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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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公益林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公益林的利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益林划定与评估第一节公益林划定第一条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等公益功能而设立和保护的森林资源。

第二条公益林划定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在科学评估和专业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节公益林评估第三条公益林评估是指对公益林资源的功能性、保护价值、面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

第四条公益林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益林保护与恢复第一节公益林保护第五条公益林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公益林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第六条公益林保护应当加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建立公益林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节公益林恢复与重建第七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是指对已破坏或退化的公益林进行修复和重建,恢复其生态功能。

第八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修复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技术手段。

第四章公益林利用与管理第一节公益林利用第九条公益林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

第十条公益林利用应当依法办事,取得相应的审批和批准手续。

第二节公益林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日常巡察和监管。

第十二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公益林管理办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公益林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对于已划定的公益林,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公益林评估。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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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粤林[2009]173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林业局2009年10月26日以粤林〔2009〕173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

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

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面积平衡。

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

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20年)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20年)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03年1月2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16年12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发挥公益性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生态公益林主要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依法补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补偿和利用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补偿和利用工作。

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林是指连片1亩以上(含1亩)的宜林荒山、沙荒、滩涂造林,采伐、火烧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和补植、套种。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投资(包括国家、集体、外商、企业、个人等)的造林项目,必须执行本办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造林坚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种植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需要提出林业长远规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造林总体规划,确定各造林责任部门、单位的造林绿化责任,报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

各造林责任单位编制造林规划或年度造林作业设计,保证造林绿化任务完成。

第七条 造林必须采用先进的栽培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

生态公益林造林必须大力发展优良乡土树种,营造阔叶混交林。

采用穴垦或带垦的整地方式,防止水土流失。

加强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严禁炼山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炼山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八条 所有造林项目(零星种植除外)必须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严格按造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造林作业设计以经批准的项目造林规划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为依据,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位。

作业设计的成果包括: ①作业设计说明书,包括建设任务来源、规模、技术措施、分别落实造林小班的面积、整地规格、种苗、肥料需要量、抚育措施及投资预算、工程管理办法等。

②作业设计图,包括以造林小班为单位的小班图(1/10000或1/5000),植穴布置及树种安排图(局部大样),植穴规格、栽植的平面及剖面典型设计图。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粤林[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2•【字号】粤府办[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粤府办[2002]9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以及《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坚决制止毁林开垦、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加强森林资源和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坚决制止毁林开垦、挖塘、采石、取土、修坟等乱占林地行为。

二、严格执行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规定的林地控制指标,是各市年度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指标,各地要严格执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年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在规定的指标之内。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增加使用林地指标的,由市政府专题报省政府审批。

超指标使用林地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局会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指标,结合当地建设用地和林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统筹做好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地在安排使用征占用林地计划时,应首先保证交通、通信、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的需要。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粤林[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林〔2013〕43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近年来,随着我省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森林进城围城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工作的大力推进,以及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各地申请更新改造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生态公益林的数量逐年增多,由于对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的条件及方式不够明确,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以低效林改造为名采伐利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树种更新造林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生态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绿色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我省森林资源结构,提高全省生态公益林功能等级,构建南粤大地生态安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新改造要求条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可以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进行更新改造:(一)疏残林改造。

对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或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郁闭度小于0.3,林分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系统功能退化,没有培育前途的林分,应采取保留有培养前途的乡土阔叶树种,伐除疏林、残林中非乔木杂灌、小老头针叶树、短轮伐期速生树种的萌芽树、病腐木等,补植套种乡土阔叶树,此类改造连片作业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023修正版公益林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公益林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林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并已划定界限,专供公民间共同利用且因其生态环境、水源涵养等特殊功能而受到特殊保护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的管理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水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益林的管理办法,提升公益林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利用。

2. 公益林的定义和分类2.1 定义:公益林是指由国家依法划定范围并分期实施各项管理措施,供社会公众集体利用和管理的森林资源。

2.2 分类: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用途,可将其分为生态保护类公益林、水源涵养类公益林、科考科研类公益林等。

