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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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规范》的通知深建规〔2012〕2号各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龙岗分中心,各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频繁换人等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频繁换人等违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深建规〔200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任命项目经理(即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同)时,同一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按下列规则计算:(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可以视为一个工程;(二)若干工程打包招标时,所需项目经理的数量原则上应当按照被打包招标工程的数量进行配置。

被打包招标的多个工程位于5公里范围内的,可以适当减少项目经理的数量,但不得少于打包招标工程数量的一半。

第四条项目经理任职的起算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一)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二)对于直接发包工程,起算时间为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三)对于分包工程,起算时间为分包合同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四)对于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介入监督的直接发包的工程,起算时间为经批准提前介入监督之日;(五)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的,有关外地工程也应当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起算时间为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的时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1.02•【字号】深建质安[2013]310号•【施行日期】2013.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深建质安〔2013〕310号)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检测中心,各预拌混凝土单位,各有关单位:为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杜绝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分工。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按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所在地域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新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区(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配合进行监督检测。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新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二、检查频率。

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应对辖区内每个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开展不少于一次随机检查,检查应以不告知的突击检查方式进行,确保检查质量。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对各区(新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一次督查。

三、检查内容。

抽查企业原材料进场检验情况和检验记录,抽查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情况和检验记录;同时应按《预拌混凝土及原材料监督检测抽样表》(附件1)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及原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四、违规查处。

一是对使用一项或以上不合格混凝土原材料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对混凝土试件28天抗压强度不满足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一年内再次发现以上行为的,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吊销资质证书。

二是试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发现使用不合格混凝土原材料一次或混凝土试件28天抗压强度不满足要求的,直接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吊销资质证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深建质安[2013]305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建质安〔2013〕305号)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的通知》(深府办〔2013〕19号)有关部署,我局制定了《全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郭晓宁,电话:8378805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3年11月6日全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的通知》(深府办〔2013〕19号)有关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经过三年的努力,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扬尘污染控制和监管水平;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排放;推进全市燃气管网和加气站建设;加大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宣传力度,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为我市建设绿色宜居生态文明示范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由李廷忠局长任组长,段衡金副局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和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处、燃气监管处、物业监管处,市安监站,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具体负责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应参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都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办法》已经2022年5月26日局第6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日成都市商品房网签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合同,包含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第二章网签备案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拟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完成合同条款内容拟定;(二)签章确认。

深圳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人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领域人员包括:(一)劳务工人;(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四)现场专业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第四条实名制管理,是指在施工现场,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人员信息,核验人员身份,记录从业人员的劳动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过程、考核及工资发放等信息,实现建筑工地的组织化管理、人员素养提升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用工主体为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

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劳务用工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市、区公安机关及辖区派出所负责建筑工地治安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工地生活区插排使用规范

工地生活区插排使用规范

工地生活区插排使用规范前海管理局,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根据《2019年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整治系列行动工作方案》(深建质安〔2019〕4号)安排,现将2019年第四季度施工安全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以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为目标,狠抓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高支模等危大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全面落实《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以进一步落实企业责任为目标,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重点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季节特点和安全生产形势,四季度重点开展以下整治:(一)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

特别是要针对秋冬季火灾易发特点,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管理,尤其是电气焊、切割、防水材料的热熔以及有限、密闭空间的动火作业;严格施工现场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临时用电管理,尤其是生活区用电、用气、用火管理,坚决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严控火灾事故发生。

同时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进行重点整治:1、工人宿舍按要求配置USB插座,严禁使用220伏用电插座;2、电焊作业必须设置“接火斗”等专用焊渣收集装置的;3、施工现场安全网燃烧性能符合要求、办公区或生活区板房所用材料燃烧性能满足A级要求。

(二)基坑(高边坡)、暗挖工程专项整治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工程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台账化管理,定期检查、评议监测数据,强化过程安全管控;各监督机构要对新建一级基坑或周边环境复杂基坑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重点抽查,强化源头安全管控。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导引第三章地方标准第四章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五章标准的区域融合和国际化第六章标准的实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标准化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及工程经济有关标准,纳入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电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公共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建设工程实现安全可靠、生态宜居、绿色低碳、循环高效。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工作重大事项,将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统筹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三)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四)统筹管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成住建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8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全力遏制装修改造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住建局牵头制定《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现联合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8月9日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的质量和安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合法建筑或取得所有权(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建筑工地消防火灾发生,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2〕75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附件: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做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依法监督为手段,全面排查和消除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建筑工地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状况稳定。

二、组织领导成立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建设局段衡金副局长任组长,局机关质安处、法规处、建管处,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质安处。

