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农村垃圾收运处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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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农村垃圾产生及其面临的问题

1.1 农村垃圾的产生及特点

随着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村垃圾问题成为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农村人均日产垃圾为0.8-1.0kg,按照9.43亿的农村人口计算,每年可产生农村垃圾3.75-3.44亿吨,“垃圾围村”现象屡见不鲜,农村垃圾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形式。农村垃圾是农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主要分为主要分为生活性垃圾和生产性垃圾两大类[1, 2](如表1)。生活性垃圾指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其主要包括煤渣、厨余物、废纸、废塑料、废织物、废金属、废玻璃、陶瓷碎片、废旧电池、废旧家用电器等。在农村,这些生活垃圾往往不经过任何处理,就随意丢弃。生产性垃圾主要指农林业、畜牧业、工业、医疗卫生业等生产或执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这类废弃物组分复杂,且通常都带有一定的毒性,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都有影响。其中一些组分应该划分到危险废弃物种类,但由于农村缺乏相应的垃圾管理对策,只有极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对其进行有效的安置处理。据报道,我国人均日生活性和生产性垃圾产量分别为0.86kg、2.03kg[3],并且垃圾结构较以前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农村垃圾中不易降解和危害程度大的成分在不断的增加。

表1农村垃圾的分类

生活性垃圾可回收垃圾硬纸板、金属、纸类等

厨余垃圾果皮、剩菜剩饭等

有害垃圾废电池、废弃家电、废弃灯泡、过期药品等

其他陶瓷、渣土等

生产型垃圾农业垃圾秸秆、废弃农药瓶等

养殖业垃圾粪便、饲料等

建筑、工业垃圾废弃砖块、水泥、石灰等

与城市垃圾相比,农村垃圾的发展具有种类多、来源广、危害大以及处理难的特点。

1. 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农民的生活质量显着提高,但是农村垃圾的种类也随之增多,无机垃圾和有害垃圾的增长速度令人咂舌。各种各样的农药代替了原来农民用来沤肥的有机垃,其使用后的农药瓶及其残留物危害极大。另外,随着一些化工企业在农村落户,这些企业产生的大量有害物质也无时不刻不在威胁着农村的生态环境。

2. 与城市相比,农村垃圾的来源更加广泛。农村地域广阔,人口分布比较分散,再

加上农村独特的生产性垃圾占地面积较大,难以集中处理。

3. 农村垃圾的任意堆放,自行填埋、焚烧等不科学的行为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不易分解的塑料制品和电池危害最大。

4.治理农村垃圾和治理城市垃圾一样,需要在分类、运输、处理上下工夫,而治理农村垃圾的难度要远远大干治理城市垃圾的难度。业内人士认为,农村经济发展了,但是农民对于垃圾的分类、处理知识依然欠缺,农村环境管理的相对松懈是造成农村垃圾处理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1.2 农村垃圾处理面临的问题[4]

1. 垃圾数量增多,难降解垃圾增多

新农村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使大量的化工用品进入农村。建筑材料由木材、

石块等可降解材料变为了钢筋、水泥等难降解材料。废旧饮料瓶、煤灰煤渣、塑料袋等不可降解的垃圾增多且被随意丢弃。同时城市的垃圾也被运往农村,使农村垃圾数量激增,环境更加恶劣。

2. 农村素质教育落后,农民环保意识薄弱

我国村民受教育水平低,对垃圾分类回收的知识了解甚少,将垃圾随意堆放。部分村民对乱置生活垃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丢弃的垃圾经日晒雨淋终究会腐败并降解,对于认为不能分解的垃圾,则采用焚烧或填埋的方式,又进一步对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

3. 垃圾治理资金不足,农村交通运输不便

农村村民生活水平低下,仅能维持温饱,根本没有经济实力来上交处理垃圾所需费用。政府仅有的收入也都用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充足的资金处理垃圾问题。因此,我国农村基础设施依然不完善,给农村的垃圾处理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4. 相关管理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

大多数城市的环境保护局着眼于市镇的垃圾处理问题,而忽视了对农村垃

圾的管理。现阶段我国仍然没有形成系统的农村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这给农村依法管理带来了很多不便。致使部分村庄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2.发达国家(地区)农村垃圾的收运处理

发达国家对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始于20世纪60、70年代,这个时期各国就开始控

制农村生活垃圾的污染,由专门机构对生活垃圾进行收运与处理。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村垃圾收运起步较早,农村基础设施已相当完善,收运体制已较成熟[5-7]。

2.1发达国家(地区)的农村垃圾管理

逐步完善的农村垃圾治理政策法规

发达国家对农村垃圾处理走过了一条从无序到有序、从无章可循到建章立制、逐步走上法治化的路子。20世纪5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几乎没有系统的法律条文,个别国家虽然有些规定,但大多不够完善。7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发达国家日益认识到,有必要将农村垃圾的处理纳入城乡管理机制,并用法律的形式把农村垃圾的管理一并纳入城市垃圾的管理中,列入城市的建设规划之中。在垃圾处理的法治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法规政策。

2.1.1 法规性政策管理

1. 美国农村垃圾处理的法律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环境法规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对于垃圾处理也制定了很多相

对应的法律法规。1965、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与议会先后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法》和《资源保护回收法》。美国国会1969年颁布了一个综合性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另外针对生活垃圾制定了《生活垃圾处置法》,除此之外,还有《全面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及《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由于美国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为垃圾处理的管理和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保证了垃圾处理制度全面和彻底的执行。

2. 德国农村垃圾处理的法律制度

1972年,联邦德国通过了《废弃物管理法》。1986年又通过了一项新的《垃圾法》,内容包括产品的回收再使用、作为二发原料或再生制品的再利用以及回收热能等的再利用,建立了较完善的农村垃圾分类收运系统。在垃圾处理时,要求首先考虑热能回收,然后考虑卫生填埋。目前。在德国针对农村垃圾处理的法律主要是《废物处置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废物消除和管理法》、《产品再生利用和废物管理法》,另外,德国还制定了对废物污染进行控制的标准,即《环境最终管理标准》。当然,欧盟关于垃圾处理的法律在德国必须首先适用。德国的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欧盟的相关法律为农村垃圾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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