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林地,主要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一、采伐公益林必须遵守的原则采伐公益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1、严格保护公益林林地;2、严格保护公益林森林生态功能;3、保持公益林结构的合理性;4、促进公益林森林更新;5、保持公益林相应的蓄积量和生长量。
二、采伐公益林的申请和审批1、公益林采伐实行申报制度,公益林经营者或所有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送申报材料,省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省林业厅审批。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公益林采伐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公益林采伐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益林采伐申请表;(2)国有林权证或公益林界定书;(3)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书;(4)上年度采伐更新检查验收合格证;(5)上年度公益林补偿金兑付情况说明书。
三、公益林的采伐管理1、公益林的采伐必须制定采伐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益林的采伐应进行事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公益林采伐应进行事中监督,确保按照采伐作业设计进行。
4、公益林采伐后应当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树木采伐买卖合同一、合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木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许多林木所有者会选择出售他们的树木。
然而,树木的采伐和买卖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和商业问题,因此,签署一份正式的树木采伐买卖合同是必不可少的。
二、合同目标本合同旨在明确买卖双方在树木采伐和销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合同条款1、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诚实守信地进行交易,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XXX2007年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所称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
本办法所称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公益林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标准版)
浙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在林木采伐作业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过度采伐等,如何对林木进行合理采伐是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下文是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包括幼树,下同\\\)采伐,林木采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一责任人,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护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责任。
第二章采伐限额制定与管理第五条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编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大型厂矿,下同\\\)的森林和林木由本单位负责编制;\\\(二\\\)农村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县、乡道公路的护路林由县\\\(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三\\\)铁路和国、省道公路的护路林,城镇的森林和林木分别由杭州铁路分局、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各单位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的原则以及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林的培育,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森林法》、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的采伐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益林依其受保护程度划分为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划定。
第四条特殊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严格保护、长期全面封禁管护。
天然林禁止采伐,人工林严格限制采伐,允许进行必要的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重点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限制采伐,允许进行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一般保护区的公益林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可进行合理森林抚育、更新采伐和低效林采伐。
第五条公益林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946.1-2005)和《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960.1-2007)。
第六条更新采伐的对象:生态防护效益严重下降,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的公益林。
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为: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表第七条抚育采伐的对象:(一)郁闭度在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影响整个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林分;(二)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受害病腐木已达10%以上的林分;抚育采伐的株数强度不能超过2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国 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咱国家的国家级公益林,那可是宝贝呀!就像家里的传家宝,得好好保护着。
国家级公益林,简单说就是对咱们生态环境特别重要、特别宝贵的那部分森林。
为啥这么说呢?我给您讲讲我前段时间的一次经历。
我去了一个有国家级公益林的地方,那景色,简直美翻了!郁郁葱葱的树木,清澈见底的小溪,还有各种各样的鸟儿在枝头欢唱。
当时我就在想,这么美的地方,要是不好好管理,那可真是罪过。
管理国家级公益林,首先得明确范围。
哪些林子算国家级公益林,那得有个清晰的界定。
不能模棱两可,不然管理起来就乱套了。
就好比你去分一堆水果,苹果是苹果,香蕉是香蕉,得分清楚。
然后呢,得有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巡查和监管。
我见到过那些护林员,他们可认真了。
不管是烈日炎炎还是刮风下雨,每天都在林子里转,看看有没有人乱砍滥伐,有没有病虫害啥的。
有一次,我碰到一个护林员,他的脸上都被树枝刮出了好几道印子,但他一点都不在乎,还笑着说:“只要林子好好的,我这点伤不算啥。
”还有啊,对于国家级公益林的采伐,那是有严格规定的。
不是说想砍就砍,得经过层层审批,而且得保证采伐不会对生态造成太大的影响。
这就好比你家里的珍贵物件,不到万不得已,你肯定舍不得随便动它。
在资金方面,也得有保障。
要给护林员发工资,要购买防虫防病的设备和药物,还要进行一些生态修复的工作。
这钱可不能省,不然林子出了问题,损失可就大了。
另外,宣传也很重要。
得让大家都知道国家级公益林的重要性,不能随便破坏。
我记得在那个林子边上的村子里,到处都能看到宣传标语,学校里老师也给孩子们讲保护公益林的知识。
咱们每个人都得有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的意识。
别觉得这和自己没关系,您想想,要是没有这些林子,空气没那么清新了,水源没那么干净了,最后遭殃的不还是咱们自己嘛。
总之,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办法,就是一套保护咱们生态家园的“宝典”。
咱们得按照这个“宝典”来,把这些林子保护好,让它们一直美下去,让咱们的子孙后代也能看到这么美的景色,享受到这么好的生态环境。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免费下载】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豫林补[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林补〔2012〕16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
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一、引言
公益林是国家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为了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
障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发挥,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采伐管理范围
