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林地,主要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一、采伐公益林必须遵守的原则采伐公益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1、严格保护公益林林地;2、严格保护公益林森林生态功能;3、保持公益林结构的合理性;4、促进公益林森林更新;5、保持公益林相应的蓄积量和生长量。
二、采伐公益林的申请和审批1、公益林采伐实行申报制度,公益林经营者或所有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送申报材料,省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省林业厅审批。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公益林采伐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公益林采伐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益林采伐申请表;(2)国有林权证或公益林界定书;(3)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书;(4)上年度采伐更新检查验收合格证;(5)上年度公益林补偿金兑付情况说明书。
三、公益林的采伐管理1、公益林的采伐必须制定采伐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益林的采伐应进行事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公益林采伐应进行事中监督,确保按照采伐作业设计进行。
4、公益林采伐后应当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树木采伐买卖合同一、合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木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许多林木所有者会选择出售他们的树木。
然而,树木的采伐和买卖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和商业问题,因此,签署一份正式的树木采伐买卖合同是必不可少的。
二、合同目标本合同旨在明确买卖双方在树木采伐和销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合同条款1、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诚实守信地进行交易,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林业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林业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19.09.02
•【字号】林法〔2019〕75号
•【施行日期】2019.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林业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动态调整和机构改革,经研究,对原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林法〔2017〕84号)作如下修改:
新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发布的基准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2.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3.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安徽省林业局
2019年9月2日附件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附件2: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附件3: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安徽省森林抚育技术导则
安徽省森林抚育技术导则1 总则1.1 目的为全面落实《安徽省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全面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林地生产力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科学开展森林抚育工作,规范技术措施、提高森林抚育效果,根据国家森林抚育规程及安徽省森林经营实际要求,制定《安徽省森林抚育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森林抚育从幼林郁闭成林到林分成熟前根据培育目标所采取的各种营林措施的总称,包括抚育采伐、补植、修枝、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以及视情况进行的割灌、割藤、除草等辅助作业活动。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森林抚育的对象、条件、措施、方法、技术指标等基本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竹林、林苗两用林的森林抚育。
1.4 引用文件GB/T 15776-2016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81-2015 森林抚育规程LY/T 1646-2005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724-2008 短轮伐期和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2118-2013 大径级用材林培育导则LY/T 1774-2008 香榧栽培技术规程DB34/1267-2010 造林技术规程DB34/T1268-2010 油茶营造林技术规程DB34/T 350—2003 山核桃造林技术规范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林资[2006]84 号)薄壳山核桃营造林技术规程(试行)安徽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1.5 森林抚育方式与确定原则1.5.1 抚育方式(1)透光伐透光伐主要解决幼龄林阶段目的树种林木上方或侧上方严重遮阴问题。
所谓严重遮阴与树种的喜光性有关。
只有当上方或侧上方遮阴妨碍目的树种高生长时才认为是严重遮阴。
通常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a) 郁闭后目的树种受压制的林分;b) 上层林木已影响到下层目的树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的复层林,需伐除上层的干扰木。
(2)疏伐疏伐主要解决同龄林密度过大问题。
合理密度与树种年龄、立地质量、树种组成有关。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7.17•【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0.07.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0年7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保护区:(一)典型的暖温带落叶阔叶林,亚热带落叶、常绿阔叶林和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二)植物或动物物种集中分布或栖息繁殖地域;(三)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植物物种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第四条建立保护区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证保护对象系统、完整;(二)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范围;(三)避开山林权属争议区和森林采伐区,实在无法避开的,应事先妥善调处解决;(四)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以及群众生产生活。
第五条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或县(市)级。
国家级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级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市人民政府(行署)提出设立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
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市(行署)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市级或县(市)级保护区,由地、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级保护区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市)级保护区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16〕32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16〕32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皖政秘〔2016〕65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精神,现将“十三五”期间全省各地和各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随文下达(见附件),并就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采伐限额管理文件精神。
国函〔2016〕32号文件是指导“十三五”期间全国森林采伐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系统学习、深入领会“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结合皖政秘〔2016〕65号文件和林资发〔2016〕24号文件精神,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
要将采伐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经营和保护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确保森林保有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加快创新型生态强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本次下达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2016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2014]97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2014]97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林业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厅2014年12月31日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严格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林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安徽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管国有林场向林场所在地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占用征用林地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受理、审查工作。
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2006年8月18日,林资〔2006〕84号文件印发;2014年1月22日,根据林办函〔2014〕17号文件修订)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规范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以下统称为重点公益林),其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性质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但重点公益林中毛竹林的采伐可以适度采取择伐方式。
前款规定的其他采伐,包括对因火灾、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过火木、病(枯)死木进行清理以及对因工程建设依法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
划定为一级保护的重点公益林,只准进行其他采伐。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占用或征用林地需要采伐重点公益林的,必须按照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重点公益林规划调整的通知》(林分函[2006]4号)的规定,先履行调整重点公益林规划的报批程序,并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提出采伐申请;但各项工程建设不得临时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
—1—第五条申请采伐重点公益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二)《安徽省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三)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受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采伐许可证“森林经营分类”栏中注明“重点公益林”。
第七条采伐重点公益林,必须由林权人事先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做出采伐作业设计。
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林法〔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公益林区划界定(一)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确保重点、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和谐统一的原则;坚持维护林权的法定性和稳定性,保证依法确立的承包经营关系连续性,尊重和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区划界定公益林要统筹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利益。
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确保公益林四至界线清楚、林权归属明晰、资源数据准确。
(三)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执行;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省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附后),作为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依据。
(四)明确划分公益林保护等级,依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家级公益林按其所在林地的保护等级,相应划定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
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参照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执行。
