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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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

管理和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长平台,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小企业创业基地在引导、推动和服务小微企业创新方面的作用,总结和吸收各地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平台建设中的实践,将小企业创业基地更名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简称“小微企业园”),原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更名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

第二条小微企业园是创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成长平

台,是“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发展的集聚空间。小微企业园应该针对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集聚各类服务资源开展资本、人才、技术、管理、市场、政策、信息化等方面的有效服务。

第三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积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小微企业园。强化单位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理念,优先引导低消耗、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入驻,倒逼落后企业规范退出,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园的产出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小微企业园实行分级管理。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小微企业园发展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确定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示范(基地)。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微企业园的规划、管理、服务等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市、县(市、区)级小微企业园。各地经信部门应该加强对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小微企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碰到的难点和问题。

第五条小微企业园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治理结构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

(二)运营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具备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三)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服务有特色,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以制造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的建筑总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的建筑总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的功能,每年都有一定量的新企业入驻和小微企业“毕业”。小微企业占园内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小微企业总数不少于30家。

省内“26县”的小微企业园认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小微企业园运行后,当地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在3个月内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线填写《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备案表》(附件一),经设区市经信部门审核,报省经信委备案。小微企业园变更名称、地址、运营机构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完成备案变更。

第七条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要加强对园内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准确掌握园区运行的主要经济指标,每季度首月15日前登陆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线填写《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运行数据统计表》(附件二),完成相关运行数据的统计和网上报送工作。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应督促、审核各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的数据报送。

第八条建立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制度。通过评价引导,提升小微企业园的服务能力和运行绩效,促进全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总体发展指标。吸引入驻小微企业的数量,小微企业占总体企业的比例;基地的亩均产值、亩均纳税额;

(二)服务能力指标。运营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情况;服务企业活动开展情况;

(三)创业成长指标。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的情况;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企业情况;帮助“毕业”企业提供安置空间情况;为企业开展创业辅导活动的情况;

(四)创新发展指标。基地内成长型、创新型(包括高新企业、科技型等)中小企业的数量;获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情况;基地内引进高级人才的情况;基地内国家专利产品、新产品的数量;

(五)其他评价指标。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地区股权交易市场)的数量;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基地内企业的满意度测评情况;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第九条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由省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对象是已在省经信委备案的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适度考虑地区差别,评价结果作为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依据。对绩效评价前20位的小微企业园给予奖励,主

要用于开展企业服务、环境改造等方面支出,资金由各市、县(市)在省下达的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给予安排(3年内不重复奖励)。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通过对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确定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的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各级经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加大对小微企业园建设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帮助小微企业园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与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小微企业园内企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小升规”,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小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备案表2、浙江省小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运行数

据统计表

3、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绩效

评价指标

附件1

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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