3. 公益林管理的原则3.1 法律法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2 生态保护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保护公益林内的物种、生境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3.3 公众参与原则:通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增强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提高公益林管理的效果。

3.4 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均衡发展。

4. 公益林管理的主要内容4.1 制定管理规划: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特点,制定公益林管理规划,明确管理目标和措施,以指导具体的管理工作。

4.2 界定管理范围:对公益林进行界限划定,明确公益林的边界,并建立边界标志,以确保公益林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4.3 综合治理和保护: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护公益林内的生态系统完整性,修复和改善受损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维持。

4.4 合理利用资源:科学规划和利用公益林资源,制定合理的林业经营计划,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5 完善监测和监管机制:建立公益林资源的监测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公益林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5. 公众参与和沟通机制5.1 成立公众参与机构:设立公众参与机构,组织公众参与活动,促进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5.2 提供信息透明:公开公益林管理规划和措施,及时发布公益林管理信息,满足公众对公益林管理的知情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3月6日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和日常管理经费参照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做法,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我省下列地区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热带雨林、季雨林和典型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贵稀有、特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和森林植物的原生地及其模式标本的集中采集地;(三)重点区域红树林、重要水禽栖息地,重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四)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生态敏感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修改)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修改)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1•【字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林业效益,建设稳定、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社会的综合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含竹林)、林木(含竹子)、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物、植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应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林业用地绿化率,活立木蓄积量年增长率,年采伐限额,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林业用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搞好城镇绿化造林,所有城镇的城区内应当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绿化造林用地。

第六条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观赏林、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类经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优先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的区域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2、集中连片原则:尽量使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便于统一管理和保护。

3、科学合理原则:根据森林资源调查、生态功能评估等科学依据进行划定。

划定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包括:1、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森林。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

3、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

4、铁路、公路干线两侧的森林。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1、实行严格的采伐管理制度。

禁止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强度进行采伐。

2、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和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火和防虫意识。

3、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放牧、狩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4、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三、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1、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方案。

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特点和功能,制定相应的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经营期限。

2、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抚育间伐等措施,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3、鼓励和支持在生态公益林内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绿色产业,但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1、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给予合理补偿。

广东省林业局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0-12-31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第二章流转范围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林地林木依法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公益林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团体用于生态保护、水源涵养、防沙治沙、风景旅游等公益目的的林木资源。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归属国有,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原则,强化生态保护、多元功能、社会参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依据“保护优先、规划先行、分类施策、行政协调、综合治理、高效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分类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分类包括以下几种:(一)水土保持林。

主要保护水土资源,保障土地稳定和水源涵养。

(二)生态保护林。

主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促进自然恢复和修复,提升生态保护功能。

(三)基本建设用林。

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铁路等。

(四)风景林。

主要用于旅游和休闲,提供环境美化和文化教育功能。

(五)公共服务林。

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市民休闲和教育科普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依据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社会服务、管理保障等方面制定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监督机构等。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应当制定科学合理,保护生态环境为基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公益林相协调。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多元化经营,逐步实现绿色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砍伐和采伐,禁止非法占用、改变、损害生态公益林资源。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相关法规,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保障。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生态公益林分类表格2.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设置图3.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划分图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国有:指归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所有的财产。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7•【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已经1998年10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

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休憩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工业环保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安排的林业资金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不少于30%。

(二)省每年安排治理东江、北江、韩江水土流失经费中,用于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生物措施经费不少于25%。

(三)省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

(四)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水源、防治沙漠化、防洪抗灾、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公共利益目的而明确划定并实行特殊经营管理的林地。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分类管理、统一规划的原则。

第二章公益林保护第五条公益林应当遵循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土地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公益林应当建立健全防治病虫害、火灾、盗伐、破坏等方面的保护体系,确保林地生态环境安全。

第七条各级森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监督公益林的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保护方面的隐患。

第三章公益林管理第八条公益林的管理应当依法实行特殊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公益林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林地资源。

