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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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最新)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情况确认书。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4号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管委会第91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2月16日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辖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创新创业等产业发展以及品牌建设的资金。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下设子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管委会的相关规定,确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产业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园区管委会和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和管理,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一)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及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推进品牌战略;(二)支持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检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入;(三)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等配套工程,发展循环经济;(四)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五)支持营销结算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设、电子商务、会展等生活服务业项目;(六)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改制上市;(七)支持两江新区重点项目及其产业链配套项目的贴息,支持优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八)用于对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九)用于管委会批准的标准厂房和产业楼宇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十)其他符合两江新区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项目。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两江新区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委发﹝2016﹞7号)规定,原重庆北部新区予以撤销,对两江新区管理体制进行优化调整。

为了加强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新区法治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管委会对原两江新区、原北部新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等3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责任部门公文字号1管委会办公室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14﹞115号2经济运行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37号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08]51号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15号5关于加强两江集团政府投融资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渝两江管发〔2011〕270号6建管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修改后的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40号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措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53号8两江新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发〔2011〕166号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机动车清洗(美容)场所管理办法重庆北部新区机动车清洗(美容)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116号10财政局重庆北部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08]71号1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49号1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0号13社发局北部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的渝新委办发﹝2013﹞14号14社会保障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80号1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92号1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06号1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429号1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22号1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9号2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602号21重庆市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重庆市北部新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0〕165号2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困难残疾人大额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2〕92号2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45号2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603号2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以农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65号2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低保人员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48号2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和谐社区工作争先创优活动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07号2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维护农民工利益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渝新委发[2009]65号29政务中心两江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发〔2013〕5号30纪检组重庆北部新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严格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规定渝新委发〔2008〕207号31重庆北部新区造价咨询专家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新委办发〔2009〕57号32环保分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北部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渝新委发〔2009〕229号33国土分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综合整治房屋修缮类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27号34市场监管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57号3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质量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发〔2011〕169号3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发〔2011〕137号3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质量强区和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渝两江管发〔2014〕7号38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直管区微型科技型企业创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渝两江管发〔2014〕49号——结束——。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30
•【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施行日期】2017.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新区派出机构: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现决定对《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等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本通知印发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3•【字号】渝府发[2001]111号•【施行日期】200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1]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1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一、调整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600平方公里)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内的区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其他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每3至4年调整一次,形成调整制度,逐步到位。

二、使用范围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越权审批减免。

本决定自2001年11月14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住建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二)初步设计批复;(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两江新区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服务办法

两江新区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服务办法

两江新区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管理,优化收费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费制”是指建设单位在报建审批过程中,对涉及的在施工许可之前的相关费用,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集中缴纳的便捷服务方式。

第三条两江新区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应按照“统一标准,低限预收,办结决算”的原则一次性集中收取。

有关审批窗口在办理项目审批时不得将前期有关缴费事项作为前置审核条件。

第四条两江新区政务中心建管窗口负责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并出具“一费制”收费清单;财政窗口负责核算费用,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政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一费制”实施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实行建设项目“一费制”的范围是向两江新区政务中心报建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条“一费制”收费的内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详见附件)。

第三章流程和标准第七条“一费制”缴费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建设单位到建管窗口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管窗口受理审核后,出具收费告知函和“一费制”收费清单。

(三)建设单位凭“一费制”收费清单到财政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可通过三种方式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

1. 转账。

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开户银行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缴款人,缴款人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财政窗口领取额第四联。

2. 现金缴款。

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收款银行缴款,收款银行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缴款人,缴款人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财政窗口领取第四联。

3. POS刷卡。

缴款人在财政窗口刷POS机缴款后,财政窗口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第四联加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章”后退缴款人。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重庆两江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社会事业配套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章征收范围及管理第一条凡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即:鱼复工业园区涉及的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工业园区涉及的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高新园区涉及的水土镇、复兴镇等7个镇街,重庆保税港区公司、市江北嘴投资集团、重庆悦来投资集团在两江新区范围内开发管理的区域;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的果园港和寸滩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征收用于两江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社会事业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是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两江新区建管局”)负责。

第四条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由两江新区建管局会同两江新区财政局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两江新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征收程序和标准第六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第七条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城市建设配套费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城市建设配套费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指重庆市政府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管理和征收工作而出台的相关规定。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城市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供应,实现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向土地出让人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配套用途。

由于城市建设配套费是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因此征收管理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供应。

根据办法规定,重庆市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监管和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法律、法规。

此外,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还应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征收办法和收费标准,确保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公正、合理、透明。

为了确保征收管理的公正、透明,该办法还规定了以下几点:一、开展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应该在土地出让程序的公示告知中明确标明,告知范围应该包括出让人、承受人以及各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拒绝和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三、加强财务监管。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城市建设配套费收支管理制度,规范收费、监督运用,防止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滥用。

总之,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进入了规范化、透明化、公正化的阶段。

这注定会对重庆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和有序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为城市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供应提供有力支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04
•【字号】渝府发[2013]51号
•【施行日期】2013.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13〕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龙兴镇、石船镇、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水土镇、复兴镇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

在此之前,已向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并已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项目,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每平方米290元)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5]5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9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1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

