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核准、设立登记等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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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设立企业名称

申请人(全体合伙人名称、姓名及印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兹委托代理机构/拟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人员办理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

委托人(全体合伙人)名称、盖章

代理人/拟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报人员信息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

5、企业名称中需依法标明企业类型“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不得出现公司字样。

6、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体现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8、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存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注:通知书领取人应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委托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企业名称:

拟变更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认缴出资数额:

企业类型:

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可另备页面载明并由企业登记机关盖章):

经初审,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我局登记,提交申请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拟同意其名称变更。

请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被委托取件人签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登记机关印章)

年月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书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设立合伙企业名称: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兹指定/委托办理本企业设立登记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全体合伙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年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工商登记联络员信息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在设立时一并办理名称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5、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第4项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第5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8、第6项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第8项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10、第9项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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