1.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适用于公益林内各类植被资源的采伐活动。
2. 采伐范围包括原木的砍伐、燃料木的采伐、野生草本植物的
采摘等。
3.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公益林的采伐活动。
三、采伐管理原则
1. 保护优先原则:采伐活动应以生态保护为首要目标。
2. 合理利用原则: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
3. 可持续发展原则:采伐活动应当考虑公益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采伐管理措施
1. 采伐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公益林采伐活动前,需向相
关部门申请采伐许可。
2. 采伐计划:采伐单位应编制采伐计划,明确采伐范围、数量、方式等内容。
3. 采伐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采伐活动的监管,确保
采伐行为合法合规。
4. 采伐处罚:对违法采伐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
追究法律责任。
五、采伐管理效果评估
1. 采伐管理效果评估应定期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生态环境恢复
情况、采伐活动对公益林的影响等。
2. 根据评估结果,可调整采伐管理措施,以实现更好的生态保
护和资源利用。
六、结论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益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各级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确保公益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浙林资〔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资〔2019〕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2019年4月23日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林培育,提高公益林森林质量,规范公益林的采伐(包括采挖,下同)经营活动,依照《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包括列入国家、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以下称为重点公益林),以及除重点公益林以外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确定的防护林和特用林(以下称为一般公益林)。
第三条公益林内林木以严格保护为原则,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
下列公益林禁止采伐:(一)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
重点公益林内林木禁止采挖。
第四条公益林内采伐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量不得突破当年度公益林采伐限额,并按许可证内容进行采伐。
第五条公益林内实施皆伐作业的,应当在完成采伐的当年或次年,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二章抚育采伐第六条公益林自幼林郁闭起,到主要树种实施更新采伐前,可以进行抚育采伐。
抚育采伐应当遵循砍小留大、砍劣留优、砍密留疏、均匀分布的原则。
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规范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以下统称为重点公益林),其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性质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但重点公益林中毛竹林的采伐可以适度采取择伐方式。
前款规定的其他采伐,包括对因火灾、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过火木、病(枯)死木进行清理以及对因工程建设依法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
划定为一级保护的重点公益林,只准进行其他采伐。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占用或征用林地需要采伐重点公益林的,必须按照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重点公益林规划调整的通知》(林分函 [2006 ] 4号)的规定,先履行调整重点公益林规划的报批程序,并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提出采伐申请;但各项工程建设不得临时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
第五条申请采伐重点公益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县级以上人上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二)《安徽省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三)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受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采伐许可证“森林经营分类”栏中注明“重点公益林”。
第七条采伐重点公益林,必须由林权人事先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做出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包括编制的《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和填写的《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表》(格式见附件1)。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经过划定、确认,由国家、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供公众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以生态价值为主,兼顾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的森林资源。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类管理,即按照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划分为保育公益林和开辟公益林两类。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综合考虑资金投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调动各方力量,推进林业生态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第六条国家采取“谁有林地,谁负责”的原则,将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责任下放到省以下各级政府,并实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划定与确认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划定应当评估其生态价值、地理位置、森林类型、植被组成、生态系统稳定性、水土流失、防风防沙等生态环境要素。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专业机构、相关部门和公众。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社会各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确认实行制度化,确权和确益相结合,实行统一的登记和备案制度。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第十一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并制订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规划和开辟利用规划。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定期巡查,查处未经许可采伐、违规狩猎、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第十四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内设立合适的服务设施,方便公众和游客使用。
第十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采取租赁、转让、抵押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预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开辟利用,提高生态公益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划定1、划定原则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因地制宜、科学划定的原则。
优先将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水库周围、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风沙危害严重地区、海岸沿线等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2、划定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划定标准和范围,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工作。
