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森林采伐规定、政策和审批改革
(二)森林类别和林种
类别 林种
概念
生 防护林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
和灌木丛。
态
公
益 林
特种用 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
途林
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的的
森林和林木。
商
品 经济林 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
林
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 目的林木。
薪炭林 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商品林:《森林法》第31条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 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 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 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六)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是使用采伐证的有 效期限,一次性使用。应根据采伐活动量的大小确 定采伐期限的长短,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亚林种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 林、护岸林、护路林、其他 防护林
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 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 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 护区林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 速生丰产用材林、一般用材 林
果树林、食用原料林、林化 工业原料林、药用林、其他 经济林
薪炭林
(三)采伐类型问题
------(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
“十三五”期间采伐限额管理规定: 1.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纳入采伐限 额管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 的零星林木除外; 2.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依法经批准征占用林 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2、凭证采伐制度 ------《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 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 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林业主 管部门以及法律授权的部门和单位。
2024年大树采挖移植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大树采挖移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行政区内大树采挖移植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质量,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内的大树移植、采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大树是指非人工培育的活体树木(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包括活立木、再生树免、树桩;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珍贵树木是指列入国家和省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树木。
第四条行政区内大树禁止采挖移植树木的范围:(一)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阔叶林;国家级公益林、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
确因依法批准的项目建设、抢险救灾、科学研究、安全隐患等紧急、特殊情况需要采挖、移植的,应当严格审批。
(二)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严禁采挖。
(三)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第五条下列情况属可以申请采挖移植大树的情形:(一)建设工程应当避让古树名木,对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工程用地经依法审批后,方可根据树木等实际情况申请移植或者采伐。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名木古树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确有明显安全隐患且无法采取其它措施加以消除的,可以根据树木等实际情况申请移植或者采伐。
(三)对枯死的名木古树原则上不允许采伐,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无法采取其它措施加以消除以及影响交通通行的、属林业有害生物为害枯死,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采伐。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除治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林资发〔2013〕15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年来,受片面追求快速绿化效果和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大量采挖移植大树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地等现象,不仅造成树木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严重破坏,而且在移植过程中由于树木根系、枝干严重受损,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树木移植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难以保证,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和浪费。
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及自然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绿化理念,推动城乡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重要意义。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无序采挖树木的危害性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引导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摈弃在城乡绿化中急功近利、违背科学规律的做法和行为,为依法规范树木采挖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我国城乡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加强培育,保障优质苗木供给,满足城乡绿化建设的市场需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监管和引导,城乡绿化不得采挖移植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树木。
各地要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的要求,做好科学规划,发展苗木基地,有针对性地培育适合城乡绿化的规格优质苗木,为城乡绿化提供充足的、多样化的绿化苗木资源,充分满足城乡绿化的需要。
关于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暂行)一: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的管理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采伐申请与审批1. 采伐单位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非林地上林木采伐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等。
2. 行政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采伐项目予以许可。
