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长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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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宁——鑫成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的

法律意见书

京惠诚【蓉】(2017)字第0322号致: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单位的委托,就贵单位“长安宁——鑫成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下称“本项目”)相关事项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和论证,本所在专家论证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就贵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查。

2、本所律师以贵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为判断依据;对个别事项如无该等文件、资料,则以贵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的口头陈述为参考。

3、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贵单位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均予以重点关注;但如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口头陈述因故意隐瞒或者疏忽致使其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则本意见书内容应进行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4、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均以本所律师现已经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论也做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5、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系本所律师基于对案件材料、案情陈述和法律的理解作出,不能替代任何司法判决或证据依据使用。

6、本意见书仅供贵单位在未来继续展开相关项目参考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7、《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8、《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9、《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10、《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后续融资问题的意

见》(国办40号文)

1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2号)

一、贵单位就本项目向本所提供的电子材料清单如下

1、编号:宁集鑫成(5)16020584

长安宁——鑫成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

2、编号:宁集鑫成(5)16020584

长安宁——鑫成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下称“贷款合同”);

3、编号:宁集鑫成(5)16020584

长安宁——鑫成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合同(下称“保证合同”);

4、编号:CTZG-DX(2016)426-01

财通证券资管财智426号(一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下称“资管合同”)。

二、经审查材料本项目所涉各方主体如下

1、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财通证券”);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银行”);

4、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西昌国资公司”);

5、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信托”);

6、凉山州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凉山国投”)。

三、本项目所涉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分析

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框架图

本项目中各方主体通过长安宁——鑫成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长安宁——鑫成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长安宁——鑫成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合同、财通证券资管财智426号(一贵单位(委托人、投资者、权利人)财通证券(委托指令权人)

长安国信(信托人、贷款人)西昌国资公司(借款人)凉山国投(保证人)借贷关系保证担保关系委托关系

委托关系

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紧密联系在一起,相互之间的

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较为明确,大大降低了各方之间在出现纠纷时互相推诿扯皮的概率、压缩了推诿扯皮空间,使得纠纷发生时能够迅速锁定义务人主张权利。

现就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简要分述如下:

1、贵单位与财通证券、宁波银行之间

根据资管合同,贵单位与财通证券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关系,而宁波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法行使托管人义务,相应地,三者在资管合同中的身份分别为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法律对委托关系的相关规定,委托事项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常见的法律风险为越权交易,防止管理人在未经接到贵单位投资指令的前提下不当管理、处置资产,实践中非常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管理人的义务。

2、西昌国资公司与长安信托之间

根据贷款合同,西昌国资公司与长安信托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借贷双方为贷款人和借款人,相对应法律地位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是放贷前注意全方位考察债务人的偿贷能力及还款来源,必要时让其提供相应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3、贵单位与长安信托之间

根据信托合同,贵单位为机构投资者,长安国信为信托人,双方之间为事务类信托关系,即信用委托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条款、违约及争议解决等条款在信托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这里不再赘述。

4、长安信托与凉山国投之间

根据保证合同,长安信托为保证担保权利人,凉山国投为保证人,双方形成保证担保关系,凉山国投为长安信托出借给西昌国投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一定程度上为长安信托的债权增加了一重保障。

宏观上看,贵单位作为委托人、投资人、实际权利的享有人和实际义务的承担人,并且通过资管合同、信托合同、借贷合同形成了一条由贵单位→财通证券→长安信托→西昌国资公司这样的法律关系链条,在其中某些环节上虽无贵单位参与,但是其他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最终会沿着法律关系的链条输送到贵单位,因此,就本项目而言,建议贵单位尽可能参与把控本项目有关的合同风险,同时,要求签约各方提供其主体资格材料,为以后顺利行使诉权做好铺垫。

以上意见,供贵单位决策参考!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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