三、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修缮翻新及进入装饰装修阶段的工程等。

(二)专项整治内容。

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情况进行整治,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是否已于近期开展了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划分消防责任区,明确消防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任务;3.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各个施工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基础工程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内部装修阶段)不同的火灾隐患特点,落实消防工作措施;4.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是否将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作业区按有关规定严格分开;5.施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的焊接、切割作业是否符合防火要求;6.临时宿舍用电是否存在乱拉乱接,生活照明是否采用安全电压;食堂、厨房等存在明火的场所是否进行重点管理,专人负责;7.施工现场的模板、油漆、防水涂料、氧气瓶、乙炔瓶、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使用和储存是否符合安全要求;8.施工现场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以及电气设备检修、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漏电诱发火灾;9.施工现场是否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给水管道、蓄水池、消防器材布置是否合理,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无阻;10.建筑电工及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接受了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11.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施工消防的特点,对施工作业人员专门开展加强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的培训教育,并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演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深建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3月29日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房屋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牵头对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广安府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登记、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城管(综合)执法、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落实联审工作机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大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大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造价站,市检测中心,市建筑科技促进中心,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各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巩固“三打两建”工作成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我局于11月1日至11月16日期间,组织开展了全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大检查共组织了17个检查组。

每个检查组由市(区)主管部门1名处级领导担任组长,针对“百日行动”和“异地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合同等方面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建筑材料进行监督抽检。

市局领导对综合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了督查。

大检查共抽查工程85项,其中保障性住房项目27项,占检查总数的32%,市管项目53个,占检查总数的62%。

本次检查共发出执法文书49份,其中责令整改通知书32份,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5份,不良行为认定书12份。

总计对30个项目发出整改(停工整改)通知书,占检查总项目的35%,其中保障性住房项目7个,占保障性住房检查总数的25%。

总计37份整改通知书中,施工单位25份,监理单位5份,其他单位7份。

本次检查中,在每一个检查工地抽检了一组建筑材料,材料类别包括钢筋、电缆、电线导管、防水材料等,大部分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个别工地钢筋重量偏差不合格,防水材料不合格。

大检查针对现场违规使用袋装水泥拌制砂浆;框架结构受力钢筋未按规定使用带“E”钢筋等问题对12个项目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深基坑、燃气管道坍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深基坑、燃气管道坍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深基坑、燃气管道坍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1.02•【字号】深建质安[2013]307号•【施行日期】2013.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深基坑、燃气管道坍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深建质安〔2013〕307号)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管道燃气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面坍塌事故防范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0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深基坑、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防范地面坍塌事故,我局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3月间,开展深基坑、燃气管道坍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组织对全市所有在建建筑深基坑工程进行一次排查治理,排查治理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参加。

市、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对排查治理情况以及基坑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排查治理,此项工作由各管道燃气企业负责。

二、排查内容在建建筑深基坑工程排查包括,深基坑工程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行为、实物质量安全情况、监测检测情况共27项内容。

(详见附件1)地下燃气管道排查主要包括,燃气管道可能造成的地面坍塌安全隐患及对燃气管道周边的可能引发地面坍塌,从而影响管线安全的隐患。

三、排查结果处理(一)排查发现有基坑暴露时间超过设计期限、基坑结构明显变形或裂缝、基坑内涌水涌泥等情形的(详见附件1),建设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基坑结构安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基坑进行加固补强。

(二)排查发现有工程勘察前未按要求对相邻设施现状进行调查、勘察报告不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等情形的(详见附件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资质单位对深基坑影响范围地下空洞及相邻设施状况进行探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转发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转发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转发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转发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局、新区城建局,宝安区建设局、住宅局,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检测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3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除《通知》要求的检查内容外,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以下两项检查内容:1.建材质量情况,重点检查钢筋、预拌混凝土以及混凝土所用砂、石、水泥、外加剂、掺合料等主要建筑材料质量。

2.保障性安居工程样板引路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工作分自查及整改、执法检查及督查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及整改阶段(4月10日~4月17日)各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参建各方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施工现场每一部位、每一环节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点。

对排查出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登记建档。

(二)执法检查及督查阶段(4月18日~4月30日)1.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检测中心通过巡查、抽查、抽检等方式对所监管项目的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我局组织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检测中心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执法检查工作。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青建管字[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时间跨度:自工程获得施工许可证开始,至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长住建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158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城乡建设局(住建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为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进一步明晰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理顺层级管理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和简政放权原则,完善我市城区住房和建设行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制。

经研究,决定将调整后的《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一、明确职权范围的基本原则1、充分对接的原则。

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3号)的内容,与区城乡建设、住房等工作职责相衔接。

2、认真完善的原则。

充分考虑各区住房和建设管理的具体现状和承受能力,对市、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具体性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全面覆盖。

3、同步授权的原则。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所附属的相应条件同步进行明确,以确定设计与施工、质量与安全、住房与物业等管理职能上的一致性。

