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指南(翻译)
韩国签证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
韩国签证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一、前言韩国签证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目标,然而在申请签证的过程中,需要填写一份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
本文将详细介绍韩国签证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的相关内容。
二、什么是韩国签证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韩国签证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是指在申请韩国签证时,申请人需要填写的一份文件。
该文件包含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以及相关授权内容。
三、为什么需要填写韩国签证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1. 法律要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机构或企业在收集、使用、提供个人信息时都必须经过被收集者的同意。
在申请韩国签证时,需要填写该文件来获得申请者的授权。
2. 保障隐私填写该文件可以保障申请者的隐私权利。
在填写文件时,申请者可以选择是否允许使馆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或企业。
如果不允许,则使馆将严格保密申请者的个人信息。
四、如何填写韩国签证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1. 填写个人信息申请者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护照号码等。
同时,还需要填写联系方式,如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2. 授权内容申请者需要选择是否同意使馆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或企业。
如果同意,则需要勾选相应的授权内容。
3. 签名确认在填写完毕后,申请者需要在文件上签名确认,并注明签名日期。
五、注意事项1. 填写时要认真核对个人信息,确保无误。
2. 在填写授权内容时要仔细阅读,确保自己理解清楚每一项授权内容的含义。
3. 在签名确认前要再次核对所有填写内容是否正确。
4. 如果不同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或企业,则应该勾选“不同意”。
六、总结韩国签证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是申请韩国签证过程中必须填写的文件。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了解了该文件的相关内容以及注意事项。
在填写时一定要认真核对每一个细节,确保自己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主题: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引言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了对个人信息的更多需求和泄露的风险。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各国纷纷制定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其中,韩国在信息保护领域的成就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其实施与效果。
1.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背景和发展1.1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1.2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1.3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法律框架2.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深度2.1 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2.2 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原则2.3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2.4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处理和处罚3.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广度3.1 个人权利保护机制3.2 个人信息保护与商业利益的平衡3.3 政府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与推动4.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实施与效果4.1 个人信息保护教育与意识提升4.2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执行机构4.3 韩国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与应对策略4.4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个人观点和理解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深度和广度值得称赞。
从深度上看,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个人信息定义和范围、采集和使用原则、安全保护措施以及事件处理和处罚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保障了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从广度上看,韩国在个人权利保护机制、个人信息保护与商业利益的平衡以及政府的监管和推动等方面都形成了良好的体系,建立了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实施与效果也是显著的,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教育和意识提升,加强了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韩国还成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来监督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护工作,并建立了应对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紧急应急机制。
总结回顾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深度和广度体现了国家对个人隐私权的高度重视。
在制度中,定义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和采集原则,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明确了对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处理和处罚措施。
韩国海外经营者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指南
韩国海外经营者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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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韩国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韩国尊敬的客户:为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在此向您告知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及对外提供政策。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我们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是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方便的用户体验。
我们会在下列情况下收集您的个人信息:1.在您注册成为我们的会员或者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您需要提供一些个人基本信息,例如姓名、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等;2.在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时,我们将记录您的使用习惯、浏览记录等信息;3.在您参加我们的活动或者促销活动时,我们会收集到您的个人信息;4.我们会在您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合法途径从第三方获取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出售或者提供。
您的个人信息将只会用于我们提供的相关服务,并且在您同意的情况下可能会用于市场推广等用途。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您的信息泄露、遗失、滥用或者被篡改。
我们会采用密码加密、网络传输加密等技术手段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同时我们也会进行定期的安全审查和漏洞修复工作。
三、对外提供个人信息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我们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1.在获得您的明确同意的情况下;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3.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您的生命、财产安全;4.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四、个人信息的权利您可以随时通过我们的客服渠道或者个人中心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查看、修改、删除等操作。
