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11.08•【文号】林资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事先一次性告知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
坚持服务站点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作用,积极为林农采伐办证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办理林农的采伐审批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村(组)一级设立林木采伐受理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开通林木采伐手机APP系统,实现林农“足不出户”即可申请采伐;进一步拓展林木采伐在线申请、办理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告知承诺书要列明采伐技术和伐后更新的要求、承诺事项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尽快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具体办法和权责规定,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3•【文号】林策发〔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7〕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的清理原则,我局决定废止《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等2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2017年11月13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2.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3.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1995〕133号)4.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5.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6.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7.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9.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10.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1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12.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13.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18.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2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22.国家林业局公告(委托上海市林业局实施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14〕102号)25.国家林业局公告(支持上海自贸区的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编制和优化市县乡三级
编制和优化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和优化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1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编制和优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工作推进,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完善“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运行规范、程序严密、全程公开、监督有力、服务便捷,为我市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按照统一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标准,依法依规编制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并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
坚持权责一致。
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梳理、明晰、确认市、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行政权力基础上,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强化行政权力监督。
坚持高效便民。
针对当前行政权力运行耗时长、盖章多、中介多、收费多、材料多等关键环节,简化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方便社会公众办事。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保密和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事项外,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应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2017 年底前,按照市、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权责清单,高标准、高品质、高效能完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 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和优化工作,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压缩裁量空间,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实现全市行政权力“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上下对应”,并做到与自治区部门办事流程有效衔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商品林停伐试点和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落界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商品林停伐试点和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落界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商品林停伐试点和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落界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局直属自然保护区,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为进一步了解全区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协议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进一步推进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落界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请列入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协议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的设区市组织填报补助资金兑付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2018年12月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局林政处邮箱:*****************。
二、请各设区市组织填报汇总国有权属自治区级公益林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18年12月5日前报送到自治区林业局林政处邮箱*****************。
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局直属自然保护区及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直接发送至邮箱。
三、2018年广西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果近期将由我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并向国家林草局申报后公布。
各地如有符合国家级区划界定条件但尚未纳入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公益林的,可予以补进,于2018年12月8日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落界和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桂林政发〔2017〕22号)成果材料要求将数据提交到*******************。
联系人:张雨、梁波,联系方式:************、6783255,150****0326、188****9880。
附件:1. 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停伐试点补助资金兑付情况统计表(略)2. 国有权属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基本情况统计表(略)2018年11月29日。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桂政办发[2000]109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9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林业厅改为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由自治区供销社承担的竹林产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2.将原自治区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3.将原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1.将财务关系由原自治区林业厅管理、人事关系由地市县管理的森工企业的管理职能,交给相关地市县管理。
2.将原自治区林业厅社会保险所划归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三)取消的职能1.指导和协调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2.协调林业企业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3.编制林业中等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6年4月25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2.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3.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5.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6.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9.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1.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2.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2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25.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26.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2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2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3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31.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32.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3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3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35.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36.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3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3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号4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5〕160号)41.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7号——结束——。
广西伐区调查设计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探讨
伐区调查设计是指在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前,为满足林木采伐作业需要而进行针对森林资源、立地条件等开展的调查设计工作,主要涉及林分蓄积量和出材量的调查[1]。
