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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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森林采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森林采伐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保护为主;(二)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三)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四)严格监管,依法行政。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采伐活动,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伐申请书;(二)森林资源权属证明;(三)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颁发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采伐管理第七条采伐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采伐类型、数量、时间和地点进行采伐;(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三)采伐后及时进行更新造林,恢复森林资源。

第八条禁止以下行为:(一)无证采伐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二)在禁伐区、生态脆弱区和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采伐;(三)采伐名木古树、珍稀树木和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林木;(四)采用破坏性采伐方式。

第四章更新造林第九条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伐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更新造林。

第十条更新造林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技术规程,确保造林质量和成效。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采伐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森林采伐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伐的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采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采伐管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林业生态系统,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使森林资源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并适用于各种单位、个人开展林木采伐和林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采伐、经营的监管和管理,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对采伐木材的来源、采伐数量、采伐年限和采伐区域、采伐方式等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采伐制度,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保障林木采伐权利的行使,并加强林木采伐资源的质量监控。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下名词定义如下:一、林木采伐:指采伐林木,包括采伐天然林、人工林和其他林木。

二、采伐批准证: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林木采伐许可机构颁发的开展林木采伐管理活动的准许证书。

第二章采伐资质第六条采伐权人应当依法申请采伐批准证,经审核并获得批准后,在证明所许可的范围和区域内开展林木采伐活动。

第七条采伐权人未取得采伐批准证,擅自采伐林木情况下,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采伐的林产品,对采伐权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采伐资质。

第八条采伐权人在采伐活动中应当依法采伐,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和期限、采伐数量、采伐方式以及采伐对象等要求,保障林木采伐活动的合法性。

第三章采伐管理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采伐权人依法取得批准证后的采伐活动进行监管,并可以对违法采伐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在采伐天然林、优质林、特别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州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必须经过相关有关部门批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发放采伐批准证。

第十一条采伐林木活动中,不得采伐未成熟的树、留种树、维护和保护林木生长等相关的要求,保障林木采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将采伐权人开展采伐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未经批准的采伐行为予以制止、处罚,并进行追究行政责任等。

安全采伐的有关规定(3篇)

安全采伐的有关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采伐作为林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生态环境的稳定。

为加强林业采伐管理,保障采伐作业安全,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林业施工单位。

三、采伐许可制度1. 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伐林木。

2.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内容包括采伐单位或个人、采伐地点、采伐树种、采伐数量、采伐方式、采伐期限等。

3. 采伐单位或个人在采伐前,应当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报送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采伐作业安全1. 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采伐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采伐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 采伐作业现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和管理采伐作业安全。

5. 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严禁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采伐作业;(2)严禁在夜间进行高空、高坡、陡峭地段采伐作业;(3)严禁酒后、疲劳作业;(4)严禁在采伐作业现场吸烟、用火;(5)严禁擅自改变采伐设计,超量采伐;(6)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具、设备;(7)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采伐作业。

五、采伐作业技术要求1. 采伐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林业行业标准,确保林木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2. 采伐作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采伐成熟、过熟、濒危、病弱、低产林木;(2)采伐强度应与森林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和木材市场需求相适应;(3)采伐作业应当遵循“伐大留小、伐密留稀、伐劣留优”的原则;(4)采伐作业应当注意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采伐管理办法

采伐管理办法

采伐管理办法采伐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采伐是指为了得到木材等可利用的植物资源而砍伐树木的行为。

为了避免过度采伐导致森林资源枯竭与生态环境破坏,采伐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采伐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目的、范围、程序等。

二、目的制定采伐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采伐行为,控制砍伐数量和方式,保持森林的生态平衡,避免过度开发,减少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

三、范围采伐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林地的采伐活动,包括天然森林、人工林、毛竹林等各类林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对于涉及到的采伐者、行政监管机构、监测评估单位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四、程序1. 采伐计划编制:在进行采伐前,采伐者应提交采伐计划,包括砍伐区域、砍伐数量、砍伐方式等详细信息,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 采伐管理措施:在实施采伐过程中,采伐者应执行合理的采伐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采伐活动的安全、高效和环保。

3. 采伐监测评估:采伐结束后,应及时进行采伐效果的监测评估,评估林木资源的损失情况、砍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 采伐报告备案:采伐结束后,采伐者需向相关部门提交采伐报告,并对采伐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备案,以备查验。

