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临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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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58号尧都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8日临汾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建设美丽临汾,在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
结合我市城市绿化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园林城市创建的规划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六大发展”战略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安排,坚持把城市园林绿化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围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的各项要求,结合市区环境、人文、历史特点,以园林绿化为重点,全面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打造生态型园林城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量质并举,功能完善,在合理增加城市绿量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绿地品质,完善绿地系统布局和结构;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得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市、区两级政府责任,强化两级政府在资源协调、理念引导、规划控制、财政投入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入园林绿化的运营和养护,实现全民参与,共建共享。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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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临政办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111号)尧都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临汾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纠正和妥善处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范围东至108国道东侧100米,南至108国道南侧100米,西至大运高速公路,北至309、108国道北侧100米范围以内,2008年1月1日以来已建、在建的违法违规建筑。
二、整治对象1、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建筑;2、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建筑;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5、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
三、整治要求1、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各类违法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拆除,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2条)2、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法规给予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
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运营与维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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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运营与维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以下简称“规划三街”)运营与维护,提高临汾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化发展质量,全生命周期有效监督、监控规划三街运营与维护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临汾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运营维护各参与方的定义(一)甲方:临汾市市政公用局,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实施。
(二)乙方:XX公司,是为运营、维护和移交本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XX 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由临汾市市政府授权临汾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政府出资方)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三)运营维护承包商:项目公司在报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按照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遴选方式、资格条件等选择的专业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运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运营与维护绩效考核第四条基本规定(一)市政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巡查、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
道路设施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分隔带、各种设施井、路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牌、标线及其它附属设施。
(二)市政道路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市政道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以机械化施工为主。
2. 市政道路的养护管理部门应备有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
3.市政道路上的防眩、防撞、隔离、诱导等设施出现破损、缺失应立即维修、补齐。
(三)市政道路的养护应按养护里程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
(四)市政道路养护单位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政道路应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建立档案。
2.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道路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施工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等。
第五条路基养护工作标准(一)一般规定 1.市政道路路基养护应包括路基结构、路肩、边坡、挡土墙、边沟、排水明沟、截水沟等。
总规解读(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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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解读一、规划期限(2009---2020)近期为2009-2015年;远期为2015-2020年;远景为2020年以后。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1、市域规划范围:临汾市域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为20275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规划范围:尧都区行政辖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辖区、洪洞县甘亭镇、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镇,总面积1513平方公里。
3、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面积15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为:东至108国道,南至南环城路——108国道,西至大西客运专线,北至涝洰河生态湿地,用地规模控制在89平方公里三、城市发展方向与布局结构1、城市发展方向近期利用临汾市已在河西地区投入的基础设施和未来高铁站场对河西的带动作用,重点发展“一河两翼”核心区。
远期随着尧庙军用机场的用地置换、搬迁临钢污染产业,城市主要向南发展。
2、城市布局形态中心城区将形成“三城九片”的空间发展结构。
三城主城区:由老城区、临汾开发区和铁路东部地区共同构成,起到承担城市以及市域服务职能,包括城市的生活服务中心、市域政治文化中心。
河西新城:位于汾河西部,临汾市近期重点发展的新城区,主要依托高铁站场和重点公建项目的带动作用,通过加强老城区的有效引导,达到疏解老城人口和城市功能的作用。
南部新城:位于临汾市南部,是临汾市远期重点发展的新城区,南部新城近期的发展将依托尧庙旅游区的开发和文化教育园区的启动,形成临汾市南部的专业功能区;远期随着军用机场的搬迁,将本地区建设成为辐射晋南地区、重要的商贸服务中心和产业升级示范地区。
九个功能性片区:根据各片区主导功能的不同,为管理方便,将临汾中心城区划分为九个功能分区。
这九个片区分别为高铁片区、商务办公片区、老城片区、东部生活片区、传统产业升级片区、尧庙旅游片区、南部新城区核心片区、新兴产业片区、文化教育片区。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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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临政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保障本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9-2020 )》,本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尧都区行政辖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辖区,洪洞县甘亭镇,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镇。
总面积共计1513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
总面积共计155平方公里。
第四条为确保科学、合理地实施城乡规划,临汾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全市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城乡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的规划工作。
根据城市规划区划定范围,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人民政府应协助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府授权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工作。
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运营与维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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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运营与维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以下简称“规划三街”)运营与维护,提高临汾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化发展质量,全生命周期有效监督、监控规划三街运营与维护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临汾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运营维护各参与方的定义(一)甲方:临汾市市政公用局,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实施。
