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与会计档案分类_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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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离开现任工作,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的过程。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可保障会计工作的正常、有序和持续,同时也能明确交接双方的工作责任。

会计人员在工作调动或辞职或退休,都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辞职或退休。

会计工作交接事项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移交、接交、监交和交接中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移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编制会计凭证的,应当编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经管的每一账户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公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销售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二)接交

接交人员根据移交人员的移交清册,应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收。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

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

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对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移交时,除按移交清册移交外,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并对移交的遗留问题,写

出书面材料。

(三)监交

办理会计交接工作,为了保证有效和顺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四)交接中有关事项的处理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都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

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交人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移交清册一般应编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的书面和电子介质的会

计核算资料。

(一)会计档案的具体内容

会计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表。包括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和表册。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的管理包括造册归档、制定使用及借阅手续、确定保管期限、严格履行销毁

手续等方面。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

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

泄密。

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造册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

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

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单

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

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2、制定使用及借阅手续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

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

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应设置“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用来登记查阅人、查阅日期、查阅理由、归还日期等。

本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需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要

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正式介绍信。

3、遵守保管期限和履行销毁手续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如‚企业和

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表7—1)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

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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