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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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第三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我行经办支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预售证,一个预售证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凡与我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我行对其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经办支行及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见附件1)。

协议一式六份,经办支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其余三份根据监管项目当地要求分别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经办支行还需将监管协议复印件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备案(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向市分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申请人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经办支行根据监管协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

怀化市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规程

怀化市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规程

怀化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怀化市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怀房发〔2011〕44号局属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结合怀化实际,在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怀化市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怀化市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规程怀化市房产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怀化市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规程构建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升房产服务水平的现实要求。

该系统通过与开发企业及金融机构联网,实现业务跨单位流程化办理,实现房产部门、金融机构、开发企业之间商品房销售、抵押、按揭业务的无缝对接,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按揭、房地产抵押以及抵押注销等房产业务全部纳入平台管理,达到房产部门、金融部门和开发企业之间资源共享和信息共用。

一、主要业务模块及办理要求1、在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启用后,所有商品房期房、现房交易应当通过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网上申办业务。

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发证归档后,系统将自动停止该商品房期房预售的一切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预售许可证、预测与实测户室对照表到指定窗口完成预测户室与实测户室关联操作后,才能办理商品房期房预售转现房交易以及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业务,也只有完成该对接操作后才能办理该栋的现房交易网上操作业务。

2、系统启用后,需办理抵押按揭业务的客户,只有通过“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从网上申办所有银行抵押、按揭业务,窗口单位不再直接受理本市金融机构到受理窗口申办抵押、按揭业务。

3、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当与本市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预售监管资金的收取、使用及管理,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预售项目。

1.3 预售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由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一次性付款等款项。

二、监管账户设立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开设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并报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2.2 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应具备以下功能:(1)接受购房人支付的预售款项;(2)支付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3)接受银行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2.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在售楼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三、预售监管资金收取3.1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售监管资金时,应向购房人开具正规发票。

3.2 预售监管资金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执行。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前、超标准收取预售监管资金。

四、预售监管资金使用4.1 预售监管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支付土地出让金;(2)支付工程款;(3)支付税费;(4)支付其他与项目开发建设相关的费用。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用预售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五、预售监管资金监管5.1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售监管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5.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预售监管资金的使用情况。

5.3 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预售监管资金进行严格监管。

六、违规处理6.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暂停销售、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1)未设立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2)未按规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3)提前、超标准收取预售监管资金;(4)挪用预售监管资金。

6.2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预收款监管操作规程

商品房预收款监管操作规程

商品房预收款监管操作规程商品房预收款监管操作规程市区(开发区)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各商业银行:为加强商品房预收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和分期、一次性付款)等各种款项。

本规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规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申办规程商品房预售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预售人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提交有关材料至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部门,凭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部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通知单》,到预售款监管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手续。

预售人申办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严格按照以下规程办理:1、预售人持以下材料至预售款监管部门申办预售款监管手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通知单》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进度计划表3)、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每月完成工程量清单)(统一格式)4)、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开户证明5)、项目资金情况说明(统一格式)6)、预售项目情况说明(包括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计划、竣工时间、已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及销售价格、销售总金额;项目监理公司简要状况说明)2、预售人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收款监管专用账户,并在帐户印鉴卡上加盖预售款监管部门印鉴后,与预售款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3、预售人持签订好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到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备案证明》。

4、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备案证明》作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_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____》(建房[____]____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品房销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管理机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等各相关主体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的是购房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支付的一定金额,包括购房款、首付款、订金等。

第二章预售资金的存储和监管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专户,并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挪用、冻结或私自处置。

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核对和清点,确保预售资金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购房人提供预售资金的状态和使用情况,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应当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存入不同的商业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的专项使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质量检验等要求进行结算,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给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预售资金的监管报表和公示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报表,对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送。

第十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披露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修正)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修正)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2002年8月1日施行。

根据2019年7月1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等20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或者房价款。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指导、督促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通过市场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相关监管银行,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本辖区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监督管理:(一)运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设立、支出、对账、解除监管等事务;(二)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进行检查;(三)受理购房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四)开展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交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综合查验合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时,监管部门应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共享方式查验有关资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三)规划总平图;(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第八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变更监管账户的,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第九条监管银行要按照监管协议的内容,指派专人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预售资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项目签约现场应安装专用POS机,方便购房业主。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样本(二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样本(二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样本一、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自身名称及《商品房预售证》记载的项目名称设立专用存款账户,企业名称须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的银行签章名称也须与资金账户名称相符。

二、预售资金监管的变更如需变更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须取得原监管银行及工程监理单位的同意,然后向预售许可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解除原有监管协议,同时签订新的监管协议,确保原资金账户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账户,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在申请变更期间,该项目的网上预售将暂停。