划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1、禁止性规定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砍柴、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野炊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采伐管理严格限制生态公益林的采伐。
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强度和面积进行采伐。
3、防火防虫加强生态公益林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和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设施设备,组织开展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意识。
三、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1、经营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态公益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经营期限等内容。
经营方案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要求,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生态补偿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
对纳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林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态补偿。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提高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严管林”的要求,结合我省森工林区实际,本着简化办公程序、方便、服务于基层、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落实“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成果,实行分区施策、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第三条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证,并按采伐证规定的地点、采伐方式、数量、树种、采伐期限等进行采伐;第四条各级森林资源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所辖林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与监督工作;第五条在全省森工林区从事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作业、验收等森林、林木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采伐限额计划第六条对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林木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量和木材产量双向控制,均不得突破;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亚乔木,其蓄积消耗纳入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小头直径8厘米以上、材长2米以上的商品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第七条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各林业局和总局、林管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产量计划由省森林工业总局下达;各林业局须将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生产单位;第八条年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分别按起源和采伐类型编制、实施;人工林采伐指标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占用天然林采伐指标;抚育采伐指标必须用于抚育采伐生产,其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和其他采伐指标;第九条对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实行单列;其年度采伐指标节余的,经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条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10厘米包括10厘米以下的,其出材不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必须实行单独立帐、单独运输、单独销售,消耗蓄积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第十一条对民有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单独下达、单独使用、单独管理、优先安排;民有林采伐证作为林木所有权人进行木材生产、加工、销售和办理运输证的凭证;民有林采伐指标,在尚未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前,由林管局在每年8月底前报省森林工业总局,呈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第十二条严格计划外消耗管理;需收拣或清理风倒风折木、枯立木、火烧死亡木、严重病虫害林木,原则上纳入当年木材生产计划进行;对确需单独生产的,需进行调查设计,并经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收拣或清理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审批;生产山槐木必须逐级申请,由省森林工业总局单独下达采伐指标;森林资源消耗纳入当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第三章伐区调查设计第十三条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持有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丁级以上并达到省森工林区林调队目标化管理标准三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包括森林主伐、森林抚育及其它采伐低产林改造、散生木采伐、更新采伐、卫生伐和工程占地采伐等调查设计;第十五条在森林分类区划成果的基础上,实行伐区、作业区、作业小班三级区划,严禁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第十六条采伐作业方式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要求确定: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禁伐区:禁止一切商业性采伐活动;一般生态公益林区限伐区: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调查设计;商品林区:可进行主伐、抚育采伐、其它采伐等采伐;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执行相应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采用面积实测和应伐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各种区划界线用油漆做出标记;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机械抽样,图上布点,现地实测的方法;作业小班面积抽样比例不低于3%,每个样地面积公顷,为半径米的圆形样地;皆伐的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应伐木在树干胸径处和根径下主侧根处进行“双挂号”;第十八条作业小班的采伐木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5%,伐前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10%;第十九条对珍贵树种林木实行限径级采伐;禁止采伐胸径40厘米含40厘米以下的红松,胸径24厘米含24厘米以下的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紫椴,胸径20厘米含20厘米以下的山槐;第二十条伐区调查的起测胸径为5厘米,按上限排外2厘米括约径阶记录,根据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一元立木材积表、一元材积出材率表计算立木材积和小班出材量;第二十一条伐区作业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0,作业小班标桩位置用GPS定位并在图上标注;伐区位置图比例尺为1:25000,伐区作业平面图要套绘在相应的林班、经理小班内,并注明所属森林分类经营区;第二十二条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要以作业区为单位装订成册;主要内容为:一伐区调查设计审批表;二调查设计说明书;三调查设计总括表;四小班调查设计表;五材种出材量表;六工程设计表;七采伐剩余物利用调查设计表;八伐区木材生产直接、工艺、工程成本预算表;九采伐木调查卡;十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表皆伐和低产林改造;十一作业区平面图和位置图;第四章伐区申请、审批和拨交第二十三条申请采伐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拟采伐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定性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伐区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年度采伐计划及完成情况,调查设计伐区在各类经营区具体分布情况,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