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_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应制定规范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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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顺德市燃气管理规定
顺德市燃气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0-5-21)印发《顺德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顺府发〔2002〕25号印发《顺德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现将《顺德市燃气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市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公用事业管理规定通知顺德市燃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的管理,规范燃气贮存、输配、经营和使用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贮存、输配、经营、使用、管理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全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镇(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燃气销售网点的布点规划和管道燃气的详细规划(其中各区管道燃气的详细规划由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上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二)负责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领的初审、年审工作;(三)负责辖区内燃气建设项目的初审工作;(四)负责辖区内燃气自供单位燃气使用许可证申领的初审,使用瓶组供气的燃气自供单位燃气使用许可证的年审工作;(五)负责辖区内燃气行业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的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五条全市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管道运输企业、燃气用户等与城市燃气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燃气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维修,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四条燃气用户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燃气设备,并参与城市燃气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措施,并加强对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管道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应坚持科学、预防、综合治理原则,采取防范措施,切实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应按照国家燃气行业标准,建立完善的燃气设施检测、维护和维修制度。
第九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确保燃气事故的及时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布燃气供应和安全信息,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燃气管道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燃气行业标准,对管道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对管道运输的燃气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城市燃气使用安全,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规定,保障燃气使用安全。
第四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燃气设施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更换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保证操作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第九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防爆排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条燃气设施出现故障或泄漏时,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灶具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并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燃气使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燃气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燃气事故时,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燃气事故发生后,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因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用户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燃气的用户,包括居民、非居民用户以及燃气经营企业。
第三条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用户、经营企业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用户安全责任第四条城镇燃气用户应当具备以下安全责任:(一)使用合格的燃气设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燃气设备。
(二)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修。
(三)遵守燃气使用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改动燃气设施。
(四)不得将燃气设施作为他用,严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气。
(五)不得在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得使用明火检查燃气设施。
(七)发现燃气泄漏或其他安全隐患,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切断气源,并迅速撤离现场,拨打燃气企业报修电话。
(八)配合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五条居民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安装燃气灶具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并确保灶具与燃气管道连接正确。
(二)安装燃气热水器时,应使用带排烟管道的燃气热水器,并确保排烟管道畅通。
(三)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的连接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等。
(四)定期检查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表等设施,确保无泄漏、无损坏。
(五)不得在燃气管道周围进行挖沟、挖掘等作业。
第六条非居民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燃气设备,并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四)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五)按照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经营企业安全责任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安全责任:(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设计和建设燃气设施。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燃气(以下简称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用户参与、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燃气发展规划,保障燃气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燃气设施布局、规模、标准等。
第六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安全要求。
第七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优先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资质,依法经营,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设施维护、检修,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燃气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燃气设施消防安全。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使用安全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设施安装、更新、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的生产、管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确保城镇燃气安全可靠地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辖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镇燃气生产、管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行业的相关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城镇燃气生产1. 燃气厂的建设与管理1.1 燃气厂的建设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按照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程序进行。
1.2 燃气厂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确保生产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2. 燃气生产设备的管理与维护2.1 燃气生产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2 燃气生产设备的维护记录应及时更新,并保存至少三年。
3. 生产安全管理3.1 燃气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3.2 燃气厂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城镇燃气管输1. 管道设备的建设与管理1.1 燃气管道设备的建设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按照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程序进行。
1.2 燃气管道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 管道维护与修复2.1 燃气管道的维修和修复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停止供气,并采取措施确保用气安全。
2.2 管道维修和修复的记录应及时更新,并保存至少三年。
五、城镇燃气储存1. 储气罐的建设与管理1.1 储气罐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安装位置应远离火源、热源和易燃物。
1.2 储气罐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确保罐体的完好和安全可靠。
2. 储气罐的维护与保养2.1 储气罐应定期进行清洗、防腐处理和涂漆,确保罐体的耐腐蚀性能。
2.2 储气罐的维护与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停止储气,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六、城镇燃气销售1. 燃气价格管理1.1 燃气价格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公示于燃气销售点。
城市燃气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保障城市燃气公司的生产安全,确保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用气安全。
第二条公司及员工应遵守国家的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燃气生产和使用的安全。
第三条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公司安全领导体制,划分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形成安全管理工作合力。
第四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燃气安全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升燃气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公司要明确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并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计划,定期检查评估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公司要根据安全风险的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燃气生产和使用的安全。
第九条公司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档案,记录安全事故和隐患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要建设规范和完善的燃气生产设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公司要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消除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公司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火灾报警器、排气装置等,并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十四条公司要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并进行备案备查。
第四章安全操作管理第十五条公司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记录制度,完整记录操作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五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十八条公司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部门和人员,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燃气运营企业、燃气设备安装维修企业以及城镇居民和商业用户的燃气使用行为。
第三条:燃气设施建设和维护
燃气设施建设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设施运行安全稳定。
第四条:燃气供应
燃气供应企业应按照用户需求,保障用户正常用气需求,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问题。
第五条:燃气安全生产
