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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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涉及企业名称的一些问题,一九八五年我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解决。

在国务院颁布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前,为便于在企业登记管理中对企业名称规范化和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将企业名称理顺,现将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按我局工商〔1990〕46号文件中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予以认定。

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只有在接到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函件后,才能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凡不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属于违反登记管理程序的行为,应予纠正。

分支机构的名称,如属于需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应由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按规定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名称后,再予办理核转手续。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即该名称中不应含有其他企业法人的名称,但可使用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字号;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冠以所直接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并根据需要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下设分支机构名称中不能使用总机构的名称,但可以使用总机构名称中的字号;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各专业银行下属的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支公司按已有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企指字〔1998〕5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企业名称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

第三章登记管理原则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辖的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国家总局职责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制定和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二)指导、监督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三)处理涉及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争议和纠纷;(四)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五)其他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省级登记机关职责第七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二)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争议和纠纷;(四)监督指导下级登记机关的工作;(五)其他与本行政区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章县级登记机关职责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一)受理和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二)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三)对企业名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四)及时上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五)其他与本级行政区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章企业名称规范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合法、真实、易于辨识,不得与已有企业名称混淆,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2023年最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023年最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除有投资关系外,前款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第二十条 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七)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第三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对社会提供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代理行为规范等具体规范,制定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的统一技术规范,建立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技术规范建立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对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数据库:(一)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具体情形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的,不需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第七条市辖区、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应当与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划或者省级行政区划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加注括号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局、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30日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名称的自主申报、预先核准、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在我市登记适用本办法。

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不含字号的企业名称、或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以外用语作为行业(或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须依据本办法办理预先核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自行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自助预查,无需预先核准,由申请人自主判断、自主决定,自主申报,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企业设立和企业名称的变更,根据事权划分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委和各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

应当办理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除应当由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以外,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核准;但名称中行政区划含“滨海新区”,或者“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应当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准。

市市场监管委有权纠正各区市场监管局已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登记管理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归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归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便利化程度。

管理办法企业登记表的填报要求解读

管理办法企业登记表的填报要求解读

管理办法企业登记表的填报要求解读企业登记表作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文件,对于保持经济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管理办法企业登记表的填报要求进行解读,以帮助企业正确填报登记表,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一、基本信息填报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的全称,确保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2. 企业类型:根据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组织形式填写,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

3. 注册资本:填写企业注册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需与企业设立文件和股东出资证明文件一致。

4. 经营范围:详细列出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确保与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一致。

二、股东信息填报1. 股东类型:填写股东的性质,如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2. 股东名称:填写股东的全称,应与股东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3. 出资方式:填写股东的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4. 出资额:填写股东出资的具体金额或具体实物出资的数量、规格等。

三、经营者信息填报1. 经营者类型:填写经营者的身份性质,如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

2. 经营者姓名:填写经营者的姓名,确保与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董事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3.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经营者的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四、注册地址信息填报1. 地址类型:填写注册地址的性质,如生产经营地址、办公地址等。

2. 地址详情:填写注册地址的具体信息,包括门牌号、楼层、房间号等。

3. 经营场所所有权:填写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情况,如自有、租赁、其他。

五、其他事项填写1. 变更情况:如有任何变更,需详细填写变更事项和变更日期,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2. 补充说明:如有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可以在此栏目进行补充填写。

六、填报人信息填写1. 填报人类型:填写填报人的身份性质,如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等。

2. 填报人姓名:填写填报人的姓名,确保与填报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3. 联系电话:填写填报人的手机号码或座机号码,以便相关部门需要时与填报人联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6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不予核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其中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备案。

行业分类代码一览表202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行业分类代码一览表202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行业分类代码一览表202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一、引言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更好地实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指导各类企业合理选择行业分类代码,并确保其准确、一致性,制定了本《行业分类代码一览表202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二、背景为了统一与规范企业在登记名称时使用的行业分类代码,我国已制定了一套商务行业分类标准。

行业分类代码是指按照国民经济活动的类型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行业类别的编号。

根据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分类代码一览表于2023年做出了更新和调整,并将于同年开始实施。

本办法旨在明确企业在注册名称时应遵循的行业分类代码规定。

三、内容3.1 行业分类代码一览表2023以下是行业分类代码一览表2023的部分内容,供企业在注册名称时参考。

完整的行业分类代码一览表2023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查询。

行业分类代码行业分类名称A01 农业A02 林业A03 畜牧业A04 渔业A05 农、林、牧、渔B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C10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C11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3.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在进行名称登记时需要遵循以下规定:1.企业名称中包含行业分类代码的,应当使用行业分类代码一览表2023中规定的行业分类代码。

