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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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案例(一)

一、事故简述

2016年4月30日16时许,涂料工人卫某在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博鳌亚洲湾马六甲项目5号楼门厅外墙涂料粉刷工程(二标段)工地作业时,不慎从约四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后脑勺先着地,卫某的安全帽因未系上扣系滚落在一边,没有有效的对卫某的头部起到保护作用。

事发后,一起干工的工友陈清第一时间查看卫某伤情,当时卫某已经昏迷,但还有生命迹象,同时报了120、110,后经琼海市人民医院120抢救无效,17时20分宣布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涂料工人卫某未按高空作业的规程操作,没有系安全带以及戴安全帽没有系安全扣系;

2.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工地现场脚手架未满铺脚手板。

(二)间接原因

1.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不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监理单位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虽下达监理通知单,但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进行整改,而是默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3.业主单位海南博鳌卡森置业有限公司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事故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市规建局对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建议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

2.建议琼海市规建局对监理单位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业主单位卡森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行业教育通报。

3.海南博鳌卡森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包涂料装饰工程给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公司,建议市规建局依法作出处罚。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卫某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本人已经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对于项目管理不

严、监督不力,没有督促检查该涂料装饰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案例(二)

一、事故简介

2006年1月16日,湖北省襄樊市某下水道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沟槽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46万元。

事发当日,该施工人员正在进行下水道沟槽挖土施工时(沟底深度4~4.5 m),沟壁突然坍塌,1人被埋。正在附近作业的13名马上围到事发地点扒土抢救被埋者。数分钟后沟壁发生二次坍塌,将参与抢救的6人掩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员、项目委托负责人等3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监理单位法人等8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吊销执业资格、

暂停执业资格1年、罚款等行政处罚或留党察看、记过等党纪、政纪处分;建设、施工、和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分别受到罚款、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在沟槽开挖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设置边坡,经对事故现场勘查,施工坡度比例仅为1:0.12,远未达到原设计1:1的要求;施工堆土未按规范要求堆放,堆土平均高度达3 m 左右,且堆土距槽边没有留出安全距离,导致槽壁上部荷载过大,进一步造成沟槽壁土方失稳,引发坍塌。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在尚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工程建设。在工程变更后(原设计下水道管底深度为1.7~2 m,修改后管底深度为4~4.5 m),未按规定送有关部门审查,仅以会议形式提出要求,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建设单位和招标办对招标条件审查把关不严。施工单位负责人在既不是法人,也没有受法人委托的情况下参加投标。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办作为业务管理部门,在该项工程的招标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3)施工单位违规施工,救援不力,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缺失。事故地点开挖深度达4 m多,是该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施工单位却没有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刚发生时,受到伤害只有1人。与后来发生大面积坍塌、事态扩大之间间隔约8分钟,却没有组织好现场施救工作。现场人员缺乏培训,不具备相关救援知识,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态扩大,致使最终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4)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授权无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担任现场监理工程师,导致现场监理不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未能对上述安全隐患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整改或停工,未尽到监理职责。尤其严重的是,事发时现场监理员居然不在现场,完全失去了监理作用。

三、事故教训

1.该工程建设、施工、对于下水道管底深度由1.7~2 m修改为4~

4.5 m这一重大变更缺乏安全敏感性,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尤其是施工单位在未按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留置坡度和堆土的情况下,又未采取槽壁支护措施,从而酿成大祸。

2.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排水管沟槽槽壁坍塌,将一名现场人员埋压人沟底后,施工人员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导致现场无组织施救,因救援不当而导致事态扩大、后果加重,这再次充分证明了救援预案和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3.未严格履行职责,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对于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隐患,如工程更改设计,下水道沟渠挖深达4 m多而未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土方堆放时未与沟沿留出足够的安全间距等,均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4.由于建设单位和招标办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严,导致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中标。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基建程序,未经许可而开工,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四、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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