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
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于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范本
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竹草木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出境竹草木的管理。
第三条出境竹草木的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全面保护、可持续利用、协同发展。
第二章出境竹草木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出境竹草木根据其用途和特性可分为竹材、竹制品、竹纤维、草制品、木制品等几类,按照出境目的地的不同,可分为贸易出口、科研出口、文化交流出口等不同类别。
第五条出境竹草木的管理分为出口检验检疫、出境审批和出口监督检查三个环节。
1. 出口检验检疫第六条出境竹草木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检疫,出口前应获取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和相关检验检疫报告。
第七条出境竹草木的检验检疫程序包括进口申报、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具体程序由国家植物检疫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进口申报要求包括申请书、产地证明、货物属性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信息。
第九条检验检疫包括外观质量检查、生物检疫治理、植物检疫等,检验检疫结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竹草木符合出口质量要求。
2. 出境审批第十条出境竹草木需要进行出口审批,出境者应当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出境审批。
第十一条出境审批的具体程序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包括申请材料准备、申请审核、审批结果通知等环节。
第十二条出境审批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信息,并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3. 出口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出口竹草木需要进行出口监督检查,出境者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出口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包括出口信息录入、现场检查、装载检查等环节。
第十五条出境竹草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出口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境竹草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出口竹草木管理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
附件1:
附件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
考核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申请表编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填表说明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清楚。
(三)加﹡的栏目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考核记录*
附件2:
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
厂名及代号(盖章)
编号:
检验检疫人员日期审核日期备注:1、厂检有效期21天; 2、厂检员须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负责;一式三份,第一联
企业留存,第二联监管检验检疫单位留存,第三联随报检单存档。
3、粗线框内由检验检疫机
关填写。
附件3:
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管记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
附件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四、注册登记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 4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 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 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
9.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一)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企业厂区平面图。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体系要求课件
新员工上岗;老员工转岗;不断学习新 知识、新技能、新要求。 2、设备定期保养:规定保养人员、周期、 项目。 3、原料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4、加工工艺合理:工艺流程明确、参数 设定合理(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 关说明等)并获得审批、首件确认后才 批量生产。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设专 人巡查,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按规范操作, 设备有无异常,及时发现问题。
为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境竹木草制品 质量,质检总局全面实施出境竹木草制 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发布了《出境竹 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 则》。在该实施细则的注册登记条件中 第9点明确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包 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 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 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 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等。
(七)厂检员管理制度
1、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厂检员 2、明确厂检员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
职责 3、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检验标准,熟
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4、厂检员有变动,须再次培训
(八)其它要求及相关文件:
1、半成品、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建立半成品、成品检验标准并按标准的 要求及时实施检验。加强产品出口时的 抽查检测。根据企业生产批次、原料使 用情况合理确定抽检比例。必须建立厂 检员签字的成品检验记录。
(6)必要时协助提供输入国(地区)技 术法规和标准。
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把企业 诚信与分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各辖区 检验检疫机构按《木制品和木制家具抽 样方案》(见附件)对敏感原辅材料进 行符合性验证,按各类别的10%抽取样 品,由生产企业委托技术中心检测,检 测结果不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 准的,不得使用,相关产品不得出口。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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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 系要求
n 4、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定期检测有毒
有害物质:初次采购/首次使用时,每
种原辅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机
构的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报告,也可由
企业送检(油漆每种颜色都必须检测,
人造板若材质相同,则可检测一种规
格)。企业的成品在初次出口时也必须
n 2、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包括:记录异常 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分析原因、 采取纠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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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 系要求
n 3、若异常情况导致不合格产品,则对 不合格产品有严格的标识、隔离措施, 尤其是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不合格产品, 必须在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出口。
n 相关文件: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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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 系要求
二、企业出口报检时,应要求贸 易关系人向各辖区检验检疫机构 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
n (1)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 n (2)厂检单; n (3)产品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
