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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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第六条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6.7公顷(含6.7公顷)的,县、场、局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可行性研究,出具可行性报告。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少于6.7公顷的,需由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林地现状调查,编写《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第七条申请调整生态公益林应当按第四条规定程序一式二份提交以下材料,其中一份抄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一)申请调整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调整的主要原因、可行性研究的主要过程和结论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主要过程和结论、调出(进)地点(地名)、调出(进)总面积、调出(进)小班事权类别、生态区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生态公益林调出(进)情况表。

(三)生态公益林调出(进)小班地形图。

(四)调整生态公益林可行性报告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县、场、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批,对同意调整的,由省林业局批复县、场、局,并抄送有关单位;对暂缓调整或不同意调整的,告知县、场、局。

第九条更新档案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场、局接到批复同意调整的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注销已调出的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与调进的生态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公示存档。同时,要及时调整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表、配合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做好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和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图形库更新等工作。调进的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地形图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后,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存档。省属林场确认盖章后迳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存档。

(二)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负责做好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图形库更新和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条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情况应及时抄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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