三、预售资金的收存1.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在预售商品房时,应要求购房者直接将预付的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

2. 购房者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贷款银行应直接将贷款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3. 分期或其他方式支付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中需明确付款次数、金额和时间,确保按约定将款项存入资金账户。

四、预售资金的使用1.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并分次向监管银行申请,用款计划应根据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2.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专项用于相关工程建设。

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未给出)的预售资金需按监管协议进行监管,以确保工程的进行。

3. 开发商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需提供相应材料,如施工进度证明、采购合同、设计费用证明等。

4. 监管银行在以下情况下不予办理用款手续:收款信息与合同不符、账户余额不足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五、资金账户的管理1. 监管银行应每月提供预售资金的收支情况对账单,明确资金用途。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每月规定日期前,将工程进度及对账单报送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工程建设中如需超出用款计划,开发商需提供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监管银行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3. 若发生退款,开发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者账户信息,监管银行审核后将款项退回购房者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三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我行经办支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预售证,一个预售证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凡与我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我行对其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经办支行及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见附件1)。

协议一式六份,经办支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其余三份根据监管项目当地要求分别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经办支行还需将监管协议复印件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备案(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向市分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申请人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经办支行根据监管协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王宏2024年10月2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0件政府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用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设立、支出、对账、解除监管等事务办理,并与相关监管银行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修改为“并依法通过市场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相关监管银行,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结合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管理”修改为“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设立、支出、对账、解除监管等事务”。

(三)第六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一)第四条作如下修改: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款中的“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配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其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环节中所筹集的购房人预付款项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这是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滥用资金,确保购房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下面将详细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其业务流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1.银行存管方式:房地产开发商与指定的银行签订存款监管协议,购房人的预付款直接汇入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由银行对款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银行会定期向购房人出具资金监管报告,以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2.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监管方式:在银行存管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提供监管担保。

即购房人的预付款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同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保函,担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

3.公共存管方式: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负责监管,购房人的预付款存入指定的公共存管账户,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对款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共存管方式相对独立,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1.开发商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开发商在银行或政府指定的存管机构开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

2.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的使用和退还条件等。

3.购房人缴纳预付款:购房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和时间缴纳预付款,将款项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

4.银行或监管机构监督资金使用:银行或监管机构会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不被挪用。

5.资金监管报告:银行或监管机构定期向购房人提供资金监管报告,明确资金流转情况,确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

6.完工验收:商品房竣工后,购房人进行验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7.办理产权证书:购房人完成验收后,由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确保购房人合法享有房产权益。

8.退还预付款:若购房人不符合约定条件,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将根据协议约定退还购房人的预付款。

以上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的简要介绍。

通过严格的资金监管,可以防止开发商滥用购房人的预付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手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手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手册一、前言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维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推出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本手册旨在为操作人员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

二、系统概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是基于统一电子政务平台,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实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系统具有安全的监管体系、业务的扩展性和基于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特点。

三、操作流程1. 登录系统操作人员需要使用统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首次登录时,系统将自动跳转到用户信息页面,操作人员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工号、联系方式等,并提交。

2. 监管账户管理操作人员可以查看和管理所有监管账户的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户类型、开户银行、账户状态等。

操作人员可以对账户进行查询、冻结、解冻、删除等操作。

3. 入账管理操作人员可以对预售资金的入账进行实时监控。

每笔入账都会自动生成一条记录,记录包括入账时间、入账金额、入账方式、入账账户等信息。

操作人员可以对入账记录进行查询、导出等操作。

4. 出账管理操作人员可以对预售资金的出账进行实时监控。

每笔出账都会自动生成一条记录,记录包括出账时间、出账金额、出账方式、出账账户等信息。

操作人员可以对出账记录进行查询、导出等操作。

5. 对账管理操作人员可以对预售资金的入账和出账进行实时对账。

系统会自动生成对账记录,记录包括对账时间、对账结果、对账账户等信息。

操作人员可以对对账记录进行查询、导出等操作。

6. 报表管理操作人员可以生成各种报表,包括入账报表、出账报表、对账报表等。

报表可以按照日期、账户、项目等进行筛选和排序。

操作人员可以对报表进行查询、导出等操作。

四、系统安全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操作人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操作人员必须使用统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不得泄露登录信息。

2. 操作人员不得将系统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确保账号的安全性。

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合理、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购房者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一项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加强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安全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不被挪用、占用、侵用。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保证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资金监管第五条银行应当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资金实力和合法经营资格。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当由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设立,由银行负责管理。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银行提交必要的预售资金监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规划书、预售合同等。