燃气运营企业应制定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设备巡视和维护,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价格管理
燃气价格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公平合理,维护用户利益。
第七条:用户权益保护
燃气运营企业应保障用户的基本用气权益,提供优质的燃气服务,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
第八条:违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燃气运营企业、燃气设备安装维修企业和用户,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第九条: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后修改时另行公布。
顺德区 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顺德区燃气安全管理规定顺德区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顺德区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为加强顺德区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燃气供应企业的责任1.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执行燃气供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做好燃气供应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4.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过程中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报告。
三、燃气用户的责任1.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使用燃气设备,禁止私拉乱接燃气管道。
2. 燃气用户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查燃气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3. 燃气用户应当及时向燃气供应企业报告燃气泄漏等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措施。
4. 燃气用户应当听从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演练。
四、燃气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1.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和间隔设置燃气调压站、燃气调压装置等安全设施。
2.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燃气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工作。
3.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安全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五、燃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1. 燃气使用过程中应当严禁使用明火,避免产生火花和静电。
2. 燃气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通风,排除有毒气体和有害物质。
3. 燃气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清洁燃气灶具和烟道,防止积灰和堵塞。
4. 燃气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避免长时间封闭空间使用燃气设备。
六、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1.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报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配备应急处理人员和物资,做好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3.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城镇燃气用气安全管理条例,1200字
城镇燃气用气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用气安全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的用气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共分为六个章节,分别规定了燃气企业的责任、用户的责任、安全设施的要求、安全检测的要求、事故应急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一章燃气企业的责任第一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三条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用户的责任第五条用户应按照燃气企业的要求使用燃气设施,不得私自改装或拆卸燃气设施。
第六条用户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将易燃物品放置在燃气附近,不得将燃气管道堵塞或覆盖。
第七条用户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
第三章安全设施的要求第八条燃气企业应确保燃气设施的配套安全设施齐全,包括防止设施泄漏和自动断气的装置。
第九条燃气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确保设施的使用安全。
第十条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四章安全检测的要求第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设施使用的定期检测制度,确保设施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定期检测包括对燃气设施的泄漏检测、防爆检测和安全性能检测等。
第十三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燃气企业,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五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燃气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定期组织演习,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应及时向公众发布燃气事故的处理进展和安全提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燃气企业和用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威胁到市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燃气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供应。
第四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管理的义务,遵守燃气设施的使用规定,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互相交流经验,共同提高燃气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有合格的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限。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燃气事故和安全事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检验,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缺陷,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3. 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二、燃气管道安全管理1. 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维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燃气管道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检,检查管道的漏气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燃气管道必须设置防护措施,防止被第三方破坏。
三、燃气设备安全管理1. 燃气设备的选购、安装、维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燃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设备的漏气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燃气设备必须设置报警装置,一旦发生漏气等安全问题,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
四、应急管理1. 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在发生燃气泄漏、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燃气供应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五、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1. 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
3. 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保持身体健康状况。
六、监督管理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燃气供应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企业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法律责任1.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概要内容,为了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切实执行。
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燃气供应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佛山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doc
佛山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佛府办【2014】47号颁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14-08-05生效日期:2014-08-05禅城、南海、高明和三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5日佛山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燃气经营安全第四章燃气设施保护和器具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实施具体的监督。
国土规划、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的保护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处理预案,设置并公布24小时燃气应急处置电话。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本规章制度旨在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本规章制度要求全体从事城市燃气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遵守,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1. 燃气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燃气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相关职责,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
2. 安全生产责任人燃气企事业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演练等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安全设施管理1. 燃气设施的质量管理燃气设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燃气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燃气设施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 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与维护燃气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与维护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燃气设施的运行安全。
四、安全生产监督1. 检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运行。
2. 安全抽查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燃气设施的安全抽查,对燃气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营。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1. 应急预案的制定燃气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2. 应急演练燃气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对。
六、处罚与奖励1. 处罚对未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违规行为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燃气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燃气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激励他们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燃气安全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监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燃气生产与储存第五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燃气。
第六条燃气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七条燃气储存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燃气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运输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建立健全燃气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户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合格的燃气产品,不得销售、使用不合格的燃气。
第十二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建立健全燃气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燃气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燃气使用第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依法取得燃气使用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使用燃气。
第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损坏、涂改燃气设施。