和抽查情况,申请采伐数量等;二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调查设计资料;三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及其分解计划文件;四申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五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成果;六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七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统计表;八占地等非常规性采伐须提交上级批复文件原件;九上年度迹地更新验收报告及小班明细;十申报单位伐区申请统计表磁盘;伐区申请文件,主送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二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实行“一级申请、一级审批”制度;林业局及直属森林经营单位直接向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机关提出采伐申请;经驻林业局专员办检查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要在调查设计资料上签字盖章,林业局依据有关规定向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提出伐区申请;驻林业局专员办负责对林业局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形成以林业局为单位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报告”,并填写“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单”及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依据驻林业局专员办伐区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单及有关要求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对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在“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单”上签署审批同意意见,并加盖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审批专用章和审批人名章;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一伐区调查设计未经检查验收的;二上年度林业局伐区验收率达不到100%的;三伐区调查设计合格率达不到95%的;四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率达不到85%的;五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六存在超计划审批和串项审批问题的;七出现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第二十六条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采伐证、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向基层生产单位拨交伐区,签发林木采伐作业证,拨交采伐木记录卡,同时填写伐区拨交台帐;林木采伐作业证格式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七条实行伐区开封号制度;伐区拨交和验收时间为开封号起止时间,不得对已经封号的伐区进行采伐、清理活动;不按工序分工进行生产作业的,同一个生产工组必须在完成一个小班生产作业后,经伐区验收合格再拨交一个新的作业小班;按工序分工进行生产作业的,要及时进行伐区清理,已经出现伐区拖清问题的,不得拨交新的伐区;第二十八条已核发采伐证的伐区,原则上不予更换;有特殊情况需申请退换伐区的,必须在采伐证规定采伐日期有效期届满30日内,林业局提出申请文件,驻林业局专员办现地核查认定、签署意见后,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办理退换手续;第二十九条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林场所在进行采伐作业前要将采伐证号码、采伐方式、面积、蓄积、林班、作业区、小班、生产任务、作业时间、费用、承包人工段、组、监督单位和电话等内容在场区公示,公示时间为整个采伐期间,接受群众监督;驻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第三十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占用林地、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以及进行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敷设管线等活动必须采伐林木的,要逐级上报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审批手续;办理采伐手续需驻林业局专员办在申请文件上签署监督意见;第三十二条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倒风折等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林木,必须及时提交调查设计和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手续;第三十三条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挖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种林木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采集单位或个人向所在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驻林业局专员办审查同意后,按规定逐级呈报、审批;第三十四条遇有紧急抢险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经林业局逐级上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并按程序补办有关采伐手续第三十五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以前,不得审批采伐有争议的林木;第三十六条森林经营单位必须依照采伐证规定严格按调查设计组织采伐生产活动;未发放采伐作业证的伐区,不得实施采伐;第三十七条采伐蓄积、出材量中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指标的,必须停止采伐;确需继续采伐的,重新办理采伐审批手续;第五章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第三十八条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质量管理、业务考核制度;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依据调查设计规程、规范开展工作,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调查设计方面的技术文件、规定;第三十九条各林业局、直属单位实行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管理“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即小队自检20%,大队抽检10%,林业局抽检5%,内业资料100%检查验收;第四十条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标准执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分内业、外业,同时进行;具体检查办法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根据情况确定;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驻林业局专员办负责对林业局检查验收合格后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工作量按作业小班数分别抽检5%—10%;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驻林区专员办和林管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对林业局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进行抽检;抽检林业局数量比例为20%—40%;抽检作业小班数量比例为3%—8%;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林管局可根据需要对林业局伐区作业质量进行采伐事中检查;第四十一条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等级标准:95分以上为优;90至94分为合格;89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一项不合格,整个小班调查设计质量为不合格:一小班位置偏移大于30米的;二小班面积调查精度达不到97%以上的;三林分起源调查错误的;四采伐方式确定有错的;五伐前林分株数和蓄积量调查精度达不到90%以上的;六采伐木株数、蓄积调查精度达不到95%以上的;七应伐木不按要求挂双号的;八采伐强度设计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第四十三条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率为95%以上的,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可以申报审批;检查验收合格率为85%—95%的,对不合格的调查设计进行返工,经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伐区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合格率为85%以下的,调查设计需要全部返工,并追究林调队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经上级林管局抽检