼓励创新创业,可以培育新兴产业和壮大传统产业。
新兴产业的发展可以带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提高整体竞争力。
同时,通过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可以加快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 促进就业增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可以促进就业增长,缓解就业压力。
通过鼓励创新创业,可以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
同时,在大众创意、万众智慧的引领下,在线下实体经济与线上互联网经济的结合中孕育出更多就业机会,并促使传统行业实现转型与升级。
三、微观层面:培育企事業单位1. 提供支持领导应加大支持力度,在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创新创业者更多的支持。
同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提高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2. 加强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培养创新人才和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领导应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教育培训的投入,建立健全多层次、多领域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素质和企业家精神。
3. 加强科技支持科技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力量。
领导应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并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双创”工作实施方案模版(三篇)
“双创”工作实施方案模版一、背景介绍“双创”即创新创业,是指通过创新手段和创业方式,提升经济转型升级质量和效益,培育新兴产业和经济增长点,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活动。
自____年以来,“双创”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对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就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我国已将“双创”工作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中。
二、总体目标____年“双创”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加强政策支持,提升创新创业环境,培育更多高成长性创新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推动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任务1. 政策支持(1)完善创新创业政策,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创新创业项目。
(2)建立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机制,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的资金支持。
(3)简化企业注册流程,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创新创业的市场准入门槛。
2. 创新创业环境建设(1)加大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便捷的办公场所和配套服务。
(2)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制度,促进经验丰富的人士和创业者之间的互动和经验分享。
(3)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和论坛,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和活力。
3. 培育高成长性创新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1)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培养更多具备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人才。
(2)加强企业与高校合作,搭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平台,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创业资源。
(3)加强人才引进和流动,吸引具有创新创业经验的人才到我国创业,促进创新创业的交流和合作。
4. 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1)加强技术转移和转化服务机构建设,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为实际应用。
(2)加大对创新创业成果的推广和落地力度,推动创新成果与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
(3)优化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创新创业项目的衔接和配套支持。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调研报告(通用5篇)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调研报告(通用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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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双争实施方案范本(三篇)
双创双争实施方案范本摘要:本方案旨在推动双创双争工作,在促进创新创业和争创民族品牌方面取得更大成效。
具体举措包括: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环境;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吸引海外创新人才和资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创新创业经营环境等。
通过这些具体措施,将为____年双创双争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一、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1.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提供风险投资和孵化服务。
2. 建立创业一站式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咨询、评估、融资、培训等全方位支持。
二、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创新创业人才1. 在高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开设相关课程和实践项目。
2. 加大对创新创业导师的培养力度,引导导师与创业者深入合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三、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环境1. 减少创业壁垒和成本,提供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更多人创业。
2. 加强创业孵化器和创新创业园建设,提供场地和资源支持。
3. 加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展示和推广的平台。
四、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吸引海外创新人才和资金1. 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资本。
2. 组织创新创业人员赴国外研修和交流,增加国际视野和合作机会。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创新创业经营环境1.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 增加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六、加强政策支持和监测评估1. 出台更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和贷款支持。
2. 建立创新创业指标体系,定期对双创双争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
结论:通过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措施,将为____年双创双争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京兴政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3月29日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8年4月10日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6〕5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发展环境,广泛集聚国际国内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高精尖产业发展新动能。
同时,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大兴区创新驱动整体实力,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促进新时代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新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设立双创专项资金,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采取后补贴的方式进行落实,支持上年度(指报告年度的上一年)发生的双创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是在大兴区注册、纳税、归统的各类双创主体和服务机构以及双创人才。
主要包括:(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二)科技型初创企业,即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技术转让、咨询等服务为主要业务、成立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企业;(三)知识产权、技术转移、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四)公共技术(设备)服务平台运营单位;(五)双创人才,主要支持对象为院士、博士后和参加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大赛获奖的学生(含获奖学生所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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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_______市___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进一步完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简称双创)发展环境,培育高精尖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区财政设立双创专项发展资金,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采取事后资金支持方式进行落实,支持上年度(指项目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发生的双创事项。
第三条本规范支持的对象为在____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各类双创主体和服务机构,以及在大兴创新创业的双创人才。
主要有以下几类:(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二)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技术转让、咨询等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科技企业;(三)知识产权、技术转移、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四)公共技术(设备)服务平台运营单位;(五)双创人才主要为在校及毕业三年期内的高等院校大学生,高等院校教师,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国际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港澳台籍青年,外籍青年和归国留学人员,院士、博士后和参加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大赛获奖学生。
第二章支持双创载体建设第四条创新双创载体管理和服务模式。
一、____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研发中心实行登记备案制。
备案基本程序为:发布通知、受理材料、核对信息、现场核查、对外公示(公示期为__个工作日)、材料归档。