我们会在合理范围内满足您的要求,并且会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五、免责条款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完善性,您的个人信息有可能在传输过程中泄露、丢失等情况,我们对此将不承担责任。
但是,在发现问题时我们会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您的权益。
六、其他事项本告知书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并且我们有权在不经过您同意的情况下修改相关条款。
数据隐私保护法律规定
数据隐私保护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据的快速增长,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规定。
一、数据隐私的概念和重要性数据隐私是指个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其他敏感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所访问、披露或滥用的权利。
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的权益,也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
因此,制定数据隐私保护法律至关重要。
二、全球数据隐私保护法律1.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联盟于2018年5月25日颁布的GDPR是欧洲最全面和严格的数据隐私保护法规之一。
该法规为个人提供了更多的控制权,要求各企业和组织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取得明确的、自由的、特定的和明示的同意。
2. 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美国加州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CCPA为加州居民提供了更多的隐私权利和控制权。
根据该法案,消费者有权了解他们的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和销售,以及有权禁止收集和销售他们的个人信息。
3.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是韩国个人隐私保护的主要法律。
该法律要求企业和机构在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取得个人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三、中国数据隐私保护法律1.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国政府于2020年10月份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该法案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2. 电子商务法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该法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并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咨询和投诉举报机制。
四、数据隐私保护的挑战和前景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隐私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应用给个人数据隐私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韩国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韩国【实用版】目录1.引言:介绍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背景和目的2.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3.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具体内容4.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及其影响5.结论:总结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重要性正文【引言】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保护个人信息已成为全球性的议题。
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韩国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先行者,已经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其中,《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
为了更好地让公众了解和遵守这部法律,韩国政府发布了一份名为“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文件。
本文将围绕这份告知书,介绍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告知书的具体内容以及该法的实施及其影响。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信息定义:该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等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2.收集、使用和存储个人信息的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存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收集目的和使用范围。
3.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该法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一系列权利,包括查阅、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等。
4.信息安全措施:规定企业和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5.法律责任:明确了违法收集、使用、存储个人信息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具体内容】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告知目的:明确告知书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了解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引导企业和机构合法、规范地收集、使用和存储个人信息。
2.告知对象:告知书适用于韩国境内所有企业和机构,以及在韩国境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外国企业和机构。
3.告知内容:告知书详细列举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使用、存储原则、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安全措施等。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韩国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韩国摘要:1.引言:介绍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背景和目的2.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述3.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主要内容4.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实施及其影响5.结论:总结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重要性正文:【引言】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韩国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其中,《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是韩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向公众告知其个人信息如何被收集、使用和保护。
本文将对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述】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11 年制定,旨在保护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即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个人活动的信息。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包括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向信息主体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方式等。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是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实施手段之一,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方式;3.告知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4.告知信息主体的权利,包括查阅、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等;5.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6.告知信息主体如何行使权利和寻求救济。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实施及其影响】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实施,使得个人信息处理者更加明确地向信息主体告知了个人信息的处理情况,保障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告知书也促使个人信息处理者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高了整个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结论】总之,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作为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透明度、保障信息主体权益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数据跨境的法律法规要求-最新版2021
