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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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益林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益林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益林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益林检查的通知各市、州、县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益林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质量,确保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省厅决定从今年11月初开始对全省公益林开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检查以各县市实施单位自查为主,市州林业局组织核查,省厅适时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

检查范围为2011年已经启动补偿的国家级、省级和天保区县级公益林。

二、县级自查的主要内容:公益林区划落界、成图的界定情况;公益林资源管理情况;公益林管护体系建设与制度执行情况;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公益林档案管理情况等。

各市州检查,可在县级自查基础上,确定检查内容。

三、这次检查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一并进行。

同时,按照附件1、2的相关要求,认真编写自查报告,实事求是地填报好表格数据。

自查报告和表格数据分国家级、省级和天保工程区县级公益林编写和填报。

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精心组织,成立专班,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扎实地开展自查和市州核查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公益林建设和管理以及补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县级自查务必于2012年11月底之前完成,各市州核查于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提交核查报告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省厅生态办。

神农架林区单位自查报告直接报厅生态办。

联系人:董春安电话/传真:************QQ群号:275368213 电子邮箱:**************附件:1、公益林县级自查报告提纲(略)2、公益林县级自查表(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林地、林木和森林资源的保护、
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林地利用管理
第三条
林地的划定、使用、变更、补偿等事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破坏林地的行为将受到惩罚,必要时需修复受损的林地并承担
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林木资源保护
第五条
林木资源的采伐、种植、保护等活动,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违法乱采滥伐。

第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树种以及野生动植物,禁止私自砍伐、捕捉、销售等行为,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四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
对于经营的合法林地,经营者应当依法支付林地使用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病虫害等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九条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林业管理的执法监督,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未尽事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解释。

以上为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如有违反,依法惩处。

这是以文本格式输出的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文档。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州、县级生态公益林,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实施方案,在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优先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2、集中连片原则:尽量使划定的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便于统一管理和保护。

3、尊重意愿原则:充分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意愿,在其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划定。

划定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包括:1、江河源头、江河两岸及湖泊、水库周围的森林。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

3、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化、石漠化严重区域的森林。

4、铁路、公路干线两侧的森林。

5、其他需要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区域。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1、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商业性采伐。

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3、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4、严格控制在生态公益林内建设项目。

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

三、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1、制定生态公益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管理要求。

2、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抚育改造等措施,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3、鼓励在生态公益林内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绿色产业,但不得破坏森林生态环境。

四、生态公益林的补偿1、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对因划定为生态公益林而限制经营活动的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给予合理补偿。

2、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经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鄂林天〔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林天〔2017〕134号各市、州、县林业局、财政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局,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省林业厅直各单位:现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落界和保护等级划分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落实到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同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大数据录入相关信息。

区划界定结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村进行公示。

在此过程中,按照林资发﹝2009﹞214号文件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继续有效,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但发现区划错误情况的,请所在市(州)林业局组织进行实地核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后,进行修正。

修正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告,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告省林业厅,并提交修正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开展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的征占用和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补进国家级公益林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严禁违规征占用和随意调整。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团体创设、管理的具有一定面积的天然或人工纯林或森林资源,其主要目的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气候调节、风景资源、科学研究、环境教育和社区服务等公益性目的。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保护和利用其生态功能,维护公益性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责任,确保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健康稳定运行。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依法维护生态公益林的合法权益,倡导法治精神,加强合作与交流,促进共同进步。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评估和认定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经专家评估认定,具备生态功能完整性和相应的公益性质。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的评估标准应当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能力、气候调节功能、风景资源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指标。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评估、监测和检测,了解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确保生态公益林的长期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的档案资料,包括生态环境状况、植被类型、野生动植物资源、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恢复第十一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规划和恢复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保护目标,制定防护措施,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完整性。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病虫害、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危害因素的监测预测,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切实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公益林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团体用于生态保护、水源涵养、防沙治沙、风景旅游等公益目的的林木资源。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归属国有,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原则,强化生态保护、多元功能、社会参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依据“保护优先、规划先行、分类施策、行政协调、综合管理、高效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分类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分类包括以下几种:(一)水土保持林。

