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word版本 (7页)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 - 1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5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 13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26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36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42 -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52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57 -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66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 - 69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72 - 中华人民XX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75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88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98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107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112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123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13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41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150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155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158 - 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61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2018-2019-2018年公司法新规定-word范文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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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司法新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018-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word范文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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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2019年最新栏杆规范27页word
2019年最新栏杆规范27页word2019年最新的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9)2019版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锤子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采用实体栏板。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9)2019版3.7.2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部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
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
因此,封闭阳台栏杆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对中高层、高层住宅以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以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9.1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19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以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2018-2019-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word版本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还在找工伤保险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9-整理版word资料49页
CECA/GC 3-2019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中国计划出版社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9主编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施行日期:2019年10月1日(试行)中国计划出版社2019 北京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9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 63906381)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1168豪米 1/32 1.5印张 59千字2019年9月第1版 2019年9月第1次印刷印数1—10100册统一书号:1580177·454定价:15.00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9]02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修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 3-2019,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试行。
原《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9同时废止。
本工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成果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2019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9,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2019-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7页)
2018-2019-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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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大家都了解吗?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2018-2019-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用word文档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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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的办法,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下面是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019年企业产权登记自查报告-优秀word范文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企业产权登记自查报告篇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二0一四年度)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财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号码: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单位统一代码:□□□□□□□□□邮政编码:□□□□□□ 部门标识代码:单位基本性质:□□01、行政单位 02、事业单位 03、其他单位 04、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贵州省财政厅印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情况单位:元表中关系:(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2)年初固定资产原值+本年度增加-本年度减少=年末固定资产原值;(3)房屋建筑面积=办公用房+职工用房+其他编制说明:一、“单位名称”:按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名称的全称填列,并加盖公章。
二、“单位统一代码”:根据省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
三、“部门标识代码”:按照单位财务或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填列。
四、“单位基本性质”:按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进行填列。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填04“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不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之列的其他单位填列03“其他单位”,如社团、协会等。
五、“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按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资产负债简表”“(财决10表)”中的”资产总计”(83行)、“负债总计”(84行)、“净资产总计”(85行)、和“国有资产总量”(87行)填列。
六、固定资产变动的“年初数”、“增加数”、“减少数”、“年末数”:按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财决11表)中的“年初固定资产原值”(2行)、“本年度增加”(3行)、“本年度减少”(4行)、“年末固定资产原值”(5行)进行填列。
国有资产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单位、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单位的组织与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单位法》(以下简称《本单位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是依照《本单位法》规定设立,在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本单位,本单位营业执照号为第三条本单位注册名称:第四条本单位住所:第五条本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
第六条本单位经营期限:永久存续的有限本单位。
第七条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阜新市人民政府授权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本单位出资人的职责。
本单位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市国资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单位承担责任,本单位以其全部财产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单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本单位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本单位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条本单位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本单位为本本单位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本单位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本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本单位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規定,通过多种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在本单位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单位的组织与行为、本单位与市国资委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单位、市国资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单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四条本单位的经营宗旨:围绕阜新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国有资本发展规划,以市场为主导,以资本运作为主要手段,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发挥国有资本的导向作用和放大功能,提高国有资产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増值,服务于地方国有经济的发展繁荣。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2018-2019】实施条例第60条-精选word文档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实施条例第6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是什么意思?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释义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2022-2023年初级经济师《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测试题15(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初级经济师《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说法,正确的有()。
A.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加速折旧B.加速折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C.制造业企业2019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只能由税务机关决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D.企业2019年11月1日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550万元,可一次性税前扣除E.加速折旧可以采取年数总和法正确答案:A、B、E本题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②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③企业2018年1月1 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④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故选项ABE正确。
2.下列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是()。
A.新能源小汽车B.电动单车C.三轮汽车D.捕捞渔船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本题考查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和免税。
选项AD免税,选项B不征税。
3.下列情况中,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需要以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有()。
A.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B.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C.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D.出售旧房屋及建筑物的E.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正确答案:B、C、D、E本题解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准予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4篇)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____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____省人民____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臵有关事项____》、《____省国资____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____》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资产处臵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经营(使用)单位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比照执行。
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依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专项工程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臵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
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单位应定期____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臵。
第1页共10页资产管理制度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第八条流动资产管理。
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等。
(一)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合法、透明、有效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维护国有资产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经营效益为中心,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创新发展为目标,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经济、法律、信用等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整改各种问题。
第二章国有资产权益出资第七条国有资产权益出资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明确出资方式和金额,保证出资权益与出资金额相对应;(二)明确出资前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出资风险可控;(三)明确出资后的企业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考核评估等方面的要求,监督和管理企业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四)优化出资结构,确保国有资产的收益最大化;(五)发挥出资人的作用,履行股东职责,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实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八条国有资产权益出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出资评估报告,确定出资方式和金额;(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出资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出资计划;(三)签署出资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管理、运作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四)组织实施,监督落实;(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国有资产投资第九条国有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本运营效益;(二)按照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三)确定投资前各项评估指标,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四)明确投资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五)及时关注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和风险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经营效益,防范和控制风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1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州、市(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市(地)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所出资企业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市(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一、引言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拥有并对其享有所有权、控制权的企业的资产。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于2019年制定和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根据条例,企业国有资产可以分为规范管理的资产和自主运作的资产。
规范管理的资产指国家对其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资金运作、投资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自主运作的资产则由企业自主运作,国家仅对其进行监督。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条例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
这些机构承担着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评估、检查等职责,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措施为了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 资产评估: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价值的合理反映。
- 资产监测:实施资产监测系统,对资产的流转、变动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 资产审计: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 资产调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资产效益。
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条例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监督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作承担监督责任。
- 报告义务:企业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的状况、经营成果等重要信息。
- 整改义务: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企业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六、企业国有资产的利用和处置条例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利用和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出租、转让、抵押等有关资产的权益; - 对决策权、经营权进行合理的授权与转移; - 参与资本市场等方式进行资产运营和管理。
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X最新版本)-精选word文档 (19页)
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X最新版本)-精选word文档 (19页)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章节规定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明确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章节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章土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本章节规定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章土地的征收和补偿本章节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了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和标准。
第五章土地的监督管理本章节规定了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节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章节规定了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
2018-2019-公司合规第一责任人-范文word版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公司合规第一责任人篇一:合规管理办法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保障公司依法经营、健康发展,依据《**集团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全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
控股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和所属单位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统称制度规定),将落实合规管理要求作为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融入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全过程,纳入考核、严格兑现,确保依法经营管理。
第四条合规是公司对全体员工的基本要求,员工应当树立合规理念,熟知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禁止违规为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
领导干部应当率先垂范,带头守法遵规,全面落实各项合规要求,推动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第五条公司和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是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合规管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领域合规管理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 1 —第六条合规管理按照公司和员工行为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商务行为合规管理由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非商务行为合规管理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商务行为,指企业经营管理中与反商业贿赂、反利益输送、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企管法规处是商务行为合规管理综合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二)组织公司合规风险评估与预警、审定合规流程,组织内控测试。
(三)组织公司机关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合规培训、评价和档案管理。
(四)组织重要事项合规审查。
(五)组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违规案件调查。
(六)负责公司合规管理信息平台的维护和管理。
(七)指导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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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权利、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