各国数据跨境的法律法规要求-最新版2021全球范围内,各国对于数据跨境管理的思路和政策存在差异。
美国和XXX是两个主要的管理思路引领者。
美国主张数据自由流动,利用科技和数据资源的优势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但同时通过出口管制手段限制高科技、军民两用技术的数据出境。
XXX则采用“XXX境内松,XXX境外紧”的数据跨境管理模式,促进XXX内部数据的自由流动,同时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保护XXX个人数据的安全,增强了对数据向境外流出的管控。
在中国,数据跨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境内存储为原则,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向境外提供。
企业在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需要满足一系列基础要求,如向数据主体告知境外接收方的身份和联系方式、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
此外,还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并确保境外接收方没有落入国家网信部门的黑名单。
在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了数据跨境的要求,但至今未实施。
该条例禁止将个人资料转移到香港之外的地区,除非满足一系列条件,如该地方有与条例实质近似或致力于相同目的的生效法律、资料使用者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地方有相同目的的生效法律等。
虽然该要求目前未实施,但最好还是遵守规定,因为未来可能会实施。
5) 该个人资料因为《条例》第八部分的豁免而不受个人资料保护第三原则的限制。
6) 资料使用者已经采取了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履行了所有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资料不会以任何与本《条例》相违背的方式在该地被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
第33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1) 将个人资料从香港转移到香港之外的地方;2) 将个人资料在香港之外的两处地方之间转移,但该转移受香港资料使用者控制。
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APPI)是受监管的指南。
该法已于2020年6月12日进行修订,将于2022年4月1日生效。
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指可识别出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与其他信息对照后可容易地识别出特定个人的信息,以及个人识别符号(如DNA、面容、虹彩、声纹、身份证号、护照号码等)。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的法律框架及国际标准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的法律框架及国际标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全球议程的重要一环。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使用和处理,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框架和国际标准。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PIA)作为其中的一项关键工具,有助于评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隐私的影响和潜在风险。
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框架以及国际标准。
一、法律框架1. 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欧洲最重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之一。
其要求任何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在进行高风险数据处理之前必须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将其结果纳入隐私保护政策中。
GDPR提供了严格的合规要求,鼓励组织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审查。
2. 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是美国第一个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定的全州性法律。
该法律要求组织在收集个人信息时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CCPA对于大型数据处理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为消费者提供了对其个人信息免受不当使用的权利。
3.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要求组织在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PIPA的要求包括评估个人信息的合法性,确保信息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并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
这一法律框架强调个人信息管理的透明度,要求组织提供有关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信息。
二、国际标准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7001ISO 27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一个信息安全管理系统(ISMS)标准。
该标准要求组织通过风险评估,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来识别潜在的信息安全威胁。
通过ISO 27001认证,组织可以证明其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合规,并提供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有效工具。
2.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9100ISO 291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一个关于个人身份信息保护的指南。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简介:在全球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成为各国法律法规中的重点关注领域。
本文将汇总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方面的法规,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情况,以及了解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要求。
一、欧洲/欧盟地区1.《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发布时间:2016年- 适用范围: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信息进行合法处理的要求,包括数据主体同意、信息收集目的明确、安全性保障等。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巨额罚款。
2.《电子隐私指令》(ePrivacy Directive)- 发布时间:2002年- 适用范围: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通讯信息的保护要求,包括禁止未经用户同意的电子邮件或短信广告发送等行为。
二、北美地区1.《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 发布时间:2000年- 适用范围:加拿大-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披露的要求,要求企业获取用户同意并保护其个人信息安全。
2.《美国隐私保护法》(Privacy Act)- 发布时间:1974年- 适用范围:美国联邦机构- 主要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在联邦机构内的保护要求,包括信息获取目的、信息使用限制和信息安全保障等。
三、亚洲地区1.《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 发布时间:2011年- 适用范围:韩国- 主要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要求,包括信息收集目的、安全保护和用户权利等。
