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公益林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规范公益林的利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益林划定与评估
第一节公益林划定
第一条
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稳
定等公益功能而设立和保护的森林资源。
第二条
公益林划定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在科学评估和专业
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节公益林评估
第三条
公益林评估是指对公益林资源的功能性、保护价值、面积、质
量等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
第四条
公益林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益林保护与恢复
第一节公益林保护
第五条
公益林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公益林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第六条
公益林保护应当加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建立公益林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节公益林恢复与重建
第七条
公益林恢复与重建是指对已破坏或退化的公益林进行修复和重建,恢复其生态功能。
第八条
公益林恢复与重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修复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技术手段。
第四章公益林利用与管理
第一节公益林利用
第九条
公益林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
第十条
公益林利用应当依法办事,取得相应的审批和批准手续。
第二节公益林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日常巡察和监管。
第十二条
公益林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公益林管理办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9.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土地资源
正文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三章林地保护
第四章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4.29
•【字号】豫建行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
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建行规〔2022〕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城市管理处。
附件: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2022年4月29日附件
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树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切实做好城市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各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大树是指胸径20厘米(含)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15
厘米(含)以上的常绿乔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含)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含)-99年的乔灌木(包括木本花卉)。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公益林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团体用于生态保护、水源涵养、防沙治沙、风景旅游等公益目的的林木资源。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归属国有,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原则,强化生态保护、多元功能、社会参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依据“保护优先、规划先行、分类施策、行政协调、综合管理、高效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分类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分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水土保持林。主要保护水土资源,保障土地稳定和水源涵养。
(二)生态保护林。主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促进自然恢复和修复,提升生态保护功能。
(三)基本建设用林。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铁路等。
(四)风景林。主要用于旅游和休闲,提供环境美化和文化教育功能。
(五)公共服务林。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市民休闲和教育科普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管理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依据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社会服务、管理保障等方面制定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监督机构等。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应当制定科学合理,保护生态环境为基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公益林相协调。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多元化经营,逐步实现绿色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砍伐和采伐,禁止非法占用、改变、伤害生态公益林资源。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5.01.14
•【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施行日期】1999.07.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
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花卉、药材、苗圃的用地和城建部门管理的绿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加强保护、严格管理,禁止乱占、滥用和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应当提高林地使用质量,确保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相关标准,参照《河南省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技术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区划系统
县(市、区)级:县—乡(国有林场)—村(林班)—小班。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功能区—林班—小班。
二、界定范围
区划界定的范围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之外、生态地位重要、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生态区位包括以下5类:
(一)重要河流源头
黄河、长江、淮河、海河干流(以下简称四大干流)的二级以上支流(流程50公里以上,下同),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两侧至第一层山脊范围内的林地(只含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下同)。
(二)重要河流两岸
四大干流的二级以上支流的两侧,分别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范围内的林地。
(三)大中型水库周围
库容6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以上,自林缘起,平原地区向外延伸2公里、山区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范围内的林地。
(四)水土流失区和泛风沙区
包括坡度在25°以上的山区林地和泛风沙区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且主要起防护作用的有林地。
(五)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国有林场
包括省级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林地以及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
三、签订界定书
区划界定为省级公益林的地块,在征得林权所有者同意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省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县或乡级人民政府必须本着自愿原则,与林权所有者签订限伐协议。凡林权所有者不愿意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基层政府不得强迫。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2.07.06
•【字号】豫林补[2012]168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林补〔2012〕16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
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划定
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优先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的区域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2、集中连片原则:尽量使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便于统一管理和保护。
3、科学合理原则:根据森林资源调查、生态功能评估等科学依据进行划定。
划定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包括:
1、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森林。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
3、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
4、铁路、公路干线两侧的森林。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
1、实行严格的采伐管理制度。禁止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方式
和强度进行采伐。
2、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和病虫害
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火和防
虫意识。
3、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放牧、狩猎等
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4、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三、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
1、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方案。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特点和功能,制
定相应的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经营期限。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划定
1、划定原则
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因地制宜、科学划定的原则。优先将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水库周围、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风沙危害严重地区、海岸沿线等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2、划定程序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划定标准和范围,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工作。划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
1、禁止性规定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砍柴、放牧、
狩猎、捕捞、采药、烧荒、野炊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禁止在生
态公益林内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采伐管理
严格限制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病虫害
等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采伐
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强度和面积进行采伐。
3、防火防虫
加强生态公益林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和病
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设
施设备,组织开展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防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1.25
•【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6号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4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凯
2022年11月25日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林保护,规范公益林管理,保障林业发展,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保护和利用、管理和监督以及国家级公益林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划定的森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交通、公安、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水源、防治沙漠化、防洪抗灾、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公共利益目的而明确划定并实行特殊经营管理的林地。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分类管理、统一规划的原则。
第二章公益林保护
第五条公益林应当遵循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土地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公益林应当建立健全防治病虫害、火灾、盗伐、破坏等方面的保护体系,确保林地生态环境安全。
