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单位: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③《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
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地税机关征收。
”第三条“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分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主动给予配合。
”④《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及调整(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0]62号),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地方性税收规章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2、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
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税收政策进行解释;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负责税收宣传。
3、负责地方税收、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及新开征的地方税种征收管理工作。
青海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青海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灵活就业,而这部分人群的社保问题也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青海省制定了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以保障他们的社保权益。
一、背景灵活就业人员指的是没有固定雇主或没有与固定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以个人或小规模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这部分人群的社保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他们往往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按照传统的社保缴费方式缴纳社保费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青海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以保障他们的社保权益。
二、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青海省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按照其实际收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如果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提供收入证明,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缴纳社保费用。
2.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比例为个人缴纳50%,单位缴纳50%。
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可以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承担。
3.缴费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缴费方式包括按月缴费、按季度缴费、按半年缴费和按年缴费。
4.缴费期限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期限为当月的最后一天或当季度、当半年、当年的最后一天。
逾期缴费的,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5.社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用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等。
三、总结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制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同时,这也为其他地区的社保问题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我们相信,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社保问题会越来越好地得到解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社保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0]11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0〕11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
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地税机关征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凡在我省境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主及其雇工以及自由职业者,参统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分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主动给予配合。
第四条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在2001年1月10日前,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青社服局函〔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社会保险服务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23号)《关于确定2019年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227号)要求,自2019年1月起使用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为做好2019年缴费申报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的确定(一)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核定。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即3410元的,按3410元核定;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即17049元的,按17049元核定;介于两者之间的,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
工资收入计算口径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以60%、70%…290%、300%,按每间隔10%设定一个缴费基数档位,共设置25个缴费基数档位(附件1)。
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一)索取缴费基数核定基本资料。
各参保单位自备U盘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贝本单位人员《2019年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
青海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doc
2019年青海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青海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更新:2018-12-27 14:33:38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2019年青海社保缴纳比例和基数政策规定●灵活就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分五个缴费档次,月缴费基数分别为2890元、3372元、3854元、4335元、4817元,年缴费金额依次为6936.00元、8092.80元、9249.60元、10404.00元、11560.80元。
●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西宁地区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业务,办理缴费业务时须持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IC卡。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年缴费最低为2424元。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2%(不建立个人账户)、8%(建立个人账户)两个缴费档次,年缴费金额分别为2424元、4620元,大病医保救助每人每年40元。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须在中断缴费6个月内续保缴费;如没有及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缴费,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才可以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西宁地区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办理缴费业务时须持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人身份证原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是地税部门,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征收,并委托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费业务。
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网络信息系统由地税部门与“省金保办”和省建行直接连接,如缴费过程中出现缴费不成功等问题时,请及时与地税部门联系。
二、青海社保补缴政策和流程一、所要补交的信息1、身份证号码;2、姓名;3、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4、需要补交的时间段;5、时间为当天成功补交(每月1-15号)。
西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西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31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1【实施日期】2000.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西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小青二000年八月一日西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职工。
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条西宁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西宁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八条缴费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青政办[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3]2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为使各有关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放过程中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避免争议,更好地完成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放等工作任务,现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社保部门1、负责审核、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全年预算任务后下达地税部门,并将之列为省政府对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共同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2、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及时通知地税机关。
3、在缴费单位每月25日前办理次月缴费申报的基础上,于当月3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次月的缴费单位缴费申报核定表。