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有效期为3年;第四十四条生产单位对伐区调查设计有异议的,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复查;伐区调查设计符合规定的,复查费用由提出复查要求的单位承担;伐区调查设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复查费用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第四十五条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质检验收队,负责伐区拨交验收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场所派驻质量检查验收员;第四十六条林场所在每个作业区生产结束后3日内,向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伐区验收申请,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在1周内组织现地验收,对合格小班逐一签发伐区验收合格证,对不合格小班限期整改;伐区验收合格证格式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四十七条驻林业局专员办接到林业局检查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于每年4月15日及9月15日前分别将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检查结果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四十八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接到驻林业局专员办的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抽检,并按林业局分别形成检查报告;第四十九条伐区作业质量合格的条件:一具有采伐证、采伐作业证;二采伐方式、范围、面积、树种符合调查设计要求,并与采伐证相符;采伐木记录卡与采伐木调查卡及现地挂号木相符;三当年设计当年采伐作业的伐区,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误差不超过5%;调查设计与采伐作业间隔期1年以上的,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误差不超过允许误差与调查至采伐期间的生长量之和;四伐根高度超过10厘米的比例小于15%;五采伐剩余物堆放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清林方式符合规程要求;六集材道、楞场设计合理,无严重积水和冲刷;七伐区内无丢弃材,装车场无困山材;八抚育伐后林分平均直径大于伐前林分平均直径;第五十条林业局要建立伐区验收与林场所生产作业工资审批挂钩制度;对伐区作业质量不合格的,暂缓支付工资;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停发工资并停止拨交新的伐区,直到合格为止;第五十一条驻林区专员办要对驻在单位林木采伐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的, 必须立即制止,并在1周内查明原因,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六章处罚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办理采伐证进行木材生产的,追究组织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无证采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越界采伐木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越界采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森林采伐量或木材产量突破采伐限额的,超限额采伐部分林木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额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扣减下年度生产计划指标,并对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胸径10厘米以下林木的出材未实行单独立帐或单独运输、单独销售的,出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抚育采伐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的,属于调查设计单位责任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木材生产单位责任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计划外生产风倒风折木等的,木材销售收入全额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同时将木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并对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设计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在禁伐区违法采伐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林调队,给予全省通报并取消该队调查设计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定采伐方式错误或明显不符合规定,并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等不良后果的,所生产林木销售收入全部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并追究调查设计单位及各级伐区调查设计主管和监督部门质量检查验收、审批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伐林木达不到规定径级标准的,属于调查设计单位责任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木材生产单位责任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由于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失实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伐区开封号制度进行采伐、清林的,追究组织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退换伐区的,退换结果不予确认;由此造成违法采伐的,同时追究采伐管理单位及木材生产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采伐证规定采伐期限采伐的,按无证采伐处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落实林木采伐公示制度的,追究林场所主要行政领导的行政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批有争议林木的,同时追究采伐管理单位及采伐申请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未发放采伐作业证的伐区实施采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伐量达到采伐证规定指标未停止采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单位,暂停其伐区审批工作,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程序要求拨交伐区的;二在伐区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不实际验收的;三伐区验收工作严重拖后,验收率达不到要求的;四在采伐期限内未采伐又不及时办理退证的;五已经采伐又办理假退证的;六擅自挪用、调剂分项采伐限额指标的;七因管理监督不当,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的;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一越界采伐的;二小班局部超强度采伐的;三小班采伐半截号的;四小班应采未采或错采蓄积主伐每公顷超过4立方米、抚育伐每公顷超过2立方米的;五小班伐根超高比例大于31%的;六伐区丢件子每公顷超过立方米的;第六十八条因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追究林木采伐管理责任的顺序为:一林调队:队员—小队长—主管副队长—队长二林场所:工人—主管人员—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场所长—场所长三林业局:主管人员—主管科长—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四驻局专员办:主管人员—监督站长—主管副科长—主任—专员五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主管人员—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局长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由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04-17 10:04:31。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作为大自然的重要守护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其生态功能的持续发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定义与分类生态公益林是指以提供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平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根据其生态功能和保护等级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市县级生态公益林。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在生态区位极为重要、生态状况极为脆弱的地区划定的,对国家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省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生态区位较为重要、生态状况较为脆弱的地区划定的,对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市县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在本市、县范围内,根据当地生态需求和实际情况划定的,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保障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范围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范围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内的野生动植物、湿地、水源涵养地等生态系统要素。