第七条各级森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监督公益林的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保护方面的隐患。
第三章公益林管理
第八条公益林的管理应当依法实行特殊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公益林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林地资源。
第十条公益林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共利益原则,确保林地的公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公益林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林用地使用、经营收益分配、生态效益补偿、灾害损失赔偿等制度。
第四章公益林利用
第十二条公益林的利用应当符合保护为主、可持续利用和综合利益的原则。
第十三条宣传和推广公益林的利用价值,引导群众正确利用公益林资源。
第十四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利用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十六条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公益林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环境修复责任。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
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2.07.24
•【字号】豫林补[2012]197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
通知
(豫林补〔2012〕1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
为适应生态公益林管护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厅修订了《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保障公益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护林员(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公益林资源保护,并与县、乡级林业管理部门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签定《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的专职或兼职护林人员。
第三条护林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林业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敢于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熟悉当地村情、林情和民情,并居住在管护区附近。
(三)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
第四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及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负责管护区内公益林资源和护林设施的保护,制止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公益林资源破坏的,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5.30
【实施日期】1999.05.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修正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郁闭度0.2以上)、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防护林地、树种基因库用地、林业科研和教学试验林地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业用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的用地和城市建成区内的绿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加强保护、严格管理,禁止乱占、滥用和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现有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出台
36
林业大观
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根据公益林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者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和程序规定。
《办法》提出,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国家级公益林由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省级公益林由省财政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保护管理绩效和生态功能高低,在中央和省级补偿之外,实行差异化补偿。对保护等级高、中龄以上、林相好、林分健康的公益林适当增加补偿。
针对林业碳汇市场交易、碳汇金融产业发展,《办法》明确,公益林占比较重的市级政府可探索培育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主体,通过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进林业碳汇工作,健全林业碳汇项目培育、开发监管及监测计量等机制,提升林业碳汇市场交易能力。同时,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开发碳融资、碳保险、碳基金、碳证券等林业碳汇相关金融创新产品,创新林业碳汇产业贷款程序,提高林业碳汇产业金融服务水平,进而增加林业碳汇产业发展资金投入。
据了解,目前,河南省共区划落界省级以上公益林2593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1900万亩,省级公益林693万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涉及全省16个省辖市85个县级实施单位,补偿资金惠及林农群众100余万人。
平地的向外延伸2千米的集中连片森林,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森林。三是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外,自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千米的集中连片森林,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范围内的森林。四是黄河中游黄土丘陵沟壑区、坡度在25°以上的山区林地和黄河故道区连片面积在10公顷以上且起防护作用的森林。五是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以及国有林场的森林。六是河南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七是义务植树基地、纪念林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特别保护的森林。同时,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作为大自然的重要守护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
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
保护和管理,确保其生态功能的持续发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定义与分类
生态公益林是指以提供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平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根据其生态功能和保护等级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级生态
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市县级生态公益林。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在生态区位极为重要、生态状况极为脆弱的
地区划定的,对国家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省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生态区位较为重要、生态状况
较为脆弱的地区划定的,对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
市县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在本市、县范围内,根据当地生态需求和实
际情况划定的,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保障作用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范围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范围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内的野生动植物、湿地、水源涵养地等生态系统要素。
严禁在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非法采伐、毁坏林木。
2、非法开垦、侵占林地。
3、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4、非法采集、破坏野生植物。
5、非法倾倒、堆放废弃物。
6、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三、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设立专门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生态公益林的规划、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规划、计划。
2、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资源调查和监测。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大中小】发布人:安阳市园林局管理员来源:时间:2020-05-06 08:43:02 浏览 41 人次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花卉、药材、苗圃的用地和城建部门管理的绿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加强保护、严格管理,禁止乱占、滥用和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应当提高林地使用质量,确保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进行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
(二)编制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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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拟调出或补进的公益林,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经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确认后,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调整事宜。
省级公益林的调整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后,自下年度起,按新调整的范围进行管理。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整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公益林保护
第九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等级及权属情况确定相应的管护形式,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公益林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森林经营单位签订管护目标责任书。
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责任。
对林权权利人放弃或无力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的规定组织统一管护。
实行统一管护的县、乡、村或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一定面积划定责任区,采用承包、招标等形式配备护林员。护林员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森林经营单位签订护林合同。对护林员的管理按《河南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公益林保护的宣传。在公益林区域周边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牌。
第十二条禁止在公益林内放牧、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禁止向公益林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工程建设等占用征收公益林林地。确需占用征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区划森林火险等级,制定森林防火布控与应急预案,加强森林扑
火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和疫源疫病防控预案,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森林公安、资源林政等执法部门,要严厉查处和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征滥占、乱搭滥建等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公益林建设
第十七条公益林建设是指为有效提升生态功能,按照一定程序与标准,对规划用于公益林的土地和现有公益林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公益林建设工程是指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公益林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
金实施意见》的规定,统一编制辖区内公益林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益林经营主
体编制公益林经营方案,确定经营目标、经营原则、经营措施等,并将经营措施分年度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十九条要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公益林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二十条在公益林区内开展经营活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因保护、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其他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开展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应当执行《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相关规定。
(一)对防护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1.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