(二)乙方:XX公司,是为运营、维护和移交本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XX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由临汾市市政府授权临汾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政府出资方)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三)运营维护承包商:项目公司在报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按照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遴选方式、资格条件等选择的专业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运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运营与维护绩效考核第四条基本规定(一)市政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巡查、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
道路设施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分隔带、各种设施井、路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牌、标线及其它附属设施。
(二)市政道路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道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以机械化施工为主。
2. 市政道路的养护管理部门应备有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
3. 市政道路上的防眩、防撞、隔离、诱导等设施出现破损、缺失应立即维修、补齐。
(三)市政道路的养护应按养护里程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
(四)市政道路养护单位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政道路应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建立档案。
2.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道路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施工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等。
第五条路基养护工作标准(一)一般规定 1.市政道路路基养护应包括路基结构、路肩、边坡、挡土墙、边沟、排水明沟、截水沟等。
临汾市规划20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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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规划2001-2020第一章概况一、自然概况1.区域位置临汾因濒临汾河而得名,自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至今沿用1418年未改。
临汾地处山西省西南部,黄河中游,地理坐标在北纬35°23′—36°57′,东经110°22′—112°34′之间。
南北最大纵距170余公里,东西最大横距约200km。
全市大致呈不规则的梯形,东倚巍巍太岳与长治、晋城为邻,西隔滔滔黄河与陕西相望,北起韩信岭与晋中市、吕梁地区毗邻,南与运城市接壤。
2.地形地貌临汾市境内地势北高南低,具有山地、丘陵、盆地等多种地貌类型。
山地丘陵面积约占全市总面积的80%。
临汾市地表破碎,地势起伏,高低悬殊,最高的太岳山霍山主峰,海拔2346.8m,最低处是乡宁县的师家滩,海拔385.1m。
临汾盆地纵贯全市中部,把整体隆起的高原分为东西两部分,使境内总体轮廓呈“凹”字型分布。
3.地质构造临汾市属山西台背斜的组成部分,从太古代末期以来,长期基本处于隆起状态,没有遭受过强烈的褶皱变动。
中生代的燕山运动断裂构造特别活跃,并伴有褶皱和岩浆活动,使其盖层发生褶皱,形成平缓开阔的复背斜和复向斜,背斜构成山地,向斜构成盆地,这就奠定了市域现代地貌的基础。
临汾盆地是山西隆起区轴部形成的一系列断陷盆地之一,这里地质构造复杂,基底岩层破碎,易于发生地震、地裂缝、滑坡、地陷、泥石流、山崩等地壳运动现象。
4.气候气象临汾市地处暖温带内陆地区,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其气候特征主要表现为:冬寒少雪,春风秋雨,夏热伏旱,极端最高气温42.0℃,极端最低气温-25.6℃,年平均温度10.7℃,年平均降水量500—600mm,无霜期平均194天。
5.河流水系临汾市河流均属黄河水系,多山溪性河流,因坡陡流急,洪水暴涨暴落是其特点。
除少数河流有泉水补给外,大部分河流的水量来源于雨季洪水径流。
境内共有大小河流200余条。
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0km2的除黄河干流外,还有汾河和沁河。
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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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况一、自然概况1.区域位置临汾因濒临汾河而得名,自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至今沿用1418年未改。
临汾地处山西省西南部,黄河中游,地理坐标在北纬35°23′—36°57′,东经110°22′—112°34′之间。
南北最大纵距170余公里,东西最大横距约200km。
全市大致呈不规则的梯形,东倚巍巍太岳与长治、晋城为邻,西隔滔滔黄河与陕西相望,北起韩信岭与晋中市、吕梁地区毗邻,南与运城市接壤。
2.地形地貌临汾市境内地势北高南低,具有山地、丘陵、盆地等多种地貌类型。
山地丘陵面积约占全市总面积的80%。
临汾市地表破碎,地势起伏,高低悬殊,最高的太岳山霍山主峰,海拔2346.8m,最低处是乡宁县的师家滩,海拔385.1m。
临汾盆地纵贯全市中部,把整体隆起的高原分为东西两部分,使境内总体轮廓呈“凹”字型分布。
3.地质构造临汾市属山西台背斜的组成部分,从太古代末期以来,长期基本处于隆起状态,没有遭受过强烈的褶皱变动。
中生代的燕山运动断裂构造特别活跃,并伴有褶皱和岩浆活动,使其盖层发生褶皱,形成平缓开阔的复背斜和复向斜,背斜构成山地,向斜构成盆地,这就奠定了市域现代地貌的基础。
临汾盆地是山西隆起区轴部形成的一系列断陷盆地之一,这里地质构造复杂,基底岩层破碎,易于发生地震、地裂缝、滑坡、地陷、泥石流、山崩等地壳运动现象。
4.气候气象临汾市地处暖温带内陆地区,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其气候特征主要表现为:冬寒少雪,春风秋雨,夏热伏旱,极端最高气温42.0℃,极端最低气温-25.6℃,年平均温度10.7℃,年平均降水量500—600mm,无霜期平均194天。
5.河流水系临汾市河流均属黄河水系,多山溪性河流,因坡陡流急,洪水暴涨暴落是其特点。
除少数河流有泉水补给外,大部分河流的水量来源于雨季洪水径流。
境内共有大小河流200余条。
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0km2的除黄河干流外,还有汾河和沁河。
2015-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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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临汾市规划局2015.08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使用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4)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6)第一节建筑间距 (6)第二节建筑退让 (11)第三节建筑高度 (13)第四节建筑形态控制 (14)第四章绿地景观规划管理 (17)第一节绿地规划管理 (17)第二节景观规划管理 (18)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9)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19)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0)第三节市政公用设施 (21)第四节停车设施配建 (25)第六章附则 (26)附录一:名词解释 (27)附录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31)附录三:计算规则 (36)附录四:建设用地建设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9)附录五:临汾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实施,加强和规范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确定的临汾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市域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各项规划应当使用现实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第四条临汾市规划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冲突的地方,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使用第六条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七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应遵循相容性原则。
经营性主导用地类别主要分为: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4大类。
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feed049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71.png)
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2月7日通过的《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6日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2月7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全域谋划、生态优先,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有序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精编【城市规划】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
![精编【城市规划】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https://img.taocdn.com/s3/m/80659023c77da26924c5b03a.png)
【城市规划】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临汾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本规划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编制。
本规划是依法制定的临汾市城市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凡在本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的各类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也应符合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在原《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1992—2000年)的基础上修订编制的。
对本规划的调整、修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8年);4.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5.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1995年);6.《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2000-2020年);7.《临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2000年)。
第四条规划原则1.区域性原则从区域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城市发展的区域背景,对城市进行合理的区域定位,促进市域城镇体系的协调发展。
2.动态性原则规划放眼未来,充分考虑临汾市的实际发展水平和所处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尊重城市建设动态性的原则,使规划的长远性和现实性相结合,保持规划的弹性。
3.可持续性发展原则坚持整体和综合的观念,注重节约土地资源,加大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保护的力度,贯彻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