严禁在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1、非法采伐、毁坏林木。
2、非法开垦、侵占林地。
3、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4、非法采集、破坏野生植物。
5、非法倾倒、堆放废弃物。
6、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三、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生态公益林的规划、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规划、计划。
2、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资源调查和监测。
3、审核和监督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征占用等活动。
4、查处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行为。
5、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
四、生态公益林的规划与划定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
在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区位、生态功能、森林资源状况等因素,确保生态公益林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划定生态公益林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经过实地调查、专家论证、公示等环节,确保划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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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林的培育,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森林法》、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的采伐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益林依其受保护程度划分为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划定。
第四条特殊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严格保护、长期全面封禁管护。
天然林禁止采伐,人工林严格限制采伐,允许
进行必要的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重点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限制采伐,允许进行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一般保护区的公益林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可进行合理森林抚育、更新采伐和低效林采伐。
第五条公益林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946.1-2005)和《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960.1-2007)。
第六条更新采伐的对象:
生态防护效益严重下降,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的公益林。
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为:
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表
第七条抚育采伐的对象:
(一)郁闭度在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影响整个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林分;
(二)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受害病腐木已达10%以上的林分;
抚育采伐的株数强度不能超过2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遭受自然灾害的林分需要抚育的,应依据林分受害程度,按照必要的强度和方式伐除受害死亡木、濒死木和病腐木等。
第八条低效林改造的对象:
(一)因过度采伐等人为干扰或经营管理不当,形成林相残破的林带;
(二)树种单一,林分结构差,树种不良,郁闭度低于0.3,生态防护功能低下的林分;
(三)缺带比例在30%以上的破损带段,林分结构和林木生长不良,达不到防护效果的林带;
(四)因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严重,受害病腐木超过30%的林分(带)。
第九条其它采伐指因其它特殊原因进行的采伐,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修建防火公路、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等需要采伐的林木。
第十条公益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专项管理。
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经营方案确定公益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依据公益林资源条件和管护培育要求,科学计算、合理编制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一条实行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制度。
公益林采伐应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量计划,年森林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及其更新、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的分项限额、计划指标,均不得突破、不得串项使用。
第十二条因遭受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清理采伐、工程项目采伐林木等,需要增加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计划指标的,按照单报单批程序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公益林采伐的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应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由盟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审核。
第十四条国有公益林采伐,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和个体所有的公益林采伐,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五条实行采伐公示制度。
公益林采伐限额、采伐量计划指标分配情况、单位和个人申请采伐情况、林业部门的采伐审批情况等,应在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苏木(国
有林场)、村嘎查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牌(栏)上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和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和采伐计划执行情况应于当年7月和翌年1月底前,逐级汇总、定期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伐区作业质量的管理,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进行采伐作业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责令停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十八条按照适地适树、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分状况、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效益功能发挥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与施工,在采伐当年或次年限期完成迹地更新。
第十九条采伐和迹地更新作业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采伐情况和迹地更新情况分别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采伐的
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程规定采伐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批准采伐公益林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