伐区调查设计是开展林木采伐的基础,是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证的必要条件,也是当前精确控制采伐限额使用、控制林木采伐数量和材积的重要手段[2]。
科学合理地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工作,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是确保森林资源在不被过度破坏的情况下满足作业要求的重要保障[3]。
近年来,随着林业产业的不断发展,森林覆盖面积有所扩大的同时,林木需求量和采伐量也日益增多,造成森林资源短缺;不合理地进行林木采伐,势必会影响森林的面积和质量。
为避免出现过度采伐的情况,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工作尤为重要。
目前,采伐调查设计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潜在问题会影响调查设计成果的准确性,导致调查设计结果出现偏差。
对此,笔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为例,深入了解分析广西伐区调查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对策,以期提高伐区调查设计的整体水平,进而促进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1广西林业发展现状广西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自然条件非常优越,气候温和,降水充沛,中部和南部以丘陵平原为主,东部和西南部以低山丘陵为主,西北部和北部山势高峻。
全区土地面积约23.67万km 2,物种多样,森林资源丰富,是我国南方重点林区和全国林业大区。
近年来,广西持续保持领先的资源优势、生态优势和产业优势,科学推进林业发展。
2022年,全区实现连续15年年均完成植树造林20万hm 2以上目标,森林面积达1486.7万hm 2,森林覆盖率达62.56%,其中人工林面积约893.3万hm 2,居全国第一位,约占全国的10%。
全区活立木蓄积量9.9亿m 3,木材年产量达3900万m 3,全国超40%的木材来自广西。
人造板产量超6900万m 3,约占全国的20%,拥有2000多家规模以上木材加工企业,实现近3000亿元的木材加工产业产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林业采伐作业设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林业采伐作业设计服务收
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04.26
•【字号】桂价费函〔2017〕118号
•【施行日期】2017.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林业采伐作业设计服务收费有关
问题的复函
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林业采伐作业设计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柳价报〔201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柳江区林业采伐作业设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5〕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桂价费〔2015〕111号)有关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我区林业采伐作业设计服务费不属于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确定。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主动接受税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社会的监督。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2017年4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为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机制,提高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效果,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经2017年第1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6日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国有林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国有林场范围内国有林地、森林、林木等国有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
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有关县林业局,厅各处室站,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2018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全区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正式启动。
为做好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成立组织机构,落实整治责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综合整治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部门的职责。
一是各市、有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自治区林业厅的做法,尽快成立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国有林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内部有关科股、森林公安责任。
我厅林场处牵头并负责督促指导区直林场的综合整治工作,林政处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国有林场的综合整治工作,森林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
各市、有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分工要以是否有利于行使林地管理权利、有利于被侵占林地回收、有利于提高综合整治效率来确定牵头部门及部门职责。
二是各市、有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沟通汇报,争取尽快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国有林场人员组成的综合整治工作队,立即开展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区直林场要选派精兵强将加入综合整治工作队,主动配合相关市县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三是各市、有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自治区做法,尽快提出建立市县级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报同级政府审批,明确联席会议制度组成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工作要求,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综合整治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桂政办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实际,在试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我区从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转变、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发〔2008〕10号、桂发〔2009〕2号文件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18-广西森林法实施条例-实用word文档 (2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西森林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管理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第四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按照森林的主要用途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牷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收取、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全面地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稳定和扩大林地面积。
第九条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林地使用权:(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林业生产。
林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因安置移民生产需要依法将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开垦为耕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转用手续,并向原林木所有者支付林木补偿费。
广西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广西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的管理,保障林木种苗质量,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的种子和苗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木种苗管理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建设,提高林木种苗的生产和供应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苗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林木种苗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养,提高林木种苗的生产和使用水平。
第二章种苗生产第七条林木种苗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种苗质量。
第八条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
申请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设施;(二)具有相应的林木种苗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不得生产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林木种苗。
第十二条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和保存种苗生产记录,记录包括种子来源、生产过程、质量检测结果等内容。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林场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doc
一、受理单位:合浦县林业局二、申请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三、应交材料: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所有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采伐申请表。
采伐国有土地上的林木提交国有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提交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二)林木权属证明。
采伐国有土地上的林木,应当提交林木权属证明;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应当提交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没有林权证书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证明林木权属的有效材料。
(说明:没有林权证的,提供有司法部门确认的林木买卖(承包)合同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三)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桂林政发〔2013〕17号)要求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材料。
申请采伐林地上的毛竹,应提交(一)、(二)两项规定材料。
二、特殊情况的林木采伐(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规定:1.征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提交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还应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3.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还应提交退耕还林验收报告。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 1 -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
