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 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咱国家的国家级公益林,那可是宝贝呀!就像家里的传家宝,得好好保护着。
国家级公益林,简单说就是对咱们生态环境特别重要、特别宝贵的那部分森林。
为啥这么说呢?我给您讲讲我前段时间的一次经历。
我去了一个有国家级公益林的地方,那景色,简直美翻了!郁郁葱葱的树木,清澈见底的小溪,还有各种各样的鸟儿在枝头欢唱。
当时我就在想,这么美的地方,要是不好好管理,那可真是罪过。
管理国家级公益林,首先得明确范围。
哪些林子算国家级公益林,那得有个清晰的界定。
不能模棱两可,不然管理起来就乱套了。
就好比你去分一堆水果,苹果是苹果,香蕉是香蕉,得分清楚。
然后呢,得有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巡查和监管。
我见到过那些护林员,他们可认真了。
不管是烈日炎炎还是刮风下雨,每天都在林子里转,看看有没有人乱砍滥伐,有没有病虫害啥的。
有一次,我碰到一个护林员,他的脸上都被树枝刮出了好几道印子,但他一点都不在乎,还笑着说:“只要林子好好的,我这点伤不算啥。
”还有啊,对于国家级公益林的采伐,那是有严格规定的。
不是说想砍就砍,得经过层层审批,而且得保证采伐不会对生态造成太大的影响。
这就好比你家里的珍贵物件,不到万不得已,你肯定舍不得随便动它。
在资金方面,也得有保障。
要给护林员发工资,要购买防虫防病的设备和药物,还要进行一些生态修复的工作。
这钱可不能省,不然林子出了问题,损失可就大了。
另外,宣传也很重要。
得让大家都知道国家级公益林的重要性,不能随便破坏。
我记得在那个林子边上的村子里,到处都能看到宣传标语,学校里老师也给孩子们讲保护公益林的知识。
咱们每个人都得有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的意识。
别觉得这和自己没关系,您想想,要是没有这些林子,空气没那么清新了,水源没那么干净了,最后遭殃的不还是咱们自己嘛。
总之,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办法,就是一套保护咱们生态家园的“宝典”。
咱们得按照这个“宝典”来,把这些林子保护好,让它们一直美下去,让咱们的子孙后代也能看到这么美的景色,享受到这么好的生态环境。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由国家划定并专门用于生态保护、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植被恢复和环境改善等公益性目的而划定的林地。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其对生态环境的贡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国家发布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一、总则《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措施,促进国家级公益林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
二、划定和认定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应建立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区域生态功能和资源禀赋,确保划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划定应遵循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的要求,尊重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家级公益林的认定依据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标准,包括生态保护指标、水源涵养指标、防风固沙指标、植被恢复指标和环境改善指标。
认定程序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护和管理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
依据保护和利用的需要,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利用区,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规定。
核心区是保护公益林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稳定性的重要区域,一般禁止人类活动。
缓冲区是保障核心区功能发挥的重要区域,限制人类活动并实行严格管理。
利用区则是人类活动较为自由的区域,但仍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加强生态监测、巡逻执法、拍卖资源、修复生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
相关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四、经济补偿和激励措施为了保障国家级公益林的有效保护,对于因保护限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同时,国家还将通过建立奖励制度,鼓励对于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生态修复、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方面工作的个人和单位。
奖励措施可以包括荣誉称号、资金奖励、政策倾斜等方式。
五、监督与评估对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1. 简介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依法划定并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森林资源。
为了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可持续发展,国家颁布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2. 目的和原则《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恢复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水平,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其管理原则包括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分类治理、持续利用和监督管理。
3. 划定和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需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并考虑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平衡。
划定后,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修复公益林的植被、水源、土壤等自然资源,维护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4. 管理措施为了落实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包括:4.1 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组成,负责公益林的整体规划、保护措施的决策和监督等工作。
4.2 制定保护计划:根据公益林的特点和现状,制定保护计划,明确生态功能的恢复和增强措施,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4.3 强化保护措施: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内从事砍伐、采矿等破坏性活动,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公益林的完整性和健康稳定发展。
4.4 推动可持续利用:鼓励开展环保、科研、教育等活动,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的社会效益,推动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5. 组织和监督为了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办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监督措施,包括:5.1 相关部门职责: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的监督和指导,配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及时解决公益林保护中的问题和矛盾。
5.2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开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和监督结果,鼓励公众参与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格局。
5.3 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监督和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罚款和追责机制,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6. 效益和挑战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带来以下效益:6.1 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恢复,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2023修正版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公益林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林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并已划定界限,专供公民间共同利用且因其生态环境、水源涵养等特殊功能而受到特殊保护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的管理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水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益林的管理办法,提升公益林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利用。
2. 公益林的定义和分类2.1 定义:公益林是指由国家依法划定范围并分期实施各项管理措施,供社会公众集体利用和管理的森林资源。
2.2 分类: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用途,可将其分为生态保护类公益林、水源涵养类公益林、科考科研类公益林等。
3. 公益林管理的原则3.1 法律法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2 生态保护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保护公益林内的物种、生境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3.3 公众参与原则:通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增强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提高公益林管理的效果。
3.4 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均衡发展。
4. 公益林管理的主要内容4.1 制定管理规划: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特点,制定公益林管理规划,明确管理目标和措施,以指导具体的管理工作。
4.2 界定管理范围:对公益林进行界限划定,明确公益林的边界,并建立边界标志,以确保公益林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4.3 综合治理和保护: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护公益林内的生态系统完整性,修复和改善受损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维持。
4.4 合理利用资源:科学规划和利用公益林资源,制定合理的林业经营计划,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5 完善监测和监管机制:建立公益林资源的监测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公益林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5. 公众参与和沟通机制5.1 成立公众参与机构:设立公众参与机构,组织公众参与活动,促进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5.2 提供信息透明:公开公益林管理规划和措施,及时发布公益林管理信息,满足公众对公益林管理的知情要求。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林资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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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简介:为了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XX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对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保护、监管、利用、补偿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简要解析:一、划定:国家级公益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森林覆盖率达到56%以上;2. 生态保护和防止自然灾害的能力强;3. 具有特殊的生物学、地貌学或者文化价值。
二、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切实加强监管,遏制违法砍伐、采矿等活动;2. 科学制定防火、防汛、防虫害等预防措施;3. 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做好护林员队伍建设;4. 保护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多样性;5. 保护水源、水土、风景等自然生态环境。
