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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渝林规范〔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规范〔2023〕4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局党组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2023年2月27日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管理第三章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第四章森林资源培育与经营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依法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林木种苗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Chongqing public welfare forest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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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2、篇章2: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和利用文档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公益林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公益林的利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益林划定与评估第一节公益林划定第一条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等公益功能而设立和保护的森林资源。

第二条公益林划定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在科学评估和专业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节公益林评估第三条公益林评估是指对公益林资源的功能性、保护价值、面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

第四条公益林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益林保护与恢复第一节公益林保护第五条公益林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公益林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第六条公益林保护应当加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建立公益林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节公益林恢复与重建第七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是指对已破坏或退化的公益林进行修复和重建,恢复其生态功能。

第八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修复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技术手段。

第四章公益林利用与管理第一节公益林利用第九条公益林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

第十条公益林利用应当依法办事,取得相应的审批和批准手续。

第二节公益林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日常巡察和监管。

第十二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公益林管理办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公益林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对于已划定的公益林,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公益林评估。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nd of docu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森林资源【发文字号】渝府发[2002]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1.18【实施日期】2002.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5号2002年1月18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有效地管护森林资源,努力改善全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对本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重点生态保护区(即禁伐区)和一般生态保护区(即限伐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等森林资源(以下简称森林资源)进行管护,以及对其林下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的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林业部门具体主管,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村民组织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确保森林资源管护最佳效果的前提下,要打破国有、集体、个体权属界限和行政区划界限,实行集中连片、有效管护的政策。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大力倡导社会各界投入森林资源管护活动。

积极推行个体承包、合伙承包、业主承包等管护承包责任制。

林地承包者优先拥有管护承包权。

鼓励社会各界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的管护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之间、政府与所属林业主管部门之间、乡镇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与承包人之间应认真落实管护责任制,并要依法签订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或合同),严格兑现补助和奖惩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与承包人员签订的森林资源管护合同期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简版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简版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益林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二、公益林的确定和划定2.1 公益林的确定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重庆市公益林的确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植被分布、生态环境状况等;- 进行实地调查和勘察,确定可能成为公益林的区域;-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和生态保护的需要,确定公益林的范围。

2.2 公益林的划定公益林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优先保护生态功能好、植物物种多样性高、水源涵养能力强的区域作为公益林;- 多样性原则:保护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包括山地公益林、湿地公益林等;- 区域连续原则:尽量保持公益林内部的连续性,避免人为活动破坏生态环境。

三、公益林的管理3.1 管理机构重庆市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公益林的规划和管理方案;- 负责公益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和监管;- 开展公益林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3.2 管理措施为有效管理和保护公益林资源,可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公益林的使用规范,明确各类活动的限制;- 加强对公益林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定期进行生态环境评估,监测公益林的植被变化和生物多样性。

3.3 培训和教育为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文明素质,可以开展公益林的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公益林的参观和考察活动,让公众了解公益林的重要性;- 开展公益林的环境教育课程,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认识;- 发放宣传资料,提供公益林管理的相关知识。

四、监督和执法4.1 监督机构设立监督机构,监督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公益林管理机构的履职情况;- 接受公众对公益林管理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定期对公益林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和个人:《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关于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的通知》渝文审〔2015〕7号),现印发你们并在市林业局网站上发布,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将《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转报本级人民政府知悉。

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重庆市林业局2015年3月2日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林地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用途管制、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地保护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林地分级保护第六条划分林地保护等级。

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重庆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将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四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渝府办发〔2014〕169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赋予广大林农群众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保障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功能为主线,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和优化森林资源结构为目标,坚持保护、发展、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并重,坚持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二)基本原则。

依法采伐,规范管理;简化程序,高效便民;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放宽人工林、商品林、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

严格国有公益林和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采伐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

商品林采伐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按龄级控制采伐类型和方式。

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限额执行期内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

经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短周期人工工业原料林,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并编制采伐限额。

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中的国家级公益林,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强化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建立公开透明的采伐指标分配机制。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4
【摘要】《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1-4)
【关键词】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令;会议通;公益林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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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重庆市公益林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所有公益林的管理,包括公益林的设立、保护、利用等方面。

第三条公益林是指依法划定、保护、经营和利用的具有生态、环境、水源等长期综合利益或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森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公益林的设立,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

第六条公益林的设立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透明。

第七条公益林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性。

经过合法手续,并得到批准。

(二)实用性。

公益林应当具有具体的生态、环境、水源等功能,或者具有显著的历史文化遗产价值。

(三)合理性。

公益林的设立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三章保护第八条公益林的保护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公益林保护制度。