第三章采伐责任与义务1. 采伐单位应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超范围、超期限、超强度采伐。
2. 采伐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保护采伐场地周边的生态环境。
第四章采伐监督与管理1. 采伐单位应配备合格的采伐监督人员,对采伐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2. 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采伐单位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采伐活动的合规性,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1. 本规定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一。
2. 本文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二。
附件一法律名词及注释1. 《林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保护和发展林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2.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附件二本文涉及的附件1. 采伐许可证申请表格2. 采伐监督记录表格3. 采伐单位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单二: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保护非林地上林木资源,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采伐申请与审批1. 采伐单位在采伐前应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非林地上林木采伐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
2. 行政部门应根据采伐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许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采伐单位,要求其补充完善。
第三章采伐责任与义务1. 采伐单位在采伐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私自超范围、超期限、超强度采伐。
2. 采伐单位应根据采伐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按照要求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保护采伐场地周边的生态环境。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 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9.13•【文号】林资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的规定,现就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严控制林木采挖移植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管理林木采挖移植的重要意义,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科学、生态、节俭绿化,坚持以苗木绿化为主,严禁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古树名木搞绿化,切实减少城乡绿化对林木采挖移植的依赖。
二、明确禁止和限制采挖的区域和类型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类型的林木:古树名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
郁闭度低于0.6的森林、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以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木,要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从严控制采挖移植。
天然林仅允许结合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的清理和森林抚育进行合理采挖。
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要符合抚育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
三、规范林地上林木采挖的行政许可采挖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挖,依照《森林法》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除外。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森林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七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林业法律法规
一、盗伐林木行为(一)、行为表现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情节规定1、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2、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3、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
(三)、行政责任《森林法》第三十九条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1)、不足0.5立方米,幼树不足20株------3倍至5倍罚款(2)、0.5立方米以上,幼树20株以上------5倍至10倍罚款二、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盗伐林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此为构成犯罪的量化情节要件。
(一)、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1、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三、滥伐林木行为(一)、行为表现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4、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情节规定1、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2、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2023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最新林木采伐管理规定范本
最新林木采伐管理规定范本XX市林木采伐管理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林木采伐工作管理,科学、有序、合理采伐林木,促进林业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增长,加快全市绿色家园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继续执行X政办发[的林木采伐规划(此规划从开始,首次5年规划为-),统筹安排全市林木采伐工作。
第二条实行限额采伐。
按照省和绥化市下达的林木采伐指标,依据全市和各乡镇林木采伐规划,本着生态、效益、发展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林木采伐数量、采伐对象、采伐区域,科学认定病、虫、残、老林标准,优先安排病、残、老林的更新采伐,确保林木采伐按限额有序进行。
第三条健全民主议事制度。
各乡镇拟申报采伐的林木,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必须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提交村民议事会讨论同意,议定林木采伐数量、地点、用途,面向全村公示7天,由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采伐申请。
个人所有的林木申请采伐,要有村委会意见及印章,并有乡镇政府出据的林权权属证明,经公示后,由乡镇统一进行申报。
第四条乡镇党委会决策。
对于本乡镇范围内各村拟申报采伐的林木,必须提交乡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签字方可上报审批。
第五条强化现场勘察。
拟申报采伐的林木,各乡镇林业站都要逐一进行现场勘查,实行全林每木检尺,查清林木座落、株数、面积、胸径和林木权属,再由林业局资源股依据采伐条件和规划,提出现场勘察意见,确定是否采伐以及采伐数量和采伐方式。
如勘查设计与实地不符,由负责勘查设计的乡镇林业站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严格申报程序。
各乡镇应根据限额和规划向林业局提交林木采伐申请,自起,林木采伐申请由各乡镇统一提交,杜绝个人提交林木采伐申请。