五、管理责任1. 采伐者责任:采伐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障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行政监管部门责任:行政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伐活动符合相关规定,惩处违规行为,并维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3. 监测评估单位责任:监测评估单位应及时对采伐活动的效果进行监测评估,提供专业的评估报告,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总结采伐管理办法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通过合理制定采伐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采伐行为,防止过度砍伐,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希望各相关方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实施采伐管理办法,共同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林木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采伐许可管理(一)采伐申请1. 采伐单位或个人在采伐前,应向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交采伐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采伐方案。

2. 采伐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采伐资质或者委托有具备采伐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采伐手续。

3. 采伐申请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并承担其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法律责任。

(二)审批程序1. 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批准期限的,可以延长不超过10日。

2. 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采伐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告知采伐单位或个人应按采伐许可证核定的时间和面积采伐,不得超限、超面;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3. 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单位、采伐地点、采伐面积、采伐树种、采伐时间、采伐方式等内容。

(三)审批标准1. 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当地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安全、经济合理的采伐方案,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面积和时间进行采伐。

2. 不得采伐林业禁止砍伐树种、禁止采伐的年限未到树木等保护对象,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伐有林地和其他禁止采伐的林地。

3. 采伐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采伐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四)采伐监督管理1. 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伐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采伐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采伐。

2. 对采伐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违法建筑、出售采伐的木材等违法行为,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对于超面积、超限期和超标准采伐林木的行为,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伐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采伐,追究法律责任,并责令恢复原始森林。

关于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暂行)一: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的管理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采伐申请与审批1. 采伐单位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非林地上林木采伐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等。

2. 行政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采伐项目予以许可。

第三章采伐责任与义务1. 采伐单位应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超范围、超期限、超强度采伐。

2. 采伐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保护采伐场地周边的生态环境。

第四章采伐监督与管理1. 采伐单位应配备合格的采伐监督人员,对采伐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2. 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采伐单位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采伐活动的合规性,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1. 本规定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一。

2. 本文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二。

附件一法律名词及注释1. 《林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保护和发展林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2.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附件二本文涉及的附件1. 采伐许可证申请表格2. 采伐监督记录表格3. 采伐单位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单二: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保护非林地上林木资源,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采伐申请与审批1. 采伐单位在采伐前应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非林地上林木采伐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

2. 行政部门应根据采伐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许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采伐单位,要求其补充完善。

第三章采伐责任与义务1. 采伐单位在采伐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私自超范围、超期限、超强度采伐。

2. 采伐单位应根据采伐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按照要求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保护采伐场地周边的生态环境。

采伐管理办法

采伐管理办法

采伐管理办法采伐管理办法1. 引言本旨在规范采伐管理活动,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并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本合用于所有进行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定义2.1 采伐:指对森林内树木进行砍伐、运输和加工的行为。

2.2 采伐权:指在特定区域内对森林资源进行采伐的权利。

2.3 采伐许可证:指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授予采伐权利的合法证书。

2.4 树木分类: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和树木健康状态,将树木划分为相应的分类。

3. 采伐许可证申请3.1 申请程序3.1.1 提交采伐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1.2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1.3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现场考察。

3.1.4 最终审核通过后,颁发采伐许可证。

3.2 申请材料3.2.1 采伐计划书,包括采伐区域、采伐量、采伐方式等内容。

3.2.2 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包括森林类型、植被状况等。

3.2.3 生态环境评估报告,评估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2.4 土地使用证书,证明采伐活动所在区域的土地合法使用。

3.2.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资质证书、工程方案等。

4. 采伐操作4.1 采伐前准备4.1.1 制定详细的采伐计划,包括采伐目标、采伐区域划定等。

4.1.2 对采伐区域进行测量和标记。

4.1.3 检查和准备所需工具和设备。

4.1.4 建立采伐档案,包括采伐地点、树木数量等信息。

4.2 采伐技术4.2.1 选择合适的采伐方法,如手工采伐、机械采伐等。

4.2.2 进行树木伐倒前的安全检查。

4.2.3 采伐过程中保持周围环境安全,避免损坏其他树木和植被。

4.2.4 对采伐的树木进行分类和记录,以备后续处理和统计。

5. 采伐监管和责任5.1 监管措施5.1.1 设立专门的采伐监管机构,负责对采伐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5.1.2 加强对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监控,定期审核许可证持有人的采伐行为。