三、监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1.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加强举报奖励措施;2. 建立林区生态效益、经济效益考核制度;3. 建立权威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
四、利用:国家级公益林的利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充分发挥其保护、生态、文化等综合效益。
1.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2. 建设经济林、观赏林、游憩林等,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协调;3. 征用、征收、出让国家级公益林的,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要求。
五、补偿:为了维护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利益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
1. 砍伐、采矿等破坏公益林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给予相应的赔偿;2. 农民等群众的合法权益因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发布,将对我国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与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就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应当纳入国家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与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与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与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制定目的与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保护和发挥公益林在生态建设、生物多样性维护以及国土绿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定义与范围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由国家划定并确认,以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要任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其范围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及其他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区域。
第三章管理原则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公益林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
第四章规划与纳入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编制国家级公益林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布局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范围的林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认定标准,并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管理与责任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利用区,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益林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责任制,落实管理责任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第六章资金安排与使用第八条国家设立国家级公益林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禁截留、挪用。
第七章标牌设立与宣传第十条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设立明显的保护标牌,标明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益林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林重要性的认识。
第八章管护责任与协议第十二条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与管理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公益林经营单位或个人签订公益林经营协议,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益林的健康发展。
第九章核心区、缓冲区、利用区管理第十四条核心区应当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和植被的活动。
第十五条缓冲区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恢复,限制人为活动,确保生态功能的稳定。
国家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折叠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折叠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折叠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水源、防治沙漠化、防洪抗灾、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公共利益目的而明确划定并实行特殊经营管理的林地。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分类管理、统一规划的原则。
第二章公益林保护第五条公益林应当遵循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土地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公益林应当建立健全防治病虫害、火灾、盗伐、破坏等方面的保护体系,确保林地生态环境安全。
第七条各级森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监督公益林的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保护方面的隐患。
第三章公益林管理第八条公益林的管理应当依法实行特殊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公益林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林地资源。
第十条公益林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共利益原则,确保林地的公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公益林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林用地使用、经营收益分配、生态效益补偿、灾害损失赔偿等制度。
第四章公益林利用第十二条公益林的利用应当符合保护为主、可持续利用和综合利益的原则。
第十三条宣传和推广公益林的利用价值,引导群众正确利用公益林资源。
第十四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利用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赋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十六条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公益林环境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环境修复责任。
第十七条对有关人员管理公益林过程中的溺职失责、滥用职权、受贿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森林机构所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所涉及附件]1. 公益林规划2. 公益林经营计划3. 公益林用地使用证明4. 公益林经营收益审计报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物多样性是指不同种类的生物与它们所在的生态系统之间的多种交互作用。
国家公益林管理举措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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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经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占补平衡,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第十条国家级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通过科学经营,推进国家级公益林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由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作为重要内容。
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通过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其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措施。
第十二条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
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
(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第十三条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十五条对国家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国家级公益林动态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申报补进、调出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但对已确权到户的苗圃地、竹林地,以及平原农区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
(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
第十八条除补进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国家级公益林。
补进的国家级公益林应当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标准,应当属于对国家整体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关键作用的森林,特别是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九条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国家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
按照管辖范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
其中单次调出或者补进国家级公益林超过1万亩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上述补进、调出结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条国家级公益林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区划错误情况,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管辖范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并在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后,进行修正。
修正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告,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国家林业局,抄送当地专员办,并提交修正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 1955),
在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本底资源调查结果作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和生态状况变化监测的基础依据。
第二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以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和落界成图成果为基础,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
国家级公益林档案更新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保国家级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第二十三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年度监测和生态状况定期定点监测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涵盖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使用、调出补进等方面内容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以及调出、补进和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上述报告和统计表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组织对国家级公益林数量、质量、功能和效益进行监测评价,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