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
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0年6月29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元以上44.28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2023年)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2023年)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6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8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胡衡华2023年12月29日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高标准建设重庆两江新区(以下简称两江新区),加快两江新区开发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两江新区应当发挥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协同作用,加快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打造成为内陆开放门户和重庆智慧之城,努力成为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和高品质生活示范区。

第四条两江新区应当遵循改革创新、开放引领、先行先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民生导向、绿色发展,加强数字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两江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两江新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产业创新发展、扩大对外开放、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二)组织编制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三)统筹规划两江新区的产业布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在两江新区范围内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六)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以下简称直管区)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等工作;(七)负责两江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重庆市配套费收费办法(2010年)

重庆市配套费收费办法(2010年)

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服务指南

城市建设配套费服务指南

城市建设配套费服务指南一、事项简况(一)适用范围:主城九区范围(除两江新区外)内建设项目配套费手续办理(二)承办机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三)办理方式:、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号窗口提交材料申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核算办理(四)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不涉及减免缓的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办理结果:《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及附件(七)结果送达:现场领取(八)咨询电话:(九)监督投诉电话:二、办理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号)及渝府发[]号、渝办[]号及渝财建[]号、渝府办发[]号、渝府发[]号、渝府发[]号、渝府发[]号、渝府发[]号、渝府办[]号等文件。

三、申报材料(验原件收盖章的复印件和格式的扫描件,所有材料均用纸)(一)基本材料(不涉及减免事项)、城市建设配套费审批意见书(样表由建设单位自行上网在重庆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号窗口下载打印、按要求填写盖公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含附表);、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确认书或直接发包确认书;(二)涉及减免事项所需材料、上述基本材料;、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初步设计批文;、相关减免缓依据材料:()改扩建工程类: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拆除房屋产权证和国土证复印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证明、房屋拆除面积申报表(网上下载、填报、盖章)。

()危旧房改造工程类:市城乡建委危旧房改造工程批文、危旧房改造项目拆除面积申报表(网上下载、填报、盖章)、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证明等。

()危旧改安置房类:市城乡建委危旧改安置房确认批文。

()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类:市级主管部门有关廉租房和公租房项目的认定批文及依据材料。

()医疗机构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高新技术类: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批文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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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重庆两江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社会事业配套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章征收范围及管理
第一条凡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即:鱼复工业园区涉及的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工业园区涉及的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高新园区涉及的水土镇、复兴镇等7个镇街,重庆保税港区公司、市江北嘴投资集团、重庆悦来投资集团在两江新区范围内开发管理的区域;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的果园港和寸滩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征收用于两江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社会事业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是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两江新区建管局”)负责。

第四条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由两江新区建管局会同两江新区财政局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两江新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征收程序和标准
第六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第七条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按照主城区Ⅰ档,即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

第九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 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 初步设计批复;
3. 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十二条配套费征收具体流程为:两江新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审核接件→两江新区建管局核算并开具收费通知书
→两江新区财政局开具《非税一般收入缴款书》→建设单位完成缴费→两江新区建管局开具办理配套费证明书。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

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

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
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章减免项目和优惠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1. 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 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3. 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4.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5. 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6. 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范围内的物流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用房);
7. 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范围内的笔记本电脑产业的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用房)。

第十八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1. 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2. 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3. 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按“先征收后扶持”方式,在主体工程按期竣工后,同时足额缴纳项目相关税费,对其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用房)部分,可在计提专项资金后,以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方式予以支持:
1.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直接免缴配套费的产业项目之外的其他工业项目的生产性用房;
2.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明确予以扶持的供销售和出租的标准厂房。

第二十条入驻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的企业,原集团公司在其原驻地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新公司在
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内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生产性用房的配套费可予以缓缴,最长缓缴期限为3年。

如上述企业在缓缴期内通过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经管委会审批,可免缴企业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用房)的配套费;如上述企业未能在缓缴期内通过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应追缴相应配套费。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签订投资协议前,应由产业招商部门会同建管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研究,严格把关,合理确定扶持的范围及幅度,并报管委会批准。

各招商部门在签订招商合同时,均需遵从此原则。

其他特殊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享受优惠扶持的,须经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先征收后扶持”征收事项由两江新区建管局、财政局按规定工作流程办理;扶持事项由两江新区建管局会同两江新区财政局计提专项资金后,报管委会审批执行。

两江新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两江新区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市政道路、综合管网等专项基础设施建设,提取比例由财政局会同建管局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和两江新区建设需求确定,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两次缴纳。

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四条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两江新区建管局按照规定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事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入驻企业不遵守《投资协议》实施建设的,或违反《投资协议》相关约定的,应降低直至取消配套费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因企业自身原因,逾期开、竣工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享受的配套费扶持政策减半执行;逾期开、竣工超过6个月(含)的,企业享受的配套费扶持政策全部取消。

对已享受扶持政策的,应向企业进行追缴相应配套费,同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并要求企业按《投资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按《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2. 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3. 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两江新区管委会出台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免缴、减缴规定及程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两江新区建管局负责解释。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申报表
渝两江配套〔20 〕号
附件资料:1、立项批文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招投标情况
确认书;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5、减免、缓缴证明材料。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
建设配套费“先征收后扶持”申报表
附件资料:符合“先征收后扶持”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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