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江西省林长制条例
江西省林长制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5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5号《江西省林长制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31日江西省林长制条例(2022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林长制,保护发展林业资源,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林长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明确的区域内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由其对区域内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予以统筹指导、监督协调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林业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等有关资源。
第三条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林长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下列工作:(一)加强林业资源、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健全森林、湿地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维护生物多样性;(二)加强林业资源生态修复,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提高森林质量,提升固碳增汇能力;(三)落实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提升林业灾害综合防控能力;(四)扶持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富民经济;(五)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鼓励林农以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促进林农增收;(六)其他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工作。
森林资源管理
目前,仍在执行的是《关于规范全省阔叶树采伐管理 的通知》(赣林资字[2006]146号) 、《关于做好2007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林资字 [2007]21号) 、《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赣 林资字[2007]447号)等文件
二、森林采伐改革的重要内容
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充分吸收了大家的建议,就完善森林采伐限额 (计划)、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管严生 态公益林采伐以及加强林木采伐检查监督等方面,对林木采伐管理 政策作出重要调整。主要内容概括为12个方面。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林木 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 制。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5月1日)
第三十七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 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 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公益 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审批。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主要反映在: 《江西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 《江西省森林条例》、《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 理办法》 等4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中。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省政府109号令)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 、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 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赣自然资办发〔2020〕74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17年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1号)以来,各地对补充耕地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但在2019年全国储备补充耕地项目核查、耕地保护督察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等实践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的补充耕地项目存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
为更好地适应补充耕地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项目选址关(一)项目选址的数据依据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前,做好三调初步成果的衔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前提下,充分挖掘本行政区内宜耕后备资源,合理确定项目范围。
(二)项目要符合生态建设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垦耕地,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上开垦耕地,严禁违规占用公益林等毁林开垦耕地。
(三)项目建设要充分尊重民意,土地权属清晰,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严格落实项目公告制,严禁出现不公告、不投资、不建设的虚假包装项目。
(四)对于利用低效灌木林、疏林地、滩涂开垦的,必须取得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意开垦的书面意见。
二、严把项目实施关(五)项目实施必须严格依法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六)要加大补充耕地项目的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原则上,开垦为旱地的亩均建设投资不低于5000元/亩,开垦为水田的亩均建设投资不低于8000元/亩。
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赣林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林业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2022年10月8日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聘及职责第三章考核监督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五章保障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生态护林员管理,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3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21〕24号)和《江西省林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职护林员队伍管理的通知》(赣林长办字〔2020〕20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江西省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等40个县(区),由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持购买管护劳务,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等林业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员。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萍府办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萍府办发〔2012〕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意见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等功能,提高我市森林资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资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围绕建设“生态萍乡”的战略目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推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决查处各种违反《森林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促进我市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加强林业源头管理,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建立健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
(二)强化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坚决遏制非法占用林地资源的现象。
(三)开展木竹加工(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维护木竹加工(经营)市场秩序。
(四)加强木材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深入抓好林业系统公路“三乱”治理工作。
(五)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切实抓好封山育林,全面禁伐天然阔叶林,切实保护好公益林。
(六)加大森林植物检疫力度,防止森林病虫害扩散蔓延和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七)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制度。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以下统称林权)进行的登记。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拥有者。
林权他项权利是指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机关。
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集体所有及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及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四)省、设区市直管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等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五)林权他项权利由所对应管辖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林地及其森林、林木,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归属并书面同意后,可由国有林地使用权人或集体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赣府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23号2009年8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建立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巩固主体改革成果,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1.稳定和落实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政策。
林改中已明晰到户的山林,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依法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林改时采取“分股不分山”、现在农民要求承包到户的,应当分山到户。
林地确权不到位或者林权证尚未发放到户的,要抓紧确权并将林权证尽快发放到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
已发放的林权证存在差错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高度重视和加快跨市、跨县“插花山”的确权发证工作,对权属明确、界址清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林地坐落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登记,并发放林权证。
因山林流转或征占用林地等原因发生林权变更的,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各级要建立健全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确保林改机构不撤、队伍不散,承担起林权管理日常工作。
要切实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健全档案查询系统,确保林权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安全。
2.妥善处理林权流转遗留问题。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的原则,稳妥处理林改前流转的山林。
对合同期内的联营山林,要保持权属关系稳定,同时协商完善联营合同,维护农民利益。
对联营以来一直未进行人工造林的荒山荒地,应当归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林农。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保护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
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管
理工作。
第二章林地分类与保护
第五条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和其他林地。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破坏其生态环境。
第七条商品林在保护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进行经营、利用。
第八条其他林地的保护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林地利用与管理
第九条林地利用应符合林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林地使用者应保护林地生态环境,不得从事破坏林地的活动。
第十一条林地的采伐、更新、改造等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林地监管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地的监督检查,确保林地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破坏林地。
第十四条对违反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内容为根据标题生成的符合《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的示例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条款应以正式文件为准。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厅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四章工作方法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六章成果管理与使用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森林资源数据,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空间信息及其自然、管理属性数据。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以下简称“年度更新”),是指因森林或林木的自然生长、以及各类森林经营活动、非森林经营活动引起森林资源变化,而开展的森林资源调查与数据更新。
第三条森林资源数据每年更新一次,具体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林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年度更新工作包括国家林业局部署的年度林地变更调查,以及我省开展的年度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工作。
主要任务是采集、更新、统计森林资源数据,全面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及其动态变化情况,保持森林资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以支撑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林业规划编制等工作需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分级实施的原则,年度更新工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工作,主要履行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进度通报,组织制定相关的制度等职责。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湿地保护,规范湿地占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20年11月5日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湿地资源保护,规范湿地占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的决议》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第48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湿地,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湿地,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且不属于重要湿地的湿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占用的管理,严格控制湿地转为其他用途。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湿地保有量不减少。