2.《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 发布时间:2012年- 适用范围:新加坡-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数据进行合法处理的要求,包括信息获取同意、信息处理安全和用户权利保护等。
四、其他地区1.《澳大利亚个人信息保护法》(Privacy Act)- 发布时间:1988年- 适用范围:澳大利亚-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包括信息收集目的、安全保护和用户权利等。
韩国kbpr法规
韩国KBPR法规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日益关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保护个人隐私权。
韩国KBPR(Korea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法规作为韩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韩国KBPR法规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法规的内容与实施情况。
什么是KBPR法规定义KBPR法规是韩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并规定了相关的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的要求。
背景KBPR法规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并保障个人的隐私权。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制定了这一法规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KBPR法规的主要内容个人信息的定义KBPR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即任何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原则KBPR法规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获得个人信息时需事先获得个人的同意,并且需明確告知收集的目的和范围。
2. 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事先告知的范围进行使用。
3. 个人信息的使用仅限于与收集目的相符的范围。
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护措施KBPR法规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护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1. 个人信息的处理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和滥用。
2. 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者需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窃取和损坏。
3. 个人信息的存储需采取符合安全标准的措施,并且定期进行备份。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通报和应对KBPR法规要求在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发生时,相关机构和企业需及时通报受影响的个人和相关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 受影响的个人需及时获得通知,并了解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指韩国政府根据国内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进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的保护,并规范个人信息处理的行为。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 数据保护委员会:设立了韩国个人정보보호위원회(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mmission,简称PIPC)作为主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事务。
2. 法律保护:韩国制定了多部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包括《个人정보의보호에관한법률》(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和《通信비밀보호법》(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许可和通知: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提供需要事先取得相关机构的许可或者进行事前通知,并且需要告知信息主体有关信息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4. 国际数据转移: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要求个人信息的境外转移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5. 个人权益保护:任何个人都有权利查看、修改、删除和更正自己的个人信息,有权申请停止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6. 处罚与救济措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违规的行为,相关机构将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为个人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确保个人信息在数字时代得到有效保护,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利益。
同时,该制度还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定,以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合法合规。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韩国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在韩国,个人信息保护也受到高度重视,并且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来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是主要的法律框架,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过程中的权益和隐私。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原则、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根据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和正当性,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在合法和正当的基础上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且需要明确告知个人信息主体的目的和范围。
2. 目的限制,个人信息处理者只能按照事先明确的合法目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超出这些目的范围进行处理。
3. 最小化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只能收集和使用必要的个人信息,不得收集和使用与目的无关的信息。
4. 保护措施,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
5. 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访问、更正、删除和撤回个人信息的使用同意等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提供相应的途径和方式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6. 跨境传输,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将个人信息传输到海外时,需要确保接收方国家或地区有足够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此外,韩国还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mmission),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调查。
总之,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和隐私。
这些措施旨在建立一个安全、可信赖的信息社会。
韩国政府系统性获取个人信息的有关法律
韩国政府系统性获取个人信息的有关法律作者:杨孔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9年第03期2011年,时任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柳仁村出席了在仁川国际机场为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冠军金妍儿举行的欢迎仪式。
在此次仪式上,柳仁村向金妍儿的肩膀伸出双臂,本意是表示欢迎,却引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
原来,这个场景被一些好事者抓拍下来,经过编辑并上传至某网站,使网民误以为是柳仁村试图拥抱金妍儿,而金妍儿极不情愿地避开了他。
认为自己受到侮辱的柳仁村以诽谤罪起诉了上传视频的人。
韩国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未经法院授权,直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了这些嫌疑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
然而,其中一名嫌疑人却反过来起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违规向警方提供个人信息。
