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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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5]13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10
【实施日期】2005.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
(2005年8月10日深府[2005]13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将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一)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城市清洁、优美,是贯彻以人为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要求,是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
国际化城市的有力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市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将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下决心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是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实现最优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目标的重要措施。因此,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社会各界及全体市民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及生活实际,积极倡导和开展“垃圾减量”、“垃圾分类”、“垃圾无害化”等活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提高深圳环境卫生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变革和转折时期,正经历着垃圾由末端治理到全面过程控制,由混合收运向分类收运,由单项治理到综合治理,由分散型管理向集约式管理的转变,实现环境卫生水平在全国由单项领先向全面提升的转变,由政府包揽向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转变。进一步深化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是将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推向一个新台阶的关键。市、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加紧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在2010年之前基本完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新体制。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努力实现我市垃圾的减量化,实现垃圾分类收集与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积极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从经济活动的源头减少垃圾特别是工业垃圾的产生量。
生产经营企业要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市贸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进一步明确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并通过合理规划,促进企业间资源合理配置和流通。
市环保、贸工、交通、卫生、教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立信息系统、组织编制技术指南或者手册、设立科研、示范和推广项目等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认真落实有利于清洁生产的经济、技术政策,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帮助企业提高清洁生产的意识;通过设立清洁产品认证和建立优先采购制度,引导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限制采用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生产有毒、有害的产品和包装。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对于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