第八条银行应当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定期核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对预售资金的动态监控,确保其使用符合预售房合同的约定要求,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预售资金进行市场化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银行要求,及时将预售资金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预售资金的入账和出账手续,并及时对账。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对预售资金的出账用途进行审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售房合同的约定要求。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使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四章监管责任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诚信运营,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使用预售资金,并接受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

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四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办理预售许可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房价款。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止。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该预售许可项目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支付以上建设资金后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偿还该监管项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选择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就同一个批准预售的项目按幢或多幢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监管机构与监管银行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监管。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三方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预售项目的建筑面积和套数;(五)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合同;(二)建筑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三)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四)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五)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六)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七)监管前项目付款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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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三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我行经办支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预售证,一个预售证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凡与我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我行对其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经办支行及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见附件1)。

协议一式六份,经办支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其余三份根据监管项目当地要求分别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经办支行还需将监管协议复印件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备案(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向市分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申请人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经办支行根据监管协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

公司业务2.0系统已实现预分配资金账号功能。

客户按照账户预分配需提交的材料提供开户资料、填写申请书,前台柜员操作【200102本币结算账户开户(基本客户)】交易,事项种类选择“0-账号预分配”,账户性质选择“09-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预分配的账号不能发生资金结算,不需要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我行申请开立监管资金专用账户。

前台柜员审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留存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将原预分配的账号转开户。

前台柜员操作【200102本币结算账户开户(基本客户)】交易,事项种类选择“2-预分配转开户”,账户性质选择“09-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存款类别选择“10000363房地产业活期存款”,是否支取现金选择“否”,通兑方式选择“0-不通兑”,其他要素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账户开户后应及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开立的监管资金专用账户账户不得开通专业版网银(可开通查询版),不得支取现金。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网点应将预分配的账号进行预分配撤销。

第八条账户开立后两个工作日,经办支行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报送给市分行零售信贷部),由市分行统一将监管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若当地人行要求报送县级人民银行的从其规定;此项资料报备为实物资料报送,不同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网点柜员应当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批复证明,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运营操作流程:(一)客户将需要监管的资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银行根据客户要求将需要监管的资金转入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开户行办理入账手续后,回单原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经理应及时获取账户流水明细,登记《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附件2)。

1.购房人若为我行客户,需填写转账支票/转账凭单或通过网上银行系统直接转账至资金账户,进账单/转账凭单上应填明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进账金额及付款人名称、转出账号等内容,同时在空白处注明“支付×××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

2.购房人直接到我行公司业务网点进行现金交款的,需填写现金交款单,现金交款单上需填明监管账户名称、账号、购房人(交款人)名称、款项来源、金额,款项来源栏注明“支付×××(购房人)购买的×××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

3.购房人通过同城、大小额从他行账户直接转账至资金账户的,则必须在转账凭证的用途中注明“支付×××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

4.购房人通过开放商pos刷卡入账的,需由开发商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明细,信息包含日期、购房人、金额。

5.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放款行直接划入资金户内,用途需写明“购房人(交款人)×××支付×××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对方行未写明购房人(交款人)名称的,需由开放商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明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为我行授信客户,分别实行不同的预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我行公司信贷授信客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附件3),并提交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其他有效的资金支付证明,该授信客户主办客户经理、市分行公司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市分行分管行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交开户网点,网点柜员核对客户提供的支付凭证(转账支票、电汇单等)与申请书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金额是否一致,一致后办理划款手续,划款完成后由客户经理登记《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在每月初5日内将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以及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我行公司信贷授信客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附件4),并提交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其他有效的资金支付证明,经办支行主办客户经理签署意见交支行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市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市分行分管行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交开户网点,网点柜员核对客户提供的支付凭证(转账支票、电汇单等)与申请书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金额是否一致,一致后办理划款手续,划款完成后由客户经理登记《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在每月初5日内将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零售信贷部。

(三)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附件5)。

经过经办支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网点办理退款。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我行应当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我行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市分行公司部汇总《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后,按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我行提出资金账户撤销申请。

经审批同意后(参照预售资金账户支付审批流程),由网点柜员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基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与我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必须做到我行信贷资金封闭运行,严格监管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回笼资金的使用,确保预售资金账户余额大于供应链融资余额,及时偿还供应链融资。

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浙邮银发〔2012〕3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2.《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转入、转出台账》3.《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适用我行授信客户)4.《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适用我行非授信客户)5.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附件1:浙房 市预监( ) 号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示范文本)甲方: (银行机构)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坐落位置: ,土地证证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万元,其中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

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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