主要保护水土资源,保障土地稳定和水源涵养。

(二)生态保护林。

主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促进自然恢复和修复,提升生态保护功能。

(三)基本建设用林。

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铁路等。

(四)风景林。

主要用于旅游和休闲,提供环境美化和文化教育功能。

(五)公共服务林。

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市民休闲和教育科普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依据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社会服务、管理保障等方面制定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监督机构等。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应当制定科学合理,保护生态环境为基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公益林相协调。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多元化经营,逐步实现绿色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特殊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砍伐和采伐,禁止非法占用、改变、伤害生态公益林资源。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相关法规,保障公众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保障。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生态公益林分类表格2.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设置图3.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划分图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国有:指归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所有的财产。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2年)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2年)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9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2修正)(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1. 引言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划定,并依照法律法规实施保护与管理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公益价值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的有效管理对于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确保其生态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 生态公益林的设立和管理范围2.1 设立生态公益林的依据和程序- 生态公益林的设立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

- 设立生态公益林需要考虑区域内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需要保护的生态功能。

2.2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应包括森林及其相关的生态系统和资源。

-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伐、破坏和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3.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恢复3.1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 生态公益林应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巡护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和破坏行为。

3.2 生态公益林的恢复-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公益林,应制定恢复计划并进行适当的修复工作。

- 恢复工作应考虑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结构,采取合适的措施,如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

4. 生态公益林的监测与评估4.1 生态公益林的监测- 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定期监测,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掌握其生态状态。

- 监测内容应包括植被生长情况、动物种类和数量、土壤质量等。

4.2 生态公益林的评估- 对监测所得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发挥程度。

-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和改进建议。

5. 生态公益林的社会参与和宣传教育5.1 社会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建立沟通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5.2 宣传教育- 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 组织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参与意愿和能力。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人们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视,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湖北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省份,其自然资源丰富,但也面临着生态环境压力增加的挑战。

为了加强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的有效管理,湖北省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

一、生态公益林的定义和价值生态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政府划定并实行保护管理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公益价值的林地。

生态公益林的主要价值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生态公益林对于保护水土、调节气候具有重要作用。

生态公益林能够保护水源地,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洪涝灾害发生;同时,生态公益林还能够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起到调节气候的作用。

其次,生态公益林对于维护野生生物的生存和繁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湖北省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这些资源中包括许多珍稀濒危物种。

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有助于提供棲息和繁育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最后,生态公益林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

公益林的建设可以提供丰富的森林资源,并带动林下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的收入水平。

二、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生态公益林的范围确定、划定和管理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首先,在生态公益林的范围确定方面,湖北省将以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为目标,选取湖北省自然生态条件较好、水土保持压力较大的区域作为重点划定生态公益林。

同时,还将重点保护和修复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

其次,在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具体工作中,湖北省明确了划定生态公益林的程序和标准。

相关部门将根据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结合生态公益林的功能需求,经过科学论证和公众参与,确立生态公益林的边界,并进行公示。

最后,在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职责方面,湖北省要求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

这些机构将负责组织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和划定工作,加强巡查监测,打击非法采伐和滥砍滥伐行为,以及加强科学研究和教育宣传。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三章保护与修复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

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严守红线、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第五条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9.02•【字号】•【施行日期】1991.09.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日颁布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林权管理第三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植树造林第六章森林采伐管理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三)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五)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实行科技兴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林地、林权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确认林地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土地未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所有。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1.09.02【实施日期】1991.09.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日颁布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林权管理第三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植树造林第六章森林采伐管理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三)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五)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实行科技兴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分别由水利、建设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条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

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

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山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

林地权属发生变更,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山林权证。

第七条林地使用者相互调换其林地使用权,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除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外,还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林办天[2012]111号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林办天[2012]111号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林办天〔2012〕111号)
各有关市、州、县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神农架大九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省林科院,太子山林管局:
目前,全省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进展顺利,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方反映公益林实际位置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公益林位置不一致。

为了确保公益林落界的准确性,请各有关市县对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公益林区划不相符的部分进行认真核实,据实修改,确保数据准确性。

对确实不相符的部分说明原因,并填写附表,加盖印章后于10月底前经市州汇总后报省厅生态办和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信息室。