第五条占用重要湿地和城市规划区湿地的审核,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占用重要湿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二)占用城市规划区湿地的,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占用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湿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第七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二)不会对湿地周边的生态环境以及野生动物生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三)符合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西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赣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的重要要求,充分挖掘我省绿色生态这个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的价值,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化利用、价值化补偿、市场化交易为重点,加快完善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多元实现路径和政策制度体系,努力闯出一条新时代绿色发展的有效路径,为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供“江西方案”。
到2025年,力争全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全面形成,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估、市场交易、绿色金融等制度基本建立,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能力显著增强,成为全国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先行区、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双向转化样板区。
到2035年,全面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国特色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江西方案”,高标准建成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构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估体系(一)开展生态产品调查监测1.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加快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对省域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丰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类型,合理界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权责归属,依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生态产品权责归属。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赣府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2011年4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组织申报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1〕1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办字〔2010〕5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按照“以人为本、转型定位、稳定权属、解决社保、化解债务、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总体思路,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林场改革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乡一体化改革等相结合;坚持解决国有林场历史遗留问题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坚持维护生态安全与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国有林场相结合;坚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与部门支持相结合。
二、改革对象和总体目标(三)改革的对象:经过批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包括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及其正式职工。
国有森林苗圃参照执行。
(四)改革的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切实做到“三增长、两建立、一确保”。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赣林厅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管理,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操作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的申请第三章林权登记的受理和审核第四章林权登记和发证第五章林权登记的管理第六章附则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以下统称林权)进行的登记。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拥有者。
林权他项权利是指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机关。
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赣林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22年6月23日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检查与验收第五章附则第二章建设内容第三章实施期限和范围第四章附件第一章项目提要第二章基本情况第一节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第二节项目建设与现状第三章项目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编制依据第四章项目实施总体目标第五章项目详细实施内容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资金来源第二节资金安排第三节资金管理第七章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第一节组织管理第二节保障措施第八章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有效保护江西省野生动植物资源,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和国家、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其他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是指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野生动物保护补偿等项目。
第三条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对国家和省相关规划(文件)明确需开展保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及栖息地(生长环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主要分布区或集中分布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在项目立项上予以倾斜,以上述区域和物种保护为重点,兼顾其他区域和物种保护。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地方公益林省级补偿资金(以下将两项资金合并简称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使用管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市、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可参照此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包括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纳入省财政补偿范围的地方公益林。
纳入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是指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并由林业主管部门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实施方案批复认可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对象和标准第四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含管护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2007年补偿标准为每亩6.5元,其中6元用于管护支出,0.5元用于项目支出。
以后年度的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在每年拨付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文件中规定。
管护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的补偿费和管护费。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区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林区道路维护与改造、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专业森林消防队和购置扑火物资和设备等;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支出主要用于省级预测预报点补助,购置药品、药剂、药械及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监测点进行生态公益林消长变化情况的数据采集、分析、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资源建档所需设备购置等;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基层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检查站等林业执法部门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管护人员培训、宣传牌制作、管护合同签订、公益林资金发放及公益林档案建设等相关经费开支。
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规范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辖区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考核,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护林员主要从事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主要负责护林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培训与考核,并具体指导护林业务工作。
第四条权属为国有林场的护林员既可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选聘;权属为集体、个人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应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五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岁以上55岁以下,小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等相关知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第六条依据生态公益林面积大小和管护难易程度,选聘护林员。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选聘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选聘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
选聘产生的护林员经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林业局备案。
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双重管理。
第八条权属为集体、个人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权属为国有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由国有单位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
《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山场、面积、职责和报酬,并打印一式四份,权属为集体、个人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村民委员会、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权属为国有的,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国有单位、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护林员职责(一)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向群众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防盗及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意识.(二)对管护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每日巡查,在巡查时应佩戴护林员标志,携带必备工具,做好巡山记录,并及时报告巡查情况。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我局制定了《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24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规划第四章调整第五章保护第六章建设第七章附则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促进自然保护地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自然保护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
本规定所称的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
其中,风景名胜区实行单列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自然保护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拟申请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应与《江西省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2022-2035年)》相衔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赣府厅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重要指示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着力推动新时期我省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牢牢把握“只能增绿、不能减绿”总要求,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坚持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着力构建山上山下绿化量质并进、城乡生态环境宜居宜业的国土绿化新格局,为持续提升我省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纵深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以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强有力生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进一步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完善绿化政策和机制,充分激发全社会参与国土绿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开展国土绿化,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保护耕地湿地草地等生态资源,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坚持质量优先、质量和数量并重,保持合理绿化增量,注重提高绿化成效,加大退化林修复,提升森林质量和碳汇增量,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以下统称林权)进行的登记。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拥有者。
林权他项权利是指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机关。
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集体所有及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及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四)省、设区市直管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等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五)林权他项权利由所对应管辖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林地及其森林、林木,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归属并书面同意后,可由国有林地使用权人或集体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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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3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方案分别由设区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下列区域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应当优先列入省级生态公益林:
(一)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源头和上游沿岸;
(二)东江源头和上游沿岸;
(三)长江九江段沿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