林业局对拟采伐林木要严格把关,根据资源股现场勘察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采伐条件的林木,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林业局上报绥化市林业局依法审批。
第七条采伐林木出售。
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林木依法审批后,林业局应及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提高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严管林”的要求,结合我省森工林区实际,本着简化办公程序、方便、服务于基层、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落实“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成果,实行分区施策、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第三条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证,并按采伐证规定的地点、采伐方式、数量、树种、采伐期限等进行采伐;第四条各级森林资源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所辖林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与监督工作;第五条在全省森工林区从事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作业、验收等森林、林木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采伐限额计划第六条对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林木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量和木材产量双向控制,均不得突破;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亚乔木,其蓄积消耗纳入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小头直径8厘米以上、材长2米以上的商品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第七条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各林业局和总局、林管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产量计划由省森林工业总局下达;各林业局须将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生产单位;第八条年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分别按起源和采伐类型编制、实施;人工林采伐指标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占用天然林采伐指标;抚育采伐指标必须用于抚育采伐生产,其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和其他采伐指标;第九条对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实行单列;其年度采伐指标节余的,经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条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10厘米包括10厘米以下的,其出材不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必须实行单独立帐、单独运输、单独销售,消耗蓄积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第十一条对民有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单独下达、单独使用、单独管理、优先安排;民有林采伐证作为林木所有权人进行木材生产、加工、销售和办理运输证的凭证;民有林采伐指标,在尚未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前,由林管局在每年8月底前报省森林工业总局,呈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第十二条严格计划外消耗管理;需收拣或清理风倒风折木、枯立木、火烧死亡木、严重病虫害林木,原则上纳入当年木材生产计划进行;对确需单独生产的,需进行调查设计,并经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收拣或清理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审批;生产山槐木必须逐级申请,由省森林工业总局单独下达采伐指标;森林资源消耗纳入当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第三章伐区调查设计第十三条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持有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丁级以上并达到省森工林区林调队目标化管理标准三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包括森林主伐、森林抚育及其它采伐低产林改造、散生木采伐、更新采伐、卫生伐和工程占地采伐等调查设计;第十五条在森林分类区划成果的基础上,实行伐区、作业区、作业小班三级区划,严禁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第十六条采伐作业方式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要求确定: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禁伐区:禁止一切商业性采伐活动;一般生态公益林区限伐区: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调查设计;商品林区:可进行主伐、抚育采伐、其它采伐等采伐;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执行相应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采用面积实测和应伐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各种区划界线用油漆做出标记;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机械抽样,图上布点,现地实测的方法;作业小班面积抽样比例不低于3%,每个样地面积公顷,为半径米的圆形样地;皆伐的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应伐木在树干胸径处和根径下主侧根处进行“双挂号”;第十八条作业小班的采伐木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5%,伐前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10%;第十九条对珍贵树种林木实行限径级采伐;禁止采伐胸径40厘米含40厘米以下的红松,胸径24厘米含24厘米以下的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紫椴,胸径20厘米含20厘米以下的山槐;第二十条伐区调查的起测胸径为5厘米,按上限排外2厘米括约径阶记录,根据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一元立木材积表、一元材积出材率表计算立木材积和小班出材量;第二十一条伐区作业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0,作业小班标桩位置用GPS定位并在图上标注;伐区位置图比例尺为1:25000,伐区作业平面图要套绘在相应的林班、经理小班内,并注明所属森林分类经营区;第二十二条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要以作业区为单位装订成册;主要内容为:一伐区调查设计审批表;二调查设计说明书;三调查设计总括表;四小班调查设计表;五材种出材量表;六工程设计表;七采伐剩余物利用调查设计表;八伐区木材生产直接、工艺、工程成本预算表;九采伐木调查卡;十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表皆伐和低产林改造;十一作业区平面图和位置图;第四章伐区申请、审批和拨交第二十三条申请采伐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拟采伐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定性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伐区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年度采伐计划及完成情况,调查设计伐区在各类经营区具体分布情况,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和抽查情况,申请采伐数量等;二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调查设计资料;三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及其分解计划文件;四申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