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技术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第二章区划管理第六条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界定成果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准,由国家林业局公布,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
广西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广西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广西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关于林木采伐的技术和管理规定。
该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林木采伐的许可与批准、审批程序:规定了林木采伐的申请、审批和许可流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林木采伐的时间限制:规定了林木采伐的时间范围,确保采
伐活动不超过规定的时间,以保护林木资源的恢复和生态环境。
3.林木采伐的技术要求:明确了采伐人员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采伐过程中安全和效率。
4.林木采伐的限额管理:规定了林木采伐的限额,确保林木资
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5.林木采伐的环境保护措施:要求采伐单位在采伐过程中采取
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6.林木采伐的监督与管理:规定了相关部门对林木采伐活动的
监督与管理要求,确保采伐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广西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管理,保护林木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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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
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第十一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
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采伐的林木蓄积占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二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在本级和本部门政府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自治区“一服务两公开”基层信息化平台、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集体部分的森林采伐限额结余情况。
结余情况应每月更新一次。
第三章伐区调查设计管理第十三条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
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执行,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批准的,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主伐年龄执行。
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按高于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2个龄级执行。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年龄,按照相应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不受林龄约束。
第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分为一般伐区调查设计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连片3公顷(含3公顷)以上的伐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中的速生桉、速生相思、大叶栎面积连片7公顷(含7公顷)以上的伐区,采用一般伐区调查设计。
连片3公顷以下的伐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中的速生桉、速生相思、大叶栎连片7公顷以下的伐区和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采用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伐区调查设计应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
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五条一般用材林连片皆伐最大面积不超过20公顷。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皆伐面积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
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更新连片皆伐面积最大不超过3公顷。
第十六条伐区调查设计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伐区调查设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本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伐区调查设计。
第十八条伐区调查设计方法和精度要求,应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
第四章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第十九条采伐林木和林地上的毛竹,应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以下权限核发:(一)中央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设区市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三)自治区和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四)集体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五)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的采伐,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对应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飞地、插花地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林地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如双方政府对飞地、插花地的行政管理有协定的,按协定执行;(六)受委托核发采伐许可证机关,不得再行委托。
第二十一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所有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采伐申请表。
采伐国有土地上的林木提交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提交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
(二)林木权属证明。
采伐国有土地上的林木,应提交林木权属证明;采伐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没有林权证书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证明林木权属的有效材料。
(三)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材料。
征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提交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还应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还应提交退耕还林验收报告;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林木的采伐,还应提交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采伐林地上的毛竹,应提交(一)、(二)两项规定材料。
申请采伐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受理林木采伐单位:(一)采伐中央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应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采伐设区市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应向所在设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采伐县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应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二)更新采伐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采伐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应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四)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应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五)采伐飞地、插花地林地上的林木,应向林地林木所在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或执行双方政府的协定。
第二十三条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林木,年发证采伐蓄积总量不得超过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二)严禁跨年度发证或超越规定权限发证;(三)实行一小班一张证,不得多地一证;(四)采伐证上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漏填、涂改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林木权属不清或有争议;(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四)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六)法律法规禁止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从受理之日起,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负责管理。
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联保存期为两年,期满后可由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负责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发证人员应取得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岗位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档案。
当年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和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报告,须于次年1月底前,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铁路、公路、城镇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直接报送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采伐作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批准的采伐伐区,要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
其他单位和个人经批准的采伐伐区,由林木所有者负责采伐作业管理。
伐区验收管理制度由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制定。
第三十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伐区调查设计进行采伐,严禁异地、超范围、超蓄积量采伐。
(二)采伐蓄积量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应当停止采伐。
因伐区设计误差导致实际采伐蓄积大于伐区设计蓄积的,林木所有者确需继续采伐的,应当及时报经原发证机关核准后方可继续采伐。
原发证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对原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变更,重新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在皆伐伐区范围内,发现有非设计采伐的树种,不得采伐。
确需采伐的,必须及时报经原发证机关核准。
(四)采伐作业应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因故未能完成采伐作业的,应及时报原发证机关注销采伐许可证,并按实际采伐量重新核发新证。
对未采伐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重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林木所有者必须严格履行凭证采伐的法定义务,安排人员加强采伐作业的日常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负责。
第三十二条实施皆伐的伐区,林地经营者必须在采伐后的次年年底前完成迹地更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