随后,这次事件引发了韩国国内对于政府在没有法院授权的前提下获取个人信息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激烈争议。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认为,本案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通信网络法(Communications Network Act)》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以基于刑事诉讼、犯罪调查或维护国家安全等原因,向检察官或警察提供个人信息。
然而,首尔高等法院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能仅仅因为警察提出要求就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相反,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仔细审视各项因素,如犯罪的严重程度、大众利益的重要性、对信息主体的隐私侵犯程度等,并针对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决定。
首尔高等法院因而裁定,本案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是违法的。
上述这个案例只是近年来韩国国内有关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案例之一。
目前,韩国政府有多种方式来获取个人信息,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得到法院授权,而在其他某些情况下则会以国家安全为由,不需要得到法院授权。
本文将探讨韩国政府系统性获取个人信息的有关法律,其中会着重关注未经法院授权获取个人信息的情况。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韩国《宪法》没有明确提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与之相关的条款有不少:第10条承认所有公民的价值和尊严;第17条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第18条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隐私;第21条保护言论自由;第37条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得因为没有在宪法中被列举而被忽视。
数据保护合规法规
数据保护合规法规数据保护合规法规在当前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成为了各个行业、企事业单位都需要遵守的重要规范。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防止数据泄露以及促进公平竞争,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数据保护法律与规定。
本文将介绍几个国内外常见的数据保护合规法规,以供参考。
一、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开始实施的一项数据保护法规。
该法规旨在统一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法律,保护个人在数字环境中的数据隐私权。
GDPR要求企业明确告知个人涉及其个人数据的处理方式、目的和期限,并要求企业取得明确的用户同意方可处理数据。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个人对自己的数据有权访问、更正和删除的权利。
二、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是美国第一个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规。
该法案规定了企业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需要遵守的隐私权保护措施。
根据CCPA,个人有权知道企业收集和销售他们的数据,并有权拒绝出售个人数据。
此外,企业还需要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免受非法访问、泄露或窃取。
三、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在制定中,但已被确定为中国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法规。
该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规范组织和个人收集、存储、处理及传输个人信息的行为。
根据草案,个人信息收集必须经过明确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同时,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免受非法泄露或滥用。
四、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APPI)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保护个人隐私权。
APPI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明确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并需得到个人的同意。
此外,APPI还规定了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或滥用时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五、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并创造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2021-2022韩国MyData模式介绍及借鉴
法律有类似重复时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
信息通信 信息通信网法 (广播通信委
员会)
医疗保健 生命伦理及医
疗法 (保健福祉部)
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法 (金融委员会)
Samjong KPMG经济研究院资料整理
信息通信网法 信用信息法
(保有数据企业)
提供信息 (API方式)
MyData运营商
以金融行业应用为例: ① 用户A通过MyData App行使“个人信用信息传送要求权利 ” 即通过MyData运营商的App,要求金融机构将所需信息提供给 MyData运营商 ②金融机构将用户A的信息传递给MyData运营商 通过API方式提供信息 ③用户A通过MyData运营商一站式查询个人信息
韩国行政安全部
韩国信用信息院
(Korea Credit Information Services)
金融清算所 韩国信息通信振兴协会
农协中央会
水协中央会
森协中央会
信协中央会
储蓄银行中央会 新乡村金库中央会 金融IT公司主要股东
(Korean Federation of Community Credit Cooperatives)
中介机构
部分金融机构(信息保有机构)可通过中介机构向MyData运营商传送信息,且非指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类似服务,同时使用中介机 构的金融公司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不可使用中介机构的企业
目前指定的中介机构
1. 银行、金融投资机构、保险公司、征信金融公司中,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机构, 不得使用中介机构
1)前一年度末,资产总额超过10兆韩元(600亿人民币)以上 2)前一年度末,该公司拥有的个人信用信息市场占有率及比该公司市场占有率 高的企业市场占有率相加后超过低于90%,或该公司单独市场占有率超过5% 3)将自身的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或没有与第三方共同处理自身的信息处 理业务 2. 作为提供移动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前一年末用户数超过该业界用户15%以上 3. 征信公司(个人征信公司、个体经营企业征信公司、企业征信公司) 4. MyData运营商
个人信息表(韩国)
何时
何地(受理地)
签证种类
过去是否被韩国拒签过
( )是()否
何时
何地(受理地)
签证种类
过去是否取消过韩国签证
( )是( )否
请列出最近5年间旅行过的国家
是否有同行人?如有,请提供同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及与本人的关系
如果在韩国期间将拜会当地人员,请提供当地人员以下信息:
姓名
关系
住所
电话号码
个人信息表
所有申请人填写:
姓名
国籍
婚姻状况
职业
性别
户籍
出生年月日护照号码最高学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就职情况及月薪
电子邮件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请注明区号)
手机号码
出境情况:
此次访韩目的
以前访韩的记录
此次入韩日期
预定逗留时间
此次旅行费用的支付者
本人
韩国居住地址及电话号码
过去是否获得过韩国签证
( )是( )否
已婚人员填写:
配偶姓名
配偶国籍
配偶出生日期
配偶电话号码
在职人员填写: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号码
职务
学生填写: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学校电话号码
备注:1、填写上述内容要完整、字迹清晰
2、电话号码前请注明区号
3、必须本人签名
本人声明:以上所填内容完全属实,否则本人接受被取消申请资格并由本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韩国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韩国摘要:1.背景介绍2.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概念和作用3.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内容4.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具体内容5.企业在韩国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注意事项6.总结正文:1.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韩国作为发达国家之一,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制度。