五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成果;六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七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统计表;八占地等非常规性采伐须提交上级批复文件原件;九上年度迹地更新验收报告及小班明细;十申报单位伐区申请统计表磁盘;伐区申请文件,主送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二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实行“一级申请、一级审批”制度;林业局及直属森林经营单位直接向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机关提出采伐申请;经驻林业局专员办检查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要在调查设计资料上签字盖章,林业局依据有关规定向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提出伐区申请;驻林业局专员办负责对林业局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形成以林业局为单位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报告”,并填写“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单”及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依据驻林业局专员办伐区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单及有关要求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对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在“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单”上签署审批同意意见,并加盖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审批专用章和审批人名章;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一伐区调查设计未经检查验收的;二上年度林业局伐区验收率达不到100%的;三伐区调查设计合格率达不到95%的;四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率达不到85%的;五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六存在超计划审批和串项审批问题的;七出现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第二十六条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采伐证、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向基层生产单位拨交伐区,签发林木采伐作业证,拨交采伐木记录卡,同时填写伐区拨交台帐;林木采伐作业证格式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七条实行伐区开封号制度;伐区拨交和验收时间为开封号起止时间,不得对已经封号的伐区进行采伐、清理活动;不按工序分工进行生产作业的,同一个生产工组必须在完成一个小班生产作业后,经伐区验收合格再拨交一个新的作业小班;按工序分工进行生产作业的,要及时进行伐区清理,已经出现伐区拖清问题的,不得拨交新的伐区;第二十八条已核发采伐证的伐区,原则上不予更换;有特殊情况需申请退换伐区的,必须在采伐证规定采伐日期有效期届满30日内,林业局提出申请文件,驻林业局专员办现地核查认定、签署意见后,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办理退换手续;第二十九条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林场所在进行采伐作业前要将采伐证号码、采伐方式、面积、蓄积、林班、作业区、小班、生产任务、作业时间、费用、承包人工段、组、监督单位和电话等内容在场区公示,公示时间为整个采伐期间,接受群众监督;驻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第三十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占用林地、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以及进行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敷设管线等活动必须采伐林木的,要逐级上报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审批手续;办理采伐手续需驻林业局专员办在申请文件上签署监督意见;第三十二条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倒风折等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林木,必须及时提交调查设计和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手续;第三十三条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挖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种林木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采集单位或个人向所在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驻林业局专员办审查同意后,按规定逐级呈报、审批;第三十四条遇有紧急抢险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经林业局逐级上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并按程序补办有关采伐手续第三十五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以前,不得审批采伐有争议的林木;第三十六条森林经营单位必须依照采伐证规定严格按调查设计组织采伐生产活动;未发放采伐作业证的伐区,不得实施采伐;第三十七条采伐蓄积、出材量中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指标的,必须停止采伐;确需继续采伐的,重新办理采伐审批手续;第五章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第三十八条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质量管理、业务考核制度;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依据调查设计规程、规范开展工作,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调查设计方面的技术文件、规定;第三十九条各林业局、直属单位实行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管理“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即小队自检20%,大队抽检10%,林业局抽检5%,内业资料100%检查验收;第四十条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标准执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分内业、外业,同时进行;具体检查办法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根据情况确定;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驻林业局专员办负责对林业局检查验收合格后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工作量按作业小班数分别抽检5%—10%;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驻林区专员办和林管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对林业局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进行抽检;抽检林业局数量比例为20%—40%;抽检作业小班数量比例为3%—8%;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林管局可根据需要对林业局伐区作业质量进行采伐事中检查;第四十一条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等级标准:95分以上为优;90至94分为合格;89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一项不合格,整个小班调查设计质量为不合格:一小班位置偏移大于30米的;二小班面积调查精度达不到97%以上的;三林分起源调查错误的;四采伐方式确定有错的;五伐前林分株数和蓄积量调查精度达不到90%以上的;六采伐木株数、蓄积调查精度达不到95%以上的;七应伐木不按要求挂双号的;八采伐强度设计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第四十三条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率为95%以上的,