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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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09]34号2009年12月30日)

各市、县金融办,各市、县农机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0号)要求,结合我省近两年拖拉机交强险赔付率较高实际情况,为维护拖拉机所有人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完善拖拉机交强险、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加快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含变拖交强险、农机政策性保险,下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拖拉机作为农业机械的主要机具,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积极推行和全面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机政策性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业机械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拖拉机驾驶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拖拉机交强险、农机政策性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

(一)适当调整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具体费率如下:

1.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05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2.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55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3.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

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700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4.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910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二)调整符合规范的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省级公告目录管理,符合《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苏政办发〔2002〕30号)的变型拖拉机,其交强险费率标准在原“运输型拖拉机”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具体费率如下:

1.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的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为810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2.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但小于或等于17.6KW的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050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三)合理确定超标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已领取我省拖拉机牌证,不符合《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的超标变拖,具体费率如下:

1.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7.6KW,小于或等于50KW的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450元/台,使用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2.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50KW,小于或等于80KW的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为2200元/台,使用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3.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80KW的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为4000元/台,使用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四)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费率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费率标准参照变拖的交强险费率标准执行。

(五)费率标准应视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进行浮动。

2011年1月1日后,变拖的交强险费率标准可以参照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在签发交强险保单时,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挂钩浮动,根据被保险变拖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下年度续保时进行费率浮动,浮动的范围为:符合规范的变拖应不大于±30%;超标变拖应不大于±50%。

(六)建立拖拉机交强险综合评价机制。

省金融办、江苏保监局、省农机局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沟通,建立拖拉机登记、检验、驾驶证申领、政策性保险及交强险承保、事故与赔付等信息交流机制,及时解决拖拉机交强险、政策性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拖拉机交强险、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情况的年度综合分析和评价,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适时调整拖拉机、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

(七)外省拖拉机牌证的拖拉机交强险办理标准。

持外省拖拉机牌证的拖拉机(含变拖)在我省投保交强险,应当按照我省标准办理。

(八)提高农机所有人、驾乘人员保障水平。

鼓励和引导拖拉机和变拖所有人自愿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以提高农机所有人、驾乘人员的保障水平。

三、提高拖拉机保险承保服务水平

(一)实施农机政策性保险制度,是一项新的支农强农惠农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健全完善农机政策性保险业务流程,巩固农机政策性保险覆盖面。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驾驶操作人员参保意识,加快整体推进步伐,全面提升农机政策性保险保障水平。

(二)各级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推动诚信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服务水平。要加强拖拉机交强险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对拖拉机交强险的了解,提高投保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加强对拖拉机的核查,准确认定拖拉机类别,严格执行费率标准。发动机额定功率应按拖拉机发动机铭牌所记载的为准。发动机铭牌遗失的,应以生产或销售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记载的额定功率为准。无法提供生产或销售企业证明材料的,或发动机铭牌记载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应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证明材料承保,否则均按实际验车结果承保。

(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与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机构的沟通联系,可以选择信誉好、服务优、有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点。积极组织有关保险机构结合送检下乡和实地检验等深入乡镇、村组,现场办理交强险业务。有条件的地区,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机构可以委托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代为办理拖拉机交强险投保手续、收取保费,方便机主投保。

四、加强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监督检查

(一)省、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农机政策性保险制度实施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各级保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执行交强险、农机政策性保险制度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查处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拒绝承保各类拖拉机交强险,或任意改变费率档次或套用其他车型承保,强制搭售其它保险产品或违规附加其他条件的行为。各省级有关保险公司作为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将相关要求传达到市、县(市区)分公司、支公司,定期检查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财政、保险监督等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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