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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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申请书
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申请书申请人:河北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3 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洛阳市力行轴承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2.依法确认申请人的债权为担保债权,抵押物变现价值优先清偿申请人债权。

事实和理由xx 年7 月21 日,申请人与洛阳市力行轴承有限公司签订《协议》,xx 年11 月23 日,债务人与申请人签订《动产抵押合同》,债务人以其五台套氮气保护退火炉及一台套箱式退火炉(型号 THS-650-9)及上述设备配套附属设施向申请人提供400 万元最高额动产抵押,并于xx 年11 月25 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xx 年2 月17日申请人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 年8 月28 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做出(xx)冀 0105 民初964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人对洛阳市力行轴承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xx 年1 月申请人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xx 年11 月16日,申请人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xx 年4月,洛阳市力行轴承有限公司被受理破产,xx 年4 月24 日,申请人申报债权并要求优先受偿,xx 年6 月13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首先债权人会议决议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于xx 年2 月17 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xx 年1 月申请强制执行,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xx 年4 月24 日申报债权并要求优先受偿,申请人主张抵押权并未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权依法应予以保护。

管理人以申请人债权为普通债权提请表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破产法》第六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而洛阳市力行轴承有限公司管理人xx 年4 月仅通知会议日期,并未通知债权人会议内容,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直接表决相关内容,剥夺了债权人权利行使的时间,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64 条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洛阳市力行轴承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并确认申请人债权为担保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河北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附:
1.《协议》
2. 《动产抵押合同》
3. 《动产抵押登记书》
4. (xx)冀 0105 民初964 号民事判决书
5.(xx)冀 0105 执200 号执行裁定书
6. 优先受偿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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