(五)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市、县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并参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和标准,制定市、县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应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二、落实公益林管理职责(六)各地要将公益林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建立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落实保护管理责任。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林场[2005]92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场〔2005〕92号)各市林业局:《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各地实施。
实行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是规范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工作,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国有林场商品林经营市场化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的迫切需要。
各地要依法对所属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取得成功经验,请及时反馈省国有林场管理总站。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林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国有林场(以下简称林场)商品林进行规模性皆伐销售,适用本办法。
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标一般为整体招标,也可分为采伐、销售阶段招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经上级林业部门批准、有当年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场商品林,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林场与中标者签订采伐、销售权转让合同,按约定收取价款;中标者获得该采伐区砍伐林木、销售木材获取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第四条招投标的商品林,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树种进行采伐。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所属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皖政办〔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四章调出和补进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应当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
各级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公益林保护发展工作。
第四条省林业局负责全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划定第五条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集中连片、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界定,并将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作为主要的区划对象。
第六条省级公益林划定应当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统一工作底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划定的省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
第七条下列区域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可以划定为省级公益林。
(一)江河源头及两岸。
1﹒江河源头:长江和淮河的一、二级支流源头,新安江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支流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新安江的二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支流两侧最大5公里以内。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灌木林率。
(二)办理林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管理林地地籍;(三)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四)负责林地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变化;(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六)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土地、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林地资源的义务,对非法征占和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对保护林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林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二)申请人身份或者资格证明;(三)权属来源证明;(四)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
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权属初始登记的林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二)林地坐落位置、四至界线和面积等有关图表资料准确,四至范围和实地相符;(三)界桩或地物标志明确。
对具备前款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在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林地权属登记申请,应当报本级人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十七条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状。
安徽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依靠科技进步,改善林地质量,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二)办理林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管理林地地籍;(三)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四)负责林地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变化;(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六)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土地、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林地资源的义务,对非法征占和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对保护林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林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颁发的有关山林权证书仍然有效。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林的培育,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森林法》、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的采伐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益林依其受保护程度划分为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划定。
第四条特殊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严格保护、长期全面封禁管护。
天然林禁止采伐,人工林严格限制采伐,允许进行必要的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重点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限制采伐,允许进行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一般保护区的公益林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可进行合理森林抚育、更新采伐和低效林采伐。
第五条公益林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946.1-2005)和《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960.1-2007)。
第六条更新采伐的对象:生态防护效益严重下降,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的公益林。
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为: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表第七条抚育采伐的对象:(一)郁闭度在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影响整个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林分;(二)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受害病腐木已达10%以上的林分;抚育采伐的株数强度不能超过2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安徽省林地管理办法最新
安徽省林地管理办法最新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有所帮助!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依靠科技进步,改善林地质量,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二)办理林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管理林地地籍;(三)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四)负责林地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变化;(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六)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土地、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林地资源的义务,对非法征占和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对保护林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020年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0年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最新版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最新版,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权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林权争议处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权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明晰产权,规范流转,公平公正地调处林权争议,建立健全林权市场服务体系。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林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权登记制度。
第六条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或者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林权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林权转让、互换、赠与、继承的,或者权利人名称变更,界址、面积、使用期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依法设定林权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抵押登记。
因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权消灭、抵押权终止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登记由权利人向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林权登记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
第九条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权属来源证明;(四)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林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等。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权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林权争议处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权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明晰产权,规范流转,公平公正地调处林权争议,建立健全林权市场服务体系。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林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权登记制度。
第六条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或者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林权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林权转让、互换、赠与、继承的,或者权利人名称变更,界址、面积、使用期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一、引言
公益林是国家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为了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