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可以申报审批;检查验收合格率为85%—95%的,对不合格的调查设计进行返工,经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伐区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合格率为85%以下的,调查设计需要全部返工,并追究林调队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经上级林管局抽检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有效期为3年;第四十四条生产单位对伐区调查设计有异议的,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复查;伐区调查设计符合规定的,复查费用由提出复查要求的单位承担;伐区调查设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复查费用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第四十五条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质检验收队,负责伐区拨交验收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场所派驻质量检查验收员;第四十六条林场所在每个作业区生产结束后3日内,向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伐区验收申请,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在1周内组织现地验收,对合格小班逐一签发伐区验收合格证,对不合格小班限期整改;伐区验收合格证格式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四十七条驻林业局专员办接到林业局检查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于每年4月15日及9月15日前分别将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检查结果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四十八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接到驻林业局专员办的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抽检,并按林业局分别形成检查报告;第四十九条伐区作业质量合格的条件:一具有采伐证、采伐作业证;二采伐方式、范围、面积、树种符合调查设计要求,并与采伐证相符;采伐木记录卡与采伐木调查卡及现地挂号木相符;三当年设计当年采伐作业的伐区,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误差不超过5%;调查设计与采伐作业间隔期1年以上的,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误差不超过允许误差与调查至采伐期间的生长量之和;四伐根高度超过10厘米的比例小于15%;五采伐剩余物堆放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清林方式符合规程要求;六集材道、楞场设计合理,无严重积水和冲刷;七伐区内无丢弃材,装车场无困山材;八抚育伐后林分平均直径大于伐前林分平均直径;第五十条林业局要建立伐区验收与林场所生产作业工资审批挂钩制度;对伐区作业质量不合格的,暂缓支付工资;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停发工资并停止拨交新的伐区,直到合格为止;第五十一条驻林区专员办要对驻在单位林木采伐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的, 必须立即制止,并在1周内查明原因,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六章处罚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办理采伐证进行木材生产的,追究组织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无证采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越界采伐木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越界采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森林采伐量或木材产量突破采伐限额的,超限额采伐部分林木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额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扣减下年度生产计划指标,并对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胸径10厘米以下林木的出材未实行单独立帐或单独运输、单独销售的,出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抚育采伐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的,属于调查设计单位责任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木材生产单位责任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计划外生产风倒风折木等的,木材销售收入全额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同时将木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并对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设计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在禁伐区违法采伐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林调队,给予全省通报并取消该队调查设计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定采伐方式错误或明显不符合规定,并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等不良后果的,所生产林木销售收入全部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并追究调查设计单位及各级伐区调查设计主管和监督部门质量检查验收、审批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伐林木达不到规定径级标准的,属于调查设计单位责任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木材生产单位责任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由于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失实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伐区开封号制度进行采伐、清林的,追究组织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退换伐区的,退换结果不予确认;由此造成违法采伐的,同时追究采伐管理单位及木材生产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采伐证规定采伐期限采伐的,按无证采伐处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落实林木采伐公示制度的,追究林场所主要行政领导的行政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批有争议林木的,同时追究采伐管理单位及采伐申请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未发放采伐作业证的伐区实施采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伐量达到采伐证规定指标未停止采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单位,暂停其伐区审批工作,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程序要求拨交伐区的;二在伐区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不实际验收的;三伐区验收工作严重拖后,验收率达不到要求的;四在采伐期限内未采伐又不及时办理退证的;五已经采伐又办理假退证的;六擅自挪用、调剂分项采伐限额指标的;七因管理监督不当,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的;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一越界采伐的;二小班局部超强度采伐的;三小班采伐半截号的;四小班应采未采或错采蓄积主伐每公顷超过4立方米、抚育伐每公顷超过2立方米的;五小班伐根超高比例大于31%的;六伐区丢件子每公顷超过立方米的;第六十八条因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追究林木采伐管理责任的顺序为:一林调队:队员—小队长—主管副队长—队长二林场所:工人—主管人员—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场所长—场所长三林业局:主管人员—主管科长—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四驻局专员办:主管人员—监督站长—主管副科长—主任—专员五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主管人员—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局长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由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04-17 10:04:31。
