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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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从事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乙炔气体的充装、使用和定期检验(压缩天然气的充装、使用和定期检验另行规定)。

本规定中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不含车用CNG 气瓶、灭火用气瓶)。

第二章充装管理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所充装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申请

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工商营业执照;

b)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c)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d)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e)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f)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g)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新建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设置两台以上储罐(不包括残液罐),储罐总容积大于或等于200立方米,自有产权气瓶不少于4000只。氧气、氢气、二氧化碳和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分别不少于1000只。

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档案包括出厂合格证、

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气瓶使用登记证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并交所在区县质监(分)局备案。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按要求在每只气瓶上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以下简称永久性标记):液化石油气钢瓶永久性标记的标注位置为护罩中心上部(见市质监局《关于我市气瓶普查登记工作情况的通报》(渝质监〔2004〕214号));无缝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永久性标记的标注位置为瓶肩;焊接气瓶(除溶解乙炔气瓶外)永久性标记标注位置为护罩。永久性标记不能覆盖气瓶制造、检验标记。充装单位的使用单位代码应经市质监局备案。

第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气瓶使用前到所在区县质监(分)局办理气瓶的使用登记。

第十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对400升以上大容积危险化学品气瓶(例如液氯、液氨气瓶等)应实行逐只登记,其它按不超过100只进行批量登记。

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气瓶。

第十二条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充装或使用。

第十四条液化气体充装必须做到重量充装,有专用的复称衡器,且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其中氧、氢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推广气瓶先抽空后充装的工艺。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第十五条充装单位应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的仪器装置,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

第十六条充装单位应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仪器、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量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应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必须防爆、防静电。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间、重瓶库等地点应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严禁充装:

(一)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无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

(三)改装或报废翻新的;

(四)钢印和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

(五)超过检验期限的;

(六)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的;

(七)瓶阀螺纹与所装气体规定不相符的(可燃气体用的气瓶,出口螺纹应为左旋:非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除不允许充装外,还应查明原因,并报当地质监局,进行处理;

(八)液化石油气瓶瓶体与护罩由螺栓联接改为焊接结构的。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必须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充装:

(一)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充装单位应按规定补齐附件;

(二)瓶内剩余压力或余量不足的(永久气体余压小于0.05Mpa,液化气体余量少于0.5-1.0%)。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必须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后,进行置换处理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充装;

(三)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充装单位应进行脱脂处理;

(四)易燃气体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的,充装单位应进行置换或抽真空处理;

(五)易熔合金融熔、流失、损伤的,应送检验单位处理;

(六)瓶阀侧接嘴处积有炭黑或焦油等异物的,应送检验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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