第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定期进行燃气设施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修。
第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城镇燃气作为生活和生产中必不可少的能源,在不断地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加强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制定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第一要务。
2. 预防为主:采取先预防为主,后整治的基本原则。
3. 分层分类管理:采取分层分类管理的思路,对于区域、用户的风险隐患做到有的放矢。
4. 管理创新:不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之路。
三、管辖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镇燃气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管护和监督管理等全过程。
四、责任主体1.政府: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安监总局等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2.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负责城镇燃气生产和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 使用者:城镇燃气使用者有责任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合法、正确、安全地使用城镇燃气。
五、安全监管1.生产环节:城镇燃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安排生产作业,保证生产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工艺的安全与协调。
2.运输环节: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运输车辆、现场等的安全性。
3.供气环节:城镇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供气的标准和程序,保证燃气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
4.使用环节:使用者应遵守用户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燃气使用安全,一旦发现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
六、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用户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等制度。
3.采用现代管理技术,建立城镇燃气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4.对城镇燃气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开展安全监管和风险评估。
七、处罚制度1.违反城镇燃气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2.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公安消防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按照防范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属地管理、全员参与、教育宣传、法制保障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燃气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安全。
第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城镇燃气安全隐患的动态,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督察检查机制,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燃气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生产,确保燃气生产和使用的安全。
第七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设施检修台账和落实保养措施,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管道、接头完好无损。
第九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设施设备、管道与管网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监管第十一条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和督查,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原则,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燃气安全意识,了解燃气的安全使用常识,提高燃气事故自救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信息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发布燃气安全风险情况和预警信息,加强对燃气风险的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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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顺德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区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
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燃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燃气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设置区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机构。
由区长任组长,分管燃气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监、交通、交通执法、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城管、档案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区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全区日常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区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燃气生产安全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燃气安全监管责任。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道)燃气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企业整治安全隐患;会同有关单位发布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承担入户安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负责督促、指导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做好市政燃气管道保护工作,防止第三方单位对市政燃气管道造成破坏;督促燃气企业与用气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衔接燃气发展规划,落实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规划用地和规划路由;负责对燃气工程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重点抓好燃气工程选址、规划许可、验收及规划许可后的监管工作;负责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区内的燃气工程以及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对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作出规划技术认定。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协调、督促区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储罐、运输工具的槽罐等,下同)等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燃气及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装劣质燃气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查处燃气充装短斤缺两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许可后监管工作,对燃气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负责对生产、销售领域的燃气燃烧器具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负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违法从事燃气经营予以取缔;负责对餐饮场所燃气用气安全进行安全检查,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自纠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负责对假冒正规燃气企业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违法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组织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及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对燃气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岗双责”机制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燃气运输车辆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运输燃气企业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督促交通工程施工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负责市政燃气管道随公路敷设及穿越公路的审批;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涉燃气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燃气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保障工作。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顺德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燃气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违法行为;负责对运输燃气车辆未配备安全人员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对运输燃气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线路行驶或违章停车等进行依法查处;负责按照有关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对盗用、损坏燃气及其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破坏燃气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负责对伪造正规燃气经营企业公章、使用虚假合同销售、供气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配合对无证照燃气经营点进行取缔;依法查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核发燃气行业摩托车及日常燃气设施抢险救灾维护车辆的批准登记。
佛山市消防支队顺德区大队负责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查处;参与,协助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落实环保政策,推广天然气使用。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无照流动商贩;负责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督促教育系统用气单位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燃气安全培训、宣传、购买第三方服务、劳务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财政经费。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燃气安全知识公益宣传;负责全区较大以上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统筹燃气突发事件舆情信息工作。
佛山顺德海事处负责水路与燃气有关的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
区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区档案馆负责接收、保管燃气管道和设施等档案资料工作。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行业燃气用气安全负责,督促所管行业单位开展燃气用气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督促与正规燃气企业签订用气合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受理投诉并及时处理、宣传和执法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负责督促、协调、推进辖区内天然气市政管网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天然气推广使用工作。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保障燃气安全管理经费,协调解决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鼓励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燃气安全顾问服务。
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社区(村居)的燃气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提高责任意识,树立安全发展的意识,积极配合、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为行业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建立燃气企业交叉互检互纠机制,促进燃气行业相互促进、相互学习、相互提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顺德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燃气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工程所在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第十一条新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所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除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到区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安全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专职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储配站、供应站、汽车加气站等应设立安全组织和安全员;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