制定公益林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监督治理等制度,确保公益林的保护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二)划定保护范围。

根据公益林的实际情况,划定公益林保护范围,保护公益林的生态、环境、水源等功能,以及文化历史遗产价值。

(三)禁止破坏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林木、破坏地貌、破坏生境、占用土地等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第四章利用第九条公益林的利用按照以下要求:(一)确保公益林利用与保护相协调。

公益林的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等功能的前提下进行。

(二)制定合理的利用计划。

根据公益林的实际情况和利用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公益林利用计划。

(三)开展旅游、休闲等活动。

可以在公益林内开展旅游、休闲等活动,但应当有合理的规划和控制,并保证对公益林的影响最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公益林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渝林规范〔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林业局2020年第2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就规范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信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切实当好生态卫士,依规、有序、从严开展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推动全市公益林规模、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工作原则公益林调整与纠错是指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调出补进和纠错修正。

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调出指由国家级公益林调整为地方公益林或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补进指由地方公益林或商品林调整为国家级公益林。

地方公益林调出指由地方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地方公益林补进指由商品林调整为地方公益林。

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纠错修正是指对在公益林区划落界过程中出现的公益林区划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区位错误、程序错误等)情况予以修正。

公益林调整与纠错遵循以下原则:(一)严管调出。

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查处整改到位的公益林严禁调出。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益林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保护植被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公益林的管理,包括公益林的划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

第二章公益林的划定第三条公益林是指重庆市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需要,在山地、丘陵、河谷等地区划定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的森林地。

第四条划定公益林应当依据生态环境的特点和地形地貌,科学确定公益林的范围,并在地图上明确标注。

第三章公益林的保护第五条保护公益林,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开发活动,禁止破坏植被、砍伐树木等行为。

第六条公益林的保护应当加强火灾防范,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加强火源的监管。

第四章公益林的管理第七条建立公益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制定公益林的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权限、责任和程序,加强对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公益林的利用第九条公益林的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公益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鼓励开展公益林的旅游开发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需遵守保护公益林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公益林,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定不适用。

第十三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欢迎遵守执行!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以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渝林政法[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3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3 年11 月5 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3〕43 号)并予公布,《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于2013 年11 月5 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3〕44 号)并予公布。

现将2 个规范性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重庆市林业局2013年11月7日附件1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推动我市林木良种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良种选育和推广能力,在林木良种生产中能够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林木良种基地。

第三条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包括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种质资源收集库、子代测定林、试验示范林、良种培育圃。

第四条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申请、确定、建设与管理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市级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由市林木种苗站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精编范文】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范文word版 (6页)

【精编范文】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范文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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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划定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区域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原则上应当划定为地方公益林:(一)长江、乌江、嘉陵江及其一、二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内和重要支流源头汇水区内的林地;(二)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汇水区内的林地;(三)城市和中心城镇周边以及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的林地;(五)自然保护区的林地;(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的林地;(七)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文化遗产地内的林地;(八)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九)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十)其他重要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林地经营单位经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可以将边远交错的林地与相邻单位的林地或其他土地相互调换。

调换国有林地的,应取得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林地调换单位凭调换协议书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含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业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和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变更的相关工作;(五)对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国有林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六)监督检查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解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公益林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公益林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公益林管理办法公益林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林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并已划定界限,专供公民间共同利用且因其生态环境、水源涵养等特殊功能而受到特殊保护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的管理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水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益林的管理办法,提升公益林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利用。

2. 公益林的定义和分类2.1 定义:公益林是指由国家依法划定范围并分期实施各项管理措施,供社会公众集体利用和管理的森林资源。

2.2 分类: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用途,可将其分为生态保护类公益林、水源涵养类公益林、科考科研类公益林等。

3. 公益林管理的原则3.1 法律法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2 生态保护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保护公益林内的物种、生境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3.3 公众参与原则:通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增强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提高公益林管理的效果。

3.4 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均衡发展。

4. 公益林管理的主要内容4.1 制定管理规划: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特点,制定公益林管理规划,明确管理目标和措施,以指导具体的管理工作。

4.2 界定管理范围:对公益林进行界限划定,明确公益林的边界,并建立边界标志,以确保公益林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4.3 综合治理和保护: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护公益林内的生态系统完整性,修复和改善受损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维持。

4.4 合理利用资源:科学规划和利用公益林资源,制定合理的林业经营计划,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5 完善监测和监管机制:建立公益林资源的监测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公益林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5. 公众参与和沟通机制5.1 成立公众参与机构:设立公众参与机构,组织公众参与活动,促进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5.2 提供信息透明:公开公益林管理规划和措施,及时发布公益林管理信息,满足公众对公益林管理的知情要求。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渝林政法[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08〕1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市林业规划设计院、市林木种苗站、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07]48号)并予公布。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重点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实施细则》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林业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并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重庆市林业局报告实施和监督情况。