5.1.3 配备专门人员进行采伐活动的巡查和抽查。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木的采伐管理。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计划采伐,科学管理;(三)严格审批,加强监督;(四)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第二章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第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二)林木权属证明;(三)林木采伐计划和采伐方案;(四)林木采伐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事项。

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擅自改变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

第十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完成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采伐行为符合许可证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而制定的办法。

2023修正版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引言林木采伐是指在林木生长期内,有计划地对林区内的树木进行砍伐和收运的活动。

林木采伐对于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浙江省的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办法。

二、采伐范围和要求1.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浙江省内的所有林区、林地以及其他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

2. 林木采伐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按照采伐计划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数量。

- 遵守环境保护和林业法规,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 采伐过程中应保护和维护采伐区域的其他生物多样性。

- 采伐前必须进行充分调查,了解林木的品种、年限和数量等信息。

- 采伐后必须进行补植,保证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采伐许可和审批1. 林木采伐必须事先取得采伐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进行采伐。

2. 采伐许可的申请程序:- 提交采伐申请书,包括采伐林木的区域、数量、品种等信息。

- 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评估采伐对环境的影响。

- 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采伐许可证。

四、采伐监督和处罚1. 林木采伐活动需要接受监督,确保依法进行。

2. 未经许可或采伐超出许可范围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要求停止采伐活动。

- 处以罚款,并收回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采伐的林木和工具设备。

-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 非法采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采伐数据统计和报告1. 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和林区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统计和报告林木采伐活动的数据。

2. 报告内容应包括采伐区域、数量、品种、采伐目的等信息。

3. 报告周期为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31日。

六、附则1.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和规章不适用。

2. 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浙江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四川省林木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林木资源,增强林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林木采伐管理活动。

第二章采伐申请与审批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林木采伐活动,需事先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采伐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予以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采伐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采伐申请应包括采伐地点、数量、方法等相关资料,并需提供保证金作为保证合规采伐的担保。

第三章采伐管理第六条进行林木采伐活动时,必须按照批准的采伐计划和方法进行,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和范围。

同时需注意保护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林木采伐过程中,需配备合格的采伐人员,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采伐过程安全。

第四章采伐监督与检查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采伐活动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对于发现擅自采伐、超范围采伐等违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将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采伐等。

第十一条对于在林木采伐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或表彰,鼓励他们继续为林木资源保护和利用做出贡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林木采伐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自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望广大单位和个人遵守法规,共同保护好四川省的林木资源。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管理,保护和促进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林木采伐活动。

第二章采伐许可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林木采伐活动,必须事先取得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颁发的采伐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详细的采伐计划,包括采伐地点、数量、品种、采伐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延期。

第三章采伐管理
第六条采伐单位在采伐过程中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不得越权采伐。

第七条采伐单位在采伐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清理工作,保护林地生态环境。

第八条采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规定进行林木产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有权对林木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规采伐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得到保护。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停止采伐等。

第十二条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内容,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符合您的要求,如有任何补充或修改请随时告知。

国有林场采伐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采伐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采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国有林场采伐活动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林场范围内的采伐活动,包括木材的采伐、加工和销售等全过程管理。

三、采伐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采伐计划规定进行采伐活动,不得擅自采伐。

2. 资源保护: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避免滥伐和破坏。

3. 合理利用:在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采伐规模和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障采伐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5. 公开透明:采伐活动及管理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采伐管理程序1. 编制采伐计划:国有林场应根据林木资源情况和需求,制定采伐计划,经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2. 组织实施:按照采伐计划组织采伐活动,确保采伐过程中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3. 采伐监管: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符合法规和规定,避免滥伐和破坏森林资源。

4. 采伐记录:做好采伐作业记录,包括采伐日期、地点、采伐量等内容,便于后续查询和管理。

5. 采伐检查:定期进行采伐活动的检查,确保采伐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发生。

6. 资源调查:定期对林木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了解资源状况,为下一阶段的采伐计划提供依据。

五、管理责任1.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采伐计划、协调采伐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

