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车物流过程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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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销中心管理制度—————————————★——————————————

商品车物流过程监控暂行管理办法

2012年8月6日发布

MPV市场研究小组

1、目的:

为规范物流运输管理,确保商品车及时、安全的送达销售一线,提高销售终端的产品竞争优势,确保市场资源供应及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营销中心各品牌对物流公司承运商品车的监控管理以及对网络商信息反馈的激励管理。

3、职能职责:

网络管理部:

3.1.1 负责各品牌销售部、物流公司争议事项的协调处理。

3.1.2 负责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并归口管理。

3.1.3 负责各品牌销售部监控信息的汇总、考核。

客户关系部

3.2.1 负责物流运输中质量标准的制定。

3.2.2 负责运输及交接过程中质量问题的责任界定。

3.2.3 负责对生产质量问题与生产工厂进行索赔结算。

财务管理部

3.3.1 负责运输里程及运费结算标准的确定。

3.3.2 负责对物流运输索赔及激励款项的落实、兑现。

综合管理部

3.4.1负责对分公司激励款项的落实、兑现。

各销售分公司:

3.5.1 负责商品车物流过程的监控,将监控信息汇总反馈至网络管理部,并按管理办法对延期送达车辆提出考核意见。

3.5.2 负责督促经销单位及时进行车辆到货回执。

3.5.3 负责结算运费前对车辆交接验收单车辆进行审核。

3.5.4 负责物流公司提车出库及时性的监控、上报工作。

3.5.5 负责协调经销单位与物流公司驾送司机的争议和纠纷。

商品车接收单位

3.6.1 负责商品车的验收工作。

3.6.2 负责如实反馈商品车的运输质量、到货信息等。

物流公司:

3.7.1 负责承运商品车的按时送达工作。

3.7.2 负责对商品车的运输过程进行跟踪调度。

3.7.3 负责配合相关信息的调查取证工作。

3.7.4 负责参照商品车入库复检标准对商品车进行静态外观、工具附件检验。

3.7.5 负责运输问题车辆的善后处理。

3.7.6 负责索赔款项的落实、兑现。

4、管理内容

车辆发运

4.1.1 发车指令下达:

4.1.1.1分公司销售科根据订单下达系统发车指令,不得随意更改发车时间。

4.1.1.2大客户批量发运车辆,分公司销售部门需在实际发车日期前1日通知物流公司,以便组织运力。

4.1.1.3 对于改装车辆,相关分公司要落实具体改装完成时间后向物流公司下达发车指令,以免造成提车时间拖延。

4.1.2 运输时间要求:

4.1.2.1需配载车辆,给予物流公司48小时进行配载。大客户和市场加急车辆,不设48小时的配载时间,物流公司要及时组织运力进行运输。

4.1.2.2 物流公司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将承运车辆完好的送至目的地。

4.1.2.3 车辆应到达时间以国内营销中心与物流公司会签的时间表为准,如系统内时间与时间表不一致的以时间表为准,到货时间以车辆交接验收单上接车单位签署的时间为准。

4.1.2.4物流公司需及时反馈系统内车辆应到达时间与时间表不一致的地方,以便网络管理部能够及时对系统进行维护。

4.1.2.5若运输里程发生变化或新增卸车点,物流公司需与财务管理部和分公司销售部门协商确定里程后报网络管理部,方可进行系统变更。

4.1.3运输方式要求:

4.1.3.1原则上物流公司采用零公里运输方式进行商品车运输。

4.1.3.2物流公司严格按照国内营销中心指定运输方式进行运输,运输方式约定:

✧运输里程在500公里以内,且发车数量在2台以下,可以采取人工驾送;

✧厢车采取人工驾送;

✧4700轴距以上(含4700轴距)必须采取人工驾送。

4.1.3.3人工驾送的区域和条件可动态调整,以国内营销中心销售部门意见为准。

4.1.3.4物流公司和承运人不得私自更改运输方式,并严禁使用商品车配送货物谋取私利。

4.1.4 出库检验

物流公司提车出库时需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分公司销售部门进行问题反馈。

4.1.5 运输过程问题反馈:

4.1.

5.1运输过程中出现事故或其他导致延期的事宜,物流公司应当天向相应分公司销售部门反馈,以便及时进行协调。

4.1.

5.2严禁承运商私自找社会修理厂维修商品车。分公司需在一个工作日内指定维修站进行修理。

车辆交接验收

4.2.1 大客户车辆在送达用户前,应在发车指令内注明“车辆在送达客户前需送到**服务站进行检查”,确保质量完好后方可交付用户。

4.2.2 车辆送达后,接收单位负责进行车辆的吊卸。若送达时间为下午3点以后,可延迟到次日上午10:00前吊卸和交接验收,并且不计入及时性考核。

4.2.3非质量问题经销商拒收,经销商要及时上报分公司销售科,由销售科进行协调处理。

4.2.3.1物流公司发错车,由销售科协调经销商收车或进行调车处理,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及调车费用。若物流公司对处理费用存在异议,可报生产管理部进行仲裁。

4.2.3.2非物流公司原因经销商拒收,由销售科在24小时内协调经销商收车或调车。承运司机原地等待超过一天,国内营销中心对物流公司进行赔付。

4.2.4质量问题经销商拒收,经销商和司机当天到服务站进行车辆鉴定,经销商将鉴定结果报销售科,由分公司服务管理部负责处理,出现争议转客户关系部仲裁,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2个工作日内仍未处理完毕。

4.2.4.1属于生产质量问题:

可在当地服务站修复的,由销售科协调经销商按鉴定的状态签收,由客户关系部协调服务站及时修复车辆,并对工厂进行索赔。

属生产质量需退库的,由销售科协调物流公司将车辆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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