4.特色原则充分挖掘临汾市历史文化特色和其所处地区的自然地形地貌特色,塑造具有强烈地方特色的城市风貌。
5.有序健康发展原则近、远期相结合,合理安排城市发展空间和发展时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绿地和公益性设施用地,促进城市有序健康地发展。
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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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4-10-9 8:13:30 临汾市建设局录入:李霞阅读1007次第一条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和城市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把城市、建制镇建设成环境优美、文明整洁、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临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2001年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汾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
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临汾市、侯马市政府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的前提下,实施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
建制镇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当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划管理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规划管理职权。
第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工程,其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市区内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必须持有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计划或上级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城市规划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后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其建设的性质和规模、用地位置和用地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辖县(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按前款规定内容向所在县(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城市规划部门依据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比照第六条规定由县(市)建设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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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临汾市规划局2015.08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使用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4)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6)第一节建筑间距 (6)第二节建筑退让 (11)第三节建筑高度 (13)第四节建筑形态控制 (14)第四章绿地景观规划管理 (17)第一节绿地规划管理 (17)第二节景观规划管理 (18)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9)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19)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0)第三节市政公用设施 (21)第四节停车设施配建 (25)第六章附则 (26)附录一:名词解释 (27)附录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31)附录三:计算规则 (36)附录四:建设用地建设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9)附录五:临汾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实施,加强和规范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确定的临汾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市域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各项规划应当使用现实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第四条临汾市规划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冲突的地方,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使用第六条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
第七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应遵循相容性原则。
经营性主导用地类别主要分为: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 4 大类。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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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临政办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临政办发〔200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汾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临汾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临汾市区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满足市区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规划是临汾市城市规划区“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和控制市区近期住房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据,对市区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临汾市区城市规划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本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制定住房建设相关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目标第六条规划期住房现状“十五”期间,临汾市区住房建设各项指标达到了历史新高,市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到2007年末,临汾市区规划区内城镇住房保有量约为1250.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区居民人口达到41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为28.5平方米。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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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汾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水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涵养水资源,提高城市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临汾市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家、省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城市绿地与公园、城市水系统建设与改造,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努力实现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
通过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推广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构建海绵城市建设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城市生态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规划引领,系统布局。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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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2018年我市24项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已由省政府确定并下发,130项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已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其中,市级转型项目100项,市级基础设施项目30项;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中,前期项目28项,建设项目126项,涵盖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修复、社会民生等六大类。
这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引领带动作用强,现将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充分发挥省、市重点工程的引领性和导向性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转型项目建设年”的工作方案要求,采取有力扶持措施,在切实抓牢省级重点项目的基础上,强攻100项市级转型项目,在全市形成促进产业转型的合力。
要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补短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二、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断提高投资有效性,发挥投资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稳定经济增长,促进转型发展。
三、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前期项目要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尽快落实开工条件;计划新开工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开工建设,形成有效投资;已开工项目要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建成,发挥投资效益;要规范项目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监管,保障工程质量。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86072a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a8.png)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临政办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临汾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和县城人居环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带两圈多点”市域城镇化发展战略和“一城三区”百万人口大临汾建设目标,以打造宜居城市、县城为目的,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为主线,强力实施“一建一改两治理”(即建设城市新区和基础设施,改造城中村、棚户区和老旧基础设施,开展城市容貌和人居环境专项治理,开展市政设施运营提质专项治理),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增强集聚能力,使我市城市和县城在建设管理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创建一批省级园林城市和宜居城市,力争创建几个国家级园林城市和人居环境奖城市,初步形成宜居宜业的城镇建设体系。