2. 采伐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采伐作业,确保安全和质量。

3. 监督部门:对采伐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 经营者:负责根据采伐需求进行采伐安排和生产组织。

六、处罚和奖励对于违反采伐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对于遵守制度、具有良好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国有林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需经相关单位审批。

林木安全采伐管理制度

林木安全采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障采伐作业安全,防止森林资源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采伐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四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有明确的采伐目的和计划;(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采伐技术方案;(四)有保证采伐作业安全的措施。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采伐作业安全第七条采伐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采伐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作业流程。

第九条采伐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十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严格按照采伐技术方案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二)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三)严禁在雷雨天气进行高空作业;(四)严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树木倒放、切割等作业;(五)严禁在未设置安全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一条采伐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防护网、防坠器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木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采伐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采伐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三)采伐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四)采伐作业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概述林木采伐是指对林木资源进行利用和开发的过程。

由于林木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林木采伐进行科学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并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

二、管理范围林木采伐管理办法适用于森林资源管理单位、林场、林区、林业企业等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内容涵盖林木采伐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

三、林木采伐规划1. 林木采伐规划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采伐方案。

采伐规划应当包括采伐的区域范围、林木种类及径级、采伐数量、采伐期限等内容。

2. 采伐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可持续利用,避免采伐过度导致生态环境破坏。

3. 采伐规划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论证和审批,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林木采伐审批1. 林木采伐审批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采伐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森林资源管理部门递交采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采伐规划,对采伐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 采伐审批应当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并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采伐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五、林木采伐实施1. 林木采伐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经营主体进行,采伐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2. 林木采伐应当按照采伐规划和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越规定的采伐范围、种类和数量。

3. 采伐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洪等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4. 林木采伐应当依法支付林木资源出让金,并按照采伐成果进行统计报备。

六、林木采伐监督1. 林木采伐监督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科研机构共同参与。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2. 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采伐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和调查。

2023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范本一:正式、严谨风格第一章森林林木采伐管理范围和目的第一节适用范围根据《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各类林地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节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了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明确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维护生态平衡。

2. 原则: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林木采伐申请及审批管理第一节林木采伐许可的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明、林木采伐计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二节林木采伐审批的程序1. 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2.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公示、听证、复审等环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节林木采伐审批的结果1. 审批通过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书。

2. 未获得许可的采伐行为将被视为非法采伐,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林木采伐实施和监管第一节采伐方法和标准1. 采伐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工具。

2. 林木采伐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第二节采伐现场管理1. 采伐现场应进行标示和隔离,确保采伐区域的清晰和安全。

2. 对违法采伐行为要采取及时、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三节采伐流程监管1. 各级森林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林木采伐流程监管机制,加强对采伐行为的监测和检查。

2. 森林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采伐目录和台账的审核和核对。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附则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森林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等。

第二节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旧规定不适用。

2.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林木采伐行为,可以酌情进行特殊管理。

3. 其他未尽事宜,由森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解释。

附件:林木采伐许可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森林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建设,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林木采伐活动。

第三条采伐管理原则
林木采伐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采伐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采伐规划
采伐单位在进行林木采伐前,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森林资源管理规划要求,制定采伐规划。

第五条采伐计划
采伐单位应依据采伐规划,制定采伐计划,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采伐许可和报批
第六条采伐许可
凡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采伐许可。

第七条采伐报批
采伐单位应依法办理采伐报批手续,向有关部门报送采伐计划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采伐管理
第八条采伐木种选择
采伐单位应根据林地生态类型、优势树种和保护区划等要求,合理选择采伐木种。

第九条采伐作业措施
采伐单位在采伐作业期间,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修复森林资源。

第五章采伐监督和处罚
第十条采伐监督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违法处罚
对违反采伐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范本一:正文:一、背景介绍林木采伐是指对森林中的树木进行砍伐和提取的行为,是林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减少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并执行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林木采伐管理原则2.1 生态优先原则2.1.1 保护重点林区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条件,确定保护重点林区,限制或禁止在该区域进行林木采伐活动,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2.1.2 保护栖息地在林木采伐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保护特有植物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避免破坏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2.2 可持续利用原则2.2.1 合理确定采伐数量根据林木采伐可持续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每个采伐地点的采伐数量,以确保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2 采用科学的采伐技术在林木采伐过程中,采用科学的采伐技术,包括合理选择采伐方法、采伐工具和作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2.3 法律合规原则2.3.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林木采伐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合同等。