4、责权相随的原则。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促使各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区建设管理工作职权范围(一)勘察设计市场职权范围1、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工程,以及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工程;2、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3、雨花区、开福区在以下范围内先行试点:(1)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生活(产)安置房工程中单体类型为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商业和居住建筑以及配套的学校、幼儿园;低(多)层住宅;(2)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村建设的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建筑项目;(3)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园区内的小型工业厂房;(4)行政区域范围内上述条款(1)-(3)项目中的挡土墙和基坑支护建设项目。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长住建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长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长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现将《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7月6日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项目设计第三章项目发包第四章生产运输第五章项目施工第六章项目销售第七章项目验收第八章附则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房屋建筑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装配式建筑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应范围内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建设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管理的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管理的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管理的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京建发〔2019〕165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管理的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建发〔2019〕165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发挥监管执法效能,提高质量安全风险和隐患整体管控能力,通过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指标模型,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管理的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指标设置本通知所称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是指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各类管理对象已经存在的风险(既有风险)和即将面临的风险(可能风险)的总和。

综合管理能力风险重点考量施工安全风险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定确定风险大小。

(一)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指标模型为评定各类管理对象的综合管理能力风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管理职能和现有管理资源情况确定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指标模型(详见附件)。

各类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指标模型中,结合实际分别设定重点指标和一般指标,重点指标针对情节较严重、影响较恶劣的情形设定。

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

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

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篇: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为顺利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考评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建施工项目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到2015年底,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全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与考评工作。

三、考评对象、内容(一)考评对象在市、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考评内容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南》落实情况;2、“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3、远程视频监控措施落实情况;4、扬尘整治措施工作开展情况;5、“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情况;6、其他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考评等级及评定(一)考评等级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优良。

(二)考评评定1、不合格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评定等级为“不合格”:(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2)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3)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4)在建项目被责令停工整改,未停工整改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5)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市、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或以上停工整改的;(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月自评分平均在70分以下的;(7)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建设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我委开发建设了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ygl.gzcc.gov.cn),定于2018年9月5日正式启用系统。

现就系统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一、填报信息(一)企业填报信息。

1.填报信息主体。

(1)在本市工商登记为法人单位,且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法人为单位统一填报;(2)不在本市工商登记为法人单位但在本市登记了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分支机构为单位统一填报;(3)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

2.填报信息内容。

(1)企业注册。

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系统上线后有新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当通过互联网在系统注册。

(2)填报信息。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系统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年度经营信息等内容。

其中,在本市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填报本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及外省市的所有在管项目;不在本市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但在本市登记了分支机构,填报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在管项目。

该项工作应当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是系统上线后有新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系统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建项目信息等内容。

(3)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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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以及《市编办关于落实部分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调整意见的通知》(深编办函﹝2014﹞409号)的精神,推动规范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管理权限下放后各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通信、电子等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

二、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聘用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执业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职称的工程技术、施工类人员、劳务类人员,这些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其它企业;(三)具备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办公场所、生产场地和资本条件;(四)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近一年内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以及按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深建规[2012]6号)的有关规定,未被列入红色信用等级的。

各项资质的具体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以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一)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一份)3、企业章程(原件一份);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明、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8、企业自有办公场所的房地产证或经备案的租赁合同(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相同)。

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复印件一份);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社保凭证(复印件各一份);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学历证明、身份证及社保凭证(复印件各一份);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的职业技能证、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四条规定。

(三)申请资质证书延续的,除需提供上述第(一)、(二)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以及符合各专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资料(列为第三册工程业绩材料):1、工程合同(复印件一份);2、施工许可证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4、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企业法律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除按照第(一)、(二)项准备资料外,还需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113号令)、《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有关要求,提供下列资料: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3、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4、投资方拟派出董事长、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5、经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6、法规、规章等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113号令)、《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

(六)对于主项为建筑业企业二级(不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发生变更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5、涉及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6、涉及股权变更需要办理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需按照上述第(二)项要求提供人员资料册。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注:1.企业需要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需附带提交深圳市人才大市场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核验证明)以及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表。

2.不再使用三级项目经理证、三级项目经理培训证及临时建造师证,资质标准中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核定由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包括持有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人员)代替。

企业新申请三级资质获准许可后,应凭准予许可决定书去办理所用建造师的注册或转注册手续,注册或转注册成功后,凭建造师注册证、建造师注册公示文件、准予许可决定书打印资质证书。

企业增项申请三级资质所用的建造师务必已经注册到本企业。

3.企业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4.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

5.提供人员社保清单证明需将企业员工社保清单中含有此人姓名的部分用A4纸复印下来,并在复印件上把此人姓名用彩笔标示出来。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第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三条规定;《关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348号);《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

六、申请表格企业申请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需要登录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填报企业信息,生成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依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字[2009]38号)。

七、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网上核查、书面审查、做出决定三个步骤:(一)网上核查在受理企业申请资料的过程中,通过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核对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凡是网上资料填报不全、网上申请资料与书面申请资料不符、网上人员与其他企业重复的,不予受理申请资料。

(二)书面审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企业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对企业提供的人员社保,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书面审查结论。

(三)做出决定对于审查合格的企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打印资质证书;对于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办理新申请、增项、延期、重新核定资质等业务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不计在内)内做出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一、申请受理及决定机关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建局)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十三、行政审批备案管理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建局)应当每季度将行政审批事项结果上报至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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