二、任务和要求(一)搞好规划设计,科学指导城市扩容提质要围绕百万人口大临汾建设目标,做好尧(都)洪(洞)襄(汾)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科学指导“一城三区”建设;以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为依据,搞好近期建设片区详细规划,指导新区建设;编制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搞好旧城改造;重要项目的设计要注重塑造景观风貌,突出地方特色。
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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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市容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匡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奉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木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敢府应当把城市市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本市市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械市市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临汾市城建管理监察队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临汾市市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不得阻碍、阻挠城管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对损害、破坏械市市容环境的行为,任何入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城营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必须特有山西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颁发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对在执行公务活动时未能做到亮证执法者,任何公民、组织和法人可以予以拒绝。
第七条在城市市容环境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在城市市容环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容貌,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墙体、阳台、屋顶或构筑物及树木、下政公用设施上搭建附着物或其它设施,不得堆放、悬挂杂物,不得张贴有碍市容观暗的物品或随意涂写、剖划。
违者责令无偿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主管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整修、装饰或定期冲洗,保持完好整洁。
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个人处以50元以下,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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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临汾市规划局二○○八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用地使用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临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周边农村个人建房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u1] 确定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时应先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米的成片开发地区,按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用地,应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本规定要求编制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1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规划市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公共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规划交通重点地段、重要位置(如平阳广场和火车站地区)的建筑、交通枢纽、长途客货运站场、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须委托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划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要求。
第十条建设用地应整合周边地块形成片区,按片区统一规划建设。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5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二)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规划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一条新建居住区应同步规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第十二条每个社区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所,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层内),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住宅楼底层严禁设置影响环境质量、居民休息的经营性项目。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u2] (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城市规划分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其他上层次规划,并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土地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论证、评审、核定后批准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在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七条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指标。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地块内临街增加开放的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和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用地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本次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十平方米建筑面积奖励。
第二十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一般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也不得建设。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对已建成住宅,相邻新建建筑其侧向间距已满足本章相关规定要求时,对已建成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日照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⑴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2倍(旧城区1.1倍)。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其间距小不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1倍。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⑴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13米,低层为4.5米。
⑵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⑴山墙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并应同时满足消防及通道的要求。
⑵山墙开有卧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有卧室窗的,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
5、中高层居住建筑布置方式朝向为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按第本条规定执行,其余方式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6、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1、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2、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⑴主朝向为南北向时,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按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规定控制;位于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为18米。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高层住宅同东(西)侧多、低层住宅最小控制距离18米。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15米。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规划部门具体核定。
9、当被遮挡居住建筑有局部不能满足日照要求时,经与受影响方协商同意,可不考虑遮挡因素,但行统一建设的居住建筑除外。
第二十五条低层独立式住宅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且南北向最小间距为13米,东西向最小间距为9米。
第二十六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东(西)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控制;(二)、非住宅建筑(第二十六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北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非住宅建筑(第二十六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间距要求可参照住宅建筑间距要求适当减少,具体指标由规划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一)、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二)、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三十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第三十一条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三十二条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规划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进行日照影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