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天津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对新栽植的幼林,自第二年起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后,发放林权证书。
第五条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七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林木采伐审批管理第八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城区、境内一级河道和交通国干线林木除外)林木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必须遵循重大工程建设需要或树木老化更新需要的原则。
县城城区内林木采伐由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审批;境内一级河道和交通国干线林木采伐分别由县水务局、交通局按相关规定逐级审批。
第九条除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实行特别审批外,采伐林木必须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使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林木采伐申请表(森林、林木由多方共有的,由权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请);(二)申请采伐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申请采伐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应的切实可行的证明材料);(三)集体所有的或者集体和个人共有的林木,首先召开村委会进行讨论,然后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村委会、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范本一:正文:一、背景介绍林木采伐是指对森林中的树木进行砍伐和提取的行为,是林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减少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并执行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林木采伐管理原则2.1 生态优先原则2.1.1 保护重点林区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条件,确定保护重点林区,限制或禁止在该区域进行林木采伐活动,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2.1.2 保护栖息地在林木采伐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保护特有植物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避免破坏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2.2 可持续利用原则2.2.1 合理确定采伐数量根据林木采伐可持续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每个采伐地点的采伐数量,以确保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2 采用科学的采伐技术在林木采伐过程中,采用科学的采伐技术,包括合理选择采伐方法、采伐工具和作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2.3 法律合规原则2.3.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林木采伐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合同等。
2.3.2 加强监管与执法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管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伐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
三、林木采伐管理流程3.1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并缴纳相关费用。
3.2 许可审批与核发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许可。
3.3 采伐计划安排与审核批准许可后,申请人应编制详细的采伐计划,提交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可以开展林木采伐活动。
3.4 采伐实施与监督林木采伐活动应按照采伐计划进行实施,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5 采伐报告和归档四、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林木采伐许可申请表格2. 采伐计划编制模板3. 采伐报告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林业法:指通过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采挖树木包括胸径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苗圃地人工培育地径15cm以上的苗木,须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树龄在30年以上或胸径30cm以上的,依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核批准。
第三章采伐作业设计第八条伐区范围以一个整体伐区(不得人为割林)为计算单元,属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采伐前由当地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到现场进行伐区设计,编制《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需上报省、市审批的林木采伐,采伐前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以下简称林调队)到现场开展伐区调查设计,编制《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
第九条作业设计应由两名以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必须核准林权权属、林种(是否属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有无国家级或省级保护野生树种的林分)和林分起源,核清采伐四至范围。
采伐责任人与2名村组干部必须到现场指认拟采范围,并勾画地形图,在图的上栏注明“×××(采伐申请人)在×××(村及小地名)林木采伐位置图”,将采伐区域着色,由林权人、采伐责任人、现场指认人、作业设计人亲笔签名,注明调查时间。
第四章采伐审批管理第十条伐区设计审批。
为加强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力度,县林业局成立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林政的副局长和纪检书记任副组长,林政股正、副股长、营林股长、林调队长为成员。
为便于集中审批,从每年6月份开始,林调队每月l日、15日分别向林政股上报一次作业设计,由林政股提交局领导小组审核、审批。
为便于更新造林,对皆伐(低改)山场的采伐控制在当年的十一月底,对其它形式的采伐控制在当年的十二月十五日,逾期不再审批作业设计。
第十一条林木采伐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公示。
(一)受理。
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申请,由林业站统一受理;国有经营单位和挪步园管理处林木采伐申请,由林政股统一受理。
抚育采伐每年4月份开始受理、审批。