4、按地税部门提供的单位缴费进账单和到账数额及时核算基金收入,登记缴费单位明细帐,编制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为缴费职工记载个人账户,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账户封存、退休待遇计发等有关业务。
地税征缴基金不到账的,暂不记载职工个人账户。
5、负责自由职业者和一次性安置人员、失业人员的续保及基数审核工作,同时,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这部分人的保险费,并按月将征收的基金划拨给地税部门,列入地税部门的征收任务。
6、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并落实目标责任。
7、根据省政府规定,省社保机构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省级调剂金,州地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本地区统筹调剂基金。
8、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保费征缴。
二、地税部门1、接受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的社保费全年预算征收任务,并作为省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2007]7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2007〕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7月1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十八日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西宁,根据《青海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权利与义务对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民主监督、注重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和与其它形式的医保救助制度相结合。
实行市级统筹,市、区两级管理和核算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街道办事处(镇)要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党政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单位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5]17号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5〕1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基金专款专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基金管理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实行基金监管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各级经办机构对基金的监管任务、监管职责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制。
今后各地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凡涉及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应征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以保持政策、法规的统一性、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基金预算经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对需要调整预算增加支出和扩大开支范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编报。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应同时上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
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纠正。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确保我省被征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序有效实施。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批准征收土地的,一律按《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试行)》(青政〔2010〕26号)为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其中,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州、地、县,在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缴纳50%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详见附表一、二、三);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西宁市,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一级区、二级区缴纳30%、三级区缴纳50%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详见附表四)。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青人社厅函[2013]772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3〕772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全省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社会保险事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石,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是社会保险事业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学习,吃透精神实质,广泛开展宣传,切实贯彻落实。
二、加强学习完善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全面准确掌握《规定》内容。
要根据《规定》内容,结合业务特点,尽快完善、优化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规程和社会保险稽核审计制度,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规范和简化社会保险费征收流程,强化征收管理,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责任制,确保应收尽收。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规定》的宣传工作。
针对不同险种参保对象,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采取发放宣传画、宣传册、开辟宣传栏、深入企业举办讲座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
重点向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宣传,释疑解惑和正确引导,使每一个参保单位知晓和理解政策。
要组织编印宣传提纲,将《规定》中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内容,以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群众看得懂和喜欢看的语言编写提炼并广为散发,引导职工知悉自身的义务和权益,增强维权意识,充分发挥政策效力。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宁政办〔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4日西宁市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实现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7号)精神,西宁市被列为全国第三批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城市。
为全面做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全民参保登记,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和举措。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十三五”规划、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目标,促进全民参保,推动加快建立健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适应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更好地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防止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等漏洞,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保费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保费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青地税发[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保费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8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甘河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近日,接到海西州地税局关于取消社保费征收手工台账和社保费一户式资料等问题的请示。
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社保费征收手工台账的问题(一)取消社保费征收手工台账。
包括:养老保险费征收总账(明细账),失业保险费征收总账(明细账),自由职业者征收明细账。
(二)对《地方税务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养老保险费总账、养老保险费明细账、失业保险费总账和失业保险费明细账,各地需做好备份工作。
二、关于社保费一户式资料的问题针对各地社保费一户式资料的归集和管理口径不同的情况,本着“税费统管、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社保费资料的归集问题:(一)社保费征收资料包括:《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社会保险费审核申报表》、《催缴社保费通知书》、《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审批表》及其他与征缴有关的资料。
(二)社保费资料的归集由各分局管理。
其中:既纳税又缴费的企业,其资料统一归入税收一户式资料袋;只缴费的单位,其资料按每10户统一归集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资料系统归档保存,不再分户归集。
(三)积极改进“一户式”资料管理,逐步实现纳税(费)户电子档案管理,将纳税(费)户纳入《地方税务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西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西宁市被征地农民养⽼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参保条件:我省城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县级国⼟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征占⽤所有⼟地。
按户计算⼈均剩余耕地不⾜0.3亩;有征地时持有第⼆轮⼟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在籍农牧民(含⽔...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西宁市被征地农民养⽼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参保条件:我省城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县级国⼟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征占⽤所有⼟地。
①按户计算⼈均剩余耕地不⾜0.3亩;②有征地时持有第⼆轮⼟地承包权;③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及以上;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在籍农牧民(含⽔库移民);⑤被征占⽤⼟地符合参保条件的农牧民转为城镇户籍的,可以参加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保险。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员,由实施⼟地征收的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后视其就业情况再参加相应的养⽼保险)新、⽼征地农牧民的确定:2018年1⽉1⽇以后批准征占⼟地的是新征地农牧民。