2.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概念和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是指企业在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时,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相关事项的一种书面文件。
它的主要作用是让个人信息主体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将如何被处理,以及企业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提高个人信息主体的意识,从而达到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
3.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内容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通信秘密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等内容。
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4.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具体内容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3)收集、使用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4)个人信息的提供、共享、委托处理等情形;(5)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措施和管理体制;(6)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及行使方法;(7)处理个人信息相关的咨询和投诉途径;(8)告知书的制定、修改、废除及通知方法等。
5.企业在韩国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的注意事项企业在韩国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告知书的内容真实、准确、明确;(2)采取适当的方式,如电子邮件、短信、网站公告等,向个人信息主体送达告知书;(3)保存告知书的制作、发送、接收等相关记录,以备查阅;(4)及时处理个人信息主体的咨询和投诉,保障其合法权益。
韩国的信用信息法
韩国的信用信息法
韩国的信用信息法(信用情报法,Credit Information Act)于200个人信用报告机构及相关企业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行规范。
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
1. 设立信用信息机构:规定了信用信息机构的设立条件、监管要求等。
2. 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要求信用信息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3. 个人信用报告:规定了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查询方式和用途,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了信用评分制度,对信用良好的消费者提供优惠政策和金融服务,鼓励人们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
5. 信用信息纠纷处理:明确了信用信息纠纷的处理机制,方便消费者解决信用信息相关问题。
6. 法律责任:对违反信用信息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法律的实施。
总之,韩国的信用信息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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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法”)第12条第1款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标准,侵害个人信息的类型及预防措施等具体事项。
第2条术语定义1 “个人信息的处理”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生成,联系,联动,记录,存储,持有,加工,编辑,检索,输出,更正,恢复,利用,提供,公开,销毁,以及除此之外的类似行为。
2 “个人信息控制者”是指出于商业目的根据法第2条第4款处理个人信息以管理个人信息文件的任何公共机构,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例如协会、校友会、个人等。
3 “公共机构”,是指依照法第2条第6款及《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令》(以下简称“执行令”)第2条的机构。
4 “社会团体”是以学校,地区,企业,网络社区等为单位组成的,为进行志愿服务,兴趣,政治,宗教等共同关心或目标人群之间的联谊而成立的各种同学会,同好会,乡友会,班常会及社团等。
5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处理工作负责,属于执行令第32条第2款的人员。
6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控制者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处理个人信息的雇员,派遣员工,兼职人员等。
7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是指系统地配置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系统,例如数据库系统。
8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是指持续设置在特定空间内,对人或事物的影像等进行拍摄或通过有线无线网络传输的一切装置,包括执行令第3条所规定的闭路电视及网络摄像机。
9 “个人影像信息”是指根据影像信息处理设备拍摄处理的影像信息中,涉及个人肖像,行为等,能够识别该个人信息的有关影像。
10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经营者”是指依照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安装并运营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人。
11 “公共场所”,是指公园、道路、地铁、商场内部、停车场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接近或者通行不受限制的场所。
第3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操作所有类型的个人信息文件(例如电子文件,印刷材料和纸质文件)的个人信息控制者。
第4条个人信息保护原则1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并限于其目的的必要范围内,合法、正当地收集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在处理个人信息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适当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将其用于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
3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必要范围内,保障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最新性。
4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方法和种类,考虑信息主体的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和风险程度,安全地管理个人信息。
5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披露个人信息处理政策等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保障信息主体的请求查阅权等权利。
6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采取对信息主体私生活的侵害程度降到最低的方法处理个人信息。
7 当匿名处理个人信息可能时,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尽可能以匿名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8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遵守和实施本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努力获得信息主体的信任。
第5条与其他指南的关系中央管理机构负责人规定了与管辖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时,必须遵守这些指南。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标准第一节个人信息的处理第6条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1 个人信息的“收集”不仅意味着直接从信息主体接收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而且意味着获得有关信息主体所有类型的个人信息。
2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收集个人信息,也可以在收集的目的范围内利用该信息。
(1)事先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时;(2)当法律明确规定或允许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3)当法律对个人信息控制者施加特定义务时,如果不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则个人信息控制者不可能或非常困难地履行其职责时;(4)公共机构在不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不可能或非常困难地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任务时;(5)在不收集,不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与信息主体订立合同或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是不可能或非常困难的;(6)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做出意思表示,或地址不明等无法获得事先同意,且被明确认为是为了信息主体或第三者紧急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所必要时;(7)为实现个人信息控制者的合法利益所必要,且明显优先于信息主体的权利时。