第四条经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报原批准机关确定。

第五条严格控制征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林地。

确需要征占用的,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第六条禁止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脂、狩猎、毁林开垦、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

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挖林木、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6、拆除林地上其它附着物的,按有关规定补偿。
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的调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占用、征用的林地和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费,必须全部交付被占用、征用林地的经营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个人所有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交付给本人;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
(一)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在区县范围内的,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集体林地的权属争议,在乡范围内的,由乡人民政府调处,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乡与乡在区县范围内的,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跨区县的林地权属争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占用、征用的林地上需伐除的林木,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伐除的林木,依法归权属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贯彻执行林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护林地,同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进行斗争,作出较大贡献的;
第五条 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渝林规范〔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规范〔2024〕3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林业局2023年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2024年3月4日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式、区域、类型与期限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公共利益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场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特许经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46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合川区、永川区、璧山区和云阳县共9个区县内的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是指国有林场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授权或委托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运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获得收益,并向国有林场支付特许经营使用费或履行基础设施代建、服务购买代付等约定义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08【实施日期】2001.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7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0月8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林地经营单位经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可以将边远交错的林地与相邻单位的林地或其他土地相互调换。

调换协议书,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

“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修筑临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造成水土流失。

用后的林地,应当限期由用地单位或个人造林恢复;难以恢复的,应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或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异地造林。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建设以及乡(民族乡、镇)建设或兴办公益事业,应当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

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3101【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第177号【发布日期】2001-10-08【生效日期】1998-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含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业用地。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第五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和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变更的相关工作;〔五〕对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国有林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六〕监督检查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解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七条第七条在林地保护和利用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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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划定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区域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原则上应当划定为地方公益林:(一)长江、乌江、嘉陵江及其一、二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内和重要支流源头汇水区内的林地;(二)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汇水区内的林地;(三)城市和中心城镇周边以及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的林地;(五)自然保护区的林地;(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的林地;(七)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文化遗产地内的林地;(八)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九)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十)其他重要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地方公益林的具体划定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国家级公益林,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划定地方公益林。

公益林划定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对非国有林,应当与林权权利人充分协商,并征得同意;对国有林,涉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划定成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地方公益林划定成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公益林划定成果经核准后,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林权权利人将公益林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

公益林划定后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加强公益林的保护。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保护协议,载明四至界限、面积、保护措施等内容。

保护协议的格式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给予生态效益补偿,对国有林场管理的公益林给予管护补助。

第十三条公益林划定成果经核准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核准公布。

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可以补充申报地方公益林。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已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可以调出地方公益林。

第十四条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补进、调出地方公益林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公益林区设置护林设施,加强公益林保护;督促有公益林的基层单位建立护林制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

第十六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林标牌,标明公益林的地点、范围、面积、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牌。

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林地。

确需占用、征收公益林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级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以外,可以对地方公益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益林的安全防范,依法查处盗伐滥伐、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挖、毁林开垦等破坏公益林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公益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原则,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指导实施,将公益林建设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公益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实施。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可以通过依法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非国有林地的经营权,建设和发展公益林。

第二十五条对公益林中的疏林地、火烧迹地、采伐迹地和宜林地,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

第二十六条对公益林中的低效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低效林改造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通过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结合的措施,建成树种结构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林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区划调整、动态变化、管护效果等情况。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公益林定期定点生态状况监测。

第二十八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公益林资源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公益林资源数据档案。

第二十九条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以及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途。

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监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牌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经营活动造成公益林毁坏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公益林森林经营方案的;(二)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三)违法审批占用、征收公益林的;(四)擅自改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途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公益林损毁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和利用1、经营和利用的目的: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不破坏原有是我农林生态群落的前提下,达到生态和经济双赢。

2、经营和利用的原则:坚持森林可持续经营和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上,只对一半生态公益林区采取经营和利用措施。

3、经营内容:对现有林和合格的新成林进行经营管理直到森林与林木更新,主要分为管护、抚育、改造和更新等。

4、利用途径:(1)、积极鼓励与生态公益林主导功能密切的利用方式,如科学考察、定位观察、试验研究、科普教育、种质标本采集、生态旅游、物种与遗传基因保存和自然遗产留存等。

(2)、有条件地允许利用林下多种资源进行非木质资源开发。

(3)、严格控制对公益林的采伐更新,严格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抚育和改造活动。

5、对公益林的利用以及公益林区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同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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