2.企业的名称不能包含违法、淫秽、恶意、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等内容。

3.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冒用或模仿已存在的企业名称,不得产生混淆。

4.企业的名称中使用的行业分类代码应当与企业的实际业务或经营范围相符合。

四、实施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本办法,加强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和监督。

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定期组织行业分类代码一览表的更新和公布工作,确保行业分类代码具备时效性和准确性。

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管理,切实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企业集团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注册管理,按名称中行政区划确定登记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核准名称中包含“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词,名称冠以“国际”字词,以及名称中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含有省、市、县行政区划的,由名称中最高行政区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

分支机构名称的登记管辖,由分支机构名称中表述的所在地行政区划确定,或名称中地名所属的行政区划来确定,与隶属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无关。

第四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要素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简体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有恐怖、崇洋媚外、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良文化倾向的;(三)引发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从事行业等误解的;(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等文字,易与其他法人、组织名称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的;(五)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包括阿拉伯数字及汉字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行政区划后可使用“省、市、县”行政区划字词,也可以省略。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在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该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范。

其目的是明确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要求和程序,规范企业命名行为,保护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一些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关的释义:
1. 企业:指独立承担责任、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或社会经济实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2. 名称:指企业在注册时取得的用于标识自身的名字或标志。

名称可以是企业全称、简称、商标、标识等。

3. 登记:指企业在相关机构进行名称注册和备案的行为,包括提交申请、审核、登记、颁发证件等一系列程序。

4. 管理:指对企业名称登记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的行为。

5. 规定: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指导性文件等,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进行详细说明和规范。

6. 释义:指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术语、概念、条款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行为,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7. 合法权益: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合法利益和权益,包括名称的独占权、商标权、声誉权等。

8. 促进发展:指通过规范企业命名行为,保护企业名称的权益,提升企业的运营环境和竞争力,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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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二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二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指对企业名称进行注册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具有独特性、识别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命名行为,保障市场秩序,防止名称混淆和不当竞争。

一、企业名称的定义和要求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在法律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名字,用以标识企业的法人或主体资格。

企业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明确标识企业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2)具备独特性和识别性,不得与已有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的字词和符号;4)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二、企业名称的注册程序和要求企业名称的注册程序主要包括名称预先核准和实际注册登记两个环节。

1)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在注册前必须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确保名称符合相关要求,并避免重名。

2)实际注册登记:经过名称预先核准后,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应经过行政机关审核和批准,确保名称符合法定要求。

三、企业名称的变更和终止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需要终止经营时,应及时办理名称变更或注销手续。

1)名称变更:企业在名称变更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名称预先核准和实际登记。

2)名称注销:企业终止经营或解散时,应办理名称注销手续,清理企业标识,防止残留的名称继续产生法律效力。

四、企业名称管理的监督和处罚为了保障企业名称管理的有效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采取监督和处罚措施。

监督机构应加大对企业名称注册和使用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情况。

对于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企业,行政机关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

五、企业名称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维权措施企业名称管理涉及法律责任和维权问题,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受到侵权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企业或个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以免受到名称混淆和不良影响。

同时,行政机关和法律机构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法部,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1.21•【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修订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

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5月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确立了以“预先核准”为核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对于保护企业名称相关权利,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务院2019年2月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赋予企业自主申报名称权的改革精神。

在企业登记程序的前端设置专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造成企业登记环节多、耗时长。

二是企业起名难,由企业登记机关判断企业名称是否“近似”和能否使用的行政管控方式,造成企业名称资源日趋紧张,难以适应企业数量快速增长的需要。

三是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健全等。

因此,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市场主体、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规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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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1999年出台,经2004年修订,至今已经实施了十多年。

该办法是有关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的部门规章,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用于指导企业法人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的登记。

该规章对于以下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管和核准不同的企业名称。

例如,冠以中国、中华字样或不带行政区划字样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冠以行政区划字样的由同级别的工商局核准,含有多个行政区划的,由最高级别核准等。

第二、企业名称应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包括组成要素、不得与其他企业混淆、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做字号等。

第三,关于名称预先核准,对于设立公司和设立其他企业做了不同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进行预先核准,设立其他企业可以选择申请预先核准。

一些特殊行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还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方可登记注册。

第四、企业名称的变更,同样需要核准,同时,企业有关业务经营权被撤销后,名称中体现该业务的,名称应当变更。

同时,办法还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解决程序、企业名称的使用等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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