障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发挥,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采伐管理范围
1.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适用于公益林内各类植被资源的采伐活动。
2. 采伐范围包括原木的砍伐、燃料木的采伐、野生草本植物的
采摘等。
3.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公益林的采伐活动。
三、采伐管理原则
1. 保护优先原则:采伐活动应以生态保护为首要目标。
2. 合理利用原则: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
3. 可持续发展原则:采伐活动应当考虑公益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采伐管理措施
1. 采伐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公益林采伐活动前,需向相
关部门申请采伐许可。
2. 采伐计划:采伐单位应编制采伐计划,明确采伐范围、数量、方式等内容。
3. 采伐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采伐活动的监管,确保
采伐行为合法合规。
4. 采伐处罚:对违法采伐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
追究法律责任。
五、采伐管理效果评估
1. 采伐管理效果评估应定期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生态环境恢复
情况、采伐活动对公益林的影响等。
2. 根据评估结果,可调整采伐管理措施,以实现更好的生态保
护和资源利用。
六、结论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益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各级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确保公益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2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22]4号)
无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8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4日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9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8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0
号)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攻坚行动方案(2022)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5号)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33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采伐管理办法
采伐管理办法采伐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采伐是指为了得到木材等可利用的植物资源而砍伐树木的行为。
为了避免过度采伐导致森林资源枯竭与生态环境破坏,采伐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采伐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目的、范围、程序等。
二、目的制定采伐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采伐行为,控制砍伐数量和方式,保持森林的生态平衡,避免过度开发,减少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
三、范围采伐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林地的采伐活动,包括天然森林、人工林、毛竹林等各类林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对于涉及到的采伐者、行政监管机构、监测评估单位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四、程序1. 采伐计划编制:在进行采伐前,采伐者应提交采伐计划,包括砍伐区域、砍伐数量、砍伐方式等详细信息,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 采伐管理措施:在实施采伐过程中,采伐者应执行合理的采伐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采伐活动的安全、高效和环保。
3. 采伐监测评估:采伐结束后,应及时进行采伐效果的监测评估,评估林木资源的损失情况、砍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 采伐报告备案:采伐结束后,采伐者需向相关部门提交采伐报告,并对采伐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备案,以备查验。
五、管理责任1. 采伐者责任:采伐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障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行政监管部门责任:行政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伐活动符合相关规定,惩处违规行为,并维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3. 监测评估单位责任:监测评估单位应及时对采伐活动的效果进行监测评估,提供专业的评估报告,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总结采伐管理办法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通过合理制定采伐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采伐行为,防止过度砍伐,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希望各相关方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实施采伐管理办法,共同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林资〔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皖政秘〔2021〕75号),已报国务院备案。
现将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严格执行采伐限额,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科学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着力提升森林质量,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区、各有关森林经营单位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不同编限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各分项限额原则上不得串换使用。
人工商品林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从其主伐限额中调剂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需要清理受灾林木的,可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采伐限额。
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委托乡镇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县,应将采伐限额分解到乡镇。
因行政区划调整、林权流转等出现森林资源较大变化情况确需相应调整采伐限额的,经各相关编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相关采伐限额调整意见报省林业局核定后执行。
三、规范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主要用于统筹解决因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或林木生长影响公路、铁路、电力线路、油气管道以及森林防火隔离带建设等特殊情况下需要采伐林木,且在县域范围内采伐限额不足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规范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
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以下统称为重点公益林),其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性质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但重点公益林中毛竹林的采伐可以适度采取择伐方式。
前款规定的其他采伐,包括对因火灾、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过火木、病(枯)死木进行清理以及对因工程建设依法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
划定为一级保护的重点公益林,只准进行其他采伐。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占用或征用林地需要采伐重
点公益林的,必须按照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重点公益林规划调整的通知》(林分函 [2006 ] 4号)的规定,先履行调整重点公益林规划的报批程序,并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提出采伐申请;但各项工程建设不得临时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
第五条申请采伐重点公益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上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二)《安徽省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三)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受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采伐许可证“森林经营分类”栏中注明“重点公益林”。
第七条采伐重点公益林,必须由林权人事先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做出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包括编制的《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和填写的《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表》(格式见附件1)。
编制《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应当载明拟采伐的具体地理位置、小班号、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编号、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姓名(含身份证明)或名称、林权证号、所属一级林种和二级林种、保护等级、树种和树种组成、林分起源、林龄、郁闭度(或立竹度)以及每亩株数和蓄积量,并对采伐的面积(株数)和蓄积、采伐方式、采伐强度、伐后每亩的郁闭度(或立竹度)和保留的林木株数等作出设计,提出伐后经营管护的具体技术措施。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按下
列权限审核:
(一)重点公益林中毛竹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由有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二)重点公益林抚育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由有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机关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三)重点公益林更新性质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的作业设计文件经县(市、区)初审、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林业厅审核;
(四)重点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核发的,其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由省林业厅负责审核。
县(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审核同意的重点公益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应当发给《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核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以此作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重点公益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一)涉及低效林改造的,由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拟采伐的重点公益林是否属于低效林进行现场核实;
(二)涉及更新性质采伐的,由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拟采伐的重点公益林的林龄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三)涉及其他采伐的,按需要进行采伐的原因,应分别先由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机构在采伐前作现场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再由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重点公益林抚育采伐前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抚育采伐的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
重点公益林更新性质采伐前,应高于同树种用材林成熟龄1个龄级。
重点公益林的毛竹林采伐,应当确保其生态功能的稳定发挥。
第十二条重点公益林采伐由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和其协议
管护人负责现场监督,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伐后验收,并向负责审核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提
交伐后验收报告。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根据伐后验收报告,及时更新重点公益林资源档案数据,并将伐后验收报告连同审核同意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报省林业厅森林
分类经营办公室。
第十三条重点公益林的采伐迹地,必须于采伐的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安徽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采伐管理暂行规定》(林资 [ 2002 ]117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