此时,仅限于与个人信息控制者的合法利益具有相当的关联性,且不超过合理范围。
3 当个人信息控制者从信息主体获得名片或类似媒体(以下称“名片”),针对收集个人信息时提供名片等情况,只能在其同意的认可范围内使用。
4 当个人信息控制者从公共媒体或互联网主页(以下简称“网站”)等公共媒体或场所收集个人信息时,信息主体明确表示同意或根据互联网主页上显示的内容等表示同意的,只能在其同意的认可范围内使用。
5 个人信息控制者只有在作为合同另一方的信息主体通过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或为意思表示时,才可以收集和使用代理人的个人信息,以确认代理人的代理权。
6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基准法”,未经劳动者同意,可以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用于支付工资、教育、颁发证书和员工福利。
第7条提供个人信息1 提供个人信息是指实物转让个人信息存储介质、包含个人信息的印刷品和小册子、通过网络传输个人信息以及对个人信息的限制;是指任何导致个人信息转让或者共同使用的行为,例如允许第三人访问、在个人信息控制者和第三人之间共享个人信息等。
2 法第17条中的“第三方”一词是指除信息主体和个人信息控制者以外的所有收集和持有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人,信息主体的代理人(仅限于该机构范围内的代理人)和法第26条第2款下的受托人除外(下文同样适用)。
第8条为其他目的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1 个人信息控制者为法第18条第2款收集目的以外的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接收个人信息方提供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使用类型等,或者应当以文件(包括电子文件,下同)的形式提出请求,准备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所需的具体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收到请求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此事书面通知提供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控制者。
2 根据该法第18条第2款收集目的以外的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应澄清接收个人信息方与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之间的关系。
3 当个人信息控制者根据法第18条第3款向信息主体通知接收个人信息方时,必须提供姓名(如果是公司或组织,则提供名称)和联系信息。
第9条从信息主体以外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收集来源等告知1 当个人信息控制者处理从信息主体以外处收集的个人信息时,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在信息主体提出请求后3天内,必须将法第20条第1款中的所有事项告知信息主体。
但是,如果它属于下列任何一项,则不必向信息主体进行告知:(1)需要通知的个人信息,包含在符合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档案中。
(2)因告知而有可能危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者可能不正当地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利益的;2 如个人信息控制者按照第1款的但书,拒绝信息主体的请求,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须在信息主体提出请求日起3天内,必须将拒绝理由及资料通知请求者。
第10条销毁个人信息的方式和程序1 当个人信息控制者变得不必要使用个人信息时,如个人信息的保留期已过、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已经达到、服务被取消、业务被终止等,除非有正当理由,必须在5天内销毁存储的个人信息。
2 执行令第16条第1款中的“不可能恢复”一词,是指根据当前技术水平,按照社会惯例,以适当成本采取措施销毁个人信息的方式。
3 个人信息控制者必须记录和管理个人信息的销毁。
4 销毁个人信息后,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必须对销毁结果进行确认。
5 公共机构销毁个人信息档案,适用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
第11条依照法律法规保存个人信息1 如果个人信息控制者必须按照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保存个人信息而不销毁个人信息,则应通过物理或技术方法分别进行保存和管理。
2 在根据第1款分别保存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必须使信息主体知道有关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文件是依照法律法规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政策进行存储和管理的。
第12条如何获得同意1 当个人信息控制者收到信息主体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对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便可以处理的个人信息和需要信息主体同意方可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分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同意就处理的个人信息的证明责任将由个人信息控制者承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必须将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事项通知信息主体并征得同意。
(1)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该信息不属于法第15条第1款2至6项;(2)根据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出于收集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或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3)根据该法第22条第3款促销商品或服务,或请求销售商品或服务;(4)需要办理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外的唯一识别信息,且法律上没有处理该唯一识别信息的依据时;(5)需要处理敏感信息,且法律中没有处理该敏感信息的依据时。
3 个人信息控制者必须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如果其打算处理第2款之内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可以选择同意或拒绝同意。
4 根据法第15条第1款第2至6项未经数据当事人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努力告知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
5 当个人信息控制者根据执行令第17条第1款第2项以电话方式记录同意内容时,必须将该录音通知信息主体。
6 当个人信息控制者为经营社会团体而收集下列任何一项所指的个人信息时,可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1)社会团体名称、会员联系方式,以及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与共同利益或者共同目标有关的个人事项;(2)社会团体会员费等维持联谊所需费用的支付情况;(3)有关社团成员参与及活动详情的事宜;(4)社团成员希望告知其他成员的生日、品味、家庭等事项,以促进其他社会团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友谊和和谐。
7. 个人信息控制者为取得信息主体同意而拟备同意书时,必须遵守“撰写收集及提供个人信息同意书指南”。
第13条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 个人信息控制者根据法令第17条第3款收集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时,必须告知未成年人身份和联系方式,以及收集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原因。
2 个人信息控制者仅应根据法第22条第5款收集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用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同意或未确认同意,则必须在收集之日起5日内销毁。
第14条在无法获得信息主体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如果个人信息控制者未经信息主体事先同意,按照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和第18第2款第3项的规定收集、使用或提供个人信息,应必须在原因解除后立即停止处理个人信息,并告知信息主体未经事先同意收集、使用或提供个人信息的事实,以及使用的原因和细节。
第15条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督1 个人信息控制者必须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活动范围限制在最小限度内,并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范围限制在业务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