2.3.2 加强监管与执法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管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伐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

三、林木采伐管理流程3.1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并缴纳相关费用。

3.2 许可审批与核发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许可。

3.3 采伐计划安排与审核批准许可后,申请人应编制详细的采伐计划,提交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可以开展林木采伐活动。

3.4 采伐实施与监督林木采伐活动应按照采伐计划进行实施,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5 采伐报告和归档四、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林木采伐许可申请表格2. 采伐计划编制模板3. 采伐报告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林业法:指通过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采伐管理办法

采伐管理办法

采伐管理办法采伐是指对森林资源进行伐木、采集和砍伐等活动,旨在满足人类对木材、能源和其他森林产品的需求。

然而,盲目的采伐活动会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和土壤侵蚀等问题。

为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并保护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采伐管理办法。

采伐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采伐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平衡经济利益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具体而言,采伐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采伐许可制度:为了控制采伐活动的规模和范围,许多国家实行采伐许可制度。

在进行采伐活动之前,木材企业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详细的采伐计划。

许可部门会对采伐计划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可持续管理原则。

2. 采伐限额和年度计划:为了保护森林生态系统,采伐管理办法通常规定了采伐的限额和年度计划。

木材企业在进行采伐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限额和计划进行,不能超过规定的数量和时间。

3. 采伐方式和技术:采伐管理办法要求木材企业采用科学合理的采伐方式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例如,可以采用低强度的林木砍伐方式,减少土壤侵蚀和栖息地破坏。

此外,还可以使用现代化的采伐设备和工具,提高采伐效率,减少浪费。

4. 采伐监测和评估:为了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采伐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采伐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 保护重点区域和特殊物种:为了保护生态脆弱区域和特殊物种,采伐管理办法通常设定了保护重点区域和特殊物种的保护措施。

例如,禁止在重要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进行采伐活动,保护当地的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总的来说,采伐管理办法在维护森林生态环境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实施采伐许可制度、限额和计划、科学采伐方式和监测评估等措施,可以确保采伐活动的可持续发展,为木材企业和生态环境双赢。

在未来的发展中,各国应进一步完善采伐管理办法,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全球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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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试行)二。

味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有林主及非林业系统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同)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章森林采伐管理体制第三条森林采伐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责: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森林采伐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森林采伐消耗虽的审核、统计、汇总;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森林采伐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上级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具有监督、检查等职责第三章森林采伐限额第五条森林米伐实行限额米伐管理制度。

年森林米伐限额是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下同)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虽。

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消耗的森林资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虽控制和分项管理。

编限单位年度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虽,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虽。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私有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总虽控制;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行业(公路、铁路、部队、城建等)、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总虽控制。

第四章木材生产计划第七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国有、集体、私有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之间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能串用。

抚育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采伐方式计划指标;人工林米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米伐计划指标;楞场、集材道及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可以占用林分相应采伐方式的计划指标(用材林中的近熟林、防护林中的近熟林和成熟林原则上分别占用成熟林和过熟林采伐指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由省林业厅审批。

第八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依法分配集体和私有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各县(市、区)在分配集体和私有木材生产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森林资源状况、采伐迹地更新及造林实绩、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并要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公之于众。

造林大户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只能用于自己造林、自己经营、且形成一定规模的造林者所造林木的采伐,禁止挪用。

第十条森林、林木依法流转后,要及时变更林权并调整森林资源档案。

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采伐,按照变更后的权属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自用材采伐虽计划指标占用非商品材限额,该指标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及农村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所需木材的采伐。

第十二条烧材按照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

采伐有立木蓄积的薪炭林和经济林,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消耗的森林资源纳入当地的非商品材限额进行管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除外)。

第五章森林采伐调查设计第十三条采伐林木要进行调查设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调查设计要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并严格执行《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细则》(试行)、《吉林省营林生产技术系列标准》及有关规定。

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林业厅认证,并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

调查设计人员经培训、考核后,由省林业厅核发《岗位资格证》和调查设计人员名章,实行持证、持章上岗。

第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资料是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法定资料,必须使用《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系统》完成。

