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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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建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优秀科技创新群体,进一步提升我院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期为三年,暂定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5个,评选工作于每年度的上半年进行。学院将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院级科技创新团队在各院、系、部组建科技创新团队的基础上申报,团队人数5-7人为宜,每个团队应由1~2名高级职称(或博士)、3~4名中级及一定数量的企业科研人员组成。鼓励跨系科、跨部门组合,以提高集成度,发挥群体优势,并形成相对合理的年龄结构、学历职称结构、专业结构研究团队。

第四条科技创新团队要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有量化的考核指标和预期成果,并以校企合作为工作平台开展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等,社会服务成效显著。

第五条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

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

第六条科技创新团队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良好,已基本配

备能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团队负责人及成员有充

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科技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在高职院校同行中应具有明

显优势和特色,具有较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理工类科技创新团队近三年申请专利数不少于2项,核心期刊

论文发表数不少于2篇;文科类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期刊论文发

表数不少于4篇。

第八条科技创新团队主要成员在近三年内原则上应主持(承担)市厅级以上科技任务,科技创新团队成员近三年纵、横向

科研到账经费理工类不少于5万元,文科类不少于2万元。

第三章申评程序

第九条团队申请。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填写《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表》,随附相关材料交所在系(院、部)。第十条部门推荐。各院、系、部根据本部门“十二五”科技任务和科技工作发展要求,对所申报的科技创新团队工作业绩和科研工作思路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将科技创新团队评审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科技产业处。

第十一条学院评审。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分管院长审批。第十二条审批发文。分管院长审批后,科技处发文公布科技创新团队名单。

第十三条考核验收。院级科技创新团队三年建设周期满,经

学院验收合格后,授予“南通纺院科技创新团队”荣誉称号。

第四章建设经费及奖励

第十四条科研启动经费:院级科技创新团队(文科类)科研启动经费为1万元,院级科技创新团队(理工科类)科研启动经费为2万元,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学院将择优推荐院级科技创新团队参加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评选,优先推荐申报厅市级以上项目或项目评奖。

第十六条学院在岗位设置、职称评审过程中充分考虑院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教师的职业、职称发展,优先设岗并推荐申报本岗位系列高一级职称。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科技创新团队由学院、各系(院、部)双重进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团队负责人所在系(院、部)负责,各系(院、部)根据部门科技工作要求和科技团队工作职责,与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商定团队工作方案考核内容,科技产业处与其签定目标任务责任书。

第十八条科技创新团队在建设期内的基本目标:理工类科技创新团队纵、横向到账经费达10万元,完成厅市级科技项目2个或省部级科技项目1个,专利数为4个(其中发明专利至少为1个),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文科类科技创新团队在建设期内纵、横向到账经费达5万,完成厅市级项目2个或省部级科技项目1个,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4篇。

第十九条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建设期满考核,由科技与产业

处组织专家按照目标任务书中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科技创新团队,科技与产业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团队负责人改进;如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者的团队,两年内不得参加院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的遴选,团队负责人不得申报院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各科技创新团队每年底向科技与产业处提交《科技创新团队年度建设情况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学院对考核合格后的科技创新团队给予奖励8000元。对获得厅市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并考核合格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奖金由科技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分工及工作量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科技创新团队在申报和建设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若报送的成果及有关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评资格,若虚报的成果已被评奖,则撤销其奖励,取消其资格和待遇,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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