省林业厅天保办联系人:李飞毅************
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联系人:陈强139****5078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
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有关情况表
单位:个,万亩
单位
实际面积与林保数据不一致面积
权属
涉及小班数
涉及农户数
何时开始兑现
国家级
省级
国有
集体
××市、州
××县(市、区)…


注:保留四位小数——结束——。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经过划定、确认,由国家、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供公众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以生态价值为主,兼顾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的森林资源。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类管理,即按照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划分为保育公益林和开辟公益林两类。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综合考虑资金投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调动各方力量,推进林业生态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第六条国家采取“谁有林地,谁负责”的原则,将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责任下放到省以下各级政府,并实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划定与确认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划定应当评估其生态价值、地理位置、森林类型、植被组成、生态系统稳定性、水土流失、防风防沙等生态环境要素。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专业机构、相关部门和公众。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社会各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确认实行制度化,确权和确益相结合,实行统一的登记和备案制度。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第十一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并制订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规划和开辟利用规划。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定期巡查,查处未经许可采伐、违规狩猎、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第十四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内设立合适的服务设施,方便公众和游客使用。

第十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采取租赁、转让、抵押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预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开辟利用,提高生态公益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30【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四十号)《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三章保护与修复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

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严守红线、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1.1 背景在生态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愈发显得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生态公益林,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护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建设2.1 生态公益林范围生态公益林包括国家重点防护林地、生态廊道等,面积达到一定标准。

2.2 生态公益林规划制定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包括生态公益林的位置、面积、植被种类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管理3.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3.2 管理措施实行定期巡查、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生态公益林的健康发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公益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四章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修复4.1 生态公益林保护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措施,遏制违法砍伐和污染行为,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2 生态公益林修复对被砍伐或者破坏的生态公益林进行修复工作,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生态公益林的利用5.1 生态公益林资源利用合理利用生态公益林资源,推动生态产业的发展,增加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5.2 生态公益林旅游开发开发生态公益林旅游资源,提升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就业机会。

第六章结语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好地规范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本管理办法能够得到广泛遵守,为生态公益林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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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州、县级生态公益林,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实施方案,在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与林权权利人重新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

经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按照公益林事权权限报请上级机关审批。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以封育、天然更新为主,辅以“造、补、抚、管”促进天然更新。

对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鼓励林权权利人组织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灌木林、残次林以及其他低效林分,鼓励林权权利人进行培育改造、抚育和人工补植,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保障公益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扑救经费。

在公益林区内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内。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禁止使用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进行育苗、造林。

提倡营造混交林,改善纯林的生态环境。

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公益林病虫害监测率达95%以上,有效防治率达80%以上,成灾控制率在4‰以下。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乡镇林业工作站、林政稽查队在保护生态公益林中的作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乱挖、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对在本行政区内有公益林建设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签订管护合同。

管护合同有效期为5年,在管护合同有效期内每年要进行年终考核。

属国有的公益林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管护,聘请专职管护员,与专职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

专职管护员原则上每人管护面积为5000亩以下。

属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村集体组织管护,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由村集体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个人经营或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由个人管护。

经本人同意,也可委托村集体或乡镇林业管理站统一组织管护,并签订管护合同。

鼓励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创新管护措施,创新管护合同签订形式。

第十五条建立专职管护员考勤及巡山管护制度。

专职管护员要做好巡山护林工作,每周不低于3次记载巡山日记;建立管护员一年一考核制度,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管护合同任务的,兑现劳务费或生态效益补偿费。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主体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等级保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属于下列范围的划分为一级:①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②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③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④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属于下列范围的划分为二级:①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②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③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④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一级、二级以外的划分为三级。

第十七条严禁在生态公益林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他原因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第十八条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二)苗圃地;(三)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第十九条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市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同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调出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征占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

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

第二十一条林权权利人要求调整省级公益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市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同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生态公益林应当编制经营规划,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森林经营规划。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经营目标、经营原则、经营管护措施等,并将经营管护措施分年度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二十三条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因保护、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

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应当采用现有成熟技术,科学确定培育利用方式、强度和规模。

森林游憩应当科学确定生态承载容量、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

第二十五条生态公益林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

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全垦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一)林分抚育条件防护林:目的树种多、有培育前途,并且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防护林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①郁闭度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

②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的林分。

特用林: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②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③遭到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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