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院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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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院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细则

第一医院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卫生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根据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院《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细则》。

第二条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督促医院工作人员遵守医德规范,约束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断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维护医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含延聘、返聘、招聘、进修和实习人员等)。

第四条对违反医院医德医风建设规定处理分为:

1.批评教育(赔礼道歉、科内检查、警戒谈话);

2.通报批评(在医院某一范围内公布);

3.行政处罚(退赔罚款、延缓晋升或降级使用、调离岗位)

4.纪律处分(党纪政纪处分);

5.限期整改(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涉及负责人要求不严、管理不善的,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6.解聘、(返聘、招聘、进修人员等);

7、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共七个等级。

第五条科主任、护士长及各部、处、室负责人为部门行风建设工作责任人。对被处罚当事人的科室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惩处实施细则

(一)服务态度类

第六条因服务态度差同患者发生争执,罚款100元/次。

第七条打架、斗殴,罚款500元/人次。

第八条医疗区域吸烟、吃零食,罚款100元/人次。

第九条让病人家属拔针、换水、推水,罚款当班工作人员100元/人次。

第十条让病人兑零钱、往返改处方,造成患者不满的罚款100元/人次。

第十一条收费人员因未唱收唱付造成现金纠纷,由当事人补足差额,并处罚款100元/人次。

第十二条窗口科室因查对不严,发生划错价、收错费等差错,处罚当事人200元/人次;发生发错药、抽错血等差错,未造成后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后勤等科室工作拖拉,不能主动为临床服务,发生一起投诉经核实罚款100元,临床、医技科室发现公共设施或设备损坏,不及时报告,影响设备使用,延误患者检查治疗或造成意外者,罚款100元/次。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医疗服务中不尊重患者,以某种借口对患者生、冷、顶、硬、推,被患者投诉的员工,要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1.到医院投诉,给予100元罚款;

2.到市直机关或新闻单位投诉,给予200元罚款;

3.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者调离原岗位;

4.到省级以上机关及新闻单位投诉,给予500元罚款;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下岗。

第十五条在架病历和归档病历必须由医院工作人员相互交接并复印规定内容,发现一起由病员或病员家属擅自复印,处罚当事人1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二)医德医风类

第十六条执行首诊负责制,服务及时,处理到位。临床科室必须全天候收治病人,发现一起拒收病人的,当班人员罚款500元。发现推诿、刁难病人,造成患者投诉但未发生后果扣当事人300元,科主任罚款200元,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延误患者抢救、治疗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严格按相关规定用药,对越权开药、选药无适应症者给予300元罚款,年内二次以上者给予1000元罚款;对超疗程开药、超剂量开药者给予罚款1000元,年内二次以上者给予3000元罚款,年内三次以上者给予5000元罚款,吊销处方权六个月。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收受患者红包、物品、宴请的,一经查实,按收受钱物价值的10倍罚款,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执业医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第十九条对患者所送钱物拒绝不了的,应在24小时之内,交医院党办处理,否则按收受红包处理。

第二十条利用工作之便,暗示和公开索要患者红包者,给予解职待聘或解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科室或个人被查实有私收漏收行为的,严格按《医院整治私收漏收行为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和未经医教科、护理部批准的进修人员,不得单独值班或代班(包括急诊清创),发现一起,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不得私自到其它医疗单位会诊、出诊和手术,发现一起,当事人待岗3个月,罚款5000元,如当事人为中层干部的,一律免职,出现后果个人承担责任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严禁医务人员为谋取经济利益转介病人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特例除外)。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1000元罚款,降聘一级,待聘6个月,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购药、购物、基建工程、维修等工作中收取回扣,追缴非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累计数额超过5000元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科室和个人私自向患者销售药品或其它卫生材料者,除没收其所得收入和剩余物品外,对当事人给予药品(卫材)销售额的6倍罚款,待聘6个月,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严禁使用患者自带的药品及卫生材料等(特例除外),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使用药品或卫生材料金额的3倍罚款。

第二十八条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代表、器械代表提供方便,进行统方、统量,一经发现,调离原岗位,并给予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非药品管理人员和非采购人员严禁与医药代表洽谈药品经销问题。一经发现,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罚款;严禁任何人收取医药代表现金,一经发现,追缴非法所得,并给予5倍罚款,数额超过5000元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严格为病人保守秘密,泄露病人隐私者,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不得开搭车药、搭车检查,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按所开金额的1:20罚款;医务人员不准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结果或假病情介绍,此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职称降聘一级,吊销医生处方权一年,待聘6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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