2018年12⽉31以前批准征占⽤⼟地的是⽼征地农牧民。
2018年12⽉31⽇以前的被征地农牧民和已享受安置政策的⽔库移民可⾃愿参保,由个⼈⼀次缴纳15年的养⽼保险费。
政府对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牧民按相同基数的15%,⼀次给予15年的缴费补贴。
缴费标准:1、个⼈缴费标准为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活保障标准⽉最低⽣活保障标准是333元,年最低⽣活保障标准是3996元)的35%,⼀次性缴纳15年。
个⼈缴费标准=3996元x35%x15年=20979元2、⽼征地农牧民实⾏分次缴费:2018年12⽉31⽇以前的被征地农牧民和已享受安置政策的⽔库移民有参保意愿,⼀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参保⼈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分层缴费协议。
①可采取⼀次核定分次缴费的办法,参保⼈员年龄距享受养⽼⾦待遇年龄(60周岁)5年以上的,最多分5次缴清。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市财政局关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市财政局关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
会保险缴费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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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文件,要求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了规范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完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补办法,现将其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由于部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因退休、患病治疗等原因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016年沿用以前缴补模式,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先缴后补”,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的70%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其余30%部分个人承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从现在开始抓紧时间按规定以单位形式参保。
从2017年1月起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对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016年,各单位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承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其岗位补贴等实际收入原则上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低于部分,市级单位使用的由市级财政解决,区县单位使用的由区县财政解决。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市财政局
2016年4月5日——结束——。
西宁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指南
西宁灵活就业⼈员职⼯医保参保指南对于西宁灵活就业⼈员职⼯医保参保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灵活就业⼈员参保指南1、办理参保--参保所需资料灵活就业⼈员⾸次参保时须提供持⾝份证原件、养⽼⼿册、⼩⼆⼨照⽚⼀张。
--办理地点按属地原则在市社保医保征缴科及三县社保主管业务科办理参保⼿续。
2、如何缴费新参保的灵活就业⼈员持《西宁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证、⾝份证,在农业银⾏缴纳医疗保险费。
3、如何续保(⼀)已参保的灵活就业⼈员持《西宁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证、⾝份证、医保IC卡,在农业银⾏缴费续保。
(⼆)已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员应在上次缴费截⽌时间6个⽉内续保缴费,如中断缴费超过6个⽉,视为中断新参保,即再次缴费后6个⽉后⽅可享受医保待遇,再次缴费时,只能从当前时间开始参保缴费,中断未缴⽉不能进⾏补缴,缴费⽉数可累计计算。
4、灵活就业⼈员就业期间缴费标准(⼀)各类未办理退休的灵活就业⼈员按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资)的8%或4.2%缴费。
(⼆)退休⼈员不缴费。
(三)⼤病救助基⾦的筹集:在职职⼯每⼈每年40元,退休⼈员每⼈每年60元。
5、到达退休年龄⼈员如何办理医保(⼀)办理退休医保待遇条件1、达到我省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男55周岁,经各级⼈社局已批准退休;2、缴费年限满⼥25年,男30年;3、2015年底前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2016年1⽉1⽇后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4、按规定缴纳退休⼀次性费⽤。
(⼆)所需资料经各级⼈社局批准退休的灵活就业⼈员,须提供退休审批表、⾝份证复印件⼀张、《西宁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证。
(三)办理时间及地点每⽉1⾄30⽇按参保地在市社保医保征缴科及三县社保主管业务科办理。
(四)如何缴纳退休⼀次性费⽤持由市社保医保征缴科及三县社保主管业务科提供的《退休⼈员个⼈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审批表,分别在西宁市及三县农业银⾏各营业⽹点缴费。
青海交灵活就业社保流程
青海交灵活就业社保流程
1.了解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
根据《关于建立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城镇从事临时性、经常性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员。
2.确定参保地区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常住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无常住户籍的,可在主要劳动地参加。
3.办理参保手续
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等相关材料。
4.缴纳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5.享受权益
按规定缴费年限和程序,可以领取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
6.注意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切勿拖延影响自身权益。
如有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整个办理流程需要耐心和细致,工作人员会为您提供详细的咨询和指导。
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能为您的灵活就业生涯保驾护航。
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宁政[2014]175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3【实施日期】2014.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2014〕1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3日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精神,在总结我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决策部署,接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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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十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保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督促企业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审议、监督,并把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评优、个人评模的条件,有权据此予以否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参保、欠费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下列手续:
(一)审批、审核工程项目;
(二)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三)核发卫生许可证、文化许可证;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部门及交通运输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及个体营运手续时,应当查验单位或车主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对于欠费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年检和营运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国有商业银行应当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征缴工作。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予贷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费委托收款凭证后,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划款。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西宁市劳动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三条 缴费单位或个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劳动、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审批、年审协会、学会证照;
(五)办理、年审收费许可证;
(六)审批出国;
(七)户籍、出入境手续;
(八)产品合格证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八条 计划部门应当将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手续时,应当查验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并将查验结果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对于欠缴企业不予审核证照,并督促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00801(颁布时间)
20000801(实施时间)
20071224(失效时间)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文号)
西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2000年8月1日经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三章 征缴保障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在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企业及其职工。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有关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时,应当依法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
第三章 征缴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在办理调动、退休、合同鉴证手续时,对于不依法缴费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5%的市属登记缴费单位进行审计,并将欠费大户列为重点审计对象。
第六条 西宁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西宁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八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