申请人应向受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采伐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需核对原件)复印件(森林、林木由多方共有的,由权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请);2、《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3、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或《林权证》(需核对原件)复印件;4、《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5、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实施皆伐的小班提交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及更新造林规划;(2)集体所有的林木,应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村委会、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3)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二)审查。
由受理单位负责材料的审查。
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审批表逐项进行审查,尤其要核对申请人身份证、《林权证》原件或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审查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三)公示。
经审查符合采伐规定的,由审查单位与责任人签订《林木采伐责任状》,并监督村或单位在村(场)部和采伐地附近居民点进行张榜公示。
公示内容为:拟采伐时间、地点、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强度、采伐人、反馈意见受理地点、举报电话、公示期限等,经公示一周确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单位不得向局上报采伐申请材料,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二)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和封山育林地区林木的;(三)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直至完成更新造林为止);(四)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五)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森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村民委员会(单位),在案件未办结、整改措施未落实之前的;(六)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八)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伐证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集体人工商品林皆伐的,山区、丘陵乡镇面积50亩以下、平原乡镇(杨树皆伐)面积100亩以下,或抚育采伐、其他采伐类型中,山区、丘陵乡镇采伐蓄积200立方米以下,平原乡镇(杨树)采伐蓄积30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低产林改造和清理灾害林采伐林木,采伐面积100亩以下或立木蓄积200立方以下的,由县级审批。
超过以上标准的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核批准。
(二)审批流程。
采伐期内,林业站将采伐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示证明、责任状等)送林政股汇总,提交的采伐申请材料要齐全、规范、有效。
每周二(因事顺延)实行集中审批,由林政股长负责审核,分管局长复核,局长批准。
经批准的采伐申请材料由林政股在当日或次日送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并及时通知林业站,告知申请人到服务中心办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
未经批准的,由林政股书面说明,林业站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楠竹采伐审批。
根据局授权委托,集体林地上的楠竹,林权单位或个人申请采伐的,由林业站负责受理、勘测、审核,由站长审批,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采伐证。
国有经营单位和挪步园管理处楠竹采伐,由林政股负责受理、勘测、审核,由股长审批。
采伐要求比照林木采伐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服务中心核发员应认真核对前来办证人员身份,非采伐申请者本人来办证的,受委托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核发员查验无误后,由受委托人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注明代办签名后方可办理,并将双方身份证复印和委托书一并存档。
核发员根据局长审批意见,进入办证系统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核对无误后打印。
核发员发现《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有错填和涂改的,应退回局林政股加盖公章确认后再办证。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分类台帐,及时通过邮件发至局相关领导和单位,纸质资料一并及时整理归类并移交局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采伐现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对商品林的采伐,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实行择伐、渐伐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同时控制采伐强度,由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伐区拨交。
伐区拨交工作由林业站或国有林场组织进行,拨交时有关责任人、林木所有者、伐木者和采伐监督员要到现场,根据采伐证和伐区设计文件的要求共同认定。
伐区拨交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界线、面积、蓄积、强度、期限、标记(采伐木材用油漆标记)、楞场、集材道的设置,集材方式、伐区清理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现场填写伐区拨交单经认可后签字备查。
第十八条采伐监督。
林业站和林政股,对各自受理的每笔采伐,要明确采伐监督员。
监督员要加强伐区监管,伐区清理后,由监督员据实填写《林木采伐监督验收表》并签字负责,验收表交林政股审验后存档。
以乡镇为单位,采伐年度内林木采伐监督验收表累计3次未向县局提交的,停止该乡镇的林木采伐审批。
对未提交的村,冻结下一采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安排。
第六章其它相关规定第十九条简化运输证签发手续。
采伐申请人凭采伐证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木材运输证,由核发员负责审核、签发、办证。
每笔采伐证在办理第一次运输证后,由服务中心留存,并统一建立台帐,实行销号制管理。
运输证原则上由采伐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办理,每办一笔由本人在采伐证上注明数量并签字;非采伐申请者本人办证的,受委托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办理,受委托人在采伐证上注明代办数量签名后,方可办理。
每次将前来办证人签字后的采伐证原件复印,身份证复印,连同委托书一并附入运输证存根备查。
第二十条加强办证时效性管理。
自采伐证规定采伐截止时间一个月内,应凭采伐证办理完毕运输证,逾期不予办理。
确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的,由采伐申请人向当地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林业站派员现场勘验属实后,在申请书上签名,服务中心方可办理;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由林政股派员到现场勘验,操作同上;逾期六个月的一律不予办理。
鉴于交通的便捷,县内运输时间一般控制在5小时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天),省内及江西、安徽等周边省份运输1—3天,其他出省运输3—7天。
运输证应注明车(船)号。
第二十一条强化木材运输稽查监管。
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林业站、森林公安局要依法依规或依局授权,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查验后必须签证,坚决依法查处无证运输木材等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采伐证、运输证办理申请人对其向林业部门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伐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林木采伐责任状》的承诺,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种、树种、时间、地点、面积、蓄积、株数、强度、更新期限和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