和标准的要求的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 件); n (4)CNAS认可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和 阻燃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 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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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 系要求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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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 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 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控制以及溯源管理 为核心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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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范文
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境竹草木的管理,维护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国内竹草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境竹草木是指从我国境内流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竹草木及其制品。
第三条出境竹草木的管理原则是保护优先、合规发展、创新引领、依法管理、分级管理、整体推进。
第四条出境竹草木的管理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竹草木领域的绿色发展。
第五条出境竹草木的管理要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信息共享,提高我国竹草木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六条出境竹草木的管理要注重产业链延伸,推动竹草木资源的加工和利用,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
第七条出境竹草木的管理要注重文化保护和传承,推动竹文化的国际传播,提高我国文化的影响力。
第八条出境竹草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执法力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力度。
第二章出境竹草木的分类和管理第九条出境竹草木按照种类分为:竹材、竹制品、草制品、木材、木制品等。
第十条出境竹草木的管理分为一般管理和特殊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出境竹草木的一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取得出口资格:出境竹草木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出口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二)健全产销关系:出境竹草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与合法的进口方建立健全的产销关系,确保出口竹草木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
(三)监测抽检:对出境竹草木进行监督抽检,保证其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不具备植物病虫害等有害生物。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出境竹草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对于出境竹草木的特殊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经批准才能出口:具有特殊保护价值、文化价值或科研价值的竹草木,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出境。
(二)严格监管措施:对于特殊管理的竹草木,应当加强监管,确保其不会引起国内外的生态和环境安全问题。
(三)加强保护和传承:对于具有文化价值的竹草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和传承,确保其能够被后代子孙继承。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
附件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四、注册登记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 4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 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 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
9.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一)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企业厂区平面图。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要求
新员工上岗;老员工转岗;不断学习新 知识、新技能、新要求。 2、设备定期保养:规定保养人员、周期、 项目。 3、原料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4、加工工艺合理:工艺流程明确、参数 设定合理(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 关说明等)并获得审批、首件确认后才 批量生产。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设专 人巡查,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按规范操作, 设备有无异常,及时发现问题。
国质检动函〔2008〕69号:“企业加强 对出口竹木草制品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 等安全卫生项目的监控力度。对企业使 用的人造板、油漆、胶粘剂、防腐剂、 染色剂等原辅料应要求必须经有资质的 实验室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企业控制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 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具体实施措施:
1、建立原辅料(尤其是敏感原辅料)进 库和使用台帐:企业对原辅材料建立台 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 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并填写 《出口竹木草制品及生产企业原辅材料 使用情况表》。
2、建立法律法规的收集渠道,及时收集最新 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工厂应有产品安全卫生项 目控制标准,包括我国和输往国相关技术法规 及标准。
3、监视和测量装置/计量器具的管理:为保 证工作仪表的准确,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定期检 定或校准。对具备检测能力的工厂,其实验室 的仪器、设备、试剂、人员、环境、标准、方 法等均应能保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的准确。
2、溯源管理能否实现有效溯源:是否建 立原料到产品加工的溯源管理台帐,是 否按批次进行生产加工和管理。建立原 料批以及生产批的溯源制度,每批成品 应知道使用哪些批次的原料,一旦检测 发现问题来源于某批次的原料,则能立 即追溯到该批问题原料是否已用于其它 成品,实现出口产品的可追溯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
附件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四、注册登记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 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 4 —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 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
9.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一)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企业厂区平面图。
出境竹木草制品公司半成品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出境竹木草制品公司半成品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1. 引言出境竹木草制品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生产和出口竹木草制品的企业,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半成品和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公司的质量安全控制制度的相关内容。
2. 产品质量管理2.1 原材料采购•严格选用符合国际环保标准的竹木草材料作为原材料;•与可靠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材料质量的稳定性;•对原材料进行全面检测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公司规定的质量要求。
2.2 生产过程控制•制定标准化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符合公司质量标准;•设立生产工艺流程监控点,对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以及进行异常处理措施;•强调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其具备生产过程控制的能力。
2.3 检验与测试•对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全面的检验和测试,包括外观质量、尺寸精度、结构强度等方面;•使用先进的质检设备和工具,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行隔离处理,并进行问题分析和改进措施。