(一)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备案1.满足的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____区注册、纳税、入统。
拥有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场地,其中直接用于孵化企业用房和为孵化企业提供公共科技配套服务的面积原则上占70%以上;(2)以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且符合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
在孵企业不低于___家,并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在孵企业中重点专业领域企业比例应为60%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之比在5%以上;(3)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专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及综合商务服务。
能够与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数据等科技条件资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利用合作机构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有孵化资金,并对在孵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4)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服务能力。
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
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有2年以上使用期限;孵化机构的孵化场地需与其注册地一致;(3)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投融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的服务案例、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4)在孵企业产业分布情况;(5)孵化资金证明文件;(6)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录及其学历证书复印件;(7)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楼层、房间号、房间面积等;(8)本年度园区企业名单;(9)本年度在孵企业名单。
(二)区级众创空间登记备案1.满足的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拥有不低于___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___个创业工位。
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4)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___家;(5)入驻创业团队每年度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___家,或每年有不低于__家获得融资;(6)每年度有不少于__个典型孵化案例;(7)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__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__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8)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___场次。
2.提供的材料:(1)《区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加盖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场地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
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及产权人出具的同意开办集中办公区的授权书,申报时保有3年以上使用期限;(4)办公场地平面图,包括楼层、房间号、房间面积等;(5)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总量控制计划等);(6)其他用以证明满足设立条件的材料。
(三)区级研发中心登记备案1.满足的条件:(1)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2)连续纳税两年以上,信用状况良好,一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3)有固定的场地,科研用房面积___平方米以上;具备进行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测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装备等,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___万元(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___万元以上);(4)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___人。
其中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达到40%以上;(5)有较高的研发费用投入:销售收入在___万元以下的,年投入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6%以上;销售收入在___万元到__亿元的,年投入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销售收入在__亿元以上的,年投入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6)管理制度、人才激励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2.提供的材料:(1)《区级研发中心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财务章);(4)企业科研用房面积、科研设备、科技人员、研发管理制度等情况说明。
二、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研发中心”“______市科技企业孵化器”“______市众创空间”“______市研发中心”资质的机构,分别给予资金支持。
(一)满足的条件:1.企业在____区内注册、纳税、入统,具有较高行业的影响力且依法合规经营,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研发中心应取得国家级、______市级认定资质或者经科技部门备案。
(二)提供的材料:(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研发中心支持资金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研发中心备案材料;(4)获得国家级、______市级认定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证书、通知、公告等;第五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
(一)满足的条件:1.企业具有较高行业的影响力且依法合规经营,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取得国家___市___区级认定资质或者经科技部门备案。
(二)提供的材料:(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资金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行业影响力,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报告;(4)新建或改建投资支出情况说明及发票(申请新建或改建投资补贴需提供);(5)《孵化器、众创空间租赁协议》(申请房租补贴需提供);(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孵化培育资金支持需提供);(7)开展专题服务活动实际支出相关费用发票、票据凭证以及专题服务活动方案、议程、参会签到表等材料(申请专题活动资金支持需提供)。
第三章支持双创服务体系建设第六条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开放共享服务平台。
1.满足的条件:(1)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区级研发中心均通过有关部门认证许可,且对外开放;(2)享受服务企业注册地为____区。
2.提供的材料:(1)产学研合作资金支持申请表;(2)研发机构资质认定证明;(3)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4)享受服务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5)与服务合同相关的发票复印件。
(二)支持科技企业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
1.满足的条件: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加盟成员单位是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内的开放资源开展技术(产品)创新,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2.提供的材料:(1)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区县工作站成员单位加盟协议书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5)与合作协议书相关的发票复印件。
(三)支持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体系建设。
1.满足的条件:企业在奖励年度内是首都科技条件平台认证的大兴工作站分站。
2提供的资料:《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大兴工作站分站绩效目标申报表》第七条强化知识产权保障。
(一)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1.满足的条件:(1)在____区注册登记并纳税且无违法记录;(2)科技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并胜诉。
2.提供的材料:(1)____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资助申报表;(2)与第三方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等)签订合同(协议)的复印件;(3)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胜诉证明材料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5)相关发票的复印件。
(二)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体系建设1.满足的条件:(1)____区设立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获得市级以上先进单位称号。
2.提供的材料:(1)____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奖励申报表(加盖公章);(2)______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公示获奖单位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满足的条件:(1)获得国家、______市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荣誉称号。
(2)在知识产权托管、专利申报、专利布局、专利质押融资服务等方面,为____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
2.提供的材料:(1)____区专利服务机构资助申报表(加盖公章);(2)与企业签订的当年度服务合同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获得国家、______市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5)相关发票的复印件。
(四)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1.满足的条件:(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称号;(2)______市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试点单位称号;(3)______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试点单位称号。
2.提供的材料:(1)____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奖励申报表(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国家知识产权局、______市知识产权局官网公示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______市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试点单位,______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试点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