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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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等安全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及《锦屏水电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特定本制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所谓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章危险源辨识、评估和标识

第一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分为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特指1-2人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可能性范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交通车辆;缆机、门机等大型起重吊装设备;高度10米以上载重0.5吨(载人2人以上)临时提升吊笼;5吨及以上油库(罐);炸药库;爆破作业;

1吨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乙炔瓶、氧气瓶贮存仓库;临江(崖)工棚;高度15米以上、面积10平米以上重型排架、平台、栈桥;大体积模板支撑排架(连续排架面积100m2以上同时跨度10 m以上、层高8m以上);大型脚手架(10m以上落地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等);2m以上深基坑开挖、支护与降水;5米以上土质边坡及15m以上高边坡开挖与支护;大型高处临空施工;大型地下工程开挖与支护;竖井斜井和地质复杂的隧洞施工;拌合楼制冷系统;大型机械设备拆装或维修;发电机组安装;大型管道、闸门安装;泥石流地段施工;汛期水上施工;6千伏以上高电压电气线路;10KV以上变电站、开关站及蜗壳X射线探伤;例如其它可能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所有施工项目应在工程开工15天内,承包商采用LEC等方法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价和辨识,列出所有危险源清单,并向监理单位填报《危险源辨识及重大危险源受控状态登记表》(表一),监理单位在审核后统一报送管理局安全办公室备案。以后每隔一个月应对危险源清单进行重新辨识、风险评价和更新。

第四条凡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规定,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的重大危险源,还应按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并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将相关资料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备案。

第五条当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和评估。

第六条承包商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要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变化,及时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危险等级、注意事项、作业时间、安全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

第七条承包商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项目制订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严格执行工序验收标识程序,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重点监控。

第九条承包商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

第十条承包商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危险源

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应急机构人员(包括应急指挥系统及救援小组)及其职责分工;危险辨识与评价;应急设备与设施;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培训与演练。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制订重大危险监控的实施方案,并建立完整的监控台帐。

(一)重大危险源的状态监控:危险源处于正常监控状态;是否发生过险情预兆以及险情预兆的性质和程度,是否继续发展及频次;危险源是否已解除,何时解除,是何种原因而解除;危险源释放情况(危险源演变成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失),释放时间性质及程度;危险源演变发生事故,事故性质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

(二)对重大危险源的状态监控方式主要有:通过人员监视、检查、设备仪器观测监视、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等;定期评估分析危险源的状态变化情况和演变情况;险情预兆及预警,发布下达预警报告,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进入特殊监控过程,如特殊环境、季节、雨季、泥石流区域、坍塌前的预警、高危险作业时段……,应盯岗盯班;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划定警戒区域,安排人员值班警戒;及时果断组织施工人员、设备设施撤离。

(三)对潜在的危险情况或因素,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安排人员进行观察和排查,采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观测,设置防护设施。

(四)发现险情预兆后,应立即评估险情性质和可能造成的伤害

损失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设置安全警示,采取防护防范应急措施,努力控制险情发展,专人监控并加密观测和检查。在预警发出后的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抄报监理单位和管理局安全办公室。

(五)在发出预警信号后,险情又有新的发展和扩大,要意识到可能是事故即将发生的临界状态,应迅速进行人员、设备、设施的撤离(明确撤离的方式方法、路线通道等,要求具体、详尽、可行),并做好警戒和组织工作。

(六)在无任何征兆情况下突然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施救措施、抢险、救护等方案;险情释放和预警信号临时解除后的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承包商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承包商要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纪录。

第十四条承包商要对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政策理论、方法和相关法规、标准,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的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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