2.4 数据管理与追溯•建立完整的生产数据管理系统,对每个批次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唯一标识和记录;•实施数据追溯机制,可以追溯到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工艺参数、检验结果等相关信息;•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3. 产品安全管理3.1 安全规范与标准•遵守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符合市场要求;•根据不同市场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安全规范和标准,并将其纳入半成品和成品的生产过程中。
3.2 生产场所卫生与环境•建立健全的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设施清洁、垃圾处理、消毒等方面;•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使用和储存,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关注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3.3 产品安全标识和说明•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清晰的安全标识,方便消费者识别和使用;•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包括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定期进行产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产品安全的意识和知识。
竹木草质量管理.docx
原辅料及半成品或成品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1、目的有效预防因使用有毒不合格油漆、胶水等材料,而导致产品可溶出或挥发性有害元素超标,特制定本程序加以规范。
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生产所需的油漆、胶水等原辅料的采购,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控制。
3、职责采购部负责油漆、胶水等原辅料供应商的评价,选择以及采购控制;质检部负责油漆、胶水等辅料的入厂验收;质检部负责定期对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检验,确保原料安全。
4、管理内容及要求4.1 产品油漆、胶水等原辅材料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由于油漆、胶水对产品的安全构成重要的影响,其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要求:4.1.1 油漆胶水的供应商必须和公司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采购的油漆产品安全技术指标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4.1.2 供应商定期提供原料的安全检测报告,报告必须来自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
不能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的,该供应商生产的原料不得采购。
必要时,公司质检部应主动对其原辅料进行送检。
4.2 油漆、胶水等高风险材料供应商备案公司选择颜色、价格均合理的油漆、胶水等高风险材料供应商后,将供应商名单提交给商检局,有商检局对上述名单中供应商原料进行抽检,送到具有专门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予以备案,如果检测不合格,不得向该供应商进行采购。
公司产品的油漆、胶水等原料必须向那些备案好的供应商购买,更换供应商,应采取另行备案和进行合格供应商评定。
4.3 半成品(或过程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4.3.1 操作员生产时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领料配料,并实施过程控制,随时进行自检,完成作好标识,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
4.3.2 操作员收到上道工序转来的合格品,按工艺文件要求进行确认,合格后转入本道工序生产,不合格则责令工序人员返工返修或淘汰。
4.3.3 检验员根据设计图纸、首件鉴定记录等要求分别在裁切工序、封边工序、排孔工序、安装工序等对产品进行100%例行检验和试验,并分别记录在相应的表格里。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简化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建立以出口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评价为核心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综合采用企业体系评审、生产过程检查和出口抽查等官方验证结果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结果进行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分类管理,以及出境竹木草制品的风险分析和分级。
本管理实施细则所称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
所称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分类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分析指南。
(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开展本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分析,对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和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四、注册登记(一)注册登记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出口竹木草制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2.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3. 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4. 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5.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6.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二)注册登记受理与考核1. 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附件1)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企业厂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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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件:供应商评价准则、原料验收 标准(包括抽样标准) 相关记录: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原 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原 辅材料使用情况表、原辅料出入库记录、 辅材料使用情况表 原料进厂时验收记录、生产原料定期检 查记录、原材料存放期间的防疫措施记 录、样品送检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有毒 有害物质的报告、供应商评价记录及其 档案
相关文件:仓库管理制度、产品批次标 示规定 相关记录:进销台帐、产品标识卡
(四)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1、关注异常情况:如何发现异常?工厂 检验结果、顾客投诉、统计分析、第三 方机构检测不合格等 2、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包括:记录异常 记录异常 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分析原因、 情况 采取纠偏措施
3、若异常情况导致不合格产品,则对 对 不合格产品有严格的标识、隔离措施, 不合格产品有严格的标识、隔离措施, 尤其是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不合格产品, 尤其是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不合格产品, 必须在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出口。 必须在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出口。 相关文件: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相关记录:纠偏措施记录、顾客投诉记 录
相关文件:培训计划、设备保养规程、 加工作业指导书 相关记录:培训记录、加工设备清单、 设备保养记录、关键工序控制记录、巡 检记录
(三)溯源体系。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1、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 堆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标示清晰 划分明显, 划分明显 相对隔离, (品名、数量、到货期/加工期、合格 /不合格),确保帐、卡、物一致。有 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
(二)生产管理制度。
人、机、料、法、环 1、员工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 新员工上岗;老员工转岗;不断学习新 知识、新技能、新要求。 2、设备定期保养 设备定期保养:规定保养人员、周期、 设备定期保养 项目。 3、原料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4、加工工艺合理:工艺流程明确、参数 设定合理(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 关说明等)并获得审批、首件确认后才 批量生产。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设专 人巡查,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按规范操作, 设备有无异常,及时发现问题。 5、环境要求:5S管理
