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支撑、钢围檩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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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支撑、钢围檩租赁合同

承租方(甲方):签订时间:年月日出租方(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钢支撑、钢围檩及相应钢构件(以下统称“租赁物”)租赁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概况

1、租赁物使用项目名称:

2、租赁物交货地点:

3、第二条:租赁物价值

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单价、租赁费、押金

1、租赁期限、租赁单价、租赁费

1.1租赁物租赁期限暂定为个月(以自然月计算,下同),租赁期限起算时间为甲方首次提货时间为准。在此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租赁单价按元/月.吨结算;租赁物数量按项目施工图纸实际设计量包干为准,项目施工图纸实际设计量为固定不变量(项目施工图纸本身变更的除外),结算时,不因每个月实际使用租赁物数量而改变。在此租赁期间,租赁费=220元/月.吨×实际使用月份×项目施工图纸实际设计量。

1.2租赁期限超过12个月的,第13、14个月免计租赁费,自第15个月起,仍在使用的租赁物租赁单价按元/月.吨结算,租赁物数量按实际使用量(以理论计算为标准)结算,在此租赁期间,租赁费元/月.吨×实际租赁时间×实际租赁数量。租赁时间不能按整月计算的,按天结算,租赁物租赁单价以8.7元/天.吨结算。

1.3乙方租赁物退租以租赁期(12个月以内)乙方末次退租单据签收之日为各租赁物计租终止之日;

2、押金:

2.1钢支撑押金为元/吨;钢围檩押金为元/

吨。

2.2甲方应于乙方交付租赁物之前向乙方缴纳相应押金。租赁物按甲方施工要求分批退场,每批次租赁物的押金在终止租赁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甲方。押金可冲抵最后一批次租金,冲抵后仍有剩余的,乙方予以无息退还甲方。第四条:验收及异议的处理

1、验收人及相应的验收文本附件:甲方接收租赁物时,由甲方有权验收人签名验收,并将验收单据(即《货物签收单》)提交乙方作为验收凭证。该验收人签名字样为(,联系电话)或(,联系电话),甲方应保证验收人按此字样签收,若该验收人实际签收时未按上述预留字样签字时,仍视为已签收。甲方变更验收人时,应在乙方提供租赁物前通知乙方并提供新的签名字样给乙方备案。

2、质量验收:

(1)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异议,应在收货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甲方超过十日未向乙方提出的,视为甲方对质量无异议。甲方未经检验而使用产品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2)因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共同取样并送交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若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数量验收:

(1)验收方法:按理论计算方法为准。

(2)如有数量异议,应在 A :

A、收货时当场提出;

B、收货后/ 日内提出,对方应在/ 日作出答复,否则视为默认异议成立。

(3)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4、甲乙双方对每批租赁物质量及数量验收均无异议后,甲方方可使用该批货物。若甲方擅自使用,则视为对该批租赁物的质量和数量均无异议。

第五条价款支付

1、月租赁费的支付:每月25日结算,当月结清。

2、乙方每次申请支付租赁费时均须向甲方出具等额的国家正规发票。

3、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公司要求代扣甲方承建的相关项目应得工程款项以履行甲方的付款义务,必要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公司配合乙方的代扣行为,但甲方不能据此拒绝承担其作为本合同的主债务人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已完成代扣的款项除外)。

如公司要求乙方在履行本款权利时需向其出具代扣委托书的,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出具。该代扣委托书可以由甲方加盖公章或由甲方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确认。该代理人为,甲方变更上述代理人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甲方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

第七条:租赁物供货、退场

1、甲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订货要求,以便乙方及时组织准备相应租赁物,甲方按计划量给乙方支付押金,乙方收到押金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发货。实际交货量大于计划量的,甲方应补缴相应押金。

2、乙方负责将租赁物运抵至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并承担相关运输费用。租赁物运抵后,由甲方负责卸车和堆放并承担相应费用。

3、租赁期限届满后,由甲方通知乙方运离租赁物,乙方应进场接收、清点租赁物数量并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运离施工现场。乙方接收退场租赁物有权签字人字样为(,联系电话)或(,联系电话)。

4、租赁物退场时,甲方负责按品种、型号分堆放置,由乙方负责运输,甲方负责免费提供吊机及装车事宜。甲方保证乙方货车在施工现场运输畅通。

5、租赁物退场清点中,如租赁物有丢失、报废或缺损等现象的,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退租验收标准及维修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第八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及费用

1、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由甲方使用和管理。甲方负责租赁物日常维修保养,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租赁物在甲方使用期内致第三方遭受任何损失时,由甲方对此承担责任范围

内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其他事项

1、如租赁物拼装尺寸无法达到施工现场实际使用要求长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

求将相应租赁物运抵甲方施工现场;如租赁物确实需要切割、焊接等处理的,甲方应在取得乙方的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作切割、焊接等处理。

2、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需乙方提供不可回收的货物如:非标件、预埋件等需另

行协商加工,以甲方委托通知单为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对租赁物进行买卖、抵押、质押、出借及转租的,乙方有权收回租赁物

并终止合同,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部分0.05 %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 0.05 %的违

约金。

第十一条: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并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因本次仲裁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持貮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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