第十条公益林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共利益原则,确保林地的公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公益林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林用地使用、经营收益分配、生态效益补偿、灾害损失赔偿等制度。

第四章公益林利用第十二条公益林的利用应当符合保护为主、可持续利用和综合利益的原则。

第十三条宣传和推广公益林的利用价值,引导群众正确利用公益林资源。

第十四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利用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十六条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公益林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环境修复责任。

第十七条对有关人员管理公益林过程中的渎职失责、滥用职权、受贿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森林机构所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所涉及附件]1. 公益林规划2. 公益林经营计划3. 公益林用地使用证明4. 公益林经营收益审计报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物多样性是指不同种类的生物与它们所在的生态系统之间的多种交互作用。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粤林[2009]17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2009年10月26日以粤林〔2009〕173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
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

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

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粤府令第244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第244号《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10月27日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林地,以及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相关工作。

第四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依法取得的商品林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流转:(一)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和落实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各县(市、区、场,下同)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年度自检、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和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的检查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实行县级全面自查和省、市级抽查的两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时间和方式一、检查验收时间县级自查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编写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自查报告,并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和资金管理机构,抄送广东省林业勘测设计院,以备省、市抽查验收。

省、市级抽查于每年10月至12月进行。

二、检查验收方式(一)县级自查1.对于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内容逐项检查验收。

2.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综合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及当年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检查。

(二)省、市级检查验收1.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内容逐项验收,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项目建设面积的30%。

2.其它面上生态公益林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情况,每年抽取10--15%的县进行检查验收。

凡被抽中的县,对面上造林将进行全查;对综合管护情况,则在被抽中的县中抽取30%的乡镇,最后在被抽中的乡镇中抽取2-3个行政村进行综合管护全查。

第五条检查验收人员的组成及要求一、人员组成:县级自查:由县(场)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会同计财、林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1. 引言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划定,并依照法律法规实施保护与管理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公益价值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的有效管理对于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确保其生态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 生态公益林的设立和管理范围2.1 设立生态公益林的依据和程序- 生态公益林的设立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

- 设立生态公益林需要考虑区域内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需要保护的生态功能。

2.2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应包括森林及其相关的生态系统和资源。

-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伐、破坏和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3.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恢复3.1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 生态公益林应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巡护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和破坏行为。

3.2 生态公益林的恢复-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公益林,应制定恢复计划并进行适当的修复工作。

- 恢复工作应考虑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结构,采取合适的措施,如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

4. 生态公益林的监测与评估4.1 生态公益林的监测- 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定期监测,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掌握其生态状态。

- 监测内容应包括植被生长情况、动物种类和数量、土壤质量等。

4.2 生态公益林的评估- 对监测所得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发挥程度。

-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和改进建议。

5. 生态公益林的社会参与和宣传教育5.1 社会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建立沟通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5.2 宣传教育- 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 组织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参与意愿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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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

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

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

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

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

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

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

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

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第六条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6.7公顷(含6.7公顷)的,县、场、局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可行性研究,出具可行性报告。

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少于6.7公顷的,需由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林地现状调查,编写《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第七条申请调整生态公益林应当按第四条规定程序一式二份提交以下材料,其中一份抄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一)申请调整文件。

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调整的主要原因、可行性研究的主要过程和结论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主要过程和结论、调出(进)地点(地名)、调出(进)总面积、调出(进)小班事权类别、生态区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生态公益林调出(进)情况表。

(三)生态公益林调出(进)小班地形图。

(四)调整生态公益林可行性报告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县、场、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批,对同意调整的,由省林业局批复县、场、局,并抄送有关单位;对暂缓调整或不同意调整的,告知县、场、局。

第九条更新档案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场、局接到批复同意调整的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注销已调出的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与调进的生态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公示存档。

同时,要及时调整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表、配合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做好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和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图形库更新等工作。

调进的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地形图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后,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存档。

省属林场确认盖章后迳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存档。

(二)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负责做好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图形库更新和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条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情况应及时抄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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