3、建立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油漆、 建立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 建立原材料采购 涂料、胶粘剂、人造板等原辅料进厂进 行必要的有毒有害物质验收和检测验证, 如查验批号、包装、供应商的出厂检验 报告,验证原辅料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 格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4、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定期检测有毒 有害物质:初次采购/首次使用时,每 种原辅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机 构的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报告,也可由 企业送检(油漆每种颜色都必须检测, 人造板若材质相同,则可检测一种规 格)。企业的成品在初次出口时也必须 依据输入国的要求送第三方机构检测有 毒有害物质并将成品检测报告提交当地 检验检疫机构。
1、建立原辅料(尤其是敏感原辅料)进 库和使用台帐:企业对原辅材料建立台 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 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并填写 《出口竹木草制品及生产企业原辅材料 出口竹木草制品及生产企业原辅材料 使用情况表》 使用情况表》。
2、建立原辅料供方的合格评价制度 建立原辅料供方的合格评价制度:对 建立原辅料供方的合格评价制度 供应商进行必要的合格评价,了解供应 商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向供应商索 取相关资料(复印件)并查看原件,包 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C证书(油漆)、第三方机构(CNAS) 的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报告等资质证明 文件。对供应商建立档案。建立评价的 标准并定期再评价。
(五)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对象:已离开工厂的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性质:严重 对策:每年实施一次模拟召回,确保程 序/制度有效 相关文件: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相关记录:召回演习记录
(六)卫生防疫制度
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的防疫制度: 生产加工区域定期清扫,保持整洁卫生; 包装场所是否配备防虫、防鼠、 包装场所是否配备防虫、防鼠、防霉设 施;成品仓库防虫、防鼠、防霉设施是 否完善;定期进行杀虫、杀菌及灭鼠 定期进行杀虫、 定期进行杀虫 杀菌及灭鼠等 防疫工作等等
国质检动函〔2008〕69号:“企业加强 对出口竹木草制品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 等安全卫生项目的监控力度。对企业使 用的人造板、油漆、胶粘剂、防腐剂、 人造板、 人造板 油漆、胶粘剂、防腐剂、 染色剂等原辅料应要求必须经有资质的 染色剂 实验室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企业控制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 有毒有害物质的具体实施措施:
(七)厂检员管理制度
1、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厂检员 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厂检员 2、明确厂检员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 职责 3、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检验标准,熟 熟悉生产工艺、 熟悉生产工艺 检验标准, 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4、厂检员有变动,须再次培训
(八)其它要求及相关文件:
1、半成品、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建立半成品、成品检验标准并按标准的 要求及时实施检验。加强产品出口时的 抽查检测。根据企业生产批次、原料使 用情况合理确定抽检比例。必须建立厂 检员签字的成品检验记录。
促进企业建立保证安全卫生 安全卫生等项目要求 安全卫生 的控制体系,通过加强对原料进厂、生 产加工、储运和出口等全过程安全质量 把关与控制,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 工工艺进行评估,确保生产、加工、存 放等环节符合检验检疫的要求。
(一)、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 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
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出口木 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 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输入国(地区) 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 标准的要求。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 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 甲醛、 甲醛 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 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件”。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要求
《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 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 〔2007〕1011号):“出口木制品及木 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对有毒有害 有毒有害 物质和有害生物控制以及溯源管理为核 心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国质检动函〔2008〕69号《关于进一步 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的通知》:“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以 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和溯源管 理等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企业出口报检时,应要求贸易关 系人向各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 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 (2)厂检单; (3)产品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 和标准的要求的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 件); (4)CNAS认可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和 阻燃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5)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 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出口 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 告; (6)必要时协助提供输入国(地区)技 术法规和标准。
《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 害物质检测的通知》(质检检函〔2003〕 987号) 《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 施检测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4〕 635号)。
为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境竹木草制品 质量,质检总局全面实施出境竹木草制 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发布了《出境竹 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 则》。在该实施细则的注册登记条件中 第9点明确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包 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 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管理制度 卫生防疫制度, 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 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 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 常情况报告制度, 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等。
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把企业 诚信与分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各辖区 检验检疫机构对敏感原辅材料进行符合 性验证,由生产企业委托技术中心检测, 检测结果不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 标准的,不得使用,立法律法规的收集渠道,及时收集最新 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工厂应有产品安全卫生项 目控制标准,包括我国和输往国相关技术法规 及标准。 3、监视和测量装置/计量器具的管理:为保 证工作仪表的准确,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定期检 定或校准。对具备检测能力的工厂,其实验室 的仪器、设备、试剂、人员、环境、标准、方 法等均应能保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的准确。
2、溯源管理能否实现有效溯源:是否建 立原料到产品加工的溯源管理台帐,是 否按批次进行生产加工和管理。建立原 建立原 料批以及生产批的溯源制度, 料批以及生产批的溯源制度,每批成品 应知道使用哪些批次的原料, 应知道使用哪些批次的原料,一旦检测 发现问题来源于某批次的原料,则能立 即追溯到该批问题原料是否已用于其它 成品,实现出口产品的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