伐区调查设计资料要经过资源、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由局长或主管局长、资源科(处)长、生产科(处)长、调查设计队(处)长、监督办主任、调查设计负责人、设计人员以及调查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的有效期限为两年(24个月),过期作废。

第十五条楞场、集材道单独进行设计,其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地及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林木的采伐,按照技术规程中的皆伐或更新皆伐进行设计。

农村和城镇居民墓地内的林木及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木材的采伐(出材虽5立方米以下),调查设计可以不受技术规程的限制。

第六章林木米伐审批第十六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十七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核发: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林业系统单位采伐林木,由省林业厅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含森林经营局)和非林业系统单位采伐林木,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县(市、区)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采伐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其中,属于非公路部门所有的林木的更新采伐,要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铁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沈阳铁路土地管理局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部门所属林场林木的采伐,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城镇属于城建部门所有及经营管理的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城建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部队自营林木的采伐,委托沈阳军区林果管理局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明或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由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使用《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系统》做出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采伐病虫害林木要出具相应级别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报告;采伐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核同意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土地使用证》等)。

采伐林木不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没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或人员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伐区调查设计不合格以及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文件资料不全、权属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九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依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禁止超限额、超计划以及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期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越权发证。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

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期限一般为60天,最多不得超过90天。

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采伐的,要申请办理延期采伐审批手续。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必须使用《吉林省林木采伐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人员要持有省林业厅颁发的《岗位资格证》和专用名章。

发证人员变动,要收回发证人员专用名章,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要健全和完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林木采伐许可证保存期限为参年,三年后连同伐区调查设计等相关资料由发证机关集中销毁。

第七章森林采伐伐区拨交第二^一条伐区在采伐作业前,要严格执行伐区拨交制度。

伐区拨交要逐级进行,并实行现地拨交。

拨交伐区时,资源、生产、监督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和采伐者共同到现地进行伐区现场的定位、复界、复道、复号,确认采伐边界和采伐木,向采伐者交代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转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拨交证、作业证、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等。

同时,拨交人员要作好拨交记录,相关部门签署拨交意见,建立林木采伐管理台帐。

伐区拨交要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进行,采伐者要持证采伐,禁止先采伐后拨交或无证采伐。

第二十二条伐区拨交实行拨一号、采一号、清一号、验一号”制度。

前一个伐区(小班)验收不合格以及出现的采伐作业质虽问题没有得到纠正或处理时,不得拨交新的伐区。

禁止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拨交伐区。

第八章森林采伐作业第二十三条采伐作业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及有关规定进行。

采伐作业要实行山场检尺制度,对采伐作业小班实行采伐株数、采伐虽、出材虽的计数、检尺和统计汇总。

当采伐面积、采伐株数、采伐虽、出材n等有一项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数虽时,要终止采伐作业。

第二十四条采伐过程中出现的架挂木、砸伤木、迎门树要予以伐除,但要保留相同数虽的应伐木,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五条采伐作业要实行现场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采伐作业时,资源、生产、监督部门和管护承包人必须深入采伐作业现场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对采伐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部门要责令采伐者停止采伐作业,由发证机关收回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整改或处理,直到纠正为止。

采伐作业结束后,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调查设计和实际采伐虽,由采伐者、资源、生产、监督部门和管护承包人共同签字验收。

第九章森林采伐检查验收第二十六条森林采伐检查验收分为采伐前的伐区调查设计质虽检查和采伐后的伐区作业质虽验收。

检查验收标准按照《吉林省森林采伐检查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质虽的检查按照谁发证、谁检查,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除由调查设计单位进行自检外,资源、生产、监督等部门要联合进行检查。

对调查设计不合格的伐区,要重新进行设计。

检查的比例:县(市、区)、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对所属国有林场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设计小班数H的5% ,对集体(含个人)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10% ,对非林业系统单位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50%。

市(州)对所属县(市、区)国有林场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设计小班数虽的2% ,对集体(含个人)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1% ,对国有林业局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1%,对森林经营局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3% ,对市(州)属非林业系统单位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30% ,对县(市、区)属非林业系统单位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20%。

省林业厅派驻各地(局)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国有林业局、地方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设计小班数虽的1%。

检查结果要由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单位签字盖章,形成检查报告,作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据。

达不到检查比例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